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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种姓的主要集团_印度教与佛教

作者:韦伯 字数:18714 更新:2025-01-09 12:30:34

古典学说里的四大种姓,长久以来便被近代社会科学视为纯粹的文学产物。此种看法如今已不再流行。我们上述的讨论也显示出,这样的推论未免言之过甚。截至目前,婆罗门都还是以对方被编列为古老的四大种姓当中的哪一个,来决定打招呼的方式,也难怪现今的种姓无不个个努力要挤进这四大种姓之中。载有种姓相关事务的诸多碑铭文献,证实了古代四大种姓的意义。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古代碑文作者全然受到文学传统的束缚,和现今声称名列“刹帝利”或“吠舍”等级的种姓代表并无两样。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法典上的记载尽管如此单纯化与类型化,但无论如何总是其时代状态的写照,而非全然凭空杜撰。

法典上所说的两个下层种姓,或许根本算不上现今意义上的种姓,不过总算是标示出古典时代就有的两个种姓阶序等级。毫无疑问,它们原先不过是个“身份”。文献上有个地方说:“在婆罗门与刹帝利出现之前,吠舍与首陀罗早已存在。”吠舍是古代的“平民”(Gemeinfreien),上有贵族,包括军事贵族(酋长氏系及后来的骑士氏系)和其他地方亦有的祭司贵族;下有不属于平民的“奴隶”,亦即首陀罗。迦凡阿雅纳(Gavāmayana)祭典里,一个雅利安人与一个首陀罗的象征性斗争,就像是斯巴达人所举行的意味相同的祭典[1]。事实上,此种对立,远比另外两个上层种姓和吠舍之间的对立强烈得多。

婆罗门与刹帝利只限于从事某些符合其身份性生活样式的活动:婆罗门从事祭祀、研习吠陀、接受喜舍(特别是土地)、禁欲苦行等[2];刹帝利则从事政治支配和骑士的武勇行为。吠舍所从事的农业与商业(尤其是放贷取息),对婆罗门和刹帝利而言是有失身份的行当。不过,非常时期,换言之,确实无法以惯常的活动来维持其合于身份的生活所需时,婆罗门和刹帝利也可以暂时(有所保留且例外地)从事吠舍的经济活动。

相对的,首陀罗的生活样式就是指卑仆贱役。在他们手下的一切工作,古典文献里一概称之为手工业。手工业活动,在此比起其他任何地方来,之所以被更为浅显且照字面地理解为服务于其他种姓的苦役,可以从印度特有的村落手工业之原始性格里得到解释。如前面简短提及的,所有的手工业者实际上也只不过是一种世袭的劳工(Instleute),用英文术语来说,是在某种“编制”(establishment)下的一员,并非个人的奴仆,而是村落共同体的仆役,世袭地拥有村落佃贷给他们的土地[3]。原则上,村落并非按件计酬式地换取他们的服务,而是分予他们一定的收成比例与实物。属于这个集团的工匠,种类因地而异,然而,不管在任何地方,直至今日,他们大体上仍是共通的一种典型。

若就婆罗门与拉吉普现今的职业种类观之,我们发现,这些种姓的成员,无论他们是多么的落魄,也绝少从事这类古老的手工业。然而,拉吉普当“农夫”的情形极为常见,事实上整个拉吉普种姓大多是农夫。不过,即使在现今,亲自耕作的拉吉普在位阶方面怎么也比不上坐收租金的地主。由于海外输出的畅旺(当然,还外加其他的因素),地租节节高升,结果导致坐收租金者的人数异常快速地增长。声称拥有刹帝利位阶的其他种姓,往往要求排名在“农民化”的拉吉普之上。基于其种姓自古以来对工商业的排斥,以及服侍于宫廷的传统,拉吉普宁可充当私人的家内仆役(即使是最卑贱的劳役,总还是仪式上纯净的),也不愿从事手工业。从另一方面来看,高层种姓成员对于此种家内劳动的需求自然也是很大的,因为这些家仆必须是在仪式上纯净因而能够贴身服侍男女主人者,特别是能够供水给他们。同样的情形也决定了婆罗门种姓对于某些职业的垄断,例如高层种姓家里的厨师就几乎非他们莫属。此外,婆罗门也和我们西方中世纪的教士一样,大多从事必须精通文字与教养有素的职业,特别是行政事务。在南部,婆罗门对于行政职务的独占,一直到最近依然如此[4]。

以上所述皆与传统内容相符。

一、婆罗门

关于高等种姓被规定的生活样式,法典里也记载了其他一些重要的特征,这些特征非但真实确凿,部分而言还相当古老。凡是到达一定年龄而尚未获佩圣带者,法典即降等发落之;再者,法典也一一规定了与各年龄阶段相应的典型生活样式。无论如何,事实上只有最高等的种姓,亦即婆罗门,才彻底实行这些规定。婆罗门从来不是个“部族”,尽管他们半数以上是定居在恒河上游平原,亦即其权力发展的故乡,以及孟加拉。他们原先是巫师,后来转化成一个教权制的、有教养者的种姓。婆罗门必须完成一定的修业课程,其内容在古典时代便已规定下来,亦即在一名自由选择的婆罗门导师的指导下,机械式地背诵由导师一字一句口授的吠陀经典与古典作品,以及学习神圣的(巫术性的)咒语和仪式的进行。此种基础教育,显然是一种纯粹学问式的僧侣养成方式,带有古老巫术性禁欲苦行的某些痕迹,也让我们了解到婆罗门的起源乃出之于原始巫师。

