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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家父长制支配与家产制支配_支配社会学

作者:韦伯 字数:17080 更新:2025-01-09 12:23:13

一、家父长制支配的本质及其形成

在前官僚制的支配结构里,家父长制支配(patriarchale Herrschaft)乃是最为重要的一种。此一支配本质上并非奠基于官员对某一即事化、非人格性之“目的”的认同,亦非奠基于对抽象规范的服从,而是基于一种严格的、个人性的恭顺(Piet?t)关系[1]。家父长制支配乃源自家长对其家共同体的权威。

家父长此种个人性的权威与即事性取向的官僚制支配有其共同之处:此即稳定性与“日常的性格”。此外,两者最终皆从被支配者之对“规范”的顺从,取得其内在的支持。只是在官僚制支配里,此种规范乃是合理制定的、诉诸对抽象的合法性的感受、并以技术性的训练为前提;而在家父长制的支配里,规范乃来自“传统”:对相传久远的传统之不可侵犯性的信仰。

在这两种支配的类型里,规范的意义有其根本上的差异。在官僚制支配里,通过制定的规范,掌权者拥有正当的权威发布具体的命令。在家父长制支配里,支配者命令的正当性则由其属下人格性的服从来保</a>障,而且只有其权力的事实与界限是由“规范”而来,不过这些规范乃是由传统所神圣化,而非制定的。这个具体的支配者的确是他们的“支配者”,永远是 [12]罗马帝政成立前的一段内战时期,如前50—前45,庞培(Pompey)对恺撒(Julius C?sar)之争;前43—前42,屋大维(Octavian)与安东尼(Mark Antony)对抗布鲁塔斯(Bruins)之争;前31—前30,安东尼与屋大维之争。——日注

[13]coloni起于晚期罗马帝国,其身份介于自由农与农奴之间。惟关于其确切性格,至今仍为西洋上古史</a>学争论重点。参见A.H.M. Jones, The Later Roman Empire, A.D. 284-602(Oxford, 1964), vol. Ⅱ, pp.795—803。类似身份之农民亦普遍见于中国中古时期(东汉末至南北朝),当时称为部曲或佃家。参见唐长孺,《魏晋南北朝时的客和部曲》,《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pp.1-24。——中注

[14]Publius Aelius Hadrianus,罗马皇帝(117—138年在位)。他对外尽量采取和平政策,而全力专注于内政:重用法学者,奠下“法学隆盛时代”的基础,领布“永久告示录”(Edictum perpetuum),奖励美术文艺等,享有贤明皇帝的高名。有关通过改善皇帝之领地内的农民地位、重新整编皇帝领地的经济,以确立整个帝国之经济基础的尝试,自弗拉维王朝诸皇帝〔译按:尼洛王暴政,致使奥古斯都王朝覆灭,由新皇帝韦帕芗(Vespasian,Titus vius Vespasianus,69—79年在位)的弗拉维王朝取代〕至图拉真皇帝(Trajan,98—117年在位)以来,即已进行。例如弗拉维朝的“曼西安法”(Lex Manciana)中即准许皇帝领地内的农民自由地开垦未垦地,只要继续耕作即保障其土地保有权即耕作权ius colendi的承认,种上果树的土地则获准典当抵押或遗赠。哈德良皇帝则在埃及颁布了一道(或称二道)法(所谓Lex Hadriana),因袭上述的政策,特别是承认皇帝领地内之农民的prossessores地位(亦即准所有者的地位)等政策,试图进一步安定农民的地位。在其他省份也采取同样的政策。直到康莫都斯皇帝(Commodus,180—193年在位)时代,埃及之皇帝领地内的农民在向皇帝申诉地方官及皇帝领地租借人(conductor)之不法时,仍引用Lex Hadriana来护卫自己的权利。准此,此种Lex(leges)并非(1)就“人民大会之议决”的罗马法含义下的、(2)或就约束君主的近代意义上的“法律”,而是只依皇帝一人之决策所定的“规约”(Statut)。——日注

[15]参见本书 [16]耶稣会在巴拉圭的传教活动约自1609—1610年正式展开,此一教团的布教地区虽在西班牙总督的治下,但由于教团被认可拥有广泛的自治权,故而形成一种国家中的国家,称为“耶稣会国”(Staat der Jesuiten或Jesuitenstaat)。直到1767年教团的势力被打败为止,巴拉圭的历史事实上即耶稣会国的历史。——日注

