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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对象语言_意义与真理的探究

作者:罗素 字数:6300 更新:2025-01-09 12:35:48

在其重要著作《形式化语言的真理概念》一书中,塔尔斯基已经表明,“真的”和“假的”这两个词应用于一种特定语言中的那些语句,并且,为了对它们进行充分的定义,总是需要另一种更高阶的语言。语言层次的概念包含在类型论中;而在某种形式上,类型论对于解决悖论是必要的。这个概念在卡尔纳普和塔尔斯基的著作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我为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所写的序言中,我提出用它来代替他的这种理论,即形式只能被“显示”,而不能用语词来表达。对语言层次的必要性的那些论证是极有说服力的,而且我今后将假定它们是有效的。 [1]

层次必定无限地向上扩展,但并不向下扩展,因为假如那样的话,语言就绝不可能得以开始。因此,一定存在着一种最低类型的语言。我将定义一种这样的语言,但并非定义这种唯一可能的语言。 [2] 我有时将把这称为“对象语言”,有时称为“初阶语言”。在本章中,我的目的就在于定义和描述这种基本语</a>言。在这种层次中接下来的那些语言我将称它们为二阶的、三阶的等等。可以理解,每一种语言都包含着其前面的所有语言。

我们将发现,初阶语言在逻辑学和心理学上都可以得到定义。但是,在试图作出正式的定义以前,进行一番非正式的考察将是妥当的。

从塔尔斯基的论证看,“真的”和“假的”这些词显然不能出现在初阶语言中,因为当这些词被应用到 现在,我们可以不太全面地把初阶语言或者说对象语言定义为全部由“对象词” [3] 组成的一种语言。这里所说的对象词,在逻辑上被定义为单独地具有意义的语词,并且在心理学上被定义为不需要事先学会任何其他语词就可以被学会的语词。这两个定义严格说来并不等值,而且在它们发生冲突时,逻辑的定义是更可取的。假如允许我们设想我们的知觉能力能够得到无限的扩展,它们可以变成等值的。事实上,我们不能仅仅通过看而认识一个千面体,但我们容易想象能够具有这种技艺的存在物。另一方面,任何人的语言知识都应该从对“或者”这个词的理解开始显然是不可能的,尽管“或者”一词的意义并非习自一种形式的定义。因而,除了这种由实际的对象词所构成的词集以外,还有一个由可能的对象词所构成的词集。对于很多目的而言,由这些实际的和可能的对象词所构成的词集比实际的对象词所构成的词集更重要。

在日后的生活中,当我们学习一个新词的意义时,我们通常是通过词典而学习的;也就是说,我们是通过一种定义来学习的,而这种定义是根据我们已经知道其意义的词作出的。但是,由于词典是通过别的语词来定义语词的,因而一定存在着某些这样的语词,对于它们,我们不是通过文字的定义而知道其意义的。在这些语词中,有一小部分不属于初阶语言,它们就是“或者”和“并非”。但是这些语词中的绝大部分属于初阶语言,而且我们现在必须考虑关于这些语词的意义的学习过程。词典词可以被忽略,因为从理论上说它们是多余的。这是由于,不管它们出现在什么地方,它们都可以被它们的定义所代替。

在学习一个对象词的过程中,有四件事情要加以考虑:在对象出现时对被听到的那个词的理解,在对象没有出现时对它的理解,在对象出现时说这个词,在对象没有出现时说这个词。大致说来,这就是儿童获得这四种能力的顺序。

