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邑的本质与封建关系的类型
在纯粹家产制支配下、广阔的恣意而行的领域以及随之而来的权力地位的不稳定性,(可能)恰与封建关系的结构形成对比。采邑封建制(Lehensfeudalit?t)乃是家产制结构的一个“边缘性的个案”,因为它企图将支配者与封臣的关系定型化与固定化。
正如市民资本主义时期,家父长共产制的家团体,由于内部结合体关系(Vergesellschaftung)的出现,而发展出基于契约与明确个人权利的“经营”(Betrieb)一样,在骑士军事制阶段的大家产制经济体,也自其内部产生出基于(同样)由契约所确定的、忠诚义务的采邑关系。此处,人格性的忠诚义务已自家共同体之一般性的恭顺关系中解放出来,而在此一基础上,发展出一套权利与义务的秩序,正如纯物质的关系、随着“经营”的发展而自一般性的恭顺关系中解放出来一样。另一方面,封君与封臣间的封建忠诚义务,也必须从卡理斯玛——而非家产制的——关系(扈从制)之日常化的角度来理解,某些特定的忠诚关系的要素,是由此一角度取得其体系性正当的“定位”。无论如何,我们此处的目的乃在了解,从内在而言封建关系之最为首尾一贯的形式。因为“封建制”以及“采邑制”可有极端多样的定义。
如果我们将“封建制”界定为一种土地军事贵族的支配,那么,波兰可说是(就此意义而言)最为彻底“封建的”。然而,就技术意义而言,波兰又无法被划入“封建的”范畴,因为她欠缺了采邑关系此一决定性的要素。因为,就波兰之国家秩序——或者也可说是无秩序——的发展而言,最重要的特征即在,波兰的贵族乃是拥有“自有地”(Allod)的庄园领主。由此出现的“贵族共和国”,恰与诺曼人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形成强烈的对比。
前古典时代、或甚至民主制初期——即克莱斯提尼(Cleisthenes[1])时代——的希腊城邦,亦可被称为“封建制”,因为市民权一直是与武装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一致的,市民通常皆为庄园领主,望族阶层的支配权力则奠基于各式各样的、“客”(Klienten)的恭顺关系之上。共和时期的罗马(直至其最后阶段为止),亦可说是如此。贯通整个西洋上古时期,土地之授予与军事义务——对于个人支配者、家产制君主或市民团体的军事义务——的结合,实有其基本的重要性。
如果我们将“采邑制”界定为,用来交换军事或行政服务的、任何权利——特别是土地使用权或政治领域的支配权——的授予,那么,西方中世纪的家士服务采邑,早期罗马的precarium,马克曼尼克(Maannic[2])战争后、罗马帝国授予屯田兵eti[3])的土地,以及稍后直接授予外族部落、以交换军事服务的土地[4],都可以划入此一类型。我们甚至还可加上俄国哥萨克骑兵的土地,见之于所有古代近东与埃及托勒密王朝的、授予士兵的土地,以及通贯全世界各个时期的类似现象。
大多数上述措施的目的皆在于(尽管并非必然):通过一种世袭性生计之赐予,建立直接的家产制的隶属关系,或至少是一种赋役制的义务约束——以此而被束缚于土地上。此外,专制的掌权者同时赐予这些人——有别于其他“自由”人的——租税豁免与特殊土地权利等特权,其代价则为:这些人必须接受军事训练,并——无限制或有明确限定的——接受支配者交付给他的军事或行政任务。授予战士土地使之定居,具体而言,乃是在无法维持一支雇佣兵的自然经济的状态下,用以确保一支有经济余暇、且又能随时应命的武力之典型的方式。这种武力之所以出现,乃是因为生活水准之提高,农业与工业营利活动集约性的加强,以及战争技术的发展,使得一般民既无余暇、亦不太具有军事利用价值的结果。许多类型的政治团体都曾诉诸此一手段。希腊重装步兵城邦之不能转让的份地(kléros[5])——这些军事份地持有者对市民团体负有军事义务——即为一例。埃及的“武士阶级”亦为一例,他们负有对家产君主的义务。 [24]西方的封臣义务,除了军役义务外,大致上只有赴封君之廷(Hoffahrt)的义务与提供一定的财政援助的义务。前者为:应封君的召集赴封君之廷参加由封君召开的采邑法庭,以及因应其他一般性的封君咨询;后者为:当封君被俘虏时,提供赎身金,或分担封君的长男举行骑士叙任仪式时的费用及封君长女出嫁时的陪嫁财产费用。至于最重要的军役义务,也有种种限制。例如在神圣罗马帝国,本国内的封臣,并不负出兵意大利的义务,除非是为了皇帝加冕而征行罗马。并且,在日耳曼本国内,凡被授封萨列河(Saale)以东之采邑者,负有服东部国境地方军役的义务。除此,在法兰西(尤以诺曼底为典型),军役渐次被限定为每年四十天。——日注