[17]在这些管理条例中,最有名的是Capitre de villis(794或795年),一般认为是由查理曼所颁布。——中注

[18]Bann,bannus,意指(1)附有罚则的命令或禁令(禁制),(2)违反禁制时所被课的罚金(Bannbusse),(3)根据禁制所产生的状态(例如“禁猎林”Bannforst)。“禁制权”即颁布禁制的权力,原本是法兰克国王的独占权力,后来Graf〔参见本书 [19]liturgy(Leiturgien)一词在古希腊雅典时代(公元前四五世纪),指的是由富人(自愿或强制性的)提供金钱或劳役来支持一些公共事务的制度。例如“trierarchy”,是由富裕的市民提供资金来建造三层桨的战舰(trireme),并须负担此一战舰的一切开销(包括水手、修补等);另外如“choregia”则是提供酒神祭典所需的合唱团、戏剧等。此外还有其他许多。被提名到的市民如果觉得还有人更有能力负担,则可提出抗辩,对方可以接下此一职务,也可以拒绝,条件是必须与原被提名人交换财产,要不然就得诉诸法庭。此一制度后来为罗马所承袭,例如被选为“市议员”(decuriones)者即需负担当地的公共支出,并负责税收,不足得补齐。古埃及亦有类似制度。中文辞典一般皆译为圣礼崇拜,此为后出之义,此处译为“赋役制”。参见Oxford ssical Dictionary, p.613;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p.1642。

韦伯借用此一名词来说明古代团体——包括家(household)、氏族、家产制国家或者像雅典那样的古代城邦——解决其公共事务(即国家财政)所采取的手段。其特点为实物贡赋及徭役,然而不同职业、不同身份的人,其义务也各自不同。“此种‘赋役’通常是为了统治当局的预算所需,或是为了互助的目的。当这种农民、工匠及商人所必须负担的徭役及实物贡赋是为了满足个人统治下的家计时,我们称此为‘庄宅(oikos)实物赋役’;如果是为了整个团体,则称之为‘互助实物赋役’。以此种方式来提供介入经济活动的团体的预算所需,其原则即称为‘赋役式供应’(liturgical provision)……在政治组织中,此一制度扮演了近代所谓‘财政’的角色;在经济团体中,由于将主要的家计分摊给一些早已不受共同体维持及利用的人去负担,这就使得主要的家有了可以分散的可能性。每一小单位有其自营生计,但负有提供中央单位所需的义务,就此程度而言,他们还是从属于此一中央单位。例如负担各种徭役及贡赋的农民或农奴,附属于庄园的工匠以及其他各式各样的负担者。”参见《经济与社会》,Vol. Ⅰ,p.124;Vol. Ⅱ,pp.1022—1023;郑太朴在《社会经济史》一书中将liturgy译为“徭役”。——中注

[20]Senior原意为“长老”,但在中世纪一般是用来指称“封主”“领主”“贵族”“都市委员会会员”等,属于高支配阶层里的人。——日注

[21]阿拔斯王朝是萨拉森帝国(Saracen)的 [42]此乃诺曼人征服英格兰时,为维持治安所采取的办法:在以十户为一单位(tithing)里,十四岁以上的自由人相互担保不犯罪行,若有犯罪情事,要负责将犯人押送官府,若犯人逃脱,则全员担负刑责。——日注

[43]在英国的州郡法庭(county court)或百户村法庭(hundred court)里,进行和欧陆之“睿智”(Weistum)同样程序的判决。换言之,判决并非由审判长自身作成,而是由被称为suitor者作成判决,审判长不过是宣告此项判决的人。因此,若有误判,该由判决发现人来负责。关于“睿智”,参见本书 [44]以上皆为法兰克王国与中世纪日耳曼帝国里所见的典型宫内官(国王的家内官吏)。Truchsess(在古高地德语里为“军团长”之意)是宫廷(国王的家政)之长,但后来宫廷长的地位转移到Hausmayer(梅罗琳王朝时代)及Hofmeister(于各领邦)身上时,Truchsess就单只是粮食与调膳之长。K?mmerer是Kammer(国王私有财库)的管理者。Marschall(古高地德语:marah=Pferd〔马〕,schalc=Knecht〔仆役〕)为马厩管理者。Schenk,法兰克王国时代青年贵族之长,负责国王餐桌的酒食接待。Hausmayer(maior domus),在梅罗琳王朝时代是宫廷长官兼国王侍从军队长,至王朝末期其势力凌驾国王之上,王位继承者事实上必须由此“宫宰”来指定。最后,宫宰家废去梅罗琳王朝,自行创立卡罗琳王朝(751),此一王朝即不再置宫宰一职。以上这些职位皆为帝国的最高官职(Erz?mter),由有势力的贵族担任,因此,他们并不亲躬上述职务,而由其下属来执行。——日注

[45]familia,familiaris是指从属于某一支配者而形成一个共同体的人。例如在古典庄园Villikationsordnung〔参见 [46]安如王朝是由法国国王路易九世之弟安如伯爵查理(Charles d''Anjou,1226—1268)于西西里及南意大利所建立的国家(两西西里王国)。教皇克里蒙四世(Clement Ⅳ,1265—1268年在位)为了将霍亨斯陶芬家族的势力驱逐出这地方,而于1265年招请查理来此,查理于翌年打败西西里王Manfred,两西西里王国即在教皇手中赠与查理。不过由于查理及其法国家臣的恶政,西西里岛人的不平渐增,此种反感终至爆发为“西西里的晚钟”(Sicilian Vesper,1282)事件,此后安如王朝势力被扫出西西里,仅仅保有拿坡里一地。——日注

