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 这是一种重要而又谨慎的分析;尤其是他对“还原”与“定义”的区分使人们在很大程度上了解了科学方法论。只要我与卡尔纳普的观点有任何不一致之处,这几乎都完全产生于我的这种信念:他的分析起步太晚,并且本书主要致力于去解决的某些居先的问题比他所愿意承认的更重要。我将开始以争论的方式为这种看法进行辩护。
卡尔纳普首先讨论“意义”、“真理”和“可证实性”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他称为“意义”的东西就是我所谓的“含义”,也就是说,它是句子的一种特性。)他说:
“知识论的两个主要问题是意义问题与证实问题。that) ……”。
就“有一个x,并且……”这种形式的句子而言,要说明“这个句子被发现是真的是怎么回事”并不容易,而且涉及另外一个相同形式的句子。以关于一次谋杀的情况为例。根据死因裁判庭的结论,这次谋杀是由某个或者某些未知的人实施的。(为了简单起见,我们将不考虑“或者某些”。)在什么意义上我们知道“这个句子被发现是真的是怎么回事”?最简单的假设是,某个新的证人走上前来,并说他看到了A先生实施的这次谋杀。我将忽略做伪证的可能性。因而,当我们在考虑一个新的证人的可能性的时候,我们就拥有了一个整体的系列的假设性知觉对象:B或者C或者D……或者Z看到A做出了谋杀行为,A或者C或者D……或者Z看到B做出了谋杀行为,A或者B或者D或者……Z看到C做出了谋杀行为,如此等等;这里的A、B、C……Z是所有存在的人。因而,知道这个句子被发现是真的是怎么回事,就等于知道某个人看到某个其他的人实施了谋杀行为是怎么回事,即知道另外一个相同形式的句子意指什么。
一般说来,当“fa”、“fb”、“fc”或者其他等等的句子表达一个知觉判断时,“有一个x,并且fx”这个句子可以被发现是真的。这个句子拥有大量可能的证实者,因而,除非通过另外一个存在语句,我们不能事先描述它的证实者。
然而,在这方面,有必要回忆一下我们就记忆所说过的话。其大意是,我们可以通过过去的知觉知道一个存在命题,而无须知道存在于导致了我们当前模糊回忆的那种场合的那个确定的知觉命题。假如记忆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来源(它们在逻辑上而非因果上是独立的,因为所有记忆都因果地依赖于先前的知觉对象)被接受了(我认为必须接受它),那么,若一个句子表达了或者来自当前的一种回忆,则它必须被认为是被证实了的。假如那样的话,那么就会有一种证实,这种证实本质上是获得一个表达记忆信念的存在命题。然而,鉴于记忆的可错性,这种类型的证实次于经由知觉而来的证实,而且就我们所能做到的而言,我们将总是努力通过知觉的证实对它加以扩展。
目前,我忽略像“所有人都是有死的”这样的全称命题的情况。我当前只想表明,对“一个句子被发现是真的是怎么回事”这个短句的解释远非是简单的。
我在知识论中为之辩护的那种方法和卡尔纳普(与许多其他哲学家一起)为之辩护的那种方法之间,有一种起点上的差别。这种差别是非常重要的,并且(我认为)对它的认识不太充分。我是从像“这是红的”、“那是明亮的”、“现在的我感觉热”这样的关于特殊现象的句子开始的。支持这样的句子的证据并非别的句子,而是一种非语言的现象。这个证据的全体包含在一个单个的这样的现象中,而且在任何其他时间或地点发生的任何事情都不能证实或驳倒这个证据。先前的现象因果地参与了我对语言的使用:我说“红”的,是因为有过去的经验所产生的习惯。但是,习惯形成的方式与“红的”这个词的意义是不相关的;这种意义只依赖于习惯是什么,而不依赖于它是如何形成的。
每一个上述类型的句子都各别地或者总体地在逻辑上独立于所有其他语句。因此,每当一个这样的句子被说成是增加或减少了另一个这样的句子的可能性时,这一定是通过某种相互联系的原理。关于这样的原理,假如人们相信它的话,那么一定是根据知觉以外的证据而相信它的。关于这样的原理的最明显的例子是归纳。
考虑到他所说的话,卡尔纳普所想到的句子一定属于不同的类型。某些引述将有助于使这明晰化。
