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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吠陀经典在印度教里的地位_印度教与佛教

作者:韦伯 字数:2563 更新:2025-01-09 12:30:25

印度教和其他圣典宗教一样,有其公认的绝对神圣的经典,亦即吠陀经典[1]。印度人至少原则上必须谨守的少数“信仰”义务之一,即不得(至少不得直接地)否定吠陀经典的权威。按照传统的观点,举凡否定吠陀经典权威的教派,例如耆那教与佛教,即不属于印度教派。尽管此一观点如今并不具有普遍的妥当性,不过仍然是个标准的看法。然而,所谓承认吠陀经典——时间上贯通十数世纪(有的是600年前,有的则是2000年前)的歌谣、赞诗、仪式性与巫术性法式的大集成——实际上是什么意思呢?

吠陀的内容原先是口耳相传的,随着吠陀祭司在献祭时的不同职责而分为许多类别。当婆罗门各学派分别将之手书为文字之后,依古老成规,非婆罗门是不准阅读的,正如在天主教教会里,《圣经》为教士、僧侣所独占的情形一样;并且,婆罗门只能传授其中的某些特定部分给非婆罗门的俗人,但也只限于最高种姓[2]。然而,这不仅仅是出于将巫术性法式垄断为秘法的缘故——这些咒文法式原本是所有僧侣一般都使用的;其中还有比拉丁文《圣经》之独占的情形在客观上更要来得迫切的原因——尤其是在婆罗门的地位稳固之后,更有这层顾虑的必要。《新约圣经》中含有伦理内容的部分,首先必须由教士来加以相对化的解释(必要时,甚至要作出与原意相对反的解释),为的是使之能一般适用于大众教会且特殊适用于教士组织。吠陀经典却没有这样的问题,因为,其中根本没有所谓的“伦理”(就此字之理性意涵而言)。吠陀的伦理世界,不外乎由歌者所表达出来的英雄时代的一切,而这些歌者所在意的无非是君王与英雄的赏赐,并且不忘强调他们自己本身和诸神的力量(而他们甚至可以用巫术手腕影响诸神)。

赞歌,尤其是祈祷式,早就被认为具有巫术效力,也因此被僧侣所用而定型化。这使得它们免于遭受被净化的命运,诸如类似的中国古代文献受到孔子</a>(或者其他人)的删修,犹太人的历史与宇宙创生文献遭到祭司们的编整。然而,结果却是:吠陀经典里几乎找不到印度教基本的神迹与人事,譬如印度教的三大神[3],或者根本不存在于吠陀里,或者并非现行名称,更不用说他们后来的种种特性。吠陀的神祇都是些功能神与英雄神,相当荷马式的,一如吠陀时代的英雄:城居的车战战争君主,带领着一批荷马式的扈从,还有一群类似的、以养牲畜为主的农民围绕着。

吠陀的主神里,最重要的是性格恰相对反的两大神:因陀罗(Indra)与婆楼那(Varuna)[4]。雷神因陀罗是个刚烈的战神与英雄神(有如耶和华),也因此是非理性的英雄命运之神;睿智的婆楼那是掌管永恒秩序(特别是法秩序)的全知的功能神。这两大神祇事实上在印度教里根本无影无踪,没人崇拜,只靠着吠陀学者的庇荫而在历史上存在。不过,倘若计及以下两项事实,这就算不上什么稀奇事:其一,众多印度教神祇的神格之不稳定性;其二,缪勒(Max Müller)称之为“单一神教”(Henotheismus)的惯习,亦即早自古代的歌咏者以来,为了邀得神宠,一旦诉请某位神祇,即奉之为最有力的甚或唯一的神[5]。

吠陀尚且与印度教的律法正面冲突。如果说,官方公认吠陀——在其并非绝对不可或缺的条件下——有如基督教的新教徒之尊奉《圣经》,是印度教的“形式原则”,那么,在同样的条件下,印度教在仪式上的“实质原则”,亦即其普遍性的律法,无非就是牛的神圣性,以及绝对禁止屠牛。凡是表示抗拒此种规约者,便不是印度教徒[6];吃牛肉的,不是“野蛮人”就是非高级种姓者。这样的观念从何而来,我们姑且不予理会,问题在于:吠陀里不只没有这样的禁制,尚且还视食牛为理所当然之事,更别说是禁止屠牛了。对此,印度教的“现代派”是这样解释的:由于当今这个时代(卡利时代)是如此的颓败,以至于古典黄金时代的自由在这点上不复可得。再者,若将眼光从仪式规则转移到印度教的内在意义结构,则诸如灵魂轮回以及以轮回观为基础的业报(报应)教义等如此根本紧要的概念,要不是全然不见于吠陀记载,否则就必须将之牵强附会地解释到吠陀经典里年代湮远、意涵模糊的某些章节里[7]。

吠陀宗教只知道一个地狱(阎罗王殿)与一个众神的天国——基本上相当于荷马与日耳曼之传说时代的“父祖之国”[8]。吠陀里不仅没有特殊的梵天,就连半似基督教的天国、半似奥林匹克神界的毗湿奴天与湿婆天也没有,更不用说再生之“轮”与涅槃了。吠陀宗教之肯定现世生命与财富,不仅止于印度教后来那种大众宗教的现世性之对反于达人宗教的程度,其彻底的此世取向,和世界各地类似的宗教——从半卡理斯玛、半封建的战争—掠夺共同体中生长出来的宗教——如出一辙。

不错,我们固然可以从吠陀里得到关于印度教之教前史的讯息,然而并无法从中得知印度教本身的内涵及其最早的历史形态。吠陀之为印度教的圣典,差不多就像《旧约》里的《申命记》之于基督教。尊奉吠陀的权威乃是印度教徒的义务,而其作为“信仰之默示”(fides implicita)的意义[9],比起在天主教会里的情形要更加根本紧要得多。原因正在于吠陀里从未提到“救世主”降临世间,并且通过启示另立新法取代旧法。然而在实际上,尊崇吠陀只不过意味着尊崇印度教的传统——与吠陀相联结并且不断阐释其世界图像的传统,以及传统之担纲者婆罗门的社会地位。我们所得之于吠陀的,也只不过是其之于古典印度教的地位,以及印度教往后发展的前驱阶段。

要了解婆罗门在古典印度教里及其现今的地位,就必须了解其与种姓制度的关联,若非如此则无以清楚认识印度教(即使我们已说了上述种种)。古老的吠陀对于种姓同样一无所知,这恐怕是吠陀最大的一个缺憾。至于后来的四大种姓的名称,吠陀只在唯一的、并且被认为是相当晚出的一处提到,更不用说种姓秩序后来取得的、并且成为印度教之专有特征的实质内容[10]。

种姓(意指种姓所提出与要求的仪式义务与权利)与婆罗门的地位,是印度教的根本原理。而其中又以种姓为Charta des Kastensystems)。至于《阿闼婆吠陀》,则于后文中再及。

《原人歌》中谓:由原人之头生婆罗门,由肩生王族,由腿生吠舍,由足生首陀罗,云云。为了正当化种姓制度,后世的婆罗门学者便屡屡援引“原人歌”以为据。——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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