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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社会学的基础之二_儒教与道教

作者:韦伯 字数:13287 更新:2025-01-09 12:21:39

封建国家与俸禄国家

一、采邑制的世袭性卡理斯玛性格

在中国,就我们所能分辨的,政治的采邑制原先并不是与(西方意味下的)庄园领主制相结合的。这两者,和在印度的情形一样,都是在部族长的氏族从古代男子集会所及其衍生物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后的“氏族国家”(Geschlechterstaat)里蕴生出来的。根据文献的记载,原先有战车装备的氏族,乃是古代身份制结构的基础。在有确切的历史记</a>载之初,实际的政治制度就已有了清楚的轮廓。它是直接承继着原初的行政结构而来,后者是所有的征服王国,甚至像十九世纪时的黑人王国,所共有的。

(在此一政治结构下,)原先朝贡诸侯所统辖的“畿外”地区逐渐与王城周边的“畿内”地区,亦即在支配性权威统辖下的“家门势力”(Hausmacht)领地——“中央王国”,混合起来。此一家门势力领地由战胜的统治者及其官吏、家臣及低等的贵族所直接治理。王畿</a>内的国王只有在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为了维持其权力,以及(与此相关的)赋役利益时,才会干涉畿外之朝贡诸侯国的行政。距离京畿愈是遥远的朝贡诸侯国,王权所能干涉的,当然也就愈少愈弱[1]。

某些政治上的问题,诸如:1. 畿外地区的统治者实际上是可以任免的吗?或者他们是世袭的?2. 外藩诸侯的臣民,是否如《周礼</a>》所言(理论上),有权向王诉愿?如有,那么实际运用的程度如何?这样的诉愿是否会引起王权对诸侯内政的干涉?3. 与诸侯同列或者位于诸侯之下的官吏,是否如(《周礼》的)理论所主张的,实际上是听命于王的官僚且由他们来任免?4. 准此,三大三小顾问官(三公、三孤)(按:即太师、太傅、太保;少师、少傅、少保)的中央政权实际上是否能扩张到畿内支配地区以外?5. 藩国的武装力量实际上是否能任由最高宗主调度?这些问题往往以不甚固定的规定来解决,而造成政治之封建化的结果。

就此而言,中国的发展过程是与印度——发展最彻底的地区——一样的:只有拥有政治支配权力的氏族及其附庸,才能要求及被考虑列入(王的)属臣——上自朝贡诸侯,下至宫廷官吏或地方官吏。于此,王的氏族是最为优先的,而及时归顺的诸侯之氏族也获得优先,他们可以保有全部或部分的支配权[2]。最后,还有些氏族是以产生英雄或重臣而显赫的。无论如何,长久以来,卡理斯玛已不再是附着于个人身上,而是附着于氏族,这种典型的现象,在我们讨论印度的篇章里会再见到。身份并非来自封建采邑,也不是由于通过自动投靠或授命为封臣、获得采邑而拥有的。至少在原则上,情形恰好相反。在贵族家庭里拥有其承袭而来之地位的成员,才有资格获得一定等级的封建官职采邑。

在中国封建的中世纪时代里,我们发现大臣的职位,甚至某些使节的职位,牢牢地掌握在某些家族的手里。孔子</a>也是个贵人,因为他出身于一个统治阶级的家族。这些出现在后代碑铭里的“强宗大族”,都是卡理斯玛性格的氏族,其地位的经济支柱,大抵是来自于政治上的收入及世袭的土地资产。当然,这种与西方恰恰相反的情形(虽然在某些方面只是相对而言),意义不可谓不深远。在西方,采邑的世袭性格,只不过是一种历史发展下的结果。采邑所有者是依照是否拥有司法裁判权的身份来区分的,而俸禄则由所服勤务的类别来区分。最后,骑士身份也有别于其他的身份,甚至有别于都市贵族(patriziat)。所有这些都出现在这社会里,此一社会是通过对土地的处分权与各种利得机会的固定分配而牢固地建构起来的。

中世纪早期的日耳曼“王朝”——在当时还不太具体——的世袭性卡理斯玛地位,似乎与中国的情形较相近。然而,在西方封建制的核心地区,由于征服与迁徙使得传统的品级秩序发生变化,导致强固的氏族结构大为松弛。此外,由于防卫上的需要,每一名受过军事训练的有能力的男子,都被登录为骑士阶层的一员,是以任何过着骑士生活的人,其骑士地位都必然被认可。世袭性卡理斯玛与“祖谱证明”(Ahnenprobe),都是后来的发展。

