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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共同体关系与结合体关系的类型,及其与经济的关系_社会学的基本概念

作者:韦伯 字数:12608 更新:2025-01-09 12:22:35

一 家共同体

有关共同体的需求满足方式之独特且往往极为错综复杂的影响,不在本章一般性的考察之列,至于具体个案则仅引为例证。

此处,我们所要做的,并不是根据共同体行动的结构、内容与手段来对各种共同体做一番有系统的归类——此乃一般的社会学的课题[1]——而是要对那些在我们看来最为重要的共同体类型做个简要的说明。不过,所要说明的并不是经济与个别的文化内涵(文学、艺术、学术等)的关系,而毋宁只是经济与“社会”的关系——此处,我们所谓的社会是指人类共同体的一般结构形式。因此,惟有当共同体行动的内容与方向足以产生出特殊种类、同时又与经济相关联的结构形式时,方在讨论之列。不过,借此而画出的界线,却又显得弹性相当大;无论如何,我们所在意的不外乎少数几个极为普遍的共同体类型。以下所述只不过是些一般的特性,至于其发展形态,则只有当后面讨论到“支配”的范畴时,才会有较精确的讨论。

在我们今天看来,借着两性的永久共同体关系所建立起来的,父亲、母亲与子女间的关系,似乎特别是“天生自然的”。然而,若将其与经济上的扶养共同体、亦即(至少在概念上有所区别的)整体“家计”分隔开来,那么夫与妻之间纯粹性的关系,以及父亲与子女建立在生理上的关系,是极为不稳定的,会持续多久很令人怀疑。若无父与母之间稳定的扶养共同体存在,就不会有父子关系,即使有这样的共同体存在,父子关系并不必然就更为重要。在奠立于性交基础上的共同体关系里,惟有母亲与子女的关系才是“天生自然的”,因为这是个扶养共同体,会自然而然地持续到子女有能力独自觅食供养自己为止。

其次是兄弟姊妹间的养育共同体(Aufzuchtsgemeischaft)。“共乳伙伴”(homogktes)是对最亲近的亲属的特别称呼[2]。在此,同样的,关键并不在于同母所生这个自然事实,而是在于经济的扶养共同体。无论是何种共同体关系,惟有当“家族”出现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时,才会与性关系和生理关系有所交错。在历史上极为多义的这个概念,只有在个殊意涵被一一解明后方才有用。我们后面再谈。

即使将“母子集团”(母与子)[3]视为在现今意义下最为原始的“家族”共同体形式,但这并不是说、而且也完全不可想象,除了彼此并存的母子集团之外,再也没有他种人群的存在形式。就我们所知,在以母子集团作为“家族形态”普遍占优势之处,通常还可以看到男性的(经济和军事的)共同体关系,以及男性和女性的(性和经济的)共同体关系。不过,“纯粹”的母子集团作为正常的、但显然是次发性的共同体形态出现并不少见,而且正是出现在这样的情况下,亦即:男性的日常存在,首先是为了军事目的,其次是为了其他目的,而被收营归队在“男子集会所”的永久共同体里[4]。此种形态见之于各个不同地区的许多民族,乃是一种军事发展的特殊形态,因而亦即是次发的一种形态。