婆罗门发展成为一个种姓的一般阶段虽清晰可见,真正的原因则不然。吠陀时代的祭司阶层显然不是个封闭性的血族身份团体,虽然某些古老的祭典祭司家族的氏族卡理斯玛资质是确立的,并且与古代巫师纯粹个人性的卡理斯玛并存于氏族共同体里。在祭典时各司其职的祭司里,担任主角的是劝请者(Hotar)[5]。婆罗门在而后的发展过程中崭露头角,似乎是基于多重因素。或许,按照古老的看法,祭典与巫术咒语的渐次定型化,使得献牲典礼的“主祭”,亦即婆罗门,愈来愈居于独占性的领导地位。不过,主要的原因恐怕还在于王侯与贵族的家庭祭司所踞有的地位,愈来愈压过主持共同体献祭仪式的祭司[6]。如果目前这个说法恰当的话,这同时也意味着防卫共同体之衰退,而为封建君主及其封臣所取代。巫师因而跻身于古代祭典祭司贵族的圈子里,最后则取代并接收了他们的遗产。

婆罗门因“家庭祭司”的角色而崭露头角的这个事实,足以解释印度教的祭司阶层何以始终未曾往任何一种“官职”的方向发展。他们的地位代表一种特殊的发展:从世界各地皆有的巫师行会组织,发展成一种愈来愈要求身份权利的世袭种姓。此一发展同时也意味着“知识”(具有巫术效力的咒语法式)之胜过古代祭司纯粹经验性的“能力”。总之,婆罗门势力的高涨,与巫术在各个生活领域里的分量逐渐增高息息相关。研习《阿闼婆吠陀》——具有特殊意义的巫术咒文法式集成——的学派,要求王侯的家庭祭司(亦即宫廷婆罗门、帝师,purohita)必须来自他们这个门派,并且声称占星术及其他特殊的婆罗门知识领域亦为他们所独创[7]。巫术在各生活领域里的胜利并非未曾经历一场奋战,法典里处处可以闻到其中的硝烟味。也只有在婆罗门势力的节节高涨中,巫术的胜利方有可能。君王在战场上的胜利,和其他生活上的成就一样,都被视为巫术灵验的表现,而一切的失败,除了当事者本身的仪式性错失之外,统统要归咎于家庭祭司身上。

既然婆罗门的知识是一种秘密,那么理所当然是由其子孙来独占教理的传授。所以除了教养资格外,还要讲求出生资格。《献牲祭典》的“dacapaya”一节,要先验证世系:献祭的祭司必须有十代饮苏摩神酒的先祖,这或许是因为先人的功绩也于献祭之时同受祝祷吧。认为婆罗门资格乃奠基于个人性卡理斯玛的古老观念,只有微弱的蛛丝马迹可寻:见习僧(brahmacārin,亦即婆罗门的徒弟)仍然必须遵行相当严格的巫术禁欲式的生活戒律。其中,特别是性与经济上的禁欲,亦即必须守贞与托钵维生。按照古老的看法,师傅是以巫术手法将其门徒“打造”成婆罗门,并且原先并不拘其出身为何。得道婆罗门的关键性权力来源是其精通的吠陀知识,而这种知识素来被视为具有特殊意味的卡理斯玛资质。例如,有个婆罗门,因其为首陀罗妇女所生而受到非难,他的回应是:建议与对手举行过火神判,以一决两者在吠陀知识上的高下[8]。在修业与一应的典礼都完成之后,婆罗门应该着手成家,做一名在家者(grihastha)。此时,他开始婆罗门的生涯——如果他真的开张立业,而不再只是个坐食者——或从事于有必要时才获准从事的行当。

婆罗门所从事的无非是献牲祭祀与教授学徒。他们有严</a>格的礼节要恪守,特别是在经济方面;尤其是不得利用个人的服务来谋取一个固定的像“职业”那样的“生计”。婆罗门只收“赠礼”(dakshinā)[9],而不受“酬劳”。请求婆罗门服务而赠予礼物则是礼仪上的当然义务。举行献祭而不给赠礼,不仅会招来恶鬼,而且婆罗门也会凭其法力加以严厉的报复,诸如诅咒或献祭时故意犯下仪式错误,使得祭典主人难免灾厄——以此而有一套定式的报复“方法”发展出来。赠礼的最低限额皆有明文规定,而婆罗门之间的不当竞争是被禁止的。事先打听可能被赠予多少礼物亦无不可,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规定非如此不可,但由于婆罗门震慑人心的巫术力量,使得他们享有——按照A.Weber的说法——“真正利欲熏心的狂迷放纵”。没有什么能伤得了婆罗门的肚子,这让人想起《浮士德》里(关于“教会的胃”)的一段名言;不过这也仅止于仪式上的意义,因为婆罗门仅以简单的手法就可赎去他们违反饮食戒律的罪。

婆罗门所享有的社会与经济特权,远非世上任何一个祭司阶层所能比拟。甚至婆罗门的粪便都具有宗教上的意义——可以用来当作占卜的工具。严禁世人压迫婆罗门的“ajucyata”原则,包括林林总总的事项,诸如:法官不得判定婆罗门败诉、婆罗门应得的“恭敬”(arca)——至少依婆罗门自己的要求——远高于君王所应得的。关于婆罗门作为一个宗教身份团体的特性,我们将在后面( 四、首陀罗

另一方面,古封建时代遗迹仍残留于现今者,诚为某些多半较占有利阶序的种姓,也就是过去任何王侯宫廷与贵族家庭所不可或缺的一些职业种姓,诸如吟游诗人[111]、占星者、系谱家、占卜师等等——对于包括反婆罗门分子在内的许多下阶层种姓而言,他们如今仍是不可或缺的。他们几乎都属于再生族,其阶序往往比吠舍阶级还高。前面提及的拜迪雅(Baidya[医师])教养贵族之所以占有高级种姓阶序,同样也是因为他们与贵族门 * * *