[25]梅罗琳王朝时代的国王侍从,被认可为一般人命金的三倍(参见 [26]Carl Heinrich Becker(1876—1933),德国东方学学者。历经海德堡大学讲师、汉瓦克殖民研究所教授、柏林大学教授,后为普鲁士教育部长。主要著作为:Beitr?ge Zur Geschichte Aegyptens unter dem Im, 2 Bd., 1902/1903; Im studien, 2 Bd., 1924/1932。——日注
[27]Nizamal-Mulk(c.1017—1092),伊朗政治家。出仕于大塞尔柱王朝 [34]Sachsenspiegel乃Eike von Repgow私人编纂成的日耳曼法律文书,著成于公元1215—1235年间。内容是有关Ostfalen一地法律记录,包括土地法与采邑法二卷。此书虽成于私人之手,但一般公认具有甚高权威,几乎被视为法典。此外,它也以其为用德语散文所写成的最初著作而闻名。
根据Sachsenspiegel,国王有 [42]Montesguieu(1689—1755),著《法意》(De l''esprit des lois, 1748)一书,强调三权分立(立法、司法、行政)的原则。——中注
[43]在封建社会里,权力一般特别是以“司法”权力(iuris dictio)来展现。参见世良晃志郎,《封建社会の法思想》(尾高潮雄外编,《法哲学讲座》 [45]“高级司法权”是掌理有关不动产所有权、自由身份、重大刑事案件等诉讼的司法权。“下级司法权”则掌理此外的其他事件。然而,关于高级司法庭所审理重大刑事案件,直至十二世纪左右为止,原则上都只课以人命金、赎罪金(参见 [46]诸侯身份指的是授封权制度里 [60]参见Karl Marx, “Das Elend der Philosophie”, in Marx/Engels, Werke (Berlin, 1959), Ⅳ, 130。——日注
[61]开设市场的认可权(Marktregal)是属于君主的大权。市场经其认可而开设,并保证那儿的和平,其代价则为:君主得以征收市场保护金、市场关税、店铺税及被市场法庭宣告的罚令违反金。至于城市的建设,自然是以市场开设权为其前提。——日注
[62]波利尼西亚为中太平洋上的一个群岛,位于北纬30°与南纬47°间。波利尼西亚语则包括毛利语(Maori)与夏威夷语等。——中注
[63]刚果河为非洲中部一大河,流经两刚果共和国之间,注入大西洋。尚比西河位于非洲南部,流经北罗得西亚注入印度洋,全长1600英里。——中注
[64]在土地尚有剩余的条件下,实质上支配与利用多少土地当然连带地就支配着多少的劳动力与劳动手段。然而,在此条件下,与其说是对土地的支配权,倒不如说是对人的支配权更来得重要。另参见M. Weber, Gesammelte Aufz?tge zur Sozial-und Wirtschaftsgeschichte, S.508 ff.。——日注
[65]卡佛族为居住在南非联邦与莫桑比克地方的东南班图族(Bantu)。在人种上及文化上受到哈姆族人(Hamite,非洲东部及北部若干黑种民族之族人)的强烈影响。——日注
[66]Hammurapi,巴比伦第一王朝第六代王(前1729—前1686年在位),统一巴比伦并建设为强大的中央集权国家,以汉摩拉比法典的制定者闻名。——日注
[67]就天主教教会法而言,修道院内设有一定地区(禁区,usura)为修道士的居住区域,此一地区原则上断绝与外部的交通,修道士未经许可不得踏出禁区,外面的人未经许可也不得进入禁区内。——日注
[68]“家族世袭财产”是不可分割地把持于特定家族手中的一定财产(特别是土地),用以维持家族之经济与社会势力。凡为世袭财产即被禁止随意处分与承袭,必须依一定的继承顺位来单一相承。起源于西班牙,十六世纪传入意大利与奥地利,三十年战争后传入日耳曼。下级贵族间特别善于利用此制。另见M. Weber, Wirtschaftsgeschichte, S.107f.。——日注
[69]详见康乐编译,《经济与历史》。——中注
[70]Hermann Levy, Die Grungen des ?konomischen Liberalismus in der Geschichte der englischen Volkswirtschaft, Jena, 1912。韦伯本身将李维的见解概略陈述如下:“在英国,国王与国教会的政策,由于长期国会中清教徒的反对,终告失败。他们同英王的斗争,在‘反对独占’的口号下进行了数十年,因为独占权多半给予外国人或朝臣,而殖民地又掌握在国王宠幸手中。当时逐渐成长的小企业者阶级——大部分属于行会,虽然也有一些不属行会——起而反对国王的独占经济,长期国会并且剥夺了独占者的选举权。英国人民极端顽固地反‘卡特尔’及独占权的精神,充分显示在清教徒的这些斗争中(Wirtschaftsgeschichte, S.298 f.)。”——中注
