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迄今为止所说的话中,似乎看得出,如果我们的知识大体上与我们全都认为我们知道的东西在范围上是同样地广大,那么它一定是从以下三种来源中获得的:
(1)与某种现象——通常是非语言现象——之间具有某种关系的信念(或句子);
(2)关于逻辑推论的原理;
(3)关于超逻辑推论的原理。
在这三种来源中,我们迄今为止只谈到了 我们确定,“真的”和“假的”主要是信念的谓词;而且在派生的意义上,它们也是句子的谓词。我要指出,“真的”是一个比“可证实的”范围更广的概念,而且事实上它无法通过可证实性而得到定义。
当一个经验的信念是真的时,它是通过我称为其“证实者”的某种现象而为真的。我相信恺撒是被暗杀的;这个信念的证实者是很久以前发生在罗马元老院的一个实际事件。在本章中,我的目的是考虑信念与其证实者之间在各种情况下的关系。
让我们通过重新考虑在其中A说B热这样的情况来开始我们的讨论。假如这是真的,那么就有一种被B而非被A经验到的现象,并且由于这种现象,A所说的话是真的。我们认为,A所作出的这个断言的含义是:“存在一种热,它与我所拥有的关于B的身体的知觉对象相关联;这就像当我热的时候,我的热与我所拥有的关于我的身体的知觉对象相关联一样。”然而,这种解释忽视了在论述专名的那一章中所确立的理论。根据那种理论,“热”(或者,无论如何,一种特定程度的热)是一个专名,而非一种在A身上拥有一个实例并且在B身上拥有另一个实例的共相。假如我坚持这种理论,那么我们将说,“A热”(由A所说出的)断言了a(即A所拥有的关于他自己的身体的知觉对象)与作为热的h之间的一种关系。所涉及的这种关系可以称为“共现”。于是,“A热”(由A所说出的)意味着“a和h是共现的”。现在,假如b是A所拥有的关于B的身体的知觉对象,那么,若A感到热,则b和h是共现的;但是,若当A感到冷时B感到热,则它们不是共现的。
因此,为了解释“B热”(由A所说出的),A必须在某种程度上描述B的身体,或者说,与A所拥有的关于B的身体的知觉对象相对而言的B所拥有的关于B的身体的知觉对象。A将如何描述B所拥有的关于B的身体的知觉对象呢?他设想,它更类似于他自己所拥有的关于B的身体的知觉对象,但是在透视上(perspective)有所差别。根据我们目前的理论,就像颜色是性质一样,视觉空间中的位置也是性质;因此,由A的视觉空间中的诸位置所构成的全体(除了视觉上的不同的优点以外)就是——而非仅仅类似于——由B的视觉空间中的诸位置所构成的全体。但是,我们从透视法经验地得知,A由之看B的身体的方向不同于B由之看B的身体的方向。因此,构成了A所拥有的关于B的身体的知觉对象和B所拥有的关于B的身体的知觉对象的两个复合物是不同的;这既是由于方向上的差异,也是由于因透视的不同所产生的形状上的差异。因此,当A说“B热”时,他将必须描述B所拥有的关于B的身体的知觉对象(通过透视法则),并说这与热是共现的。
让我们考虑远离当前经验的下述几个阶段:
(1)我热;
(2)我过去热;
(3)你热;
(4)太阳热。
当我判断(1)时,我“意识”到一种情况,它是我的判断的“证实者”。当我判断(2)时,我可能也“意识”到了证实者,尽管是在一种不同的意义上。当我判断(3)时,我没有“意识”到证实者;当我判断(4)时,那就更不用说了。在(3)中,“热”依旧意味着我从我自己的经验中所知道的性质;在(4)中,它意味着这种性质的一种无法知道的原因,要么就是这种性质与某些视觉性质的习惯性共存。
