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代官僚制的特殊功能模式
近代的官吏制度(Beamtentum)所特有的功能模式如下:
Ⅰ. 原则之一:各部门有(通常是)依据规则——法律或行政章程——而来的、明确的“权限”(Kompetenzen)。(1)为了官僚制支配团体之目的所必要的、一般性的活动,被清楚分派为官吏职务。(2)为了执行职务所必要的命令权力,也有明确的分配;附随于命令权力的强制手段(肉体、宗教性或其他),亦受到规则的明确限定。(3)为了规则性与持续性地履行这些职务,并行使相应的权利,有计划地供应所需物资;只有在一般规则下够资格的人才能被任用。
这三个要素,在公法的支配领域即构成官僚制的“官府”(Beh?rde),在私人经济的支配领域即构成官僚制的“经营”(Betrieb)。此一意义上的官僚制,其最成熟发展仅见诸近代国家的政治与教会共同体,在私人经济的领域则仅见诸资本主义之最进步的组织。具有明确权限的、持续性的官厅,在历史上纵或有之,亦属例外。对曾经有过庞大政治组织的古代东方、日耳曼人与蒙古人的征服国家以及许多封建国家而言,这点殆无疑义。在上述这些政治组织里,支配者皆通过个人心腹、共食伙伴(Tischgenossen)、或廷臣来执行最重要的政策。这些人的任务与权力并没有明确限定,而且也只是为了个别的事件暂时赋予的。
Ⅱ. 原则之二为官职层级制(Amtshierarchie)与审级制(Instanzenzug)。有一套明确制定的、官府间上下关系的制度,其间下级官府是在上级的监督之下。此一制度也提供被支配者,遵照既定程序,向相关上级申诉下级单位之决定的可能性。在发展成熟的官僚制里,官职层级是采取“一元制的”支配形式。层级式的审级制原则可见之于国家与教会的组织,亦可见之于所有其他的官僚制组织,例如大政党的组织与私有的大经营,不管它是被称为私人的机构,还是“官府”。
在“权限”的原则完全贯彻的情况下,层级制的从属——至少在公职的范围内——并不意味着,“上级”官府即可直接地将“下级”官府的职责揽到自己手中。通常的情况恰好相反:官职一旦设置,任何的出缺即需有新人递补。
Ⅲ. 近代的职务运作乃是以原本草案形式保留下来的文书档案(Akten),以及由幕僚与各种书记所组成的部门为基础的。任职于一个官府的所有官吏,加上所需的物质设备与文书档案,即构成一个“办公室”(Büro),至于私人的经营则通常被称为“营业所”(Kontor)。
在近代的官府组织里,原则上,办公室是与私宅分开的,而且,官吏的职务活动通常也与其私人生活领域有所区隔。公款、公家设备与官吏的私有财产清楚划分。此一状况不管哪儿都是长期发展的结果,今日则可见之于公家的与私人的经营,甚至私人企业的领导人亦遵守此一原则。营业所与家计、业务函件与私人信函、业务财产与私人财产,基本上都有所区分。近代类型的业务管理愈是彻底实现之处,此一划分就愈清楚,尽管早在中世纪即已有其萌芽。
近代企业者的特征乃是,他以“ 当然,“切事化”与“专业化”并不一定就等于一般的、抽象的规范之支配。即使是近代的司法也并不就是如此。“法律无漏洞”的观念,众所周知,已受到激烈的攻击。法官最好就像个自动机器,从上面投入案件资料与费用,它就会从下面吐出判决、并机械式地从法条读出判决理由——这样的观念已被极力非难。此种非难或许是因为,司法的彻底官僚化正意味着近似上述类型的审判方式。准此,即使是在法发现的领域内,官僚制的法官在某些地方仍直接被立法者束缚于“个性化的”方式上。
因为,在行政活动原本的领域里,换言之,亦即不属于法创造(立法)与法发现(裁判)的、一切国家的活动,我们已习于要求个人领域之自由与支配。一般性的规范对行政官僚之积极与“创造性的”活动——绝不该被制约的——主要扮演了一个消极的角色、一种障碍。关于这个论题的意义,此处可以暂时搁下不论。决定性的关键仍在于:这个拥有“自由”创造力的行政(以及或者是司法裁判),并不会形成一个受个人之喜好与评价所操纵的、自由、恣意的行动与自由裁量的王国,就如我们可见之于前官僚制的各种类型的行政状况一样。理性地追求与献身于“切事化”的目标,以及接受此一目标的支配,永远是官僚行动的准则。官僚之接受近代特有的、严格“切事化”的“国家理性”(raison d''état)观念——视之为其在国家行政领域内之行为的最高与最根本的准则——的“创造性”的自由裁量,之所以被视为最神圣,正是由于上述这样的观点。当然,官僚制为了维持其自身在国内的权力(以及通过国家而与他国相对应)所具备的正确的本能,是与上述抽象的、“切事化的”观念之神圣化,融合无间的。在大多数的情况下,由于官僚制自身对权力的关怀,才会赋予上述略嫌模糊的理想一个具体可资利用的内涵;碰到尚有疑义的场合,永远是以这种权力的关怀作为取舍的依据。此处我们无法再详论。对我们而言,唯一的关键乃在于,纯正的官僚制行政之任何行动的背后、原则上都会有一套可以理性争论的“理由”体系——换言之,或者是在某种规范之下的前提条件,或者是对目的与手段的一种考量。