[1]参见A. Weber, Collektaneen, Indische Studien, Ⅹ。

[2]对于端正的婆罗门而言,连加入现代的军队都是不可能的事,因为如此一来,他可能非得听命于下层种姓或夷狄出身的长官不可。

[3]在摩揭陀时代的德干地区,此种村落劳工分为两种典型的范畴。其一是Baruh Balowtay(早期典型的手工业),包括:木匠、铁匠、鞋匠、陶匠、理发师、洗衣匠、歌手、占星者、皮革工、守卫、神像清理者、Muh(在印度教村落里负责宰杀饩羊以供祭祀之用)等。其次是Baruh Alowtay(较晚形成的手工业),包括:金匠、铜匠、锻工、运水夫、村落守门人、信差、园丁、榨油者和一班宗教事务上的吏役。实际上,所有这些职位都被填满的情形并不多见。参见S.Grant Duff, History of the Mahrattas(London,1912)。此种村落实物给付劳工的典型组合方式并非四处皆然。在孟买,原先为农民的Mahar也在此列,他们成为土地测量专家后即被贬为村落劳工且被迫迁居于村落外缘(如今,尽管保守派抗议,他们多半转行为司机)。

[4]相反的,由于礼仪上的顾虑,婆罗门难以从事医师的行业,加入工程技师行业的也同样不多。

[5]印度古代的主要祭官有四种:请神之官名劝请者,赞神德之官名咏歌者(Udgatar),供养神之官名祭供者(Adhvaryu),司祈念之官名祈祷者(Brahman)。劝请者诵一定之赞歌(rc),劝请所祭之神来至祭坛;咏歌者唱歌(saman)而赞叹之;祭供者低声唱祭词(yajus)而捧供物;祈祷者即婆罗门,统监祭祀之全体,以整理祭事之形式。此种制度之完成虽然较晚,但此种职事分配方法已见于《梨俱吠陀》。在未成婆罗门种姓之前,已随人格与家世而略定其职位。参见《印度哲学宗教史》,p.40。——译注

[6]关于这点,参照Cnd的论文,收于Zeitschrift für die Kunde des Morgends, XIV(1900), p. 114。

[7]参照Bloomfield, The Atharva Veda, in Grundriβ(Bühler ed.)。

[8]见A. Weber, Collektaneen über die Kastenverh?ltnisse der Brahmanen, Indische Studien, Ⅹ, p. 1 f. 所引Pa?cav, 14, 6, 6。

[9]dakshinā,亦译为“衬”,其义有四:1. 泛指一般之布施,此时亦通于檀施、布施等用法。2. 指信徒以金钱、财物等布施僧侣。3. 指信徒所施与僧侣之金钱、财物。4. 指僧侣于信徒布施食物后,为信徒说法,此时亦称“达衬说法”。——译注

[10]亦有数名王侯以一婆罗门为帝师的记载,参见A. Weber, Collektaneen。

[11]法国人类学者杜蒙(Louis Dumont)在《古代印度的王权观念》一文里即清楚指出:“(印度)宗教精神原则与王权原则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一个制度获得完全的了解,这个制度把此关系具体呈现为人与人的关系,把抽象的理念相当完整地表现出来。国王不只是要雇请婆罗门从事公共祭仪,他还必须与某一个婆罗门建立起固定的私人关系,这个婆罗门即是国王的王家祭师(purohita, 字面意思是‘在其前面者’)。……它的意思是指一种精神上的代表或前锋,几乎是国王的‘大我’。众神拒绝享用没有王家祭师的国王所献的祭品。……不仅如此,国王一生中的一切行动也都要依靠他,因为没有他就不能成功。……其关系像婚姻一样紧密。正如《黎俱吠陀》早已说过的:‘他富足地住在其宫中,大地供应他各种礼物,人民自然服从他,他是一个婆罗门永远走在他前面的国王。’俗世的权威之所以获得保障,是因为国王以私人身份向化身为王家祭师的灵性权威表示顺从。”杜蒙著,王志明</a>译,《古代印度的王权观念》,《阶序人》(台北:远流,1992),p. 478。——译注

[12]所谓“年龄阶级”者,乃在部族社会中将男子按年龄分成几个集团,例如少年(成年仪式以前),青年(成年仪式以后,未婚),中年(已婚),老年等,而对各集团分派特定之生活模式与社会功能(例如军事、政治、宗教)之制度。“年龄阶级”制度可见之于某些台湾原住民社会。——译注

[13]婆罗门出任毗湿奴派的祭司或担任寺院里的工作(例如Vabhakhari教派提供的高报酬职位)或甚至更低的职务(例如在Gujarat的Yajurvedis信奉者当中任职),也是常有的事,不过无论如何都会使他们降低等级。

[14]尽管普查报告中举出许许多多现今尚存的例子,此处让我们留意一下卡玛拉(Kammr)这个由熟练的金属、木材和石材工匠所组成的种姓的情形。他们自称是工匠之神Vi?vakarma的后裔,应诸王之聘而遍布于缅甸、锡兰与爪哇,声称自己的阶序要高于祭司和新来的婆罗门。显然,他们想以巫术性技艺的担纲者之身,成为其他种姓的导师(Guru),亦即精神上的灵魂司牧者,以至于说:“卡玛拉是全世界的导师。”Pulney Andy, Journal of Indian Art and Industry, 见Coomaraswamy, The Indian Craftsman, p. 55所引。另见我们下文的讨论。

[15]普查报告里有一些非常详尽的描述。

[16]“刹帝利”(Kshatriya)一名来自Kshatra(王权),为“有主权者”之意。——译注

[17]Berserker是北欧神话中的勇士。原意为可变幻为熊的人(Berserk=B?renhaut),后转为具有异常力量、发怒时常不着铠甲即迎向战斗的勇士。中古拜占庭时期,统治者经常维持一支由具有此种格斗之勇的卡理斯玛的人所组成的队伍,作为统治的武器。——译注