[47]韦伯此处或许是指Eberhard Gothein,他直到1904年一直住在海德堡,著有Die Kulturentwicklung Süditalians in Einzeldarstellungen(1886)及Die Renaissance in Süditalien(sec.ed., 1924)。——日注

[48]st?ndischer Vertreter,正如帕森斯(T. Parsons)所说:“Stand一词及其衍生义可能是韦伯著作中最麻烦的单词。它指的是一社会团体,其成员具有一相对而言清楚界定的共同身份,特别是指涉社会阶层化的情况,虽然此一指涉并不一定重要。除了共同身份外,还有其他标准,此即一个Stand的成员有共同的生活方式,及一般而言多多少少清楚界定的行为模式(Parsons, ed., The Theory of 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1964, p.347)。”帕森斯不用“身份制支配”(estatetype domination),而采用“分权式权威”(decentralized authority),因为行政干部成员独立于其支配者。然而,由于St?ndisch一词源</a>自特殊的历史背景,尽管韦伯用此词时含意是一般性的,采用英文同</a>义词“身份”(estate)似乎更契合,因为此一名词可以涵摄中古的门阀及高社会品味。至于Stand一词单独使用的场合时多半译为“身份团体”或“社会特权团体”。——英注

[49]Karl Rathgen(1855——?),德国法学者,曾赴日本东京大学讲授行政法与政治学。归国后任马克德堡大学教授。著有多本有关日本的书,如Japans Volkswirtschaft und Staatshaushalt, 1891; Die Japaner und ihre wirtschaftliche Entwicklung, 1905; Die staat und Kultur der Japaner, 1907等。——日注

[50]Ulema,阿拉伯语,“学者”之意。具备伊斯兰教之神学、法学等学识的学者之总称,不论其是否就任官职。——日注

[51]Mufti,阿拉伯语,“决定者”之意。伊斯兰教国家的法学者,他们的正式判断(Fetwa)具有法定约束力,卡地必须遵照Mufti的判断。——日注

[52]Imam一词在可兰经中意味着“指导者”“模范”,其后的用法则指涉多种含义。首先是可以用来指教徒之集团礼拜的指挥者。或视情况而定,指常任的指挥。在桑尼派里,哈里发的称号是对一个学派的祖师的敬称。在什叶派里,穆罕默德的堂弟阿里与穆罕默德之女两人结合下的直系子孙中,身心健全者即为Imam(教主)。——日注

[53]在英国,习惯法与平衡法(equity)是由各个法庭分别沿袭采用。采用前者的法庭即为习惯法法庭mow courts),本文所提到的财务法庭、民事诉讼法庭与王室法庭皆为习惯法法庭。平衡法法庭中最主要者则为大法官府(chancery)的法庭。Chancery,如此一名称所示,原来是国王的书记处或秘书处,于1307年自宫廷独立出来成为独立的官府。至于Chancery是根据何等情事而取得裁判权,学者们则众说纷云。——日注

[54]财政部(exchequer)原来专掌国王的收支,纯粹是监视国王财政上的利益的财务官府,后来渐次取得与财务相关事件的裁判权,而于中世纪时成功地将其裁判权扩张到一般的民事诉讼(非财务关系的诉讼)上。到了伊丽莎白女皇时代,财务法庭已确立其为rege,即下述王室法庭)分别开来的诉讼记录(rolls),而于1272年设置独立的民事诉讼法庭长官,完成与王座会议的分离。

王室法庭:有关国王本身及高级贵族之事件的审理或其他所有法庭之误审的审理,原来都是在国王面前(coram rege)的王座会议里处理。虽自1268年以来即设有独立的长官,但作为coram rege的法庭(king''s Bench),仍随着国王而移动开庭场所。至于其独立于王座会议而取得习惯法法庭的地位,则是十四世纪末的事。王室法庭最后变成是握有审理刑事与民事事件及下级法庭之误审等一般管辖权的机构。——日注

[55]例子之一是财务法庭所发的Quo minus令状。令状中写着:假设原告是国王的债务人或借贷者,由于被告的侵害之故,原告之不可能偿还向国王所赁贷的债务云云。根据此一令状,财务法庭成功地扩张了自己对财务关系以外之一般民事诉讼事件的管辖权。——日注

[56]古代美索不达米亚最显著发展为亚述人的文化,史家认为或可称其为“军国主义”的文化。亚述人为闪族人和赫伦人(Hurrian)的混血,擅长军事组织与掠夺,懂得在征服地建“附庸国家”。但由于其文化专重军事方面,故其最盛期也不过维持了一百多年的光景(前745—前625)。——中注

[57]此处“日耳曼人的国家”是指〔五世纪〕民族大迁徙之后,由日耳曼人所建立的国家。至于本文所提的各种刑罚,详细情形可参见Brunner-Schwerin, Deutsche Rechtsgeschichte, Ⅱ, 2. Aufl., S.105f。而所谓疏远(Ungnade)是指丧失官职或国王所授予的财产,或自国王的侧近被外放等制裁。——日注