[71]John Law(1671—1729),英籍财政专家。他于1694年因在决斗中杀人而被判死刑,嗣后逃往欧陆。1716—1720年间在法国建立新式的银行体系,发行纸钞,并曾被法王任命为财政总长。他的银行系统在1720年崩溃,他随即被法国政府驱逐出境。但同年底又被俄皇彼得大帝邀往主持俄国财政。韦伯称他是“膨胀通货,即尽量增加支付手段以助长生产”之理论的拥护者。他在法国建立银行即以此一理论为基准,虽然给法国带来一时的景气,但数年后即招来大恐慌。参见M. Weber, Wirtschaftsgeschichte, S.247f.。——中注
[72]Jean Baptiste Colbert(1619—1683),路易十四时代的法国财相,在任期间(1662—1683)提倡工商业,采取以独占方式培植产业、设定关税保护、扩张海军等,典型的重商主义政策,并致力于农业技术改善、交通建设及税捐征收,使法国成为当时欧洲最富强国家。——中注
[73]对这点有所批评者,见Alfons Dopsch, Herrschaft und Bauer in der deutschen Kaiserzeit (Stuttgart: Fischer, 1964; 1st publ.in 1939), 199 ff.。Dopsch是韦伯当代人,他批评韦伯之主张个人财富的分配被封建制度(feudalism)所稳定化的论点,并指出十二三世纪时贵族与修道院之间在采邑领地里的繁忙交易。然而,他忽略了韦伯论点的比较性格,因为韦伯是以此来与家产制结构作比较,同时他也忽略了韦伯试图找出抑制与促进资本主义发展的诸种抗衡力量的用意。Dopsch争论道:采邑的转让——这点韦伯或许是低估了——促进了经济成长,并且,封建领主并非基于传统主义式经济水平的动机(p.210),而是被一股“理性计算的经济精神”所驱动(p.207)。然而,韦伯一贯地指出,封建束缚并不必然有碍于货币经济。Dopsch一直弄混了韦伯对于普遍性的营利欲和促成近代资本主义的特殊动机与行为这两者间的区分。在韦伯撰写《经济与社会》期间,Dopsch试图证明资本主义企业与市场生产早在卡罗琳王朝时代即已存在(Die Wirtschaftsentwicklung der Karolingerzeit, 1912)。——英注
[74]条顿骑士团是第三次十字军的副产品,在十字军围攻圣亚克(Acre)期间,卢比克(Lübeck)与布来梅的市民在一些日耳曼骑士将船只修整成的医院里照料伤兵。此一事业最初(1190年左右)是在约翰骑士团的监督之下,于1198年被日耳曼的诸侯改组为独立的修道骑士团。其后,自十三世纪起,受匈牙利国王之托担当起教化异教徒的事业,并被授予吉本布根地方而进出匈牙利。在与匈牙利王不和之后,于1226年接受波兰的玛索维亚公爵的邀请并被授予库姆地方而担当起教化波罗的海沿岸地方之异教徒的工作,事业有成。其后,日耳曼皇帝把将来要占领的普鲁士上地当作帝国采邑授予他们,同时与在波罗的海沿岸担当教化原住民工作的刀剑兄弟团(Schwertbrüder Orden)合而为一。以此,日耳曼骑士团支配领域,占有自魏克塞河以东远至梅麦尔河的广大地区。在此日耳曼骑士团国家里,骑士团本身占有土地领主的地位,自日耳曼本国移居此处的骑士则被骑士团封授骑士领地,等于其封臣。此外,日耳曼骑士团早具强烈的商业意图,独占了谷物贸易权,将此地的谷物输出到西欧而享有极大的利益。因此,如本文所述,与谷物贸易有直接关联的贵族与城市便和骑士团产生对立,以至于前二者遂投入与骑士团有对立关系的波兰王的阵营,因而导致骑士团国家于十五世纪起急速地衰退。——日注
[75]布鲁日为中世纪时法兰德斯的重要纺织中心,今属比利时,有“北方威尼斯”之称。——中注
[76]但泽为波兰北部城市,位于威斯拉河(Wi)出海口;图隆亦滨威斯拉河,位于华沙与但泽之间。——中注
[77]一般而言,被控诉犯有罪行者,要澄清自己的清白,故称为Reinigung(洗雪)。普通是被告在数名宣誓辅助者之下采取宣誓自己无辜的方式(“雪冤宣誓”)后,再用和原告决斗的手段来证明他的无辜。——日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