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琼斯:《论财富的分配与赋税的源泉》,1831年。
四、 企业主利润
企业主的一切纯收入,应视为他投入生产的他自己所有的土地、资本的产物,或应把它当作工资来看待。多数富人之所以获利是由于这一部分的收入。为什么在最高发展阶段企业者利润从整体看有下降的趋势? [17] 那种认为某一企业的资本较之别一企业的资本会带来更高的利息 的看法是错误的。
〔参考文献〕劳:《国民经济学读本》 中世纪对利息的厌恶可以从下列情况得到说明,即当时金钱的借贷差不多只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发生,而且利率太高。古代罗马禁止利息的历史。并非所有的神父都不许征收利息,而只是后期的神父们,由于野蛮民族的侵入恢复了最古经济文化阶段的利息关系,才不许征收利息。在教会法学的法律中禁止利息逐渐发展;中世纪后期禁止利息有了缓和。付息购买 [19] 。从付息购买过渡到真正的有息的金钱借贷。
〔参考文献〕米卡埃力斯:《摩西禁止高利贷法的精神与方法》。缪勒:《放高利贷地区仇恨的动因和历史》(哥廷根应征论文),1821年。马丁·路德:《高利贷的教义》,1519年;《关于商业与高利贷》,1524年。
法定利率 。在所谓诛求(高利贷)之中,可分为对利息的诛求、本金的诛求和复利等。法定利率的规定一般是极容易逃避的,但这对债务者自己并没有多少利益。如果严格执行这种法律规定,将减少资本的借贷和资本节约,而增加对国外的信用贷款。如果逃避法律的规定,则被迫借款的债务者通常要对债权者补偿由于法律规定债权者所经受的危险。对任何资本都规定同一利息,这是不公正的,对有危险性的贷款、小额借款、短期贷款更是这样。这就是废止任何一种高利贷禁止法,包括小额贷款情况下的高利贷禁止法不能承认的理由。因此,对于本金的诛求和复利计算,特别应该经常加以禁止。法院所规定的法定利率,当然不应过于离开普通的利率。债权者的地位越低,法定的利息越高这一原则,已成为立法的多数。
〔参考文献〕边沁:《高利贷的辩护》,1787年。杜尔哥:《关于有息贷款的笔记》,1789年。京特:《关于高利贷及高利贷禁止法的全面研究》,1790年。克斯:《论废除高利贷禁止法》,1791年。
四、 资本所有者
交易越是复杂,对某一种事业中一时的资本过剩和某一种事业中一时的资本缺乏进行平均化工作的仲介者就越需要。这就是银行家 。在低级的文化发展阶段,古代也好,现代也好,都由寺院执行这种业务。
国民经济越发展,国民收入三部分的区别就越显著。随着地租的增长,没有希望获得资本和土地的工人阶级以及与之相对立的权力强大的资本家阶级相应地发展起来。在各高度发展的国家中,国民的自由受到损害,终于招致与其相对立的金权寡头政治 和大众无政府主义的各种理由。关于罗马后期的骑士阶层与元老院、平民和都市国家的对立的说明。佛罗伦</a>斯金权寡头政治的形成。
二、 从国外获得的收入的作用
在资本缺乏的土地广大的国家,对外国人购买土地是尽量给予方便的;在自然富饶而人口稀少的国家,对外国工人的移居是尽量提供方便的。对外国资本的借款,在利率高时通常是有利的。
〔参考文献〕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1803年。
三、 三种收入的政治性质
土地所有者、劳动者和资本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各在怎样的程度上发生关系呢?多数的立法原理对于土地所有者,特别相信其有很高的爱国心。一国的长久繁荣决定于各阶级本身的特性以及各阶级之间的协调;更决定于实际的贤明的贵族主义因素和自由活泼的民主主义因素的混合;同样,一国国民经济的持续繁荣决定于收入的各个部分以及大、中、小财产的协调关系。
真正独立的正式市民的收入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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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阅罗雪尔:《国民经济学体系》,195—197节)中讨论。——日译者
[16] 参见罗雪尔:《国民经济学体系》,第1卷,第179节——资本利息是指利用资本的价格,资本不一定要采取金钱的形式。利息当然与租金相区别。——日译者
[17] “付息购买”,据罗雪尔:《国民经济学体系》,第1卷,第191节的解释,意指:“土地的所有权留给债务者,而通过支付实物利息将这种土地置于负债关系之下。”——日译者
[18] 罗雪尔:《国民经济学体系》,第1卷,第203节:“国民中最好的收入分配,是能够均等地享受财的最大数量,并且能继续从事生产的分配。如果国民的收入完全按均等的比例分配,则各人显然是彼此独立的。如果这样,则谁也不会有从事不愉快的职业的要求,这些职业不是将完会无人从事,就是将按照顺序从事。”——日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