在概念上,我们不能将“婚姻”当作是父、母、子女间单纯基于性与抚育关系的结合。因为,“婚姻”的概念惟有在上述共同体关系之外还照应到其他关系的情况下,才有定义的可能。无论何处,“婚姻”之所以成为一种社会制度,必然是借着和另外的性关系——不被视为婚姻的性关系——的对照,方始成立。婚姻的存在意味着:(1)违反女方氏族的意愿、或违反已拥有女方的男方氏族的意愿,换言之,违反某个团体的意愿,所成立的关系,是不被容许的,而且有时候会遭到复仇,就像远古时代,女方或男方或男女双方的氏族所采取的态度。此外,特别是(2)惟有特定的、永久的性共同体的子孙,在父母亲的一方(或双方)所属的一个更广泛的经济、政治、宗教或其他方面的共同体里,由于其出身而被视为天生地位同等的团体伙伴(无论此一团体是家族、马克体、氏族、政治团体、身份团体或祭祀团体),反之,其他的性关系之一方的子孙则没有这种待遇。“婚姻”与“非婚姻”的区别,除此之外别无其他意涵,这是要特别注意的。“婚姻关系”有哪些前提条件,哪些圈子的人不能相偕进入妥当的永久共同体里,为了得到妥当性,必须要有哪些氏族或其他团体伙伴的什么同意,又有哪些形式是必须被履行的,所有这些规则,都被认为是神圣的传统,或其他更包含性的团体所制定的秩序。因此,婚姻往往是从这种秩序,而不是单纯的性和抚育共同体,获得其具有世袭权利(Lehen)的特殊资格。关于此种秩序在民族学上有其独特重要性的发展,我们并不打算在此陈述</a>,而仅关心其最为重要的经济层面。

性关系和借着共有双亲或其一方而建立的子女间的关系,惟有在其成为一个特殊的经济团体——家共同体(Hausgemeischaft)——的正常基础时(即使不是惟一的基础),才会对共同体行动的产生有其一般的意义。

家共同体并不是那么自然原始的。其前提并非我们今日所谓的“家”(Haus),而是在某种程度上有计划的农耕收获。在纯粹掠取式的觅食条件下,似乎还没有家共同体存在的情形。不过,即使在农耕技术已有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家共同体也往往只是一种次发性的组合,因其先行阶段,一方面,比起父母、子女、子孙和兄弟姊妹的共同体来,付与氏族和邻人团体等较包容性的共同体更多的权力,另一方面,也给予个人较大的自由度。对于此种推测能够予以指证的事实,特别是在社会分化程度较低的情形下,男性与女性的财货与营求活动通常几乎完全分隔开来,同时,常见的习惯是男性与女性原则上背对背、甚或完全分开来进食,而且,在政治团体里,拥有女性首领的独立女性组织与男性组织相并立。不过,我们可不能就以上种种事实遽下结论,说这可看出个人主义的“原始状态”。因为以上种种情形之所以发生,往往是基于某种军事组织形态,男性在其“兵役其间”必须离家在外,而由女性与母亲来管理家计的一种次发性的状态。此种状态尚可见其残存于斯巴达的家族结构里,其基础即奠定于男性之离家在外和财货的男女分离。

家共同体的规模大小并非普遍一致。然而它却是最为普遍分布的一种“经济共同体”,并且含摄了相当持续且紧密的共同体行动。家共同体是恭顺与权威的原始基础,也是其他许许多多人类共同体的基础。“权威”掌握于(1)身强力壮者,(2)经验丰富者之手,诸如:男人对女人与小孩的权威、有战斗力与劳动力者对无此能力者的权威、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权威、年长者对年少者的权威。“恭顺”是指权威承受者对权威拥有者,以及他们彼此之间的恭顺。由于对祖先的恭顺,家共同体遂走上宗教的关系,由于家产制官吏、扈从、封臣的恭顺,家共同体遂转化为这些原本具有家的性格的种种关系(家产制与封建制)。就经济与人际关系面而言,家共同体在其“纯粹的”——如上所示,或许不一定是“原始的”——特性上,乃是奠基于严格的人际恭顺关系上的一个牢不可破的统一体,对外团结一致,对内则是日用财货之共产主义式的使用——消费共同体(此即家共产主义)。对外团结一致的连带原则,甚至到了中世纪时在定期契约的规制下、采取资本主义企业经营的家共同体里,仍见其纯粹的发展形式,尤其是见之于资本主义最为发达的北部与中部意大利城市里的那些家共同体:举凡家族成员,有时也包括根据契约而被纳入共同体的伙计与学徒,都要对债权人负起财产和人事(有时包括刑事)的连带责任。这就是对近代资本主义的法律形式发展颇为重要的连带责任制——商业公司的拥有者们对公司的负债负有连带责任——的历史起源[5]。

