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rta)(英国,1215年)。
这些采邑贡纳以后的历史。
〔参考文献〕菲利浦斯:《论国王优先购买日常必需品权利的习惯性、合法性、理由、义务和必要性,对人民是很小的课税和负担》,1661年。辛克莱:《公共收入史》,1803年。还有劳默尔:《中世德国霍亨斯陶芬王朝的历史》,5卷, 二、 固有的特权和垄断
国家固有的特权及财政的特权。
很多特权既是为了追求财政上的目的,也是为了追求国民经济上的目的。这些特权是指它们如交给个人掌握会有危险,因而保留在国家手中的各种经营权。狩猎特权和渔业特权(参阅第十八节二)、矿业特权(参阅第二十九节二)、铸币特权(参阅第三十八节二)、邮政特权(参阅第四十节二)。通常这类特权在发达的经济阶段都要变成纯粹的警察部门的监督。其他各项事业,在国家已充分着手经营的场合,一旦经济文化发展了,一般要转变为私人经营的产业。
所谓特权是指具有特权的国家工业,所谓垄断是指具有特权的国家商业。在本来意义的政治活动的范围以外、获利很多的这些国家事业,只在政治范围还不宽广,且未摆脱私权性质的情况下才是合适的。在绝对君主政治时代,垄断事业获得极大的发展。伊丽莎白女王时代的英国(1575年)。埃及的穆罕默德·阿里王(1769年)。
垄断会产生不利影响:它妨害生产者并常常压迫他们,使消费者的负担过重,破坏供应。加之管理困难,销路杂乱,管理费用很多,特别是由国家自己经营管理垄断事业,问题更为显著。这些特权一般都由消费税或关税代替了。
制盐特权 。由于它获利很大,所以很早就发展了。除便于直接经营的国家盐场外,就私人盐场而言,国家也容易对它的产品实行强制销售,在批发商的批发站里,对零售商人规定了一定的价格。为了防止私运,特别在国境地方规定较低的价格,同时对日常消费用盐进行登记。与其他国家的制盐业订立协议。最好不计算运费而规定全国统一价格。家畜用盐、肥料用盐和工业用盐。古代罗马、法国、奥地利、普鲁士的制盐特权。各国的盐的消费量。一般说来,盐税弊端在于它使下层阶级的负担加重。
〔参考文献〕施特恩费尔德:《中古德国特别是巴伐利亚和奥地利的盐场》,1835年。
硝石特权 。特别出现在法国。硝石在国防上是重要的,但应尽可能欢迎它的完全自由生产。将采掘硝石特权化,对地方居民妨害极大。
火药特权。制粉业特权。浮筏特权和航行特权。意大利的农业垄断。俄罗斯的火酒特权。
烟草特权 ,只在加重奢侈负担的范围内是合理的,对烟草生产课征直接税的、非常合适的步骤差不多是不可能有的。在英国,作为国境税的关税,采用征税方法。法国、奥地利和西班牙的烟草国营。
彩票特权 。在16世纪意大利开始有彩票。起初多数是用于慈善目的。日内瓦式的或按号码得奖的彩票制度和荷兰式的或按等级得奖的彩票制度。
在那些充满幻想而又怠惰的国家,以及那些受到高度文化的黑暗面侵蚀的国家,发行彩票往往获利最大。法国的游荡的地方和紧张的地方。在道德和福利方面彩票对下层阶级危害特大。获利者多数流于挥霍。因此,对发行彩票的动机虽不能以法律规定予以压制,但必须运用国家权力对发行彩票加以限制,并在财政上加以利用。彩票的中奖额越少,买彩票的人投机思想越严重,彩票发行当局获利越多,彩票的危害性就越大。因此“罗托”式(按中签号码得奖)的方法是最坏的。英国、黑森—达姆施塔特大公国、法国废除了彩票制度。为准备废除彩票制度,采取增加中奖额、减少中奖数、减少筹款等步骤是妥善的。
主要城市及温泉地方的赌场。
〔参考文献〕缪赛尔:《爱国的幻想》,第1卷,第161页。贝克曼:《发明的历史》,1805年,第5卷,第334页。
三、国家权力被利用于财政目的
属于这方面的各种制度的共同点,在于国家使那些利用权力的个人就他的行为向国家纳税。这是很容易从垄断制度得到说明的一种习惯。以后国家将这些目的扩大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这种倾向就日益消失。因为对国家的各项缴纳被认为是必须由更多的人共同担负的义务。
官职买卖 。最初是以借款形式进行的。在教皇领地尤为流行。在那里,一般宗教的财源(即无形的财源)从外观上看是无限量的,这种情况促进了官职买卖的发展。法国市议会里的贵族称号的买卖,这种买卖的结果,官吏保有他们的特殊地位(即变成贵族、免除课税)。英国的军团。教皇的袈裟费。英国詹姆士一世(1603年)的卖官鬻爵。在普鲁士威廉一世(1713年)时代非常盛行。奥地利的课税制度。
在完全衰退的国家,例如在拜占庭帝国,这样的关系再度出现。
道路特权 。建筑道路的通行税不能认为是真正的财源。因为它连修建道路的费用都不能补偿。但航行税情况有所不同。它与本来意义的关税有区别。德国河流税的历史。它虽能使国库增加收入,但容易妨害通商,所以在高度发达的文化阶段,除补偿航行建设费用的目的外,它的价值仅仅相当于向外国人征收那一点。因此它随地方权力增大而增大,又随它成为陪臣而衰减。
维也纳会议(1815年)关于河流经过几个国家的航行问题的各项规定。1804年、1815年及1831年的莱茵河航行条例、1821年易北河航行条例、1823年韦萨河航行条例。荷兰关于“通至海口”的要求。
海岸税。海峡税。要求取消这些负担的意见。现在还存在这些负担的地方,不仅要尽量将税额限制在极小的程度,而且要尽量减少时间的浪费。吨税、起重机使用费等等。
中世纪的护航权。由于它不具有真正的保险作用,在高度发达的经济阶段完全被废除。
〔参考文献〕奥本海姆:《自由的莱茵河》,1842年。
罚款处分 和没收财产。没收财产在偿还制度向罚款制度过渡时期特别盛行。在东洋这不仅是一种财源,而且是压制法官的有效手段。法国和其他国家的重刑行政裁判 [5] 。上述这些收入只在各专制国家才显得突出。
审判手续费 。它源自中世纪的“Fredum”。虽然由诉讼者负担一切审判手续费是不公平的。但如完全废除,会激励那些好打官司的人。民事诉讼、刑事处分和不起诉判决记录等的手续费。警察的手续费和罚款。用审判手续费来支付法官和其他人员的薪俸是有害的。这种费用是国库的一部分。
授予发明专利权、民间植林等等的手续费。赦罪金,它由教皇自己用于纯宗教性质的赦免。
正如从采邑缴纳中产生了直接税、从特权和垄断中产生了间接税那样,从手续费中产生了印花税。
* * *
[1] 库迈罗的著作有《普鲁士的宪法与行政》,2卷,1842年(第3版)。他对普鲁士当时过多、过快地出卖领地,发表了反对意见。——日译者
[2] “太力基”(talliages)是英国在14世纪废除的对领地居民实行的一种课税法。——译者
[3] 所谓采邑中的三件大事是指:1.诸侯被俘;2.第一王子成</a>为骑士;3.第一公主结婚。——日译者
[4] 据罗雪尔:《国民经济学体系》,第4卷,第20节,这是对财务官员犯罪可任意罚款的一种特别裁判;它具有介于罚款处分与官职买卖之间的性质。——日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