就此而言,对“民主”潮流——此一潮流意味着尽可能的缩小“支配”——的态度必然是含混不清的。“权利平等”以及法律保障以防止统治者恣意而行,这些要求都得落实到一个形式的与理性的“客观性”的行政,而排斥以往家产制支配下、以恩惠为依归的个人的自由裁量。然而,一旦在某些个别的问题上,群众受到某种“精神”——且别提其他的冲动——的驱使,针对具体的问题与具体的人提出实质“公道”的要求,即不可避免地会与官僚行政之形式主义、束缚于规则及冷酷的“就事论事</a>”发生冲突。感性在此不得不拒斥理性的要求。
无产者大众从这种基于“资产阶级”之利益而来的、形式的“权利平等”及“可计算的”司法与行政中,尤其是一无所获。在他们看来,法律与行政自然是该为均平他们与有产者阶级之间的、经济及社会生活的机会而服务的。然而,法律与行政只有在具有一种非形式的、基于实质内容之“伦理的”(“卡地裁判”)性格时,才能执行此种任务。不管哪种类型的“群众审判”(通常不管理性的“理由”与“规范”),乃至于所谓“舆论”(亦即在大民主制的条件下,源自非理性之“感情”的共同体行为,通常都是由政党领袖或新闻界一手导演与操纵的)对行政的强烈影响,都不免会妨碍司法与行政的合理运行,其程度之强烈(有时则更甚),正如以往在“绝对”君主指导下的“王室裁判”(Kabtsjustiz)。
5. 行政手段的集中
官僚制结构的发展,通常是伴随着物质经营手段之集中于支配者手中而进行的。此种现象,最熟悉且最典型的例子可见之于私人的、资本主义大企业的发展。资本主义大企业的基本特质,亦于此一过程中突显无遗。同样的过程亦可见诸公家组织。
在官僚指挥下的(埃及)法老的军队、罗马共和晚期与帝制时期的军队,以及(尤其是)近代军事国家的军队,其特色在于一切的装备与给养皆来自支配者的仓库。这点恰与农业部落的人民军、古代城市的市民军、中世纪初期城市的民兵以及所有的封建军队形成对比:后者通常是由有从军义务者自行武装与自备给养的。现代的战争是个机械的战争,这使得装备与给养的集中化成为技术上必要的条件,就像在机械支配下的工业促成了经营手段(生产与管理)的集中化。然而,在历史上由支配者装备及给养的官僚制军队之所以出现,主要是因为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导致经济上有自行武装能力的市民层(绝对或相对的)减少,以致其数目不足以提供(就国家所需要而言)必要的兵力。大规模的领土国家为了维持其治安以及进行远距离(特别是海外)的战争,都必须要有一支职业常备军,而只有官僚制的结构,才能适合这样的一支军队。再者,特殊的军事纪律与技术的训练——至少就近代的水准而言——通常也只有在官僚制的军队中,才能完整地实施。
在历史上,军队的官僚化不管哪儿都是伴随着兵役从有产者肩上转移到无产者的过程而出现的(在此之前,服兵役一向是有产者的一种荣誉的特权)。例如,共和制晚期及帝制时期罗马将军的军队里,以及一直到十九世纪为止的近代军队里,都有本国的无产者负担兵役;兵役负担也可能转移到非本国人的无产者肩上,各个时代皆有的雇佣兵即为一例。此一转变过程基本上是与物质及精神文化的提升并肩而行的;随着人口密度的增加,以及由此而来的、经济活动之密集度与紧张性的日增,营利阶层愈来愈“无余暇”为战争目的服务。告别激烈的意识形态昂扬的时期,拥有精致文化生活——特别是都市——的有产阶级,一般而言愈不适合(同时也没兴趣)从事普通士兵的粗野的军事活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乡村的有产阶级似乎较适合(也比较有意愿)成为一个职业军官。存在于都市与乡村有产阶级间的此一差异,只有当战争的经营日益机械化、而要求领导人才皆具有“技师”的资格时,才可能泯除。
战争经营之官僚化,也可以像任何其他产业一样,以私人资本主义的形态来进行。实际上,佣兵——尤其是一直到十九世纪初期为止西方世界的佣兵——通常都是以私人资本主义的方式来招募及管理的。三十年战争时(1618—1648),布兰登堡的士兵基本上还是其职业之物质手段——武器、马匹与服装——的所有者。虽然国家的确已经以商人“承包”的方式提供这些物资。稍后,在普鲁士的常备军里,队长则为战争之物质手段的所有者,一直要到蒂尔西特(Tilsit)和约后[24],战争的经营手段才完全集中到国家的手中。也只有在这以后,士兵才普遍有规格化的制服。在此之前,除了某些个别的部队会有国王“颁赐”的制服外(1620年首次颁给禁卫军,腓特烈二世亦有同样措施[25]),士兵的服装主要是由联队长自行决定的。