现在,让我们把“意识”当作一个未加定义的项。所涉及的这个概念,与当我说我的热是我的经验的一部分,但你的热并非我的经验的一部分时所涉及的是同一个概念。意识是一种关系,该关系可以在一个人的经验中的两个事件之间成立;人们认为记忆也包含在意识之内。这里,我们将用“A”来指称意识。根据A,我们可以定义一个给定事件属于其自身经历的那个人(如果存在着人的话)。我们是通过《数学原理》 我们现在来看看“太阳热”。这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得到解释。它可能仅仅意指“看见太阳通常与感到热共现”;这是一个来自经验的概括。或者,像在物理学中那样,它可能意指“被称为感觉的某种类型的经验拥有一些不在经验者身上的原因;热的经验拥有一些原因,这些原因全都具有某种被称为热量的特征;这些因果链条最初是从被称为看见太阳的那些经验开始的,它们在某个区域相遇,并且在此区域内存在着热量”。我们不想在这两种解释之间作出选择,而只想考虑它们。
至于那些在我看来取代了热的“实例”的复合物,我应该使用“共现”这种关系。这种关系存在于我同时经验到的任何两种事物之间,例如在钢琴的声音和钢琴弹奏者的视觉之间。但是我设想,在时空中重叠的任何两个物理事件之间,这种关系也成立。我现在形成了一组事件,它们相互之间全都是共现的,并且与该组之外的任何事物都不是共现的;我把这称为时空中的一个“位置”(或者,也许是一个“点”)。我假定了关于位置的通常规则,例如任何位置都不先于自身,或者任何位置都不在自身的左边,等等。但是,我只把这些规则当成经验的概括。因此,“热”的一个实例是热作为其中一个分子的任何位置。
从“这”出发,我们可以定义“我”、“这里”和“现在”等等。在论述自我中心殊相词的那一章中,这些工作已经做过了。
现在让我们回到关于“证实者”的问题。假如我说“我热”,那么证实者是我所意识到的一个事件,即此时此地的热。但是,假如我说“你热”,证实者是我没有意识到的此时彼地的热。这个证实者不可能是我相信你热的理由的任何一部分;这些理由一定起源于我的经验与先入之见(先入之见 =先天综合)。事实上,我的理由一定来自我。
以物理学的方式加以解释,当我说出“太阳热”时,我远非是从我的经验出发的,因为“热”现在并不意味着我所经验到的作为性质的“热”,而意味着我所没有经验到的“热的原因”。“太阳热”的证实者不仅是未知的,就像“你热”的证实者一样,而且它是无法想象的。因而,我相信“太阳热”(以物理学的方式加以解释)的理由甚至是更远离证实者的。
“证实者”被定义为我的断言因之为真(或假)的那种现象。
从形式上说,每当一个断言超越我的经验时,面临的情况就会是这样的:推论导致我作出“有一个x,并且&osh;x”;而且,如果这是真的,那么它之所以为真,是因为由“&osh;a”所断言的一种现象。但是,我并不知道这样的现象。
当我说“我热”时,我意识到了证实者,它就是我的热。当我说“你热”或者“太阳热”时,我没有意识到证实者。
在关于“我热”的情况下,在该陈述</a>和证实者之间有一种简单的符合。在这种情况下,真理的符合论是绝对成立的。这种情况涵盖了经验知识的所有事实前提。它不涵盖用在推论——比如说归纳——中的那些前提。
在类似“你热”这样的所有其他的经验断言中,真理所依赖的那种符合是更复杂的。这个断言具有“有一个x,并且&osh;x”这样的形式,并且相关的那个“事实”就是对于一个适当的a而言由“&osh;a”所断言的事实。但是我们不能作出“&osh;a”这个断言,因为我们没有意识到a。
大量的形而上学都包含这样的信念,即我能作出类似“你热”这种超越我的经验的断言。我无法想象某种方式,去发现所说的这些形而上学是真的还是假的;但是我认为,陈述所牵涉的这些假定是值得的。
我们说过,这些假定是“因果的”,但是没有考察这个词的意义是什么。我确信,这个词在其各种意义上具有一种重要的差别。让我们考虑各种情形。
首先,A和B经常在经验中联结起来,因此当我看见A时我期待着B。这产生了归纳问题,但是并非我们目前的问题。我们的问题是关于超越我的经验的问题。