[18]根据韦伯所述,为了防卫或进行掠夺而行使的武力,如果逐渐由临时性而发展为持续性的组织时,“具有武装者只有将其他亦具有军事能力者,在政治上给予平等对待。其他未接受军事训练者或无力从军者,都被视为女性,实际上在许多原始语言中,的确也明确称之为‘女人’。在这种战士组合(Vergesellschaftung der Krieger)中,自由与武装同义。舒兹(Heinrich Schurtz)曾深入研究过,以各种形式存在于世界各处的‘男子集会所’,就是源自上述的这种战士组合——舒兹称之为‘男子联盟’(M?nnerbund)——的一个构成物。当战士专业性高度发展时,‘男子集会所’在政治行为的领域里,扮演着几乎与宗教领域内修道院的僧侣组合完全相似的角色。只有那些证明具有军事能力、完成修炼而被接受加入战士团体的人,才属于‘男子集会所’。未通过试炼者,则被视为‘女人’而留在女子与小孩之间,失去军事能力的人亦一样。……属于战士团体的人,与妻子和家庭分离,过着共产制度的团体生活,借着战利品或对外界的人——特别是女性(女性提供农业劳动)——所课租税过活”。参见Economy and Society, p. 906。——译注

[19]此处简述日耳曼人早期的法律程序如下:在日耳曼,定期的集会称为Ding,特别是定期的司法集会(echtes Ding),后来则用来指称包括临时的司法集会(gebotenes Ding)在内的一般司法集会。在此种集会里,原则上要采取如下程序:召集全体有资格的司法集会人(Dinggenosse),由议长(法官)敦促集会人当中的特定者(判决发现人,审判人[Urteilsfinder])作出判决(此一程序称为判决质问[Urteilsfrage]),当审判人提出判决(判决发现[Urteilsfinden],判决提案[Urteilsvorscg]),经由所有其他的集会人(见证人[Umstand])予以承认,最后再由法官宣告之。若是见证人当中有人对判决发现人的判决提案有异议,他可以对此一判决加以非难(判决非难[Urteilsschelte]),在古代当此种情形发生时,是由非难者与判决发现人决斗来决定何者为是何者为非。此外,此种程序并不限于狭义的“司法审判”,其亦为“法发现”的一般程序。——译注

[20]根据印度史诗《罗摩衍那》的说法,举行“马祭”的程序是这样的:为了取悦天神,同时也为了证明自己的强大,君主会挑选一匹马,按照习俗把它放出去任意奔跑。它的脖子上系了一张金箔,上面刻着王榜,说明它为哪个国王所有。马的后面跟着士兵,凡是马走过的一切城镇和土地,他们要求全归国王,如果有人胆敢反对,或扣留这匹马,他们就得准备作战。马匹奔走一年后,即带回来举行盛大祭典,献祭给天神。——译注

[21]关于此一祭典的举行是历史上所流传的。

Janus(原始词为Dianus),是古罗马的门户守护神,有前后两面,一往前看,一往后看。其后转变为城门之神,又转变为任何开启或开始,例如一天或一年之始(元月[January],即因此而来)。古罗马的守护神朱庇特(Jupiter)据说即由此而来。根据罗马人的传统,朱庇特神殿的正门只有在战争时才打开,让他跟随罗马的军队出征,战争结束胜利归来即关闭神殿的正门。——译注

[22]当摩诃剌侘王朝的创建者有一年没有出征时,邻国的君主即认为他一定是身染了致命的重病。

[23]属于吠陀时代的这个斗争在印度神话中相当有名,版本也很多。毗湿瓦米多拉为刹帝利,婆私吒(又作婆薮仙人)则为婆罗门的代表。参见杜蒙的讨论,《阶序人》,pp. 484—486。——译注

[24]十一二世纪时,法国南部普罗旺斯地区的骑士阶层以生活品位优雅、高尚闻名。——译注

[25]定居于城市的拉吉普,见诸10世纪的碑文(Epigraphia Indica, Ⅲ, 169)。

[26]封建的主从关系,乃是存在于特定的个人与个人间,而具有高度的个人专属性的关系。因此,当领主或封臣死亡时,此种关系即随之消失,采邑又回到领主或其继承人的手中(不过,多半会以付规费的方式重新取得采邑的使用权)。因领主(Herr)之死而导致采邑的归还,称为Herrenfall;因封臣(Mann)之死而导致采邑的归还则称为Mannfall。将财产归还原出处(如因妻之死而还嫁妆于娘家),一般称为(heim-)fallen; Herrenfall与Mannfall即源出于此。——译注

[27]不过,刹帝利虽为武士,但同时也是拥有大片土地的贵族,可以任意处分其土地,例如将之捐赠给婆罗门。

[28]德拉威人是居住在南印度及北部锡兰的人种,方言为德拉威语。——译注

[29]Epigraphia Indica, Ⅷ, 229。不过在此之前的王朝也各有独特的徽饰,例如孔雀王朝的若干徽饰最近即由K. P. Jayaswal发表出来(J. R. A. S. , 1936, p. 437f. , 又如Walsh, J. R. A. S., 1938, p. 30)。此外,笈多王朝的徽饰,若从货币上看来,应该就是孔雀。

西欧封建时代贵族的徽饰,据说是十字军时代才出现的。Bonne foi,Ni plus ni moins)等等。——译注

[30]Epigraphia Indica, Ⅵ, 53(10世纪):印度的名称可以作此解释。

所谓“臣服礼”是指欧洲封建时代领主授封采邑给封臣(通常是个骑士)时,封臣所行的礼节:他必须双腿跪在领主之前,交出双手向领主宣誓效忠;领主把他扶起,亲吻额头,以剑轻击他的两肩,仪式即告完成。据日译者所言,韦伯此处所说的印度名称是指在此碑文上的balgachchu一词,但此词在犍陀罗语中是“洗刀”的意思,而不是如德语中Schwertscg一词意指领主以剑轻击封臣两肩,而伴随着洗刀仪式的,是将土地从一个王那儿捐献给另一个王。不过,对于此一碑文中此词的解读,尚有争议,譬如赖斯与介绍此一碑文的弗利特即各持相异的说法。——译注

[31]Epigraphia Indica, Ⅵ, p. 47(10世纪):一名封臣战死沙场后,其作为该军队指挥的地位即被授予他人。该名受封者因此获得数个村落作为未垦荒地的采邑,亦即世袭的采邑。

[32]Epigraphia Indica, Ⅵ, p. 361.