像“联队”(Regiment)、“大队”(Bataillon)这样的名词,在十八世纪时的概念是大不同于今日的。只有“大队”是个战术单位(今日两者皆为战术单位),至于“联队”则是由联队长以“企业者”的身份所创造出来的一个经济的经营单位。“半官方的”海战企业(例如热那亚的Maone[26])以及军队的招募,可说是具备显著官僚制结构的、最早的私人资本主义的“大企业”。就此而言,这个企业的“国营化”倒是可从铁路的国营化——铁路从一开始就是由国家控制的——找到其近代的、相似的例子。
其他领域的行政官僚化,跟军队组织一样,也是伴随着经营手段的集中化。以往总督与太守的行政,就像官职承包者、买官者以及(尤其是)封建家臣的行政一样,物质的经营手段是完全分散的。各地区的需求、包括军队以及下层官僚的费用,通常都由当地的收入来支付,有剩余时才上缴中央。受封的官吏完全以自己财源来支付行政。相反的,官僚制国家将所有行政费用都编入预算,并提供下级机构所需的、经常的经营手段(经常费),这些经费的使用也受到国家的节制。对于行政的“经济性”而言,这种方式的意义,正如大规模集中化的资本主义经营一样。
在科学研究与教育的领域里,大学之常设“研究所”——吉森大学(Giessen)的利比希(Liebig)实验室可说是此种大经营的最早例子[27]——的官僚化,同样也是一个对物质之经营手段的需求日渐增加的函数。在官僚制下,国家将特权(亦即物质之经营手段的集中)交给研究或教学机构的一个领导人,以此,研究者与教员遂与其“生产工具”分离,就像资本主义经营里,劳动者与其生产工具分离一样。
尽管拥有无可置疑的技术优越性,官僚制不管在哪儿都还是个较晚起的现象。主要是因为有许多障碍,而只有在某些特定的社会与政治的条件下,这些障碍才会消失。
6. 社会差异的齐平化
官僚制组织之取得支配权力,通常是基于经济与社会差异之(至少)相对的齐平化;这种齐平化的重要性在于:经济与社会的差异,就行政功能之担当而言,是有其意义的。
官僚制乃是近代大众民主制(Massendemokratie)之必然的伴随物,而与小单位同质性团体之民主制自治行政截然有别。之所以如此,乃是由于官僚制特有的原则:基于抽象规则的支配权行使。而支配权的行使之必须基于抽象的规则,乃是因为对“权利平等”(不管是就人或职务而论)的要求——换言之,即对“特权”的憎恶,以及原则上反对以“个案处理”的方式来办事。此一(遵守抽象规则的)原则同样也来自官僚制之得以成立的社会前提条件。任何一个庞大社会团体之非官僚制行政,都以某种方式奠基于下述事实:此即,既存之社会的、物质的、或荣誉性的特权与位阶,都结合于行政机能与行政义务。这点通常即意味着:将(每种行政活动都会赋予其担纲者的)地位,直接或间接地作经济性或“社会性”的利用,乃是对其承担行政职务的一种报偿。
准此,在国家行政范围内的官僚化与民主化,通常也意味着国库现金支出的增加,虽然一般而言,官僚制行政本质上要比其他形态的行政来得更“经济”。东普鲁士地区一直到最近为止,几乎所有的地方行政与司法初审权都委托给当地的领主,(至少)从国库立场看来,这是履行行政需要的、最省钱的办法。英国治安长官(Justice of Peace)的行政也一样[28]。
大众民主制将行政之封建的、家产制的以及——至少是企图——金权政治的特权一扫而空,因此也不得不以支薪的职业劳动者来取代相沿成习的、兼职性的望族行政。不仅国家的组织如此。民主制的大众政党,其党组织之所以完全摆脱传统的、基于个人关系与个人威望的望族支配,绝非偶然。这种奠基于个人的结构仍存在于许多旧的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政党,然而民主制的大众政党却是个在党官、专业性的党书记与工会书记等领导下的官僚制组织。这样的政党可见之于德国的社会民主党、农民运动;英国最早则可见之于自1870年以来,从伯明翰(Birmingham)一地发展开来的、葛莱斯顿(W.E. dstone)[29]与张伯伦(J. Chambein)[30]的小组民主制(Caucusdemokratie)[31]以及杰克逊(A. Jackson)[32]以后的美国的两大政党。然而在法国,想在选举制的基础上——此一方式必然会迫使政党组织严密化——组织一个纪律严明的政党的企图,皆告失败。主要成因乃在于,地方望族阶层对政党官僚化的抗拒。若非他们的抗拒,政党组织的严密化势必导致官僚化的现象,而此一官僚化现象势必席卷全国、并瓦解望族的影响力。单只基于票数计算的、任何简单的选举技术的进步,例如比例代表制,都意味着一个严密的、超地方性的政党官僚组织的出现,随之而来的则为日渐增强的、政党官僚制与纪律的支配力,以及地方望族阶层的被排除——至少就大国而言是如此。
就法国、北美与今日的英国而言,国家行政本身的官僚化,显然是伴随着民主制的发展而来的。当然,我们得留意,“民主化”一词极易被误解。在一个较大的团体中,所谓的“人民”(Demos)——亦即无组织的群众——从来就未曾“支配”过,毋宁说是被支配的。有所改变的仅只是行政领袖的选拔方式,以及“人民”——正确地说应该是他们之中的一群人——可以借着“舆论”、对行政活动的内容与方向发挥影响力。在此意义上的“民主化”,并不一定就意味着被支配者得以扩大对行政事务的积极参与,这也许是民主化的结果,但并不一定皆如此。