[58]所谓“人命金”是指当有人被杀害时,由加害者这一方支付给被害人这一方的金钱(但在古代恐怕是要换算成实物)。至于杀人以外的违法事件时,支付给被害人的金钱,称为“赎罪金”(Busse,positio)。因此,人命金、赎罪金的金额之高低,是视其人之生命、身体、财产之是否被厚予保护而定。在法兰克帝国里,国王的官吏即被认可有本来的人命金的三倍数额:如果国王的官吏是个自由人,那么一般自由人的人命金(200 solidus)的三倍即600 solidus;若国王的官吏是国王的奴隶或隶属民(puer regis),则需偿付puer regis一般的人命金(100 solidus)之三倍,为300 solidus,这比自由人当人民法官的人命金200 solidus还要高。——日注

[59]此字由古高地德语d?gan(子、从士、召使)而来。在法兰克王国时代一般意指“从士”(Gefolge)的日用语。英文中的thegn一字同出于此。——日注

[60]教皇国是罗马教皇所踞之世俗权力统治的中部意大利教会国家,其版图随时代骤增遽减,至今,教皇的支配权仅及于梵蒂冈市。教皇将教皇国的官职及伴随而来的俸禄偏向于授予自己一族的人(Nepoten),此即所谓的Nepotismus或Nepotenwirtschaft(阀族主义)。这在十世纪及文艺复兴时期,特别是从Sixtus Ⅳ(1471—1484)到Alexander Ⅵ(1492—1503)时,最为显著。其后,Nepotismus虽有减弱,但终不能完全绝迹。——日注

[61]原与Conseils souverains并列为法国的最高法院,最初是王座会议中专门负责诉讼的一个分科,至十四世纪起才独立出来。虽也存在巴黎以外的地区,但本文明显地仅指巴黎的parlements。——日注

[62]Prévots一般是用来指代理国王或领主的官吏,因此总有各式各样的官吏被称为prévots。就本文而言,指的应该是出现于十一世纪左右起被起用于比较下级身份中的国王的地方行政官。他们在其辖区(prév?té)里执行国王的命令,也握有诸如行政、司法、军事、财政(租税的征收原则上依据prévots的包税制)等一般的权限。自十二世纪末以来被置于baillis的监督之下,渐次丧失其重要性。——日注

[63]baillis原来是国王从其侧近之中任命派遣去监督地方行政的官吏,出现于十二世纪末左右。其后,这些监督官逐渐定着于地方,成为合并数个prév?té所成的新行政区(baige)的长官。十三世纪时,他们以国王代理人的身份,成为最活跃于政坛的人物,具有行政、司法、军事、财政等全面性的权限,不过自十六世纪以后逐渐丧失其实质的势力。——日注

[64]官职买卖制度确立之后,官吏在生前未卖出其官职即死亡时,此一官职即复归临时接管局所有,因此国王可以再将此一官职卖出。若官吏在生前就已转卖其官职时,必须缴纳卖官价格的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是为官职转移税。对官吏而言,自然是希望官职的世袭,但最初并不被认可为原则,只有在得到国王的世袭特许状(lettre de survivance)时,才个别地被认可官职的继承,并且在接受此项特许时,必须缴纳给国王相对于此一官职的价格。世袭权的一般性认可,是在下述Paulette的制定之后。——日注

[65]Charles Paulet,法王亨利四世的秘书官,生殁年不详。他的建议案是向当时的宰相Sully(1560—1644)提出,成立后即称此制为Paulette。——日注

[66]“法服贵族”是指相对于穿着短袍(robe courte)的贵族出身军人、而着“长袍”(robe longue)的拥有学位者中,出任司法官或财政官而被授予贵族称号者。主要是出身于新兴的市民阶级,相对于封建贵族,形成新的官僚阶级,为法国绝对王权的支柱。贵族的称号最初只限一代,其后即世袭化。——日注

[67] [70]自Konrad Ⅶ(1024—1039)至Heinrich Ⅴ(1106—1125)的神圣罗马帝国王朝。此一王朝在Heinrich Ⅳ(1056—1106)时代,与罗马教皇间爆发激烈的主教叙任权之争。——日注

[71]自十四世纪以来,由于教皇的“亚维农之囚”(1305—1376),以及接下来的天主教教会之“大分裂”(1378—1417),罗马教皇的精神权威一蹶不振,而自十三世纪起逐渐形成的民族国家却一步步扩大势力。在此情况下,诸如Marsiglio di Padua(c.1290—1342)、William of am(c.1300—1349)、John Wycliffe(c.1320—1384)、Johannes Hus(1369—1415)、Machiavelli(1469—1527)等人即发起对教会之俗世权力与财产所有的猛烈攻击。另一方面,国家亦独立于罗马教皇权力之外,步上建立国家教会之途,例如:十五世纪前半叶“法国教会之自由”的原则——所谓“教宗权限制主义”(Gallicanisme)——确立(1438年的Pragmatique Sanction de Bourges);十六世纪中叶英国国家教会的独立(1534年的Act of Supremacy);日耳曼国王Ludwig der Bayer(1314—1347)的策动等等;是皆孕生出反教皇的运动。——日注