[33]例如Iba诸村落被授予国王的女婿,并同时集体成为一个特别的政治区域:Epigraphia Indica, Ⅳ, p. 185(坦米尔地区,11世纪)。

[34]至少我们可以这么说:许许多多的采邑授封,并不仅限于亲属。在歼灭逑拉王国(Ch-Reich)后,胜利者克里什那王的阵营里发出一份文告(10世纪),便提及大量土地并不只封给亲戚的情形(Epigraphia Indica, Ⅳ, p. 290)。

[35]例如某个王侯将部分支配权当作嫁妆转让的情形,见Epigraphia Indica, Ⅳ, p. 350;某个封臣将一个村落(包括支配权?)转卖给另一个封臣的情形,见Epigraphia Indica, Ⅲ, p. 307 f.(11世纪)。

[36]例如Epigraphia Indica, Ⅳ, p. 180, Ⅴ, p. 264。

[37]麦加斯梯尼(Megasthenes)曾被派到印度的孔雀王朝当大使,在华氏城住过几年(约前303—前292),并将实际的见闻写成一书,名为《印度记》(Ta Indika)。此书现已散佚不传,书中片断却为多位希腊、罗马作者所引用,例如斯特拉波(Strabo, 前63—19)著名的《地理学》(Geographica),狄奥多罗斯(Diodorus, 约前1世纪)的《历史书库》(Historische Bibliothek),以及阿里安(Arrian, 约96—180)记述亚历山大入侵印度的《亚历山大远征记》七卷当中的 [44]拉甲所据有的商业独占诸如:克什米尔的番红花、南印度的宝石、西部的马匹、东部的武器与细布,以及全印度的大象。

西印度,亦即印度河流域,古来即为有名的名马产地。孔雀王朝时代,私人不准拥有马匹或大象,因为那被视为君主的财产,委托给君主所任命的专人照管。——译注

[45]《本生经》叙述了释迦牟尼佛前世前生积行各种各样善行的故事,其中言及释尊时代(或其后)的社会状态,故为了解古印度社会图景提供了极为丰富的资料。——译注

[46]jagir在印度意指给某人特定地区的租税收入,即中国的“食封”。Jagirdar即为“食封者”——拥有jagir的人。他们原为资本家,在接受jagir的同时,也承担了提供定额军队给君主的义务,但后来他们逐渐有转化为大庄园领主的倾向。——译注

[47]印度有类似罗马军事边境采邑的固有军事采邑“ghaht”。

[48]Rose, Indian Antiquary, 36(1907).

[49]在《支配的类型》里,韦伯指出:“为了交换上述各式各样的服务(军事的、国库的,等等),首先必须让那些人有能力负担其义务,因此他们可以占有不同程度及类型的统治权力。此类占有通常有一期限,而且可以被购回。但是当资金不足时,占有经常或为既定之事实。那些分到这种既定权力的人,至少即成为庄园领主(Grundherr),但不同于纯粹的地主,因为他经常还可以拥有广泛的政治力量。此一过程的典型范例出现在印度,即所谓‘查吉达’、‘查米达’以及‘吐鲁达’等阶级,他们因此而拥有控制土地的权力。”(p. 101)——译注

[50]东北部的这种模式原先是来自这类包税人的收益不许超过租税总额之十分之一的规定。类似的情形亦见之于中东地区。

[51]关于伊斯兰教政权,参见后面将引用到的C. H. Becker的作品。

[52]“我们称所有下列的情形为‘俸禄’(Pfründe)与‘俸禄的’官职组织:将来自财货的固定收入,包括土地与其他等等基本上为经济用益权的收入,赐给官吏享用终生,以酬谢其履行(不管是真实的还是虚拟的)官职义务,这些财货被君主永远地赐予官吏以给他们提供经济的保障。”(《支配社会学》,p. 32)

“采邑也可以从法律的角度与‘俸禄’区分开来,只是其界限全然变动不居。俸禄是一种终身的——而非世袭性的——报酬,以交换其持有者之真正(或虚拟)的服务;报酬是基于官职,而非在职者之故。因此,在西欧中古初期,俸禄并不像采邑一样(如史图兹所强调的),必须在封君死亡时归还,而是在俸禄持有者死亡时归还。在西欧中古盛期,非世袭的采邑并不被视为真正的采邑。俸禄所得属于‘职务’,而非个人,可以‘使用’,但不能被占有。……至于采邑,在采邑关系尚存期间,则是封臣个人的财产;然而,这份财产是不能转让的,因为它是紧密联系于一种高度个人性的关系,也不能被分割,因为它是用来维持封臣负担服务的能力。俸禄持有者通常(有时则是普遍地)可以不必负担职务的费用,或者由其俸禄的部分所得来支出。至于(采邑)封臣则往往得自行负担(授予)其职务所需的费用。”(《支配社会学》,p.164)——译注

