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漫画 首页 名著 中国名著 外国名著 玄幻科幻 都市言情 历史军事 排行 免费
搜索
今日热搜
消息
历史

你暂时还没有看过的小说

「 去追一部小说 」
查看全部历史
收藏

同步收藏的小说,实时追更

你暂时还没有收藏过小说

「 去追一部小说 」
查看全部收藏

金币

0

月票

0

第一章 经济与社会秩序_社会学的基本概念

作者:韦伯 字数:3343 更新:2025-01-09 12:22:29

一 法秩序与经济秩序

(1)法秩序的社会学概念与法学概念

当我们提到“法律”(Recht)“法秩序”(Rechtsordnung)与“法规”(Rechtssatz)时,必须特别注意到法学观点与社会学观点的差异。从法学观点而言,问题在于,何者真正具有法概念的妥当性?换言之,如何以逻辑严谨并兼具规范意味的语言,来陈述</a>一个法规?然而,从社会学观点而言,则问题毋宁是:在一个团体里,真正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乃是,那些介入共同体行动(Gemeinschaftshandeln)的人,尤其是那些拥有相当重要的社会权力的人,不仅主观上认为某种规范具有妥当性,并且实际依此而行——换言之,他们自己的行为即以这些规范为准则——的可能性(Chance)究竟有多大?此一差异也决定了法律与经济的基本关系。

从法学——或更精确地说,法诠释学(dogmatische Rechtswissenschaft)——的观点而言,其目的乃在探求法规的正确意义,这些法规的内容形成某种秩序,理论上应当可以规范某个确定团体的成员的行为;换言之,它企图界定此一秩序适用的事实及方式。从法诠释学的角度来说,法规的经验妥当性是被视为不证自明的,尚待确定的只是其逻辑的严整性——所有这些法规应该能形成一套逻辑上首尾一贯的体系,换言之,没有任何内在矛盾之处。这样的一套体系,用法学词汇来说,即为“法秩序”。

另一方面,社会经济学则认为,人类的实际行为乃受到需求的制约,因此必须考虑到“经济生活的情况”。对于财货与经济性劳务之分配的实际处分力,我们称之为“经济秩序”(Wirtschafts-ordnung),由于对利益均衡的一致要求,在任何场合都会有分配的需要。此外,对于财货与劳务——基于实质的共识(Einverst?ndnis)——实际上被这些处分力所利用的情况,我们也称之为“经济秩序”。

显然这两种研究方法处理的是完全不同的问题,而且它们的“对象”彼此也无接榫之处。法理论的“法秩序”观念与实际的经济行为世界并无任何直接的关联,因为两者的层次不同:一个存在于观念上的“应然”(Geltensollen),另一个则为现实里的“实然”(Geschehen)。当人们说经济秩序与法秩序相互间有紧密的关系时,他们并非以法学的观点来理解法秩序,而毋宁是从社会学的观点,换言之,将之视为经验性的妥当。在这样的场合里,“法秩序”被赋予一个完全不同的意义,指的并不是一套可以用逻辑来验证其“正确”的规范,而是一个人类行为之决定性因素(Bestimmungsgründe)的汇结。这点须要进一步地说明。

某些人认为必须遵照法规所界定的范围来行事,这当然是“法秩序”得以实际产生并持续运作的基本因素。不过,正如我们在前面(《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前言》Ordnung)一词。——译注

[2]《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前言》 [7]Willy Hellpach(1877—1955),德国心理学家,自1911年起历任卡尔斯鲁厄(Karlsruhe)、海德堡等大学</a>教授,并曾任巴登州的首相,以其极为原创性的研究气象与地理现象对于心灵的影响而称世。参见氏著“Die geistigen Epidemien”,Die Gesellschaft,Ⅺ,1906。——译注

[8]例如德国民法第138条:“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是无效的”;第826条:“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法故意使他人遭受损害者,负有赔偿他人此一损害的义务。”——译注

[9]“爱情法庭”(Liebeshof,cour d’amour)是骑士与吟游诗人的高潮时期(十二到十三世纪)上流社会的娱乐之一。据说当时的上流社会仕女们组织成法庭的形式,对于宫闱恋情与求爱的礼仪态度加以月旦论衡</a>并鉴赏评议,以此,爱情法庭并非正规的法庭。此风盛于南法,尤其是普罗旺斯地区。其后,随着普罗旺斯社会因“十字军”之对抗阿尔比异端(Albigenses)而瓦解,爱情法庭也就消失了。至中古晚期,勃艮第宫廷里,爱情法庭据说还风行了好些年。——译注