古老的家共同体里,并没有和我们现代的“继承权”相对应的东西。取而代之的,毋宁是个简单的想法:家共同体是“不朽的”。假若有成员因死亡、放逐(由于宗教上罪不可赎的冒渎)、过继到另一个共同体(收养)、解放(“emancipatio”)或自愿退出(如果被允许的话),而离开共同体时,就其“纯粹”型而言,根本再没有要求“持分”的余地。活着离开者,即因其分离之举而放弃其持分,若有死者,仍然存活者的共产经济也就这么持续下去。直到今日,瑞士的“共同耕作制”(Gemeinderschaft)仍然这么运作着[6]。

并非个人(与共同体)的“决算关系”,而是个人尽其所能、取其所需(只要财货供应还够)的家共产主义的根本原则,至今仍为我们所谓“家”(Familie)的家共同体之最为根本的特质,当然多半已缩小到仅限于家庭消费的层面。

以纯粹类型而言,共有居处乃是家共同体的本质。随着成员的增加,引起家共同体的分割和形成别的共同体。不过,为了保持劳动力和产业的完整,采取不分割但将场所分散开来的中间路线,也是有可能的。此种办法的必然结果,是要赋予个个各别家计某些特别权利。这样的一种分解可能导致经营管理方面在法律上的完全分离与独立,然而,一个令人吃惊的大规模家共产主义却也同时能保持下去。尽管家共同体和家权威,就字义的表面上看来,是完全消失了,但其余荫仍在,虽然不过是一种风险与成果的共产主义,亦即仅仅共同承受利润和亏损,至于其他方面则是完全独立的事业经营。此种情形见诸欧洲,尤其是阿尔卑斯山地区,例如瑞士的旅馆经营者家族,同时也发生在其他地方,诸如家族世代相传的大规模世界贸易业者。据我所知,收益上百万的世界贸易家族的情形是:资本大部分(虽非完全)属于许多等级的亲戚,而事业的营运则压倒性地(虽非尽然)掌握在家族成员的手中。个别的经营体在极为不同且不特定的产业线上活动,拥有规模差异相当大的资本与劳动张力,所得收益也极尽不同。虽然如此,所有出现在借贷损益表上的年度利得,扣除了一般的资本利息之后,全都汇集在一起,然后再按照简单得让人吃惊的分配办法(通常是按照人头)重新派分。在此一阶段之所以要维持家共产主义,为的是彼此的经济奥援,换言之,如此则能确保事业间资本需求与资本过剩的均衡,并且借此而减省向外人恳求信用之举。因此,越过借贷损益表,“计算可能性”便戛然而止,惟其仍支配着获取利得的“经营”内部:无论是如何的一个近亲,若无资本而只是个雇员,就不能比其他人拿得更多,因为这牵涉到必须计算的经营成本,若是随意图利某人,必然招致其他人的不满。然而,在借贷损益表之外,有幸可以分一杯羹者就踏入“平等与友爱”的王国了。

二 邻人共同体、经济共同体与社群

家是一种满足一般日用的财货需求与劳动需求的共同体。在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里,遇到紧急的状态、极端的匮乏与危机而有非常需求时,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必须仰赖超越家共同体之上的共同体行动,亦即“邻人”(Nachbarschaft)的援助。所谓“邻人”,我们所指的并不单只是因为农村聚落的邻居关系,而形成的那种“原始的”形式,而是所有因空间上的接近,换言之,基于长期或暂时的居住或停留而形成近邻关系,从而产生出一种长期慢性或昙花一现的共同利害状态。当然,除非进一步有所界定,我们所指的多半是家共同体比邻而居所形成的那种“邻人”。