[53]印度的拉甲时而也会贩卖林林总总的租税俸禄与其他各类政治俸禄给别人。

[54]法服贵族(Noblesse de robe),是指相对于穿着短袍(robe courte)的出身于贵族的军人,而着“长袍”(robe longue)的拥有学位者之中,因出任司法官或财政官而被授予贵族称号的人。他们主要出身于新兴的市民阶级,对立于封建贵族而为法国绝对王权的支持者,从而形成新的官僚阶级。贵族的称号最初只限一代,其后即告世袭化。——译注

[55]参照R. Hoernle的论文(J. R. A. S. , 1905, p. 1 ff.)。

[56]此处是指《大唐西域记》,卷十一,关于摩诃剌侘国的记载。此国位置大约在今日印度的马哈拉施特拉邦(Maharastra),首都在今何处,虽然仍有争执,不过目前大都倾向巴达密(Badami)。641年,玄奘取道西南印度到此国参访阿京达佛窟(Ajenda Cave),遂留下关于此国的记载:“摩诃剌侘国,周六千余里。国大都城,西临大河,周三十余里。土地沃壤,稼穑殷盛,气序温暑,风俗淳质。其形伟大,其性傲逸,有恩必报,有怨必复。人或凌辱,殉命以仇。窘急投分,忘身以济。将复怨也,必先告之,各被坚甲,然后争锋。临阵逐北,不杀已降。兵将失利,无所刑罚,赐之女服,感激自死。国养勇士,有数百人,每将决战,饮酒酣醉,一人推锋,万夫挫锐。遇人肆害,国刑不加,每出游行,击鼓前导。复饲暴象,凡数百头,将欲阵战,先行饮酒,群驰蹈践,前无坚敌。其王恃此人象,轻凌敌国。王刹帝利种也,名补罗稽舍(Pkesin Ⅱ, 610—642),谋猷宏远,仁慈广被。臣下事之尽其忠矣。今戒日大王,东征西伐,远宾迩肃,唯此国人,独不臣伏。屡率五印度甲兵及募召诸国烈将,躬往讨伐,犹未克胜。其兵也如此,其俗也如彼。人知好学,邪正兼崇,伽蓝百余所,僧徒五千余人,大小二乘兼功综习。天祠百数,异道甚多。”《大唐西域记校注》(北京,1985),pp. 891—894。——译注

[57]关于坦米尔族,参见V. Kanakasabhai的杰出作品,The Tamils 1800 years ago(Madras, 1904)。

[58]古老的“战士”(实际上往往是强盗和偷牛贼)部族,例如卡地(Khati),他们原先是辛德(Sindh,印度河流域地方)的城寨主,后来被驱逐而迁居于阿玛达巴德(Ahmadabad),现今部分是土地领主(Talukdari),部分是农民。卡地人是太阳崇拜者,有婆罗门做他们的祭司,并建立起中央集权组织。至于古代较次级的佣兵部族则在职业选择上较不那么稳定。孟买的“卡特利”(Khatri),原来是个战士种姓,主张享有刹帝利的等级阶序,如今甚至要求有权披挂圣带,然而实际上已沦为木棉织作工;那儿的古代佣兵部族Halepaika,在德拉威王国灭亡后,已转业为棕榈油蒸煮工。

据日译者所言,卡特利(Khatri)恐怕是刹帝利(Kshatriya)的讹转,为居住在印度西部与恒河河谷各地的种姓,所从事的职业多为商人、书记、丝织师傅等。——译注

[59]人身自由的官吏所具有的身份荣誉感,表现在这样的格言里:官吏之享有其地位,乃是基于“和君主,他的主子,的交好谅解”——语出十二三世纪西恰罗怯雅王朝(Chalukya-Dynastie)的碑文(Epigraphia Indica, V, 213)。虽然如此,官僚阶层的主体终究属于“bhritya”(用人)的范畴,从后宫守卫到贫困的佣兵等,皆属之。

恰罗怯雅王朝有二, [91]以下就是有关坦米尔城市Kaviripaddinam在公历纪元稍前时的情形之描述:在商城里,多半是商店、作坊和雅瓦那(Yavana,西方人)商人的住所;在王城里,则有华美的商店,住着婆罗门、医生、占星者、吟唱诗人、优伶戏子、花饰专家、珠练制作者和坐食者。王城和商城之间则是市场。坦米尔君王还拥有罗马佣兵(参见V. Kanakasabhai, The Tamils 1800 years ago, Madras, 1904)。

韦伯对于城市中此种“政治—军事”场所与“经济”场所二元并存的现象,在《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一书里,有较为清晰的说明:“因此,一方面是用来保</a>障和平的城堡与城市之军事—政治的市场(亦即操场与军队——也就是市民——的集合场所),另一方面则是保障城市之和平的经济的市场,两者通常是以两元的方式并存的。……中世纪时,西耶那(Siena)的pizza del campo(比武、竞技场)是在市政厅的正前方,与厅后的mercato市场分开。”(p.20)——译注

[92]Indian Antiquary, XIX, 1890, p. 231 f.

[93]《摩诃婆罗多》, Ⅲ, 249, 16; Ⅻ, 54, 20。另参见W. Hopkins, “The Social and Military Position of the Ruling Castes in India,”Journal of the American Oriental Society, Ⅷ, 57 ff.