[72]此一运动主张:教会的最高权力并不是在于教皇,而是在于包含圣职者与俗世信徒双方代表的普通性宗教会议。此一理论虽早由Marsiglio与am提出,但直到教会的“大分裂”产生两位教皇时,才获得势力。诸如1409年在比萨、1414—1418年在康斯坦茨、1431—1438年在巴塞尔召开的宗教会议,皆是基于此一宗教会议首位权理论而召开的。其中尤以康斯坦茨宗教会议最为重要,在会中,明白地公开承认宗教会议首位权理论,废除当时并存的三位教皇(除了罗马与亚维农的教皇外,比萨宗教会议又选出 [84]Tiberius udius Drusus Nero Germanicus(前10—54),罗马皇帝(41—54年在位)。他大量起用被解放奴隶为侧近扈从,尤以促成俸禄官僚制闻名。——日注

[85]Augustus(前63—14),先前名为Gaius Octavius,其后则为Gaius Julius Caesar Octavianus。罗马帝政的创建者,首位皇帝,但在形式上尽量尊重共和制时代的统治形式,也给元老院面子,以避免看来像是个独裁者。——日注

[86]Wesir为伊斯兰教国家的大臣。Grosswesir为其中最高位者(首相)。——日注

[87]奥古斯都于公元前27年将罗马属州划分为元老院统治的州和皇帝直辖的州。元老院属州的总督(Proconsul)是由前执政官、前法务官当中经由抽签选出,再经皇帝认可而任命。皇帝属州的总督(皇帝代理官legati Augusti pro praetore)则由皇帝直接由前执政官、前法务官中选出任命。然而皇帝属州有正规军屯驻,而元老院属州则没有,所以皇帝属州的总督特别被称为“上级指挥官”(Oberkommandant)。在财务方面,两种属州的总督皆无权处理,另置财务官(quaestor)或监理官(procurator)独立于总督处理财务。——日注

[88]“恩俸”(benificium)目前是被理解为封建制里的采邑之类。——日注

[89]Kurt Sethe(1869—1934),德国埃及学学者。除了研究古埃及的语言文字之外,更关注其宗教,曾试图将金字塔文书当作宗教方面的根本文献来彻底研究,完成文书的定本,并且着手进行文书的翻译与注解,但后者并未完成。泽特对于王朝时代的埃及史研究有着划时代的贡献。——日注

[90]古王国时代的埃及,全国划分为许多州(Nomos),各州置州长,称为Nomarchen。他们原来是独立的乡(Gau)的首长,在法老体制下渐次被征服,而转变成法老的官吏。他们从法老王那儿取得领地,从王的仓库里领受实物赠与,但由于是原来独立的首长,对于王的独立性仍强,是所谓“封建化”中最重要的担纲者。此外,在古王国时代,除了这些Nomarchen之外,还残存着一些非官方的大领主。详见M. Weber, Gesammelte Aufs?tze Zur Sozial-und Wirtschaftsgeschichte, S.66.ff.。——日注

[91]古埃及的外族支配指的是约自公元前1680年起一百年左右的西克索人之支配。另见本书 十三世纪前半叶,俄罗斯被蒙古军队征服,成为钦察汗国(Kipchak Khanate)所属领地,直至1380年莫斯科大公国才脱离蒙古人的统治。在这段时期里,庄园领主制是否消灭尚有疑问,不过韦伯很明显地只是想将埃及之中王国与新王国的对照关系,相对比于蒙古人支配前以基辅为中心的国家与解放后之莫斯科大公国的俄罗斯二者间的关系。——日注

[92]指第十九王朝的拉默塞一世(?——前1305)、拉默塞二世(前1298—前1232)及第二十王朝的拉默塞三世(前1198—前1166),特别指后二者。以兴建大规模神殿著称。——日注

[93]阿育王为印度玛迦大国玛乌利亚王朝第三代君主(前268—前232年左右在位)。玛乌利亚王朝为印度第一个统一王朝,由阿育王的祖父所创建,阿育王在其治世初期所行的是完全依据武力的专制支配,其后痛感战争的悲惨而于公元前260年左右皈依佛教,以“万人皆为我子”之念致力基于Dharma(普遍的伦理)来施政,保障其全国境内之非暴力与和平。不过,玛乌利亚王朝之得以支配广大的国土是有赖于其强大的军事力与丰盛的经济力及其整备的统治组织,绝非仅仅靠着单纯的道德理念。在阿育王的政治里,法律与伦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他于公元前257年设置“教法大官”一职为顶点贯通整个国王的官吏组织,径行基于法律与伦理的、他律性的、强制人民的统治。——日注