以此,按聚居方式之不同,“邻人共同体”在表面上看来自然极为形形色色,诸如:散居的农家、村落、城市街坊或“贫民窟”;其呈现出来的共同体行动也因之有极为不同的强度,特别是在现代的城市生活里,共同体行动的强度有时甚至等于零。诚然,现今住在贫民窟里的租屋者之间,仍旧可以看到相互扶助和牺牲奉献的情形,而且其程度足令首次接触到的人咋舌不已,然而,事实清楚显示,不只是电车、火车或旅馆的过客之间,即使是长期赁屋而居的房客之间,都倾向于尽量保持距离的原则——尽管(或者正是因为)身体上是这么接近,而只有在发生共同的危险时,或许才有某种程度的共同体行动可言。为什么这样的事情在现代的生活条件下——而且是基于现代生活而培植出来的“个人体面感”这种特殊性向所造成的结果——特别触目地凸显出来,在此无法多加说明。我们所要确认的毋宁只是:即使连农村聚落里那种稳定的邻人关系,自古以来便显现出同样的分裂性——个别的农夫根本不愿让他人插手自己的事,不管是多么的好意。

因此,“共同体行动”并非通则,而是例外,尽管典型地一再发生。这比起家共同体的共同体行动来,总是不那么密集而且不连贯得多,更别说间或参与共同体行动者的范围是大为不确定的。因为,一般说来,邻人共同体只不过是奠基于实际上持续住得接近这个单纯的事实上。在早期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里,典型的邻人共同体是“村落”,亦即一群紧紧比邻而居的家共同体。不过,邻人性质亦可越过其他(例如政治)架构的固定边界而运作下去。实际上,这意味着急难时的相互依存,特别是在交通并不发达的情况下。邻人是典型的急难救助者,因此,“邻人关系”便成为“兄弟爱”(Brüderlichkeit)——全然冷静且非关感情的、主要是经济伦理意味下的“兄弟爱”——的担纲者。“一如汝之待我,我亦将如此待汝”,这是见诸全世界、全然非感情性的民俗伦理的原始原则,特别是当自身的家共同体在手段方面有所短缺时,在邻人关系的范围内,借着“志愿借贷”(Bittleihe)的方式无偿借予使用工具和无息贷予消费财货,或者在遇到紧急需求时,借着“志愿劳动”的方式提供无偿的劳动援助,换言之,援助给付以相互扶助的形式自邻人关系中生长出来(无息贷款的罗马用语“mutuum”,生动地表现出这点)。因为每个人都可能陷入需要他人援助的困境。若是提供报酬,则出之以宴飨“志愿劳动者”的方式,这是广见于村落里帮助邻人建造住屋的典型方式,譬如在我们(德国)东部也见得到。若是采取交换的方式,那么有效的是“兄弟间不讲价”这句格言,排除了价格决定的理性的“市场原则”。

“邻人关系”并不只行于同等者之间。实际上非常重要的“志愿劳动”不只提供给经济上的穷困者,同时也提供给经济上强而有力者,特别是当收成时节,大土地所有者最为需要这种自愿的劳动力。相对地,大家也希望他们出面代表共同的利益来对抗其他势力的威胁,同时也提供无偿的、或以平常的志愿劳动援助为代价的剩余土地借贷(志愿借贷:“precarium”),还有在饥馑时发放储粮,以及其他慈善的给付。经济的有力者本身,由于不时要仰赖周遭的善意,所以也乐于应允他们。有利于名门望族的这种纯粹习惯性的志愿劳动,在长期的发展过程里,有可能变成支配性庄园经济的泉源,亦即形成一种家产制的支配关系,条件是领主的权力及其对外防卫的不可或缺性升高,并且成功地将(志愿劳动的)“习俗”转化成“法则”。

邻人共同体乃“兄弟爱”的典型坐落点,这并不意味着邻人之间必然保持着“兄弟”关系。相反,当民俗伦理所要求的行为被个人的恩怨或利害冲突打翻时,一旦形成的对立,往往升高到极点并且持续下去,因为对立双方都自觉到这是与民俗伦理所要求的相反而试图自我辩解,并且也由于他们的人际关系实在太紧密与频繁所致。