在此我们必须清楚地提醒读者,源自被支配者之对“权利平等”之要求而来的、民主制的政治观念,尚包含有下述诸要求:(a)防止官僚发展为一个封闭性的“官僚身份团体”,以使官职可对所有人开放。(b)尽可能缩小官僚的支配权力,以便(在可行范围内)尽量扩大“舆论”的影响力。准此,只要有可能,政治民主制即会尽量以选举、罢免等方式缩短官职的任期,并设法消除对候选人专门资格的限制。只是如此一来,民主制又不免会与官僚制的趋势产生冲突,而官僚化的现象却正是民主制对望族支配斗争的结果。因此,如果我们所理解的“民主化”一词,仅意指尽量缩小“职业官僚”的支配权力,以确保“人民”——实际上乃是各个“人民”政党的领袖——之最大可能的“直接”支配,那么,这个名词在此(官僚制成立的)问题上是不适用的。决定性的关键尤其在于面对官僚制组织之支配团体的、被支配团体的齐平化。在此情况下,支配团体——不管是事实还是形式上——都可能拥有完全专制的地位。
在俄国,由于“品位制度”(Mjestnitschestwo)的实施所导致的、旧领主贵族地位之崩溃[33],以及其所导致的、旧贵族与官职贵族的融合,乃是官僚制发展过程中特有的过渡现象。在中国,根据通过的科考次数来决定位阶与官职资格,也有类似的意义,只是(至少在理论上)比俄国推行得更彻底。在法国,大革命以及(更决定性的)拿破仑的统治,使得官僚制据有绝对的优势。在天主教会,首先是封建势力、接着是一切独立的地方势力都被铲除。此一过程始于格列高利七世(Gregory Ⅶ)[34],经特伦特大公会议与梵蒂冈大公会议[35],而在庇护十世时(Pius Ⅹ)告一段落[36]。这些地方势力就这样被转化为纯粹执行罗马教廷权威的公务员,而形式上原本完全居于从属性的助理司祭(Kaplàn),在此过程中不断扩大其实际影响力(此一过程基本上乃根植于天主教会之政治性党派组织)[37]。这个过程因此也意味着官僚制的进展,以及“消极的”民主化——亦即被支配者之齐平化——的过程。自备武装的望族军队之为官僚制军队所取代,以及封建国家或望族的共和制之为绝对集权的军事王权所取代,也同样意味着“消极的”民主化过程。即使是埃及的国家发展,尽管有许多特殊的地方,原则上亦如此。罗马帝制时期,各省份行政的官僚化(例如在税收的领域),是与排除(在共和制时代拥有绝大势力的)资本家阶级的金权政治并肩而行的,古代的资本主义也因此宣告终结。
在此一“民主化”发展过程中,显然都会有某种经济因素的介入。我们经常可在此一发展的基部上发现一个新的、经济性制约的阶级产生,不管此一阶级的性格是金权的、小市民的、抑或是无产阶级的;这个阶级会求助于一个政治势力(当然也可能唤起一个新的政治势力、或使某个旧势力复苏)——不管此一势力是正当性的、抑或是恺撒型的——以获取经济或社会的利益。另一方面,此一过程也有可能(历史上亦有其实例)是“由上面”所主导的,主导者带有纯粹政治的性质,由政治——特别是外交——情势汲取利益。此一领导人利用经济与社会的对立,以及阶级的利害关系,纯粹只为获得一己之权力,为此目的而打破对立的阶级间——经常是不稳定——的均衡状态,将其潜在的利害冲突转化为斗争。这个现象不太容易用</a>一般性的陈述来涵盖。
受经济影响力所驱动的此一过程,其程度与方向变化多端,政治权力关系介入影响的方式亦如此。在古希腊,朝向训练有素的重装步兵战斗编制的转化,以及稍后在雅典海军重要性的增加,为担负起军事责任的阶层之掌握政治权力,奠定下基础。然而在罗马,同样的发展对官职贵族之望族支配的冲击,只不过是表面上且暂时性的。最后,近代的国民军队,虽然的确也经常是用来瓦解望族势力的一个手段,本身却绝对谈不上是个促成积极民主化的杠杆,宁说还只是个消极民主化的工具。值得注意的是,导致此一差异的一个因素乃在于,近代的军队得依赖官僚制来提供其所需,而古代的市民军队则在经济上立足于自行武装的基础上。
官僚制构造的拓展,乃基于其“技术的”优越性。结果正如同在“技艺”的领域一样,我们发现只要是原有的结构形态能(以自己的方式)发展出高度的技术并能在功能上特别圆满地适应当下需求之处,官僚制构造的拓展即显得最为缓慢。英国的望族行政即为一例,英国因此也是所有国家中最迟屈服于官僚化的,甚至可以说,一直到现在也只有部分是如此。这跟某些已(投入大量固定资本而)有高度发展的瓦斯照明系统与蒸汽火车路线的地区,对电气化的发展所造成的障碍、要比全新开发的地区来得更为强烈的情况,是一样的。
四、官僚制机构的永续性
官僚制一旦确立,即为社会组织中最难摧毁的一种。官僚制乃是将“共同体行动”(Gemeinschaftshandeln)转化为理性且秩序井然的“结合体行动”(Gesellschaftshandeln)的特殊手段。以此,作为支配关系之“理性组织化”(Vergesellschaftung)的工具,对于控制官僚制机构的人而言,官僚制一直都是种无可匹敌的权力手段。在同样的情况里,有计划组织与指导的行动(“结合体行动”)要优于任何类型的、与其相对抗的“群众行动”(Massenhandeln)或“共同体行动”。只要行政管理已彻底官僚化之处,支配关系的形态实际上即无从摧毁。