[94]例如在阿玛达巴德(Ahmadhabad)。

[95]例如一个行会掌控了某一地区的行政(Indian Antiquary, XIX, 145,7世纪的一则碑文)。某个村落的商人行会团体在其首长的号令下,因兴建水塘而对村落课征税赋(Indian Antiquary, XIX, 165)。

[96]Vela Charita的这个故事重见于Chaudre Dus的著作:The Vai?ya Caste, I. The Gandhavarniks of Bengal(Calcutta, 1903)。这是一本为了应对1901年的普查——试图确定各种姓的阶序——而产生的典型著作。

[97]参见Lassen, J. A. , Ⅲ, p. 727, 786。

[98]以下所及,参见Hopkins的论文(J. A. O. S. , 1890, XIII, 57 ff.)。

毗舍离的方位大约在今印度恒河北岸、干达克河(Gandak)东岸之毗萨尔(Besārh)。Hopkins在这篇论文里(p.136)就是根据Lassen前引文(J.A.,Ⅱ,727—766)所述关于毗舍离的共和政治。此 外,uparaya应是uparāja之误。——译注

[99]《摩诃婆罗多》, Ⅻ, 67, 4 ff.。

[100]《摩诃婆罗多》,Ⅴ, 35, 58。

[101]《摩诃婆罗多》,Ⅴ, 2, 7。

[102]《摩诃婆罗多》,Ⅰ, 221, 31。

[103]《摩诃婆罗多》,Ⅲ, 200, 92。

[104]《摩诃婆罗多》,Ⅻ, 88, 6—9; 118, 1 ff.。

[105]参照Imperial Gazeteer, Ⅴ, p. 101, “Ahmadabad”。

[106]坦米尔国王曾</a>将某个城市的Aujuvannam与Manigranam权利授予外国商人(有一次是给一个犹太人),参见Epigraphia Indica, Ⅲ, 67;Ⅳ, 290 f.。权利的详细内容似乎无法确定。 [109]关于这点,请参照W. Hopkins讨论行会的精彩论文(收于其著作India:Old and New里)。

[110]他们显然已大大改变了他们的礼仪,使得原先印度教颇为忌讳的海外旅行(我们后面还会论及)得以行得通。对于现代环境的适应程度,随各个不同的商人种姓而异,关键在于各种姓的内规在多大的范围上准许其成员开设分铺及出外拜访客户。邦尼亚在这方面是特别无所避忌的,所以也就较其他种姓来得“现代”。

[111]亦即遍布于各地的Bhat种姓。

[112]相反的,优位种姓者若亲自在市场上抛头露面,就会被认为有失身份,有时甚至会导致种姓的分裂。

[113]以下所述,参照Ananda K. Coomaraswamy(D. Sc)的小书:The Indian Craftsman, Prosthain Series(London, 1909)。这本好书里引用了许多我无法找到的材料。

[114]就其构成分子而言,各处的地方性差异非常大。

[115]陶匠的种姓阶序差异性相当大,全视他们是以转盘或依模型制作、使用牛或使用通常被视为低贱的驴而定。

[116]这个例子是Coomaraswamy在其前引书里从Weddeburn, The Indian Raiyat as Member of the Vige Community(London, 1883)一书里引述出来的,这本书我没能见到。

[117]孟加拉于1901年时有16.4%的人口属于九部集团,原先包括下列种姓(如今这些种姓仍占此一集团成员的84%):三个农民种姓(Baruis, Mkan, Sadgop)、铁匠及其相近的金属匠(Kamar)、陶匠(Kumhar)、理发师(Mayra)、纺织工(Tanti)与榨油者(Teli)。纺织工与榨油者多半属于位阶较低者,而陶匠也通常是如此。

[118]村落佣人的新旧位阶级别亦与此一发展相关联,参见 [119]考他利雅《实利论》,Shamasastry ed. , Indian Antiquary, 34, 1905。

[120]《摩奴法典》, Ⅷ, 413; Ⅹ, 99, 100。

[121]例如印度西北部存在着一种小的“奴隶”种姓,也就是家仆,由于家内事务并不多,所以主人允许他们在外自营生计。

[122]例如描述恰罗怯雅(Chalukya)王朝某位国王之建制的大碑文(Epigraphic Indica, Ⅴ, 23 f.)里便有此预设:有自己的Gouda(村落首长)出现的织工行会,便居住在特别的织工村落里;除此尚有谷物输入者、棕榈液制造者、榨油者,与其村长和氏族聚居在建制地上。国王对所有这些人课以一定的税赋,算是对Mahādeva(湿婆)神及其神妃的奉献。

[123]“庄宅”(Oikos),根据韦伯所说,Karl Rodbertus(1805—1875)是最早用此名词来称呼古代“大规模家计”的学者。在“庄宅”中,“需求基本上是以自给自足为一主要标准,其方式则通过‘家’之成员或附属劳动力的服役,生产的物质手段无须通过交换方式即可获得。例如古代世界的庄园及皇室的家计——特别是新王国时代的埃及(前1400—前1000),家计需要的物资大部分皆由徭役或实物贡纳的方式来提供,这是附属的家计单位的义务。……同样的现象亦曾存在于中国与印度,中世纪欧洲亦曾有过,即查理曼时代宣布的《庄园管理条例》(capitre de villis),只是程度较浅”。Economy and Society, p. 124。——译注

[124]自家产制兴起以来,尤以军事工匠(造船工与甲胄工)最足为赋役制工匠的代表,据载,他们多半不许为私人服务。冶锻工与类似的工匠特别受到严格地监视(他们便是在古罗马国家形成“工匠百人团”,centuria fabrum的手工业部门)。

Leiturgie一词在古希腊雅典时代(公元前四五世纪),指的是由富人(自愿或强制性地)提供金钱或劳役来支持一些公共事务的制度。例如“trierarchy”,是由富裕的市民提供资金来建造三层桨的战舰(trireme),并须负担此一战舰的一切开销(包括水手、修补等);另外如“choregia”则是提供酒神祭典所需的合唱团、戏剧等。此外还有其他许多。被提名的市民如果觉得还有人更有能力负担,则可提出抗辩,对方可以接下此一职务,也可以拒绝,条件是必须与原被提名人交换财产,要不然就得诉诸法庭。此一制度后来为罗马所承袭,例如被选为“市议员”(decuriones)者即需负担当地的公共支出,并负责税收,不足须补齐。古埃及亦有类似制度。中文词典一般皆译为“圣礼崇拜”,此为后出之义,此处译为“赋役制”。参见Oxford ssical Dictionary, p.613。