邻人共同体可能呈现出一种不定型的、参与者流动不居的、因此是“开放的”、间歇性的共同体行动。惟有当“伙伴式的”结合体关系出现时,邻人共同体才会就其范围有个清楚的界限,而这通常发生在邻人关系被结合体化为“经济共同体”或经济规制共同体之时。就我们所熟知的典型方式,是在经济的因素下,造成这样的结果,例如:当牧地与林地狭小时,关于其开发利用的问题,就会采取“伙伴式”的规制方式,换言之,独占性的规制方式。不过,邻人共同体并不必然就是经济共同体或经济规制共同体,倘若果然是,其间的差异程度也极为不同。邻人共同体规制其成员行为的秩序,要不是通过本身的结合体关系来制定(例如“耕作强制”的秩序),就是由外来者(个人或组织)强行制定,通过这外来者将邻人在经济上或政治上加以结合体化(例如出租屋所有者所制定的秩序)。但所有这些并不必然是邻人共同体行动的本质。即使在早期纯粹自足式的家经济的情况下,邻人共同体、政治共同体(特别是村落)的林地开采秩序、经济领域团体(例如马克体)和政治团体等,也不必然是合而为一的,它们彼此之间可能有着非常不同的关联方式。经济领域团体所掌握的范围大小,会根据其所包含的对象而极为不同。耕地、牧地、林地、狩猎地,往往处于完全不同的许多共同体的处分力之下,这些共同体不仅彼此交错,同时也与政治团体相交错。举凡将生计给养的重心置于和平的劳动之处,家共同体即为共同劳动的担纲者,若重心在于借征服而猎取,则政治团体厥为处分力的担纲者,并且,比起草地与耕地来,愈是粗放利用的财货,就愈是如此,譬如较大型共同体的狩猎地与林地。

进而,一般也连同发生以下事态。在极为不同的发展阶段里,拥有土地的个别类型比起需求来变得稀少,因而成为规制土地利用的结合体关系的对象,换言之,当牧草地和可耕地已成为“经济”财时,林地可能还是“自由”财,因此可以规制其利用方式而“占有”之。以此,对于所有这类的土地,极为不同的领域团体便成为占有的主体。

邻人共同体是“社群”(Gemeinde)的原始基础,所谓社群,我们在后面城市类型学当中会加以讨论,究其实,必得与包含多数邻人关系的政治共同体行动有所关联时,方能建构出来。邻人共同体本身也进而能成为政治共同体行动的基础,倘若其支配某个“领域”,如同“村落”那样。再进一步迈向结合体关系时,就可能会将各式各样的活动纳入共同体行动里(从学校教育和宗教任务的履行,到有系统地安置必要的工匠),或者由政治共同体强定为义务。然而,就其一般本质而言,邻人共同体独自特有的共同体行动,不过就是急难时冷静的、经济的“兄弟爱”(及其连带的特殊归结)。

三 家共同体里的性关系

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家共同体——对外“封闭”的、最原始自然的共同体行动。从古老的完全自足的家共产主义出发,典型的发展恰与我们曾经举过的范例相反:先前我们提到,纵使在外表上与家计分离,但仍然保持着损益与共的共同体关系的情形,但典型的情况却是共产主义之内在的松动化,亦即纵使维持着家在外表上的统一性,但共同体内部却走向“闭锁化”。

原本牢不可破的共产主义的家权力,最初走向深度弱化的原因,并不是直接出自经济的动机,而显然是由于家成员对于臣服于共同家权威之下的女性做出排他性的性要求所致。此一发展导致一种极为决疑论式的、但通常又相当严格要求的性关系准则,特别是当其他方面的共同体行动并不是那么理性时。性的权力有时候确实是“共产主义式的”(一夫多妻制)。即使如此,这种一夫多妻的分割权力,在所有已知的事例里,也不过是一种相对的共产主义:由于共同获得一名女子,特定范围内的男人圈子(兄弟或“男子集会所”内的成员)排外性地共同拥有之。