“我们把语句的检验从语句的证实中区分出来,借此领会一种步骤,例如某些实验的进行。这种步骤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对这个句子自身的证实,或者对它的否定句的证实。我们会称一个句子是可检验的,假如我们知道这样的一种检验它的方法;并且我们会称它是可证实的,假如我们知道这个句子在什么条件下会被证实。”( 即使我们采纳了 事实上,对语言的所有使用都包含着某种普遍性,但在知识中并非必然如此。例如,考虑一下“谓词”的定义。一个谓词就是一个由与某种习惯相联系的相似声音所组成的类。我们可以说:“假定P是一个由相似声音所组成的类,那么对于一个给定的有机体N来说,若存在一个由相似事件所组成的类E,并且类E中任何一个分子的出现都在N身上引发一种要发出类P中的一种声音的冲动,则P是一个‘谓词’ [3] 。”由声音所组成的类P将仅仅对于N来说才拥有这种特性,假如N频繁经验到E和P的分子联结在一起。重复和普遍性对于这个问题来说其实是必不可少的,因为语言是由习惯组成的,习惯包含着重复,而重复只能是关于共相的重复。但是,在知识中,这一切都不是必要的,因为我们使用语言,并能正确地使用它,而没有意识到我们由之习得它的过程。
来讨论另外一点:卡尔纳普定义一个可观察的谓词所意指的东西,而没有——一般说来——定义其真能够通过观察而得以检验的一个句子将会意指的东西。对于他来说,一个谓词“P”是可观察的,假如存在一个能够通过观察而得到检验的句子“P(b)”。但是,这无助于我们知道“P(c)”是否能够通过观察得到检验。我想说,除非有许多已经通过观察得到了检验的“P(b)”形式的句子,“P”这个词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构成意义的那种习惯尚未形成。我想说,与观察相适的东西与其说是一个词,还不如说是一个句子:“P”和“c”可能都会拥有一种一定来自经验的意义,但是可能不存在对“P(c)”这个句子的真或假有影响的观察。在我看来,重要的问题在于情况是否真的如此,而且我想补充说,在对于经验材料而言是基本的那类语句中,仅仅一个单个的现象就能给出足够的证据来断言或者否定“P(c)”。一旦重复是可能的,我们就已超出了基本的东西。
“可观察的”这个词,像所有包含可能性的词一样,是危险的。照其本然,卡尔纳普的定义说,若某些观察能够发生,则“P”是可观察的。但是,在开始的时候,我们无法知道什么样的观察是可能的,因为它们事实上没有发生。因此,似乎有必要用“已观察到的”代替“可观察的”,并说谓词“P”是已观察到的,假如对于某个b来说,某些有助于判定“P(b)”的观察实际发生了。
还有,卡尔纳普的定义,照其本然,纯粹是因果的:观察引起观察者相信P(b)或者并非 P(b)。他没有说出任何东西,用以表明存在着某种无论什么样的原因(相对于引起),使得这些观察导致这个信念,而且从他的观点中,我看不出他能够说出任何这样的东西。
因而,一个“可观察的”谓词“P”的定义,似乎将会归结为:“如果存在一个‘b’,并且环境导致A断言‘P(b)’或者‘并非P(b)’,那么A观察到了‘P’”。换句话说,由于A的所有断言都一定是环境的结果,所以,“如果A断言‘P(b)’或者‘并非 P(b)’,那么A观察到了‘P’。”这使得整个理论到头来空洞无物。
在上述讨论的自始至终,我都未声称卡尔纳普的话是错误的,而只是主张有</a>某些居先的问题要加以考虑,并且只要它们被忽视了,经验知识与非语言现象之间的关系就不能得到真正的理解。我和逻辑实证主义者的不同,主要就在于认为这些居先的问题是重要的。
在这些居先的问题中,最重要的是:从单个经验中能够学到某种东西吗?并且,如果能学到,那么能学到什么东西?卡尔纳普以及他所属的整个学派都把知识看作科学知识,并且认为知识是从像“金属导电”这样的命题开始的。这样的命题显然需要许多观察。但是,除非每一单次的观察都产生某种知识,一系列的观察如何能够产生知识呢?每个归纳都是以大量的比这个结论更特殊的前提为基础的:“铜导电”比“金属导电”更特殊,并且自身就是一个归纳,它来自“这是铜,并且导电”,“那是铜,并且导电”,等等。在这些当中,每一个命题自身也是一个归纳;它们最终都建立在一系列单次观察的基础上。每一单次的观察都告诉观察者某种东西。用语词精确地表达从一次观察中所能学到的东西可能是困难的,但并非不可能;我和逻辑实证主义者一致拒绝关于无法表达的知识的观念。我看不出如何能够否认,我们关于事实的知识是从形成于单次观察的前提中通过推论而建立起来的。