韦伯借用此一名词来说明古代团体——包括“家”、氏族、家产制国家或者像雅典那样的古代城邦——解决其公共事务(即国家财政)所采取的手段。其特点为实物贡赋及徭役,然而不同职业、不同身份的人,其义务也各自不同。“此种‘赋役’通常是为了统治当局的预算所需,或是为了互助的目的。当这种农民、工匠及商人所必须负担的徭役及实物贡赋是为了满足个人统治下的家计时,我们称此为‘庄宅实物赋役’;如果是为了整个团体,则称之为‘互助实物赋役’。以此种方式来提供介入经济活动的团体的预算所需,其原则即称为‘赋役式供应’。……在政治组织中,此一制度扮演了近代所谓‘财政’的角色;在经济团体中,由于将主要的家计分摊给一些早已不受共同体维持及利用的人去负担,这就使得主要的‘家’有了可以分散的可能性。每一小单位有其自营生计,但负有提供中央单位所需的义务,就此程度而言,他们还是从属于此一中央单位,例如负担各种徭役及贡赋的农民或农奴,附属于庄园的工匠以及其他各式各样的负担者。”——译注

[125]在锡兰岛上,国王御用工匠的土地俸禄是以劳务的种类来决定的。在法律上,允许工匠随时放弃俸禄以退出劳务。

[126]此种工匠享有极为优厚的人身保护。在孔雀王朝治下,凡是对工匠的身体造成重大伤害者,就得领受死刑。孟加拉的Tanti(织工)种姓比起其他地方的纺织工享有较高的地位,恐怕就是他们原来是国王御用的工匠之故。

[127]Pataliputra古城(华氏城)直到阿育王时(前3世纪)仍为木造建筑,经其修建后始有砖制城墙与石屋。在印度统一的大王朝治下,其官僚政体至少有一部分是被建构为应建筑之需的官僚体。

华氏城是孔雀王朝的首都。这个古城原本只有木造城墙的事实,是从麦加斯梯尼(Megasthenes)的《印度见闻录》及考古发掘的结果才得知的。——译注

[128]史诗中称作Panchkhalsi。他们长久以来保有同桌共食的习惯及职业互通的可能性。

[129]Vi?vakarma意为“一切创作之主”,为帝释天之臣,司掌建筑雕刻等。《梨俱吠陀》称之为“宇宙之建造者”,史诗《罗摩衍那》《摩诃婆罗多》与《往世书》皆奉之为工艺之神,担任诸神之工匠与建筑师,乃诸神中之巧匠,因此,古印度之匠人多祭祀此神。——译注

[130]关于Kammr,参见Coomarascamy前引书55, 56。在孟买,同样的五种工匠:铁匠、木匠、铜匠、石匠、金匠,总称为“panchals”。他们各有自己的祭司,谨守吠陀礼仪(素食、禁酒),装成是婆罗门一样,屡屡受到摩揭陀-波斯瓦(Mahratten-Peschwas)的迫害。

[131]在玛拉巴(Mbar),他们或许是宗派分立者之故,被视为不净的。

[132]这样的分裂或许也有起自同一个种姓者。在孟买,Sutar原是担任木匠的村落实物给付劳工;其城居的种姓成员则为造船工,声称自己是“婆罗门”,在得不到承认时,他们就培养自己的祭司,并且拒绝参与村落木工的聚餐。

[133]当村民对于隶属民工匠有额外的要求或超出传统惯例的要求时,例如非适时的修缮,那么他就得支付特别的津贴,此时,对于隶属民工匠而言,其独占地位便成为有利的条件。在印度,和其他各地一样,特别是村落的铁匠似乎往往借此抬高可观的身价。

[134]这些王侯御用工匠(及类似的寺院工匠)是印度工艺之高质量劳动的担纲者。由于有一定的俸禄,他们花得起“时间”来制造艺术产品。库马拉斯瓦米(Coomaraswamy)提及德里的一个花瓶乃是由一个王室御用工匠家庭的三代人所制造的(虽未指出直接的资料来源)。

[135]希腊和本土的资料(考他利雅《实利论》)里关于这种国王的“商业团体”的记载,本质上和Robert Knox于1682年关于锡兰岛诸制度的描述相类似(A Historical Rtion of the Ind Ceilon)。参见Coomaraswamy前引书p. 34 ff.。

[136]王侯御用的金匠、铁匠、陶匠等所负的赋役义务可以用一定兑换率的金子缴纳(Coomaraswamy前引书, pp. 38—39)。

[137]在垄断独占和手工业租税被废止,而英国工业产品成为强大的竞争者之后,手工业者认为租税的废除危害了他们的生存(Coomaraswamy前引书)。

[138]Knox描绘了锡兰岛这类作坊组织的情形(摘录于Coomaraswamy前引书, p. 33 f.),它们显然十分类似于埃及、希腊晚期、拜占庭和伊斯兰教地区的作坊。

[139]例如见于Epigraphia Indica, Ⅲ, 195 f.(11世纪),及其他多处。

[140]此种阶序的游移,西方可与类比的是哥特式大教堂建筑时代的“建筑师”的地位——一个Hasack所处理的问题。

[141]梵文里达舍诃剌意指“除去十罪”的恒河,后来转而意指在逝瑟吒月(Jyaistha)的第十日(即现在五六月间)祝祷恒河的祭典。至今,摩诃剌侘族及迈索尔地方的印度教徒仍盛大举行此一祭典。——译注

[142]例如北Jaipur即有兼营木工、石工与金属工的情形。见Coomaraswamy前引书p. 56,引用Col. Hendley, Indian Jewelry, p.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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