界说
(一) 自因(causa sui),我理解为这样的东西,它的本质(essentia)即包含存在(existentia),或者它的本性只能设想为存在着。
(二) 凡是可以为同性质的另一事物所限制的东西,就叫做自类有限(in suo genere finita)。例如一个物体被称为有限,就是因为除了这个物体之外,我们常常可以设想另一个更大的物体。同样,一个思想可以为另一个思想所限制。但是物体不能限制思想,思想也不能限制物体。
(三) 实体(substantia),我理解为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换言之,形成实体的概念,可以无须借助于他物的概念。
(四) 属性(attributus),我理解为由知性(intellectus)看来是构成实体的本质的东西。
(五) 样式(modus),我理解为实体的分殊(affectiones),亦即在他物内(inalio est)通过他物而被认知的东西(per alium concipitur)。
(六) 神(Deus),我理解为绝对无限的存在,亦即具有无限“多”属性的实体,其中每一属性各表示永恒无限的本质。
说明 我说神是绝对无限而不说它是自类无限(in suo genereinfinita),因为仅仅是自类无限的东西,我们可以否认其无限多的属性;而绝对无限者的本性中就具备了一切足以表示本质的东西,却并不包含否定。
(七) 凡是仅仅由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其行为仅仅由它自身决定的东西叫做自由(libera)。反之,凡一物的存在及其行为均按一定的方式为他物所决定,便叫做必然(necessaria,)或受制(coata)。
(八) 永恒(aeternitas),我理解为存在的自身,就存在被理解为只能从永恒事物的界说中必然推出而言。
说明 因为这样的存在也可以设想为永恒的真理,有如事物的本质,因此不可以用绵延或时间去解释它,虽说绵延可以设想为无始无终。
公则
(一) 一切事物不是在自身内,就必定是在他物内。
(二) 一切事物,如果不能通过他物而被认识,就必定通过自身而被认识。
(三) 如果有确定原因,则必定有结果相随,反之,如果无确定的原因,则决无结果相随。
(四) 认识结果有赖于认识原因,并且也包含了认识原因。
(五) 凡两物间无相互共同之点,则这物不能借那物而被理解,换言之,这物的概念不包含那物的概念。
(六) 真观念必定符合它的对象。
(七) 凡是可以设想为不存在的东西,则它的本质不包含存在。
命题一 实体按其本性必先于它的分殊。
证明 据界说三及界说五此理自明。
命题二 具有不同属性的两个实体彼此之间没有共同之点。
证明 这也是据界说三推来,其理甚明。因为每一个实体均各个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因此这一个实体的概念不包含另一个实体的概念。
命题三 凡是彼此之间没有共同之点的事物,这物不能为那物的原因。
证明 假如两物之间没有共同之点,则(据公则五)这物不能借另一物而被理解,所以(据公则四)这物不能为那物的原因。此证。
命题四 凡两个或多数的不同之物,其区别所在,不是由于实体的属性不同,必是由于实体的分殊各异。
证明 一切存在的事物不是在自身内必是在他物内(据公则一),这就是说(据界说三与五)在知性外面,除了实体和它的分殊以外,没有别的东西。所以在知性外面除了实体以外,或者换句话说(据界说四) [1] ,除了实体的属性和分殊以外,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用来区别众多事物之间的异同。此证。
命题五 按事物的本性,不能有两个或多数具有相同性质或属性的实体。
证明 假使有多数不同的实体,则其区别所在不是由于属性的不同,必是由于分殊的各异(据前命题)。如果区别所在仅仅由于属性的不同,则须知具有相同属性的实体,只能有一个。但是,如果区别所在是由于分殊的各异,则按其本性实体必先于分殊(据命题一),所以应当把分殊抛开不论,而考察实体自身,换言之(据界说三与公则六) [2] 即加以真正的考察,这样就可以知道,实在无法设想多数实体之间有什么区别,这就是说(据前命题)不能有多数实体,只有唯一的实体。此证。