可以用行为主义的方式或者根据个体心理学,来界定对一个听到的词的理解。当我们说一条狗理解一个词时,我们有权利去意味的一切东西就是:当它听到这个词时,它会以适当的方式去行动;我们不知道它所“想”的东西是什么。比如,考虑一下教一条狗去了解它的名称的过程。这个过程由叫它、当它过来时奖赏它,以及当它不来时惩罚它这样的几个环节所组成。我们可以想象,对于这条狗来说,它的名字意味着:“要么由于我来到了主人面前我将得到奖赏,要么由于不来到主人面前我将受到惩罚。”哪一种选择被认为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将由它的尾巴来表示。既然如此,联想就是一种愉悦痛苦的联想,而且祈使语气因而就是它最易理解的东西。但是,它能够理解一个陈述句,只要其内容具有足够的情感意义。比如,“晚餐!”这个句子。此句子意味着“你现在即将接收你所想要的食物”,而且它也被理解为具有这样的意思。当我说这被理解时,我的意思是说,当这条狗听到这个词时,它的行为非常类似于当你手中有一盘食物时它会做出的那种行为。我们说这条狗“知道”这个词,但是我们应该说的是,这个词产生了某种行为,且这种行为类似于当看到或闻到一顿无法得到的晚餐时将会产生的那种行为。

只有当对象出现时频繁地听到一个对象词被人说出来,人们才能学会该词的意义。语词与对象之间的联想恰好类似任何其他的习惯联想,比如说发生在视觉和触觉之间的联想。当这种联想既被建立时,对象就会使人想起语词,而且语词会使人想起对象,这正像一个被看见的对象使人想起触觉,以及黑暗中一个被触到的对象使人想起视觉一样。联想与习惯并非专门和语言有关,它们通常也是心理学和生理学的特征。当然,如何解释它们是一个困难的且有争议的问题。但是它并非一个专门涉及语言理论的问题。

一旦一个对象词与它所意指的东西之间的联想被建立起来,这个词就在对象未出现的情况下“被理解”了。这也就是说,完全是在视觉和触觉相互暗示的意义上,它使人联想到了这个对象。

假设你和一个人在一起时,他突然说“狐狸”,因为他看见了狐狸;而且假设,尽管你听到了他,但你并没有看见这只狐狸。当你理解了“狐狸”这个词时,对你来说实际发生了什么呢?你会环视左右。但是,假如他说的是“狼”或者“斑马”,你也会这么做。你可能拥有关于一只狐狸的意象。但是从观察者的立场来看,可以表明你理解了这个词的意义的东西,是你(适度地)做出某种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就像当你自己看到狐狸时你将做出的那种行为一样。

一般说来,当你听到一个你所理解的对象词时,你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对象自身所引起的行为。这种情况可能因为通常的条件反射规则而无须任何精神的媒介就可以出现,因为该词已经与那个对象之间获得了一种思想上的联系。早晨,你可能被告知“早餐好了”,或者你可能闻到熏肉的味道。二者可能会对你的行为产生同一种影响。味道和熏肉之间的联想是“自然的”,也就是说,它并非任何一种人的行为的结果。但是“早餐”和早餐之间的联想是一个社会性的事件,并且仅仅对于说英语的人才存在。然而,仅当我们思考作为一个整体的社群时,这才是有意义的。每个儿童像学习走路一样地去学习他的父母的语言。语词和事物之间的某些联想是通过日常经验在它身上产生的;而且正像鸡蛋或者火柴的特性一样,这些联想也拥有自然法则的外观。事实上,只要这个儿童未被带到陌生的国度,它们就完全处在同一水平上。

只有某些语词是通过这种方式被学习的。任何人都不是通过听到“耽搁”这个词在某人延误事情的那些场合频繁地被人说出而学会它的。通过直接联想语词所意指的东西,我们不仅学会了我们所知道的那些人的专有名称,像“人”和“狗”这样的类名称,像“黄的”、“硬的”和“甜的”这样的可感性质的名称,以及像“走”、“跑”、“吃”和“喝”这样的行为的名称,还学会了类似“向上”和“向下”、“在……里面”和“在……外面”、“在……前”和“在……后”,甚至是“快的”和“慢的”这样的语词。但是我们并不以这种方式学习类似“十二面体”这样的复杂语词,或者类似“并非”、“或者”、“这个”、“所有”和“有的”这样的逻辑语词。就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逻辑语词预设了语言;事实上,它们预设了我们在前面的一章中所说的“原子形式”的东西。这样的语词是非初阶的语言中的语词;而且在考虑与非语言现象最密切相关的那些说话方式时,应该细心地将其从中排除出去。