即使是在兄弟姊妹间的性关系被承认为一种制度的情况下,我们都不曾发现任何地方存在着家内部里毫无秩序章法可言的性的乱婚现象。至少,绝无依规范如此的事。相反的,一切资财皆共产的家内,正是共产主义式的性交自由被完全禁断之处。由于子女一同成长而减弱了性的刺激,故而培养出此种可能性与习性。不过,有意识地以之为“规范”而贯彻到底,显然是为了确保团结和家内和平免于渔色斗争。倘若家成员经由“氏族外婚制”(Sippenexogamie)而分属于不同的氏族,那么在氏族外婚制原则下的家内性交是被许可的,然而相关的家成员之间就必须彼此回避,因为相对于氏族外婚制,家外婚制(Hausexogamie)毋宁是更古老的,并且相互并存。家共同体之间,以及经由家共同体分割出来而衍生的氏族共同体之间,借着交换女子的整体安排来实行家外婚制,这或许就是有规制的外婚制之起源。总而言之,即使是氏族结构的血统谱系里并不加以排斥的近亲性交,习惯上仍是不被赞同的(例如排他性的母系外婚制里,和父方的近亲之间)。反之,制度性的兄妹婚和近亲婚,通常仅限于名门望族,特别是王室,目的在于结合家的经济权力手段,以及排除政治的继承者之争,最后,保持血统的纯正;因此,这样的婚姻形态毋宁是后起的。

那么这可说是完全正常的:当一名男子将他掠夺而来的女子带进自己的家共同体,或者,当其手段不足以如此,所以为此女子而进入女方的家共同体时,这名男子即获得对此女子之排他性的性权利。实际上,这种排他性,相对于家权力的专制掌握者而言,往往是十分不可靠的。例如,直到近代,俄国大家族里的公公所能行使的权限,就是众所周知的。尽管如此,家共同体正常说来,仍是在内部分化成各个包含子女在内的长久的性共同体。父母及其子女所组成的共同体,加上私人的仆役,顶多再加上父方或母方的未婚亲戚,构成了我们现今一般家共同体的范围。不过,较早时代的家共同体也绝非一直是大门大户。相反,如果粮食取得方式有必要分散开来,那么通常就必得是小的家计单位。只不过,历史上确实出现过许许多多的“大家族”,尽管是以父母子女关系作为核心基础,但远远涵盖了包括孙子</a>、兄弟、堂表兄弟,甚至非血缘关系者,范围广大到至少现今的文化民族里极少见的程度。此种大家族普遍盛行之处,一则是要用到大量集结的劳动,亦即劳动密集的农业耕作处,另外是为了保有社会——经济的权力地位而必须集结资产,亦即在贵族制与金权制的阶层那里。

撇开性交在家共同体内部很早就被排除这点不谈,性的领域,特别是在其他方面都呈现低度发展的文化里,通过对家权力多所掣肘的社会结构之运作,往往有着特别严格的规制。我们可以说:原则上,正是由此展开了决定性地破除家权力之无所制约性的 [2]在希腊安提阿的法律用语里,homogktes是指“同吸一乳者”。——译注

[3]Muttergruppe,是指将父亲排除在外,子女只与母亲一起生活的群体。——译注

[4]韦伯在其《经济通史》中对“男子集会所”另有如下的描写:除了女子的经济劳动处所,亦即家族共同体之外,还存在着男子集会所。它是由二十五至三十岁的男子,在家庭外的共同居处生活,以此为经营狩猎、魔术及制造武器或其他重要铁器的中心。年轻人常常用共同掠夺的方式来获得妻子,但也有购买的。全体男子恒以年龄分成等级,到达一定年龄后,他们即脱离男子集会所,回到村中移入妻的住所。男子集会所一般也被认为是男子的修业制度,儿童到一定年龄,即离开家庭而受魔术的手术(特别是割礼)及成人礼,进入男子集会所。此种集会所整体而言是一种兵营性质的东西,一种军事制度,它的崩坏,引起了各方面的发展。(参见郑太朴译,《社会经济史》上册,63—64页)另参见本书 [5]关于家共同体与近代公司制度(尤其是股份公司制)的关系,见本章 [11]Otto Friedrich von Gierke(1841—1921),德国法学者,日耳曼主义的代表人物。对德意志固有的团体法有历史和理论上的研究。详见其Das deutsche Genossenschaftsrecht,特别是第一卷。——译注