其次,考虑一下什么东西使我认为你拥有我所没有的经验。这个论证显然是类推论证,但难以加以精确地陈述。设想,比如说,你说“我热”,并且我推断你热。当我热时,我说“我热”,并且听到了某些(由我自己发出的)声音。当我没有说话并且也没有感到热时,我听到一些类似的声音。我推断,它们拥有一种原因或居先的事物,而这种原因或居先的事物类似于当我发出它们时它们所拥有的那种东西。
从形式上看,这种论证有如下述。在一大类的情形中,我知道A类事件先于B类事件;在另一大类的情形中,我并不知道情况是否如此。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我假定情况就是如此。这依然是归纳,但它不同于先前的那种归纳;而这种不同是因为如下的这个事实:该论证不可能有任何支持或反对它的证据——除了这样的间接证据,即作为一种科学假说被接受,它没有导致事与愿违的结果。
以上所述是关于他人“心灵”的存在的论证。还有待考察关于物理世界的论证。
对物理世界之论证的最简单的形式是这样的:当我没有看见它们时,或者为了避免贝克莱的论证而说得确切一些,当没有人看见它们时,“事物”也存在着。假设,比如说,我把我的支票簿放在一个抽屉里,以致它不影响任何人的感官——除非这个抽屉是开着的。为什么当抽屉关闭时,甚至当无人看见抽屉时,我相信它还在那儿?
有些哲学家也许会主张:当我说“这本书在抽屉中”时,我只意味着“假如有人打开了抽屉,他就将看到它”,并且这里的“打开抽屉”必须解释为一种经验,而不能解释为对一个持久的抽屉所做的某种事情。这种观点,对也罢,错也罢,是一种只有哲学家才会想到的观点,而不是我想去讨论的观点。我希望讨论的是这种观点,即可以被称作这本书的某种事物在无人看到它时也存在着。我不想讨论这种观点是否是真的,而只想讨论当我们假定它是真的时将会产生何种影响。
天真的常识设想,这本书,就像当它被看见时所显现的那样,一直都在那儿。我们知道这是错误的。在无人看见时也能存在的这本书,假如存在的话,一定就是物理学认为其所是的那种事物;它完全不同于我们所看到的东西。我们或多或少知道的东西是,假如我们使某些条件得到满足,我们将会看到这本书。我们相信,这种经验的原因只是部分地存在于我们自身内;外在于我们自身的那些原因就是导致我们相信这本书的东西。这需要我们相信一种完全且必然地超越于经验的原因。赞同这种原因的论证是什么呢?
我认为,我们由之出发非常自然地到达物质的那种信念是这样的信念,即我们在感觉中是被动的。一般说来,我们是以一种非自愿的方式经验到情景与声音的。现在,“原因”概念是从“意志”概念中获得的,不管我们多么不愿意承认这个事实。由于我们不能选择我们所看到和听到的东西,所以人们以为,我们所看到和听到的东西的原因一定是外在于我们的。这是一个只是为了拒绝它才不得不加以陈述的论证。存在某种更好的关于物理世界的论证吗?
就我所知,剩下的唯一论证是,关于物理世界的假定简化了关于因果律的陈述;这不仅包含那些不能证实的因果律,而且还包含那些能够证实的因果律。当然,不可能存在否定物理世界的论证,因为无论它是否存在,经验都将是同样的。因此,作为一个作业假设,它是正当的。但是,在这之外的东西,不可能根据简单性而加以承认。
这就结束了关于一个单个信念与它由之为真(或为假)的事实之间的关系的讨论。人们将会看到,这个事实离我们持有信念的理由时常是相当遥远的,而且甚至当事实完全不可知时,这个信念也可以是知识(在某种意义上)。
在涉及像“所有的人都是有死的”这样的一般信念的情形中,信念与事实之间的关系甚至是更遥远的。在这里,不是存在一个单个的证实者,而是存在许多不明确的证实者,尽管可以存在一个单个的“否证者”。我们还未考虑像“所有的人都是有死的”这样的信念所表达的东西;但是,显而易见,在其所表达的东西与众多的证实者之间只能有一种非常遥远的符合。现在,我不想讨论这个问题。我之所以提到它,仅仅是为了指出还剩下多少问题有待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