何种类型的简单性使得对一个语词的理解代表着对一种对象语言的理解呢?因为可以观察到,一个句子可以在对象语言中被说出,而在更高阶的语言中被理解,或者是反过来。假如在没有兔子出现时你通过说出“兔子!”而使一条狗兴奋,那么你的话由于不是由兔子引起的,因而属于一种高阶语言。但是,这条狗对它的理解则属于对象语言。一个听到的词属于对象语言,当它引起一种与该词所意指的东西相一致的反应时。假如有人说:“听,听,云雀!”你可以听,或者你可以说“在天堂的门口唱歌”;在前一种情况下,你听到的东西属于对象语言,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则不是。每当你怀疑或拒绝你被告知的东西时,你的听不属于对象语言;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你是在语词中逗留,而在对象语言中,这些词是透明的,即它们对你的行为的影响仅仅依赖于它们所意指的东西,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它们所称呼的东西出现于感觉中时所产生的影响。

在学习说话时,有两种因素:首先是肌肉的敏捷,其次是在适当的场合使用一个语词的习惯。我们可以忽略肌肉的敏捷,它是鹦鹉也可以习得的。儿童自发地发出许多清晰的声音,而且有一种模仿成年人声音的冲动。当他们发出一种成年人认为与环境相符合的声音时,他们发现结果是令人愉快的。因而,通过在训练演出动物时所使用的那种常见的愉悦痛苦机制,儿童及时学会了发出一些与以可感的方式出现的对象相符合的声音,然后,他们几乎立即学会了在想要这些对象时使用同样的声音。一旦这种情况既已发生,他们就拥有了一种对象语言:对象使人想到对象的名称,对象的名称使人想到对象;而且不仅这些对象的出现可以使人想到它们的名字,对对象的思考也可以使人想到它们的名字。

现在我离开对象语言的学习,来看看对象语言在被学会时所具有的特征。

就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我们可以将语词分为三类:(1)对象词。我们是通过直接获得存在于语词和事物之间的联想而学会它们的意义的。(2)命题词。这些词不属于对象语言。(3)词典词。我们是通过文字的定义而学会其意义的。(1)和(3)之间的区分,极其明显地是因人而异的。“五角星” [4] 对绝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一个词典词,而对生活在饰有五角星的屋子里的儿童来说,它也许是一个对象词。“万字饰” [5] 以前是一个词典词,而现在不是了。然而,重要的是要注意到,一定有一些对象词,因为要不然,词典上的定义就不可能传达任何东西。

现在让我们来考虑一下,单有对象词能在语言方面做多少事情。为了这个目的,我将假定被考虑的那个人拥有一切可能的机会习得对象词,他看过埃佛勒斯峰和泼帕卡塔派特峰 [6] 、蟒蛇以及美西螈 [7] ,他认识蒋介石</a>和斯大林,他尝过燕窝和鱼翅。总之,他对这个可感世界拥有一种广泛的经验。但是,他由于过分忙于看这个世界,而无暇学习“并非”、“或者”和“有的”等等这类语词的用法。假如你对他说:“有你并未曾访问过的国家吗?”他将不懂你的意思。问题是:这样的人将知道什么,又将不知道什么?

我们能说“他将知道通过单纯的观察所能知道的一切东西,但是他不知道任何需要推论的东西”吗?让我们首先转换我们的问题,而且不要问他能知道什么,而要问:他能用语词表达什么?

首先,假如他能把每一个可观察的事实都用语词表达出来,那么他必须拥有与事实同样多的语词。现在,有些语词本身就是事实,因此他的语词的数目必定是无限的。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因此,存在一些他没有表达的事实。这种情况类似于罗伊斯的那个瓶子:这个瓶子上有一个标签,在标签上有一幅关于这个瓶子的图画,而图画中的这个瓶子当然又包含一幅关于这个标签的图画。