个别的官僚是无法脱离其所属的机构的。职业官僚之整个经济生活与意识的存在,牢系于其职务活动,这点恰与“望族”之将行政工作视为一种名誉职与兼差形成对比。在大多数情况里,职业官僚只不过是个不断运转的机构中的小齿轮,遵照指示循一条(基本上已经)固定的道路前进;他被赋予特定的职责,然而此一机构的运转与否,通常皆取决于最高首脑,而与其无关。归根究底,各个官僚事实上乃被嵌入涉及所有官僚的一种共同利害的关系中——亦即此一机构能否继续存在,能否继续行使组织化的支配。另一方面,官僚制机构一旦成立,被支配者即不可能废除或代之以他物,因为此一机构乃是奠基于专门训练、功能专业化、以坚定的态度熟练地应付单一却又有条理地综合起来的职务上。如果此一机构停止运转,或其运转受到外力阻挠,混乱即不可避免,从被支配者中临时找来的代用人员是难以掌握此一混乱局面的。这点不管是对公共行政领域、或私人经济管理而言,都同样正确。大的物质生活命运已日益仰赖私人资本主义之日渐强化的官僚组织之持续且正确的运转,想要排除此种组织的想法,愈来愈只不过是个幻想。
公共与私人经营的一切秩序都日益仰赖“档案”与官僚纪律——也就是在其惯常的活动范围内恪守上下服从的态度。不管档案在实际上有多重要,终究没有官僚“纪律”那么具有决定性。想要借着摧毁公共档案、一举瓦解“既得权利”的基础与“支配”,这种巴枯宁(Bakunin)主义者的天真想法[38],忽视了人类遵守熟悉的规范与行政规则的态度,即使是没有档案也照旧存在的事实。所有被击破或解体的部队之重建,以及所有被革命、恐慌或其他灾难所摧毁的行政秩序之重整,都得有效地诉诸上述这种被制约的态度——同时存在于官僚与被支配者身上、长期培养出来的、对原有秩序的服从。如果此一诉求成功,被干扰的机构即会再度“上档启动”。
官僚制机构一旦成立之后,其客观上的不可或缺性与其特有的“非人格性”(Unpers?nlichkeit)是相互结合的,这点也意味着此一机制——恰与奠基于个人恭顺(Piet?t)之上的封建秩序形成对比——极容易变更效劳的对象,只要那个人能取得控制权。理性组织的官僚系统,即使是在被敌军占领的地区,仍持续运转,唯一要做的事只是更换其最高长官。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其运转与否关乎所有人——甚至包括敌军——的重大利害关系。俾斯麦(Bismarck)在长久掌权期间,已铲除掉所有较具独立性格的政治家,而将其与阁僚的关系转变为一种无条件的、官僚制的从属关系;然而令他惊讶的是,在他退休之后,这些阁僚既不在意、也不泄气,仍然坚守自己职务,整件事就只是官僚机构中某个人物取代了另一个人物,一点也不像离开的人实际上乃是个天才型的支配者、整个官僚机构的创始人。法国自拿破仑 一个发展成熟的官僚制,其权力经常极大,(在正常情况下)甚至可说是凌驾性的。政治的支配者在面对训练有素的官吏时,经常会发觉自己就像个面对着“专家”的“外行人”。不管此一官僚制必须为其服务的“支配者”,是个武装有“立法”“诉诸全民投票”以及撤换官吏等权力的“人民”;是个基于贵族制或“民主制”之原则选举出来、而配备有“不信任投票权”或实际决定权力的议会;是个基于法条或实际上互选产生的贵族合议制;是个全民投票选举的总统,抑或是个“专制”或“立宪”的世袭君主。
每个官僚制内的那些职业性消息灵通人士,都还会借着保密其知识与其意图的手法,进一步扩大原有的优势地位。官僚制行政通常倾向于排斥公开性,尽可能隐密其知识与行动,以逃避批判。普鲁士的教会当局最近正威胁要引用戒律来处分那些牧师,如果他们对教会的非议或忠告被 [4]关于“荣誉法典”,韦伯并未给予直接的说明,然而荣誉的保持,应该不只是习俗上或习律上的义务,而是在伴随着一定的“法的”效果的情况下,才特别使用此语。不过,此处的“法”,不消说,是韦伯定义下的“法”,而不只限于“国家法”。——日注
[5]当官吏个人具有要求保持其所就任之官职的固有权时,吾人称此权力为Recht auf das Amt。其典型为:世袭官职、因官职买卖所获得的官职。此种权力在近代官僚制里,原则上是不被承认的,不过,由于对官吏之“身份保障”的结果,还是产生了类似的现象。——日注
[6]根据基督教教义,七大圣礼中的浸礼、坚信礼、品级礼,都赋予灵魂“不可磨灭的印记”,接受这些圣礼的人将永远保有此一印记,因此这些圣礼只行一次。——中注
[7]古埃及自 [29]William Ewart dstone(1809—1898),英国自由主义政治家。1867年任自由党党魁,自1868年首次组阁以来,历任四届内阁首相。——日注
