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义务与救赎之道就这样被相互编整到一个在婆罗门看来还差强人意的、有机的阶段关系里,但这样的解决方式却一点也满足不了有教养的俗人阶层的要求,尤其是骑士阶层。婆罗门固然可以在其仪式性的日常职业之余,以止观来提升其非日常性的内在修为,或以止观为秘教式的助益,特别是以此获得内在的调和,但战士却不能。战士的身份律法和任何一种逃离现世的方式都无法相容。可是他却也不能因此就让人把自己编派为宗教价值较低者。这种存在于日常律法与宗教救赎追求之间的紧张关系,一方面促成了异端救赎宗教的产生(将于后文中论</a>述),另一方面则促使正统派内部的救世论有更进一步的发展。
现在我们就来谈谈后者,原因有二: [3]《薄伽梵歌》之具关键特征的部分,特别是骑士阶层的“命运伦理”,必然是起源于古骑士时代。
[4]罪最终就在人的自身当中的观念,和下述的观念是相克的:罪乃是前世作为之不可避免的结果,就像悬在人上头的命运一样,而人只不过是让幽暗命运或——说得更正确些——业的连锁自行运作的工具(Mahabh. Ⅻ, 22, 11 ff. ;参照59, 13 ff. 以及Ⅳ, 5和其他章节)。
[5]《摩诃婆罗多》的主角之一,潘度(Pandu)之子,潘度共有五子(即所谓的“潘达阀”),皆为天神与其妻所生。——译注
[6]坚阵有四个兄弟,五人共娶一妻,即德珞帕娣。——译注
[7]Ⅲ, 29, 38 ff.。这正是史诗里被认为古代的部分。
[8]韦伯认为《圣经·约伯记》相当能说明基督教的神义论:“个人命运的问题在《圣经·约伯记》里有所揭示,《约伯记》是出自一个十分不同的阶层(上层社会),它的最高潮乃是一种对任何问题之解决的断念,而顺服于神对其创造物的绝对的主权。这种顺服可说是清教徒预定论的前驱。当神意注定的地狱之永恒劫罚所引起的激情,配合上述所讨论的涉及报应与神之绝对主权的观念,必然会导致预定论的出现。然而这种预定论的信仰终究没能在那时的以色列人之间发展出来:他们几乎完全误解了《约伯记》作者原先意图中该有的结论”(《宗教社会学》,pp. 149—150);“这位全能的神乃居于其被造物之所有伦理要求的彼岸,因此祂的意旨被认为是超乎人类所能掌握的范围之外的。并且,神之绝对的全能是无限地超绝于被造物的,所以被造物的正义尺度根本不可能适用于神的作为”(《宗教社会学》,p. 189)。——译注。
[9]《摩诃婆罗多》主角之一,坚阵之弟,为天神因陀罗之子,武艺高强。——译注
[10]亦见E. W. Hopkins, Religionof India, p. 417。
[11]世界各国的语言几乎都有翻译。德文本由Garbe译出,并附有精彩的导论(Leipzig, 1901)。
[12]克里什那即毗湿奴的化身。毗湿奴(又译毗纽天、遍入天等)为印度教三大主神之一,于吠陀神话中被视为太阳神之一,谓其三步即可跨越大地。初未受重视,直至《梵书》时期,始渐受信仰。《奥义书》中把那罗延天(Narayana)、婆薮天(Vasudeva)等皆列为其异称。毗湿奴肤色深蓝,四手,分持法螺、轮宝、仙杖与莲花,脐上出莲花一朵,上坐梵天。乘金翅鸟迦楼罗(garuda),妻为吉祥天女。此神司世界之维持发展,因其具慈爱、恩惠之神性,故人能亲之、信之。又其特性为“权化”,以救度众生为目的,而以其超自然之力,变现十种形态,即所谓毗湿奴十大权化。——译注
[13]《薄伽梵歌》里古老且前于佛教的要旨,并非信爱(bhakti, 参见后文)的感情状态,而是神的恩宠(prasāda)的思想(E. W. Hopkins 亦持此说)。
[14]关于这点,参照R. G. Bhandakar, Vaisnavism, Saivism and minor religious systems(Bühler, Grundriβ, Straβburg, 1913)。
[15]Kennedy, J. R. A. S. , 1908, p. 506, 现在仍为此种见解的代表。Grierson, Ind. Ant. , 37, 1908, 也一样。他称此一神格化的创立者为Krishna Vasudeva,并且认为古薄伽梵神Vasudeva是后来才被视同为毗湿奴神的。Micol, J. R. A. S., 1913, p. 145, 认为克里什那是个古老的(有时以动物之形现身的)植物神,因此植物供奉才取代了动物牺牲(不杀生的起源?)。他指证说,在后来的克里什那哑剧里,克里什那及其扈从涂成红色(夏)与白色魔鬼(冬)相斗(相当于希腊的“Xanthos”和“Mnthos”的斗争)。薄伽梵崇拜者的教派应该是成立于公元前4世纪,盖伯在前引书里误置为佛陀前两三百年。
[16]Ⅺ, 32, 33.