[94]神圣罗马帝国皇帝Heinrich Ⅰ于928—929年征服了Havel河畔的斯拉夫人城堡布兰登堡,鄂图大帝则将此地编整为一个边防区(Markgrafschaft)。其后,日耳曼人又一度被赶回易北河以西,而Albrecht der B?自1157年起又决定性地再度确保住布兰登堡,创设布兰登堡边防区(Mark Brandenburg)。其后,Wittelsbach家族(1324—1373)与Luxembourg家族(1373—1451)时代,此一边防区又告失势,然自1451年起在霍亨斯陶芬(Hohenstaufen)家治下再度获得Markgraf的地位而强盛起来,1618年兼并了普鲁士,而形成布兰登堡普鲁士。查理曼击退侵入奥地利一带的亚伐人后,于796年在此地建边防区avarische Mark。其后,法兰克帝国衰弱,马札尔人侵入定居于此。鄂图大帝于莱希河一战而胜(Lechfeld,955),日耳曼人再度进占此地。鄂图二世则于976年于此设置巴伐利亚东边防区(Die bayerische Ostmark)。至腓特烈一世时(1156),东边防区从巴伐利亚分离出来,升格为独立的奥地利公爵领(ducatus Austri),此即现在的奥地利之前身。——日注

[95]神圣罗马帝国至十三世纪中叶左右实际上已经解体,帝国内的各领邦(Land)地位几近独立的国家,也以此奠下了后来德意志之联邦制度的基础。此种领邦单位的国家制度、国家权力即称为Landesherrschaft,而邦的君主则称为Landesherr。自十三世纪中叶以后,皇帝对于这些邦主实质上已全无撤免权。——日注

[96]玫瑰战争是发生于十五世纪中叶(1455—1485)为时长达三十年的英国皇室家族间的战争。英王爱德华三世的后裔兰开斯特家族(Lancaster)与约克家族(York)各以公爵名号、各以佣兵互相征战以争夺英国王位,前者以红玫瑰为标记,后者以白玫瑰为标记,故称为玫瑰战争(Wars of Roses),也是佣兵骚扰的最盛期。在战争期间,国会成了党派工具,政府也不断易手,甚至发生叔侄骨肉相残之事(约克家族的爱德华五世及其弟被其叔父摄政王理查囚于伦敦塔后遇害),理查于1485年阵亡于波斯渥滋战场,玫瑰战争终告落幕。兰开斯特家族中的亨利·都铎(Henry Tudor)被找来当新领袖,在国会的拥护下成为英王亨利七世,开始英国史上著名的都铎王朝。——中注

[97]“宫宰”一职为梅罗琳王朝所设,卡罗琳王朝并未设置此职。梅罗琳王朝于751年被其宫宰家(Arnulfinger家)的矮子丕平(Pepin The Short,741—768)所废,并创立卡罗琳王朝。所以,本文中所谓der Karolingische Hausmeier(卡罗琳王朝的宫宰),应被理解为“梅罗琳王朝时代掌握于卡罗琳家(Arnulfinger家)的宫宰职”。

矮子丕平的祖父海利斯多丕平(Pepin of Heristal)于Testry一战(687)胜利〔击败其他宫宰〕后,宫宰职即由这一家所世袭,然而也未能免于继承分割的命运。——日注

[98]“帝”于殷代是用来指称天上之至上神的用语,“皇”则是周代形容其祖先之德的充盈浩大,故而“皇帝”的称号本身即指示高度的巫术性权威。——日注

[99]哈里发为“阿拉之使徒的后继者”之意,伊斯兰教教团(国家)之最高权威者的尊称。本来兼备世俗与宗教两方面的权威,苏丹原本意指“极大的神权专制君主”,后来则为“哈里发所委托的、非宗教的国权所有者”,换言之,转变为帝国统治之世俗的权威者之意。哈里发与苏丹之分权制成立后,苏丹的地位落入阿拉伯人之外的伊朗人与土耳其人手中,哈里发完全丧失其世俗的专制君主制的支配权。——日注

[100]早在公元前第二世纪末期,罗马人称做西恩布里(Cimbri)和条顿(Teutones)的两支日耳曼人,似乎就已出现在历史舞台上了,并且也对罗马从事侵略。日耳曼人据推测是发源于波罗的海沿岸,虽然他们有好几世纪以来一直侵犯罗马的欧洲边境,但他们通常被阻于莱茵河和多瑙河线上,到公元四世纪时,他们终于击破此一防线。例如东哥德人向东推进占据现今的罗马尼亚和南俄罗斯(乌克兰),比利吉人(Belgae)则西进与塞尔特人混合,此一名称现仍存在比利时(Belgium)这个称呼中。西哥德人则越过阿尔卑斯山进入高卢,从西罗马皇帝手中获赐高卢的亚奎丹(Aguitaine,约在罗亚尔河与加伦河之间),并兼并西班牙,建土鲁斯王国,是罗马在帝国之内对蛮族一连串“赐地”(Concessions)的先例。许许多多诸如此类的“赐地”成为中古和近代早期历史的疆土单元,而且其中有一些成为现代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s)。——中注