[30]Joseph Chambein(1836—1914),英国政治家,曾加入葛莱斯顿所组的 [35]罗马天主教前后三次于意大利北部之特伦特召开大公会议:第一次为1545—1547年由保罗三世(Paulus Ⅲ)召集,第二次1551—1552年由朱利乌斯三世(Jurius Ⅲ)召集,第三次1562—1563年由庇护四世(Pius Ⅲ)召集,为的是解决天主教会因宗教改革所引发的混乱状态,并基于教会的自我批判,企图重建与新教对抗的天主教教会。除了采用所谓“特伦特信仰告白”、排斥福音主义、并决定以圣多玛斯哲学(Thomism)为天主教神学的基础外,并编纂“公教要理”“弥撒祭典书”“日课祈祷书”“禁书目录”等,确立圣职者养成制度。此外,终于克服了大公会议首位论,确立了教皇首位权。以此,奠定天主教教会改革(反宗教改革)的基础,完成了天主教会近代的蜕变。
梵蒂冈大公会议于1869年在梵蒂冈召开,1870年停会(正式说来,至今尚未闭幕)。会中议定教皇首位权,宣示教皇无误论的信仰条例,而其意义在于:沿革特伦特大公会议的路线,并给予结论。——日注
[36]Pius Ⅹ(1835—1914),罗马教皇(1903—1914年在位)。在“一切皆于基督里改革”、促成统一等标语下,极力主张教皇对于一切精神生活的权威。严厉反对调和教会与近代文化、放宽学术自由、承认国民之于宗教的个别性等所谓“改革天主教主义”或“近代主义”,并命令圣职者宣誓反近代主义。此外,着手编纂现行的天主教教会法典(Codex Inris Canonici)。——日注
[37]助理司祭一职是在圣堂区很大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任用来协助主任司祭的常设性代理司祭。自中世纪初期以来,即有助理司祭一职,当时是由主任司祭来任免与供养。特伦特大公会议也未对这点有任何改革。不过,自十九世纪初以来,任免权依惯例原则上掌握在主教手中,以至于强化了助理司祭相对于主任司祭的独立性。根据现行的教会法典,助理司祭一职是由主教在征求主任司祭的意见后加以任命(476—477条)。——日注
[38]Mikhail Aleksandrovich Bakunin(1814—1876),俄国思想家,革命的无政府主义之创始者。他认为人的自由可以通过对神与对国家的否定而达成,提倡“自由共同体之自由的结合”的原则,并为此而以暴力的手段来灭绝国家权力,破坏一切的国家与政治机构乃是必要之事:“破坏的热情即创造的热情。”——日注
[39]汉撒同盟代表了工商业者的利益,1909年于柏林组成。他们在帝国议会中对抗支持农业的土地贵族以及支持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者。——中注
[40]“随着纳税者的受保护以及和平秩序的建立,罗马帝国宣告了古代资本主义的死刑……戴克里先所建立的‘赋役制国家’制度下,资本主义找不到可以生根发展的据点,毫无利润可言。官僚制度摧毁了政治及经济动机,因为获得利益的机会已一去不返。资本主义制度的各种形式皆是企图将有产的‘财富’转变成投资性的‘资本’,然而在帝国统治下,整个趋向(正如托勒密王朝)是排除资本以保藏财富。在古代城邦,有产者以矛与盾服务其社稷,现在他们以其财产服务国家,成为国家财政及征敛的保证人……”参见M. Weber, Gesammelte Aufs?tze zur Sozialund Wirtschaftsgeschichte, S.277f.。——中注
[41]这里指的是米歇尔(Robert Michels)这些人。韦伯于1906年11月写信给米歇尔:“不可或缺性在经济进程里一点也算不了什么,对于某一阶级的权力地位与权势机会而言,这点根本不算数。在一个没有‘市民’工作的时代里,奴隶之必要,十倍于,不,千倍于今日的无产阶级。那又怎样?中古的农民、美国南部的黑人,全都是绝对‘不可或缺的’……政治的民主化才是可见的未来或可致力完成的唯一之道……我是无法阻拦你更加执迷,不过我可不能强迫自己这么做。”引自Wolfgang Mommsen, Max Weber und die deutsche Politik, 1890-1920(Tübingen:Mohr, 1959), p.97, 121。——英注
[42]德国的天主教教徒大会创始于1858年,公开在德国大众中(大多为新教徒)讨论教会、政治与社会福利等议题。纳粹时期曾一度中断,1950年再度恢复。——中注
[43]Henri Jean Baptiste Anatloe Leroy-Beaulieu(1842—1912),法国史学家。主要著作为《沙皇帝国与俄罗斯人》(L''empire des Tsars et les Russes, 3 vols., 1897—1898)。——日注