[10]古罗马时期在仇对的事件上,若当事者愿依审判而和平地解决问题,首先由彼此缔结“诉讼契约”(Streitgedinge,仲裁契约)。召唤亦由原告自身来召唤被告,而无所谓根据职权而召唤的手续存在。原告提起告诉之时,法庭方才开始活动(“无原告即无法官”,Kein Kl?ger,Kein Richter)。在诉讼过程中,完全没有职权主义的要素存在;判决也未包含履行命令,因此宣判后,当事人改而订立“判决履行契约”,但仍无强制执行之事,而只由原告自行扣押。——译注

[11]施塔姆勒(Rudolf Stammler,1856—1938),德国法哲学家,历任马堡、哈勒、柏林等大学教授,是站在新康德学派的立场上开展法哲学理论的代表学者。与本文相关联的著作,见氏著:Wirtschaft und Recht nach der materialistischen Geschichtsauffassung,4. Aufl.,1921,S. 120。——译注

[12]关于这一点,韦伯对施塔姆勒的批判,参见“R. Stammler ‘überwindung’ der materialistischen Geschichtsauffassung;Nachtrag zu dem Aufsatz über R. Stammlers‘überwindung’ der materialistischen Geschichtsauffassung,” Gesammelte Aufs?tze zur Wissenschaftslehre,1. Aufl.,S. 291 ff.;S. 556 ff.。——译注

[13]这是流行于初民社会一种极为普遍的交易模式,提供者将物品放下后即离去,对方若感到满意,即可取得此物,并放下依照传统协定的交换物品,否则即离去。——译注

[14]韦伯认为行会的对外政策纯属独占政策,其策略有四,行会禁制权(Zunftbann)即其中之一:“行会多半都获得行会禁制权。它大抵均要求此项权利,然而只有在德国是完全做到,英国则全未实行,法国和意大利处于两者之间。行会禁制权即意指某一地域的独占权。在一行会占有绝对权力的地域内,除该行会外,不许其他分子经营任何工业。此法在于对付业已普遍衰微的流动性手工业以及农村工业。行会一旦在城市里掌握权力,便试图消灭农村方面的竞争者。”(M. Weber,Wirtschaftsgeschichte,S. 131 f.)——译注

[15]耶利内克(Georg Jellinek,1851—1911),德国法学者,属新康德学派。担任海德堡大学教授期间(1891—1911)和韦伯是同事,对韦伯大有影响,而韦伯对他也有高度评价。参见其著作Gesetz und Verordnung,1887,S. 295;Verfassungs?nderung und Verfassungswandel,1906,S. 43。——译注

[16]实际情形发生在普鲁士1860年代的“宪法斗争”时期,当时自由派占多数的议会反对增强军备的议案,故而拒绝承认预算。国会被解散后,自由派在改选的国会里势力反而增强。此时,国王为免退位,反而任命俾斯麦为首相总揽政权来对抗国会的多数派。对于这个问题,韦伯有如下的说法:“立宪制的权力划分是一种特别不稳定的结构。如果一个宪政上需要达成的协调无法做到时,如预算,将会有什么变化?此一问题的答案只能从决定实际权力结构的因素中去发掘。英国国王如果在今日还想不依靠预算来统治,那么他就得冒着失去王冠的危险;而普鲁士国王则不然,因为在革命前的德意志帝国里,具支配性的是王朝权位。”(引文见《韦伯作品集(二):支配的类型》,436页)另外,一次大战前的奥地利亦不断发生国会与王室之间的预算之争。——译注

打赏
回详情
上一章
下一章
目录
目录( 12
APP
手机阅读
扫码在手机端阅读
下载APP随时随地看
夜间
日间
设置
设置
阅读背景
正文字体
雅黑
宋体
楷书
字体大小
16
月票
打赏
已收藏
收藏
顶部
该章节是收费章节,需购买后方可阅读
我的账户:0金币
购买本章
免费
0金币
立即开通VIP免费看>
立即购买>
用礼物支持大大
  • 爱心猫粮
    1金币
  • 南瓜喵
    10金币
  • 喵喵玩具
    50金币
  • 喵喵毛线
    88金币
  • 喵喵项圈
    100金币
  • 喵喵手纸
    200金币
  • 喵喵跑车
    520金币
  • 喵喵别墅
    1314金币
投月票
  • 月票x1
  • 月票x2
  • 月票x3
  • 月票x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