[12]二者原为区分罗马市民团体的名称。curia原来是祭祀上和行政上的单位,兼具征兵机关等机能,而gens则仅限于贵族的组织。这两种起源相异的组织,随着贵族——平民统合国家的形成,而重新被形式主义地区分为符合国家需求的上下层市民团体(3 tribes→10 curia→诸gens)。另参见《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译注

[13]在韦伯所谓的“社会主义理论”里,亦即主张从乱婚→群婚→母权制→父权制→一夫一妻制的发展阶段学说,主要是以“母权制的普遍性”为假设,而印证此一假设的,就是“被男性化的母权制”(Avunct)这个制度。参见郑太朴译,《社会经济史(上)》,51—53、58—60页。——译注

[14]Digaehe和Binaehe这两种相对反的婚姻形态,是英国有名的人类学家麦克雷南(John F. McLennan,1827—1881)根据Forbes的“Ceylon”一文推衍而得:“在锡兰,有一妻多夫制的高次与低次形态并存。在那儿的婚姻,是根据妻住到夫的家或村落(Deega),或者一夫或多夫住到妻的本家或本家旁边(Beena),区分为两种形态(John F. McLennan,Primitive Marriage,1865,p. 186)。”韦伯依此而作成购买婚的分类:Binaehe是妻家占优位而将夫取纳进来的形态(可能是劳役婚的长期化所致),基本上是母系制与母子集团,Digaehe是夫家占优位而将妻取纳进来的形态,基本上是父系制与父子集团。就本文以下的叙述观之,富裕的家共同体若同时保守住子与女,则这两种婚姻形态便有可能同时并行。——译注

[15]Lewis Henry Morgan(1818—1881),民族学者。对印第安人作科学性研究的第一人,被称为美国的人类学之父,代表作为《古代社会》(1877)。——译注

[16]韦伯曾做过这样的说明:“我们平常用‘Sippe’一词来翻译的共同体,在什么程度上和以下用‘genealogia’一词所称呼者是同一回事,以及,这两者与定住单位和军事单位有着什么样的关系,这是不得不放弃讨论的问题。”(世良晃志郎译,《古日耳曼的社会组织》,46页)——译注

[17]Tausendschaften,Hundertschaften,古日耳曼的军事与审判团体。关于其起源与实际状态,则众说纷纭。——译注

[18]Heinrich Schurtz(1863—1903),德国民族学者,提倡父权说,主要著作为Altersssen und M?nnerbünde(1902)。

[19]在斯巴达,市民皆属于同进每日正餐、名为syssitia的共食伙伴团体。各个syssitia约有十五名会员,会员资格的取得是经由会员的选举而加以认定。为了获得完全的市民权,市民必得成为某个食桌共同体的成员。参见《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译注

[20]杜克—杜克(Duk-Duk)意译为“恐怖行列”,在美拉尼西亚的新不列颠岛与新爱尔兰岛上有名为Duk-Duk的男子结社。男子结社在未开化的社会中是常见的一种只限男性参加的秘密结社,进行的是特殊的祭仪与活动。Duk-Duk应该是此种结社的社神或守护精灵,由他来规制岛上居民的社会生活及维持其间的秩序。参见《宗教社会学》。——译注

[21]这是欧洲移民对南非Caffraria地方土著民族的称呼。——译注

[22]所谓分裂时期(Diadochenzeit)是指亚历山大大帝(前356—前323)死后,其部下大将之间的继承人之争(Diadochen即希腊文的继承人之意)。至公元前301年,终于确定分裂为四个王朝。——译注

