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将会记住,在 与此相反,在我们的四种理论中, 从杜威博士在上面提及的那本书中所作的答复来看,似乎我无意地误解并模仿地嘲弄了他的看法。我特别渴望避免这样做,假如我可能会做到这一点的话;当我确信在他的观点和我的观点之间有一种重要的差别,并且除非我们能够相互理解,这种差别将不会被引导出来时,我更是渴望如此。正是因为这种差别太大了,所以难以发现双方都能接受的文字作为对这个问题的一种公正的陈述。然而,这是我必须试图做到的事情。
就我对杜威博士所能理解的而言,他的理论大体上如下所述。在人类所能从事的各种各样的活动中,有一种活动被称之为“探究”;像许多其他类型的活动的目的一样,这种活动的目的在于增强人与环境之间的相互适应。探究使用“断言”作为它的工具;而就它们能够产生想望的结果而言,断言是“有保证的”。但是在探究中,就像在其他任何实际活动中一样,更好的工具可以不时地发明出来,而旧的工具然后就被抛弃了。事实上就像机器可以使我们有能力制造更好的机器一样,一种探究的临时结果因此可能正是导致更好结果的工具。在这个过程中,并不存在终极性的定论;因此,任何断言都不是永远有保证的,而仅在一个特定的探究阶段上才是有保证的。因此,作为一个静态概念的“真理”应该被抛弃。
在杜威博士给我的答复中,下面这段话(在上述那本书的 我准备承认:一个作为整体的信念可能不是“真的”或“假的”,因为它是由几个信念组成的,而在这几个信念中,有些是真的,有些是假的。我也准备承认:有些信念,由于带有模糊性,不是非真即假的,尽管其他的信念,虽然带有模糊性,却仍然是非真即假的。超出这一点,我就不能赞同杜威博士了。
按照杜威的看法,一个信念是“有保证的”,假如它作为一种工具在某种活动中是有用的,也就是说,假如它是愿望的满足的一种原因。至少在我看来,这就是他的意见。但是他指出(在上述那本书的 因为和排中律相关联曾被加以强调的真理与知识之间的区别,在这一点上是重要的。假如我希望“证实”“恺撒被暗杀了”这个陈述,那么我只能通过未来的事件——比如说查阅历史文献和手稿等等——做到这一点。但是,这些都只是因为提供了不同于它们自身的某种事情的证据才是合适的。当我作出这个陈述时,我并不意味着“无论谁去查阅百科全书,都将在白纸上发现一些黑色的记号”。在每一种场合,当我看到这些黑色的记号时,我之看到它们都是一个独特的事件;在每一种场合,我都能够知道我看到了它们;从我的这种所知中,我能够推论(多少有点可疑地)恺撒被暗杀了。但是,我关于黑色记号的知觉以及我从这种知觉中所作出的推论,都不是使关于恺撒的断言为真的东西。即便我是毫无根据地作出这个断言的,它也会是真的。它之所以是真的,是因为很久以前所发生的事情,而不是因为我正在做的或将要做的任何事情。
这个宽泛的问题可以陈述如下。不管我们是接受还是拒绝“真的”和“假的”这些词,我们全都一致同意断言可以分为两类,即好的和坏的。杜威博士认为,好的断言可以变为坏的断言,反过来坏的断言也可以变为好的断言。但是,在任何给定时刻,他都承认这样的二分法:好的断言具备“有保证的可断言性”,而坏的断言则不具备。杜威博士认为,这种区分将根据断言的结果而得到定义;而我则认为,至少就经验的断言来说,它将由它们的原因所导致。一个能够被知道为真的经验断言,在其或近或远的原因中,拥有一些或一个知觉对象。但是,这仅仅适用于知识。就真理的定义而言,只是在赋予语词以意义时,因果关系才是相干的。
上述讨论主要是想澄清这个问题。我自己的看法的根据,多半都已在前面诸章中给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