但是,尽管他必须遗漏某些可观察的事实,却并不存在这样的某种可观察事实,关于该事实我们可以说“他必须将它遗漏”。他的处境类似于一个希望把三套衣服塞到一个仅能容纳两套衣服的衣箱里的人。这个人必须丢掉一套衣服,但是并不存在一套他必须丢弃的衣服。因此我们将假设,我们那位多次外出旅行的朋友,看到一个叫汤姆的人,并且毫无困难地说:“我看见了汤姆。”这句话本身就是一个可观察的事实,因此他说:“我说我看见了汤姆。”而这又是一个可观察的事实,因此他说:“我说我说我看见了汤姆。”并不存在一个明确的点,在这个点上他必须打断这个序列。但是他必须在某处打断它;而且在那里,存在一个他未用语词表达的一个可观察事实。因而,情况似乎是这样的:一个凡人似乎不可能把语词表达式给予每一个可观察的事实;但是尽管如此,一个凡人还是可以把语词表达式给予每一个可观察的事实。这并不矛盾。

因而我们有两种不同的全体需要加以考虑:首先,由这个人的实际的陈述所构成的全体;其次,他的实际陈述必须从中挑出的那些可能的陈述所构成的全体。但是,一个“可能的”陈述是什么?就像雷雨或者铁路事故一样,陈述是物理现象。然而,至少小说家或者诗人能够描述一场从未发生过的雷雨。但是,描述一个没有作出的陈述是困难的。在描述一场政治演说时,你可以评论说:“某位先生所没有说的话是……”,然后你接着作出一个陈述。换句话说,为了说一个陈述未被作出,我们不得不作出这个陈述,除非在那些罕见的拥有《加冕誓言》这类名称的陈述的实例中。

然而,存在一些避免这种困难的方式,其中最好的那种方式应归于哥德尔。我们假定有一种完全形式化的语言,它有完全明确的词汇和句法。我们把数字分配给词汇表中的那些词,进而根据算术规则,分配给这种语言中所有可能的句子。假如就像我们正在假定的那样,初始词汇是有限的,但句子的长度并不存在一个限度(除非它们必须是有限的),那么可能的句子的数目将等同于有穷整数的数目。因此,假如n是某个有穷整数,那么就存在一个确定的句子,即 * * *

[1] 这些论证起源于悖论。它们对于“真的”和“假的”这两个词的可应用性起源于说谎者悖论。

我从说谎者悖论中作出的推论大致如下:一个人说“我在说谎”,即“存在一个命题p,并且我断言了p,且p是假的”。假如我们愿意的话,我们可以通过作出如下的设想而使这个问题变得更加精确:他在五点三十分说“我在五点二十九分至五点三十一分之间作出了一个假的陈述”,但在所涉及的这两分钟的其余所有时间中,他什么也没说。让我们把这个陈述称为“q”。假如q是真的,他在这关键的两分钟里就作出了一个假的陈述;但是q是他在这段时间内作出的唯一陈述,q因此必定是假的。但是假如q是假的,那么他在这两分钟里所作的每一个陈述都是真的,因而q必定又是真的,因为他是在这两分钟里作出这个陈述的。因而,假如q是真的,它就是假的,而假如它是假的,它就是真的。

假设“A(p)”意味着“我在五点二十九分至五点三十一分之间断言了p”,那么q是“存在一个命题p,并且A(p),且p都是假的”。矛盾来自于这个假设,即q是所说的命题p。但是假如存在一种关于“假的”这个词的意义层次,并且它对应于一种命题层次,那么我们不得不代q以某种更加明确的东西,即“存在一个n阶的命题p,并且A(p),且p拥有n阶的假”。这里,n可以是任何一个整数:但是不管它是什么整数,q将是属于n+1 阶的,并且它不可能拥有n阶的真或假。由于我并未作出任何n阶的断言,因此q是假的;而由于q不是p的一个可能的值,因此q也是真的这个论点就不再成立了。说“我在撒一个n阶的谎”的那个人是在说谎,但他撒的是n+1 阶的谎。人们已经提出了消除悖论的一些其他方法,比如说拉姆齐在其《数学基础》(“Foundations of Mathematics”) [9] 这个题目将在以后的一章中再次加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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