[23]这是指在日耳曼的法律中,相应于继承物品的机能而有专归男性继承的遗产(Heergew?te,例如男人的武器要复归封主或家主人)、和专归女性继承的遗产(Gerade,例如衣物、饰品等)及其继承办法。对于遗产的权利,很早便以财产权的方式来表现,尤其是在不动产和动产区分开来的情况下,对于动产的个别所有权,由于更早形成而得以分割继承。——译注

[24]混合耕地制是指在庄园里,领主直营和农民托营的地条互相混合在一起的制度。耕地被分为几个耕作区,农民在这个或那个耕作区里拥有地条。因此,各农民的保有地并不是一块完整的地方,而是相互混杂在一起,边界不过是犁剩的畦,往往要跨越过他人的地条才能到达自己的地条。——译注

[25]Max Sering et al.,Die Vererbung des l?ndlischen Grundbesitzes im K?nigreich Preussen,Berlin,1908.

Ditto,Erbrecht und Agraverfassung in Schleswig-Holstein,Berlin,1908.

[26]日耳曼人的父权并没有罗马那么强。在古代,一旦建立自己独立的世系,便可脱离父权。进入中世纪后,儿子在达到一定年龄时即可诉诸法庭而得到同样的结果,然而,日久生习,人们也就不动声色自然而然地脱离了父权。不过,在南德仍根深蒂固地以这个名称来称呼此一制度。——译注

[27]详见《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译注

[28]所谓特别财产(Sonderverm?gen)是指为特定的目的而集结,但与其所有者的其他财产保持某种独立性的财产,又称为目的财产。其单一性与独立性有种种强弱程度之不同。——译注

[29]Maona为热那亚的殖民地企业和殖民地特权团体所成立的组织(于1346年正式组成)。他们为了获得殖民地的特权而建造舰队远征海外,所需费用则通过股份公司的形态来筹措募集,类似近代荷兰与英国的东印度公司。——译注

[30]此种债权人团体多半被称为Compera,为了确保投下资本可获利息和偿还,而向国家取得租税的征收权。除了征税业务之外,也进而获得诸如贸易、银行等种种特权。是较Maona更早出现的公司形态。——译注

[31]Johann Karl Rodbertus(1805—1875),德国社会思想家、经济学者,国家社会主义的缔造者之一。不只专精于古代史研究,经济理论方面亦甚杰出。其提示出“庄宅”概念的论文为:“Zur Geschichte der r?mische Tribusteuern seit Augustus”,Jahrb. f. National?konomie u. Statistik,IV(1865),p. 343 ff。——译注

[32]狄摩西尼(Demosthenes,前384—前322)虽以雅典的雄辩家而著称,但韦伯所经常引用的是此人之父,以其为商人及作坊经营者的一个典型人物。——译注

[33]starost为波兰昔日的地方长官之称。在易北河以东的东南地区,特别是上西里西亚地区(当时为德国领地),可以见到以庄园领主制的支配关系为基础而结合耕地所有、山林所有和矿业经营这三者的大贵族经营。此处所指即其中的一个类型。另参见郑太朴译,《社会经济史》(上),110页以下,特别是116——118页;Arthur Salz,Geschichte der b?hmischen Industrie in der Neuzeit(München:Duncker & Humblot,1913),pp. 365—383。——译注

[34]尼基亚士(Nikias,前470—前413),雅典的政治家、将军,家境富裕且崇尚民主。他主张和斯巴达亲善而缔结和平,曾一度调停伯罗奔尼撒战争,然而终究功败垂成,继而战死沙场。——译注

[35]坎比塞斯王子(Kambyses Ⅱ),波斯国王(前530—前522年在位)。即位后远征埃及而将之据为波斯领土,而后再远征埃塞俄比亚和迦太基等地,结果失败。——译注

[36]参见《支配社会学》第三章《家父长制支配与家产制支配》。——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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