[17]ⅩⅧ, 59.
[18]XIII, 23:凡认知精神与物质者,即不再生,无论他过怎样的生活。
[19]Ⅱ, 31 ff.
[20]如XVIII, 48所显示的,克里什那的此种表达指的是“先天的”义务,也就是依种姓律法而被指派的义务,和神所命定的义务是同一的(参照Ⅲ, 8; XVIII, 7, 9, 23)。
[21]种姓义务的范围极广,譬如种姓混杂的话就会下地狱(根据Ⅰ, 41),祖先也连同在内,因为如此一来就没有符合同样资格的子孙来为死者祭祀了。
[22]XVIII, 47采取一种古典的、我们先前引述过的立场:“履行自己的义务尽管不甚完善,也总比正确地尽了他人的义务要好。凡是能履行本姓所规定的义务者,便不会被怪罪。”124—125。——译注
[29]XVII, 5. 另参见Ⅵ, 16, 17。
[30]Ⅵ, 46.
[31]Ⅴ, 27, 28.
[32]XVI, 21.
[33]XVIII, 9.
[34]XVIII, 22.
[35]XVIII, 23.
[36]XVIII, 66.
[37]Ⅸ, 30.
[38]XVIII, 13.
[39]Bhandakar, Ind. Ant. , 41(1912), S. 13。同样的材料见于Bühler, Grundriβ, Vaishnavism Saivism and minor religious, 1913。
[40]其中谈到对薄伽梵、Samkarshana及Vasudeva的崇拜(克里什那神的典型名称)。不久之后,有一个希腊人Heliodor在Tax被称为薄伽梵(J. R. A. S. , 1909, S. 1087 ff.)。印度教的三大德目:dama(律己)、tyaya(宽大)与apranada(谦逊)被采用于一个半希腊人的改宗者献给Vesudeva的纪念碑文上(Z. D. M. G. , 63, S. 587)。——近东伊朗的影响尽管亦未被排除于宗教意识的形成初期之外,不过这样的考虑是没有必要的。
[41]Hopkins以此文句作为其著作——我们此处经常引用的Religion of India——的题词。
[42]钦岑朵夫(Zinzendorf, 1700—1760),德国虔敬主义代表人物。出身于萨克森贵族,专攻法律与神学,担任过萨克森政府的法律顾问。1722年他将当时在米兰受到迫害、因要求信仰自由而出亡的基督徒收留在自己的领地内并加以保护。其后,他自己也辞去官职住到这个村庄,专心从事此种虔敬主义信仰的教化,并于1727年组织虔敬主义的兄弟团。此一教派虽然曾一度受到压制,但团员皆热衷于未开化地区的传道活动,钦岑朵夫自己即曾到美国布道。——译注
[43]Ⅲ, 26.
[44]Ⅸ, 30.
[45]Ⅻ, 3.
[46]Ⅶ, 21, 23.
[47]费希特(Fichte, J. G. , 1762—1814),德国哲学家,为康德与后起的德国古典唯心主义者黑格尔、谢林之间的桥梁。在伦理哲学上,费希特认为只要忠实地依据自己的良心行事,就是接近于神的最佳方式。——译注
[48]Ind. Art. , XIX, 1890, S. 61(8世纪)。
[49]碑文并不单只记载在此处。另外在一份捐献状(Ep. Ind. , Ⅰ, S. 269 f.)里,某个城市的商贩和贸易商以此捐献为一名湿婆派的苦行者建修道院,因为他“寻求神的最高之光,自由于情欲的黑暗之外,但仍屈服于官能的欢喜之恶”,所用的比喻(v. 69-70)是一幅年轻美丽女子的画像,在画像中正沐浴着的她,因对王子的爱而心驰神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