命题六 一个实体不能为另一个实体所产生。
证明 按事物的本性,不能有两个具有相同属性的实体(据前命题),这就是说,(据命题二)两个实体之间决无共同之点。所以(据命题三)这一个实体不能为另一个实体的原因,或者一个实体不能为另一个实体所产生。此证。
绎理 由此可以推知,实体不是任何别的东西所能产生的。因为宇宙间除实体及其分殊以外,不能有别的东西,这已经在公则一、界说三与五中说</a>明。并且这一实体又不能产生另一个实体(据前命题);所以知道实体决不是任何别的东西所能产生的。此证。
再证 试指出反面的不通,则这个命题更容易得到证明。如果一个实体可以为另一个实体所产生,则认识这个实体,必须依靠认识它的原因(据公则四);这样(据界说三),它就不是实体了。
命题七 存在属于实体的本性。
证明 实体不能为任何别的东西所产生(据前命题的绎理);所以它必定是自因,换言之(据界说一)它的本质必然包含存在,或者存在即属于它的本性。此证。
命题八 每一个实体必然是无限的。
证明 具有一个属性的实体(据命题五),必然是唯一的实体,而这个唯一的实体的本性就是存在(据命题七)。因此按其本性,它的存在,不是有限的,就必定是无限的。但实体不能是有限的存在,因为(据界说二)它必定为具相同性质之另一个实体所限制,而这另一个实体,也一定必然存在(据命题七)。这样,就会有两个具相同属性的实体,这是不通的(据命题五)。所以实体必然是无限的存在。此证。
附释一 说任何一物是有限的,其实就是部分地否定它的某种性质的存在,而说它是无限的,也就是绝对地肯定其某种性质的存在,所以(据命题七)每个实体必定是无限的。
附释二 [3] 无疑地,凡对事物没有正确的判断,而且不习于考察事物的 现在我们知道,一般人所习于用来解释自然的那些观念,都不过是些想象的产品罢了;除了仅足以表示想象的情况以外,再也不能表明事物的本性。因为这些观念具有名称,好像是表示那离想象而独立存在的事物,所以我只好称它们为想象的存在,而非理性的存在。因此根据类似这种想象的观念来反对我们的一切论证,都可以不费力地便驳倒了。例如,有许多人常常这样辩论道:假如万物都出于神的最圆满的本性的必然性,那么宇宙间何以会有那样多的缺陷,如腐烂到发臭的东西,丑陋到令人厌恶的东西,以及纷乱罪恶等等呢?但我已经说过,所有这些都很容易驳斥的。因为要判断事物的圆满与否,只须以事物的本性及力量为标准,因此事物的圆满与否,与其是否娱人的耳目、益人的身心无关。又如有人问上帝创造人,何以不使人只服从理性的指导呢?我也只好这样答道:因为上帝决不缺乏材料以创造由最高级以至最低级圆满性的一切事物;质言之,因为神的本性的法则至为广大,凡神的无限智慧所鉴照的一切,都可创造出来,像我在命题十六所证明的那样。
以上这些都是我所要廓清的成见。如果还残存着同性质的成见,无论何人只消稍为用心思索一番,就很容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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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的版本作“据公则四”是错的,据拉丁文原</a>本及德文译本以及根据上下文的意思,都应读作“据界说四”。——译者注
[2] 有的版本作“据界说三与六”,也可以通。——译者注
[3] 这一条附释据佛洛依登塔尔(Freudenthal)考证称显然不应属于命题八,而应属于命题七,参见《斯宾诺莎研究》第251页。——译者注
[4] 这里的“无限属性”有双重意思,一是指“无限的属性”,一是指“无限多的属性”,兹据德文译本加一个“多”字。——译者注
[5] 按这里各本略有出入,兹根据德文译本译出。——译者注
[6] 指古希腊的毕泰戈拉派。——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