[101]“当一个团体(Verband)之被制定的秩序,在一可确认的有效范围内,得以(相对而言)有效地被强行于一切依一定标志而可确认的行为上时,这样的团体即称为Anstalt。”Anstalt英译为强制性组织或机构pulsory organization or association)。——中注

典型的Anstalt为国家。国家之“被制定的秩序”即国家法,在“可确认的有效范围内”原则上即国家领土的内部,对于“一切依一定标志而可确认的行为”诸如法律契约、犯罪等成为法律规范对象的一切行为,皆相对的有效通用。只是,此一国家法并非基于全体同意而成立,此即韦伯用被“强行”(oktroyieren)一字的用意。总之“……并非基于所有参与者个人的、自由的合意而成立的秩序,是皆被强行的(oktroyiero)秩序。因此“多数决”即为其例,少数者〔要违反本意〕服从之”。——日注

[102]vius Valerius Constantinus(274—337),罗马皇帝(306—337年在位)。313年发布“米兰敕令”,认可宗教自由,公开承认基督教。主宰尼卡伊亚(Nicaea)大公会议,解决亚利乌斯派与阿塔那西乌斯派的论争,防止基督教会的分裂。此外,于332年发布君士坦丁土地系缚法,完成专君制的经济体制。——日注

[103]相对于地方性的宗教会议,由全基督教世界的高级圣职者(枢机主教、主教、神学者等)相聚召开的宗教会议特称为“大公会议”(concilium)或“普遍大公会议”(concilium oecumenicum)。具召集权者,现今为罗马教皇,在古代则未必如此。——日注

[104]在西罗马帝国的地方行政里,各地设置城市,以此城市为中心的周边农村地方编成一“城市区”,通过城市的自治而运行各城市区的行政。——日注

[105]整个Grundherrschaft或Gutsherrscheft的地带若未被编入地方公共团体而具有独立的行政地位时,一般称此地带为Gutsbezirk。特别是易北河东岸地方的Gutsherrschaft之具有公法性格的地区,称为Gutsbezirk,在其中,此一地区的所有者(Gutsbesitzer)与地方公共团体具有相同的权利与义务。根据1927年12月27日的法律,Gutsbezirk原则上被废止。——日注

[106]罗马的地方城市之参事会议员称为decuriones。在五年一次的户口调查(census)中,由符合门第、财产、年龄等方面的条件的人当中选取任命任期终身,员数依城市大小而异。参事会原来是城市官员的咨询机构,后来由于人民大会衰退,才取代人民大会为议决机关,进而占有城市(区)之自治行政的中心地位。不过另一方面,参事会也要负担租税征收的责任,若有纳税额不足的事情发生时,参事会有义务要填补不足额。因此,担任参事会议员必须要拥有相当的资产,故而由地方贵族(望族)来就任。然而到了罗马晚期,随此地位而来的种种负担增大,规避就任此一地位的倾向也就显著起来。——日注

[107]管区长(Kreisdirektor)之被称为郡守(Landrat)是自1702年起才开始,之后其权限逐渐扩大,成为管区(Kreis)襄的国家行政长官兼管区之自治行政的指导员。Landrat必须是其管区内的土地所有者的原则,自1919年渐被废止。关于郡守的任命,望族(St?nde)具有推荐权,自1872年后,此项推荐权则转由管区会议(Kreistag)行使。——日注

[108]此乃十三世纪左右法国的谚语。事实上,当时尚存在着“无领主的土地”,亦即所谓自由领地(alleu),此一谚语意味着要求将此种土地视为不合原则的例外之物。——中注

[109]此为“治安长官”(justice of the peace)的前身。其起源可追溯到十二世纪末,而被组织化成为一种制度则要到爱德华三世(1327—1377)的时代。justice of the peace这个名称之正式出现始自1361年,其后逐渐地取代了conservator of the peace一称。——日注

[110]lord lieutenant一职是于十六世纪前半叶亨利八世时代起才设置的。原来是郡的首席武官,亦有同时兼任首席治安长官(custos rotulorum)的例子。在后者的资格上,拥有关于治安长官之任命的推荐权,及治安长官之僚属(治安书记,clerk of the peace)的任命权。——日注

[111]指在西敏寺宫殿里的“星室”(star chamber)所召开的特别刑事法庭,“星室法庭”(court of star chamber)之名即由此而来。“星室”之名于十四世纪末左右方始出现,国王的顾问官群集星室,审理一般法院无法公平裁决的高身份者之刑事案件。其后,根据亨利七世于1487年所订定的法律,其组织与权限有了明确的规定。不过,此一法院成为真正独立的机关,始自亨利八世时代的1540年左右。星法院被赋予审理违反国王诏书(promation)的裁判权,此乃在优越普通法庭权限的做法下扩张其管辖权,并被利用来处罚国王的政治反对者,成为英国绝对君主制的专制支配工具。于1641年为“长期议会”所废止。——日注

[112]这是王室法庭对下级法庭所发出的令状,命令下级法庭将其所审理的案件记录移送上来。治安长官的法庭毕竟仍从属于王室法庭,王室法庭得以依此令状让前者的案件移送上来再度审查。所谓大权令状(prerogative writ),即因此一令状之布达乃是依据自由裁量而行使之故。——日注