正是由于我认为一些单次的观察为我们提供了事实的前提,所以在关于这些前提的陈述中,我不能承认“事物”的观念;这种观念包含了某种程度的持存性,因而只能从多次观察中形成。卡尔纳普的观点承认存在于关于事实前提的陈述中的“事物”概念。在我看来,即使不说赫拉克利特,他的观点似乎也忽视了贝克莱和休谟。你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因为新的河水连续不停地从你身上流过。但是,一条河流与一张桌子的差别仅仅是一个程度的问题。卡尔纳普也许承认一条河流不是一个“事物”;相同的论证也应该使他相信一张桌子不是一个“事物”。
卡尔纳普提出了一种论证,以图证明“一个一般的句子与一个特殊的句子之间在可证实性方面不存在根本的差别,而只有一种程度上的差别”。在这方面,这个论证必须加以检查。他的论证是这样的:
“比如说,以下面这个句子为例:‘在这张桌子上有一张白纸。’为了弄清这个事物是不是纸,我们进行一组简单的观察;然后,假如还存在某种疑问,那么我们可以进行某些物理的和化学的试验。在这里,与在关于一般规律的情形中一样,我们试图考察我们从所说的这个句子中推论出来的句子。这些推论出来的句子是关于未来观察的预言。我们能够从给定的这个句子中获得的这些预言的数目是无限的,并且这个句子因而绝不可能被完全证实。”
关于确定性或者完全证实的问题并非一个我希望讨论的问题。在我所了解的所有关于这个主题的论证中,除了赖欣巴赫的以外,一个命题是不是确定的这个问题与它是不是一个事实前提这个问题搅混在一起了。我准备承认,我们当作知觉判断的东西,像回忆一样,是不可靠的(尽管在一种较低的程度上)。然而,这与下面这个问题并不相干:“我们应该给予我们认作事实前提的那些命题什么样的形式?”
显然,假如从一次观察中不能学到某种东西,那么从多次观察中也不能学到某种东西。因此,我们的[4] 一个事实前提必须不包含诸如“狗”、“纸”、“桌子”这样的被压缩了的归纳。
上面所引述的卡尔纳普的论证,确实包含对我认为是必要的那些事实前提的诉求,但是他是顺便作出这种诉求的,并且好像它是不重要的。“为了弄清这个事物是不是纸,我们进行一组简单的观察。”从这些观察的任何一次中,我们学到了什么?在这一点上,卡尔纳普沉默了。他又说:“我们试图检查我们从所说的那个句子中推论出来的句子。这些推论出来的句子是关于未来观察的预言。”这就承认了那些陈述我们将从一次观察中所学到的东西的句子是可能的,并且使得下述这一点成为显而易见的:这些句子给出了我们从中推论出“这是纸”的那些事实前提。
关于事实前提的“确定性”,要说的话如下:
第一,我们赋予我们的事实前提一种形式,使得它们当中的任何两组都不可能是互不相容的,并且也使得任何数目的其他命题都不可能在任何程度上导致任何一个这样的前提成为可能或不可能的。通过相互关联,事实前提相互证实或者否证。这种相互关联依赖于推论原理,尤其是归纳原理。这些原理绝非证明性的;它们仅仅产生可能性,而且当它们所表明为可能的东西并未发生时,它们因此也没有被证明为假的。
第二,相信一个事实前提的全部理由,就该前提作为一个前提而言,是它所指称的事件。也就是说,其证据是一个独特的现象,而非一个句子或者命题或者信念;这个证据在该现象发生的时刻是完全的,在此前是不存在的,并且在以后不可能为任何其他证据所强化。
第三,假如我们像许多哲学家那样,认为一个事实前提可以在后来的证据的基础上被拒绝,那么这一定是因为:我们接受了先天的非证明形式的推论,而且经验既不能证实也不能反驳这类形式的推论,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我们认为它们比感官的证据更确定。
最后,事实的前提可能不是确定的,但是不存在某种更确定的东西可以表明它们是错误的。
* * *
[1] 《科学哲学》(Philosophy of science),第Ⅲ卷及第Ⅳ卷,1936年与1937年。
[2] “意义与证实”,《哲学评论》,第45卷,1936年7月。
[3] 或者更精确地说,一个拥有实指定义的谓词。
[4] 假定“犬科动物”是用来定义“狗”的,而不是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