[44]Wilhelm Ⅱ(1859—1941),德意志皇帝(1888—1918年在位)。即位后立即于1889年在内政上(关于鲁尔区罢工事件的处理)与外交上(与俄国重定和约)与俾斯麦起了重大冲突,终于在1890年将俾斯麦免职。韦伯此处所指的是王制立宪制度(monarchic constitutionalism),即俾斯麦献给德意志帝国的政府形式:首相对国王负责,而不是对国会,军队也在国王的控制之下。实际上,此种安排是将非常的权力首先给了俾斯麦,再来是给了普鲁士与帝国的官僚系统,二者皆对立于王室与国会。韦伯曾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写了一系列感性的论文来攻击此一体制,见Economy and Society, Appendix Ⅱ, “Parliament and Government in a Reconstructed Germany”。——中注
[45]德国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战败,德皇威廉二世于1918年11月退位。同年10月,威廉二世一反其本意,任命议会派的代言人马克斯(Prinz Max von Baden)为帝国首相兼普鲁士首相。自10月末至11月,各地叛乱蜂起。马克斯与多数派社会党党魁艾伯特(Friedrich Ebert)计议,为了抑止叛乱,劝请皇帝及皇太子辞位。皇帝尚在踌躇之中,马克斯即于11月9日在未得皇帝承诺的情况下,宣告皇帝退位,并将首相之位让与艾伯特。11月10日皇帝亡命荷兰。皇帝自昔日以来即与议会尖锐对立,并在大战里对军队也未有强力的发言权。——日注
[46]此处日译本(根据德文第四版所译)作“1056年”,即亨利三世去世的一年,其子亨利四世继位,年仅六岁,封建诸侯乘机夺权,王室势力大衰,似乎颇为接近韦伯所叙述的状况。问题是德文本第五版(即中译本所根据的版本)却为“1076年”,即亨利四世与教宗格列高利七世政教冲突最激烈的时期,教宗于此年二月下令开除亨利四世教籍,导致大部分日耳曼贵族皆公开背叛亨利四世,其处境也的确类似1918年成廉二世的情况。孰是孰非恐怕还得靠版本学者的考证。亨利四世被开除教籍后,见大事不妙,亲王卡诺沙(Canossa)乃于次年向教宗请罪,终于挽救了他的政治生命,并于此后数年间逐渐扳回劣势,史称“卡诺沙事件”,对西欧中古史</a>有关键性的影响。——中注
[47]1899年皇帝强烈希望通过的所谓“中部运河”(Mittendkanal)建设法案,遭到帝国议会的否决。反对此一法案的是保守党议员,同时亦为政府官员,因而被称为“运河法案叛逆者”(Kanalrebellen)。顺带一提,此一法案于1901年再度被否决,但自1905年以降逐渐被部分地通过,至1938年运河终于完成。——日注
[48]法国的Conseil d''Etat是由五六名具有ministre d''Etat称号的大臣所组成的国王亲信会议。外交与海陆军二大臣及财务总监为此会议的常任成员,外加两三名大封建领主。实际上参加会议的只有被国王召集来的人,而具有资格却未被召集者,形同被解去职务。在此秘密会议里所商讨的是重要国策,但无议事记录。——日注
[49]英国的Privy Council是官职任免与人数皆由国王任意决定的顾问官(privy councillors)所组成的国王亲信会议。顾问官具有将自己最专长的相关项目向国王进言的义务。随着内阁制度的发展,此项会议渐失其实质意义。——日注
[50]由普鲁士的腓特烈·威廉一世将原来的总战争部(Generalkriegskommissariat)与总财务部(Generalfinanzdirektorium)合并,组成General-Ober-Finanz,Kriegs-und Dom?nendirektorium(即Generaldirektorium的正式名称),是普鲁士有关内政、财务、军事等方面的最高行政机关。
所谓Kabt,原来并非今日所指的“内阁”,而是由国王亲信的人所组成的合议的咨询机关。当时对国王有很强的从属性。此一合议制机关自十七世纪以来即被称之为“内阁”。——日注
[51]Diwan是在苏丹或大宰相(Grosswesir)的主持下所召开的(以前的)土耳其的国务会议。——日注
[52]总理衙门为创设于清咸丰十年的外务机关。统理外交、贸易、关税等内外交涉事务,掌管公使、领事的任命。总理大臣人数不定,由皇帝特任,通过会议来处理事务。光绪二十七年废总理衙门,置外务部。在组织上,最初置总理事务大臣一名,会办大臣二名,左右侍郎各一人,至光绪三十二年有若干改变。——日注
[53]相对于长驻于宫廷的顾问官(wesentliche R?te),住在宫廷外、自己的领地内,每逢特别召集才参加会议的顾问官,称“宫廷外顾问”。近世以来,枢密院会议渐渐转化为具有明确结构的常设性官厅,属于贵族阶层的宫廷外顾问遂被排除,非贵族阶层的顾问官较被乐意任用。——日注