[113]custos rotulorum为rotulus(卷宗、记录)的保管者之意,指川郡里的治安长官法庭之记录的保管者。虽然是由国王来</a>任命,但原则上是由lord lieutenant(参见注110)来担任。custos rotulorum也就是郡内的治安长官中的首席。实际上,保管记录的当然是治安书记。——日注

[114]治安长官的法庭有“四季法庭”与“小治安法庭”(petty sessions)两种。四季法庭之名源自于1388年的制定法中有“治安长官至少在一年四季的每一季里要召开庭会”的规定。此一法庭至十八世纪为止握有有关死刑案件的审判权及由小治安法庭而来的控诉事件的管辖权。在其中,有大陪审的召集、起诉的进行,并依此直接审讯被起诉者。小治安法庭则可进行无陪审的裁判、担当较轻微的案件。两种法庭皆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法官所组成。——日注

[115]这是治安长官任命书mission of the peace)中的用语。其中指示:为进行审判之故,被任命的治安长官之中的(quorum〔他们之中的〕)特定一人或数人,无论如何必须参加审判。——日注

[116]劳德为英格兰的圣职者。查理一世即位后即重用之,协助国工与国会斗争。1633年任坎特伯利大监督,为确保英国国教会的统一而采取极为严厉的统制,在苏格兰强行国教主义失败后,遭受长期议会的弹劾,于1645年被处死。他的教会政策之不宽容与褊狭,必须为清教徒革命的爆发负很大的责任。——日注

[117]popolo grasso为市民中富裕的大企业家阶层之谓,相对于此的是由手工业者所形成的下层市民层,称为popolo minuto。——日注

[118]Peter Ⅰ(1672—1725),俄国皇帝(1682—1725年在位),亦为俄国之欧洲文化的导入者,建置以官僚制、常备军、农奴制为基础的绝对专制政体,为谋求出海口而采取对外扩张政策,并使俄国挤入欧洲强国之列而著名。Catherine Ⅱ(1729—1796),俄国女皇(1762—1796年在位)。典型的启蒙专制君主,因与伏尔泰文书交往且与狄德罗(Denis Diderot,1713—1784)往来而闻名。起初意图改革农奴制,但受挫于贵族的反对。后来转变改革的方针,反过来于1785年授予贵族“特许权状”,免除他们的勤务、税金、体罚等,承认其保有农奴的独占权及地方自治的参与权,亦即,以提携贵族来改革国家制度。至其晚年,法国大革命爆发,更加强了她在这方向改革。从彼得一世至叶卡捷琳娜二世,虽是俄国绝对君权的时代,但俄主经常提携贵族(本文后面提到的“宫廷”贵族或“职务贵族”,亦即Dworjanstwo),因而致使这个时代成为贵族帝国的黄金时代,另一方面,亦为农奴制发展的最盛期。这样的体制,在继叶卡捷琳娜之后的保罗一世(Paul Ⅰ,1796—1801年在位)时代开始崩解。——日注

[119]握有自己的田园的农民。他们之中就任国王勤务的,也不在少数,不过彼得大帝并不将他们列入贵族身份,只算为农民身份。若拥有由祖先继承而来的农奴时,也准许他们保有农奴。——日注

[120]这是指就任官职并非基于个人的能力,而是以位阶(mjesto,情况、地位)为基准,故称为Mjestnitschestwo,于1682年时为Fyodor Ⅲ所废止。——日注

[121]pomjestje是自沙皇为始下至公侯、教会、修道院等,对于出仕于自己的贵族、特别是Dworjanin(职务贵族,总称为Dworjanstwo)所授予的土地,以代偿其文武勤务。相对于被称为wotschina的自有世袭土地。相应于职务位阶(pomestu slushby)而被给予土地即称为pomjestje。据说此语之出现于文献上始于1382年,不过此一制度之普遍实施则始于伊凡三世(1462—1505年在位)时代以后。皇帝依此创出被称为Dworjanstwo的新兴职务贵族阶层,在他们的支持下抑制旧有的公侯与贵族,树立专制君主体制;此一政策与中世纪日耳曼诸皇帝所采取的Ministerialenpolitik相近似。服务采邑原来只限于就任职务时才被授予,其后逐渐成为可买卖与遗赠的,类似wotschina。职务贵族在十六世纪后半叶已成为莫斯科大公国最有力的社会阶层,进入十七世纪后势力更进一步坐大。在此世纪里,初期由于内乱而给予旧贵族势力最后的一击,再加上农民叛乱的失败,农奴制度遂确立不移。此种以农奴制的服务采邑为基盘的职务贵族的支配,一直延续到叶卡捷琳娜二世的时代。——日注

[122]wotschina,见前注。Allod,alodis一字原来意指“继承的财产”,复转而为相对于买来的财产,而是“咱祖先继承而来的财产”之意,到了封建时代更进一步转义为,相对于采邑、原来就是“自己所有的土地”。——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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