[54]Feldj?ger原来是从事军务的猎师,但在普鲁士约自腓特烈大帝以来,即被运用为军事、外交上的“联络员”“传令”。——日注
[55]在罗马共和国的早期,贵族控制了两个最重要的政府机构——执政官和元老院。在平时,执政官遵循元老院的领导,处理国家的日常事务。一到战时,元老院即经由正式立法方式将他们的权柄转交给一个人,为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此即“坎克推多”(dictator)。元老院大约有三百人,大多从贵族之中选出,所有的执政官在任期之后也都成为元老,而且当政的执政官可以任命其他的元老。理论上,元老院的职责只在于咨询与监督;实际上,享有极大的声望,是对共和国产生极大影响、最著名的纯粹罗马政府制度。——中注
[56]在威尼斯的制度里,我们可见到许多的Rat(合议制机关)。其概况如下:1032年,为了限制总督(Doge)的权力,威尼斯创设了由二名(后为六名)顾问官(consiglieri ducali)所构成的枢密院与元老院(pregadi)。1171年,对东罗马帝国一役惨败之际,成立大评议会(maggior consiglio),掌握了总督和其他官吏的任命权,原有的民会(concione)实质上丧失了势力。评议会议员原来是由选举产生,后来世袭化,成为城市贵族最有力的堡垒。1310年,发生Bonio阴谋事件,威尼斯城又趁此成立十人委员会(consiglio dei dieci)。此一委员会最初是为防止政治阴谋的临时机关,1335年后即恒久化,其权限诸如:监视贵族在政治上的个人态度,必要时推翻大评议会的决议等,担当一种护民官的机能。十人委员会的设置可视为威尼斯国制的完成:位于国会最下层的是大评议会,其上为元老院。元老院是原来的立法机关,握有有关国家一切重要事项的权限。与此并行的是:作为另一机关系统的十人委员会,其权限如前述。在这些合议机构之上,是担任执行的内阁(collegio),位于顶端的是总督及其顾问会议,但总督已无实质的权力。——日注
[57]雅典的Areopagus地位相当于罗马的元老院。在君主政体时代,它原本应该是作为君主之咨询机构的长老会议,但自贵族制时代以后,曾任执政官(Archon)之职的名门出身者即为此一会议的终身成员,因而成为“拥护国制者”之保守派的大本营。到公元前462年,Ephialtes在伯里克利等人的协助下,攻击此一议会,并将权力转移到五百人评议会、人民法庭及人民大会之中,并且由于公元前五世纪半以后执政官之职按抽签制产生,此一会议连失其权力,打开向民主制转化的大道。——日注
[58]古希腊雅典自从伯里克利(Pericles,c.前440)于公元前429年过世,城邦政治顿失重心,后继诸人无一有其能力及威望,而社会矛盾及外患又日益严重,于是新的领袖崛起。此类新型领袖凭借的并非既有的家世及社会威望,他们了解群众,以直接诉诸民众(经常是在人民大会的场合)的方式,凭个人魅力赢得群众的信任,而取得权力。这些人物被称为demagogue,希腊原文为demagogos,demos即人民之意,agogos则为“领导者”,故中文译为“群众领导者”或“群众煽动家”。——中注
[59]Magistrate一词普通用以指罗马的城市政务官,不过中世纪的城市里,所有行政的会议机关一般也用此一名称。此处,恐怕是后者之意。其实体随时代、城市之不同而异。
decurione是指罗马的地方城市参事会的成员。相当于罗马城里的元老院的元老(senator)。因此,Dekurionenkolleg是指罗马地方城下的参事会。
在中世纪的城市里,若干个oberhof(相对于子城市法庭的母城市法庭之称)称为Sch?ffenkolleg,其成员则称之为Sch?ffen。——日注
[60]在美国,文官的任命从前与其说是以对职务的适格性为标准,倒不如说是以对政党的服务与功绩为标准(spoils system):自1883年以来,渐次改革,现在转变成依公开竞争考试来选任(merit system)。——日注
[61]所谓系谱证明,是指提出系谱,并有二名同身份的证人之证言为基础,证明自己有一定数额(四名、八名,有时是十六名或以上)的祖先是贵族,且其婚姻皆为正规者,以此证明自己的贵族资格。——日注
[62]指的是在出生身份之对等性的基础上所具有的法的同格性。比方可以拒绝比自己身份低下的人成为审讯自己的法官、证人及决斗的对手。有违身份的婚姻不产生完全的效力,此种婚姻所生之子女,没有各种继承权。此一原则,在下层贵族之间较早崩坏,但德意志的高级贵族间,部分至第一次世界大战为止,仍然维持住。——日注
[63]指Stift(亦即主教座圣堂附属委员会、共住圣职者委员会、修道委员会、女子修道委员会等)之会员的资格。必须证明自己有数名(最初八名,后来十六名,有时甚至三十二名)祖先具有贵族资格。——日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