在中国,自历史时代起,氏族的世袭性卡理斯玛,至少在理论上,就是首要的(虽然获得成功的突然发迹者也不少)[3]。采邑本身的世袭性格,并不(像西方后来的发展那样)具有决定性,而毋宁被认为是一种恶习。具有决定性的是,以在氏族中的世袭地位为基础,对一定等级的封邑的要求权。传说周代“制定”了五等爵制,并采取依爵等的高低来授予封地的原则。较可信的是,居于高位的封臣(“诸侯”)全都是从古代统治者的子孙里拔举出来的[4]。这点和日本早期的情况一致,是典型的“氏族国家”。

据史书所载,汉朝灭亡之后,(曹)魏即将首都迁到洛阳,并要求“贵族”也偕同搬迁。贵族则包括魏王室本身的氏族,及古老的世袭性卡理斯玛氏族,后者当然原先是部族首长的家族。即使在那时(!),他们也都还是官职采邑与官职俸禄所有者的子孙,他们根据其祖先的官职而袭封“爵位”(并据此而有俸禄的要求权),此一原则与罗马的贵族社会及俄罗斯的品位秩序(mjestnieshestvo)所持的原则一样[5]。在战国时代,同样的,最高的官位牢牢地掌握在特定的(高等的世袭性卡理斯玛之等级的)氏族手中[6]。真正的“宫廷贵族”之兴起,是在秦始皇</a>的时代(始于公元前221年),与封建制度的崩溃同时。在当时,爵位的授予首次在史书中被提及[7]。同时,为了因应财政上的需求,首次出现官职买卖的情形,并依照货币资产作为官吏选拔的标准。身份等级的差别,虽然原则上是维持着,但世袭性卡理斯玛的精神却崩解了。虽然迟至1399年,还出现降等为庶民阶层(民)的记载[8],但此时情况已大为不同,而其意义更是完全相异[9]。在封建时期里,采邑秩序是与世袭性卡理斯玛的品级相对应的。再分封制(Subinfeudation)废止之后,俸禄秩序则相对应于取而代之的官僚行政。在秦朝治下,俸禄的固定等级很快就成立了,汉朝继而将其分成授钱或授禄米的十六个等级[10]。这意味封建制度的全面废除。

(从封建制度到官僚制的)转变过程,可以从官职被划分为两个不同的范畴而表现出来[11]:亦即关内侯(土地俸禄)与列侯(依靠某些地区之租税的租税俸禄)[12]。古老的、纯粹是封建的采邑,转为土地俸禄。实际上这意味着对农民有相当支配程度的领主权。它们一直存在到骑士军队被(原先是)诸侯的(后来是)皇帝的、自农民中征调而来、训练有素的常备军所取代为止。因此,中国古代的封建制与西方的封建制,虽然在内部有所不同,但在外表上却有极大的相似性。

在中国,如同其他各处一样,由于经济或不适合训练的缘故而无法担负兵役的人,也没有政治权利。这在前封建时期就是如此。周代的诸侯在战争之前或行重大刑罚之际,都要咨询于“国人”,亦即武装的氏族,这和普通的征兵制所施行的情况是一致的。有个假设是,由于战车的出现,古代的军队制度因而瓦解,到这时候,世袭性卡理斯玛的“封建制度”才得以兴起,并伸展到政治的官职里。

前面所提到的《周礼》[13],是现存有关行政组织的最古老记载,其中描绘出在官吏的理性的领导之下,一幅极有架构的国家制度的景象[14]。其基础是由一官僚体制来管制灌溉、特殊栽作(丝)、征兵登录、统计、仓储等事宜。不过,其实际存在与否,很成疑问,因为据史书所载,此种行政上的理性化,只有在战国时期封建诸国相互竞争下才出现[15]。不过,在封建时代之前也可能还有一个家父长制的时期——就像埃及的“古王国时期”[16]。因为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埃及,负责治水及工程的官僚体无疑是非常古老的,且来自皇家的宾客阶层(Klient)[17]。从一开始,此一古老官僚体的存在就抑制着战国时期的封建性格,并不断地激发士人阶层朝向行政技术与功利主义的官僚制的轨道去思考。不过,政治的封建制仍维持了五百余年之久。

公元前九到前三世纪之间,实际上是一个各个独立的封建王国并存的时代。史书对这个封建时代的情况有相当清楚的记载,我们上面也曾略微提及[18]。王是最高的宗主,在他面前封臣必须下车以示敬意。总之,层层的分封最终是源于拥有“合法的”政治财产之“原权”(Besitztitel)的王,而王则从分封的诸侯那儿收受赠礼。由于此种赠与并非强制性,王权乃逐渐被削弱,并陷于一种艰苦的依附关系。他所授予的品级只限于诸侯,而再下面的封臣就与他没有直接的关系[19]。

由于防卫上的需求而将城邑托管,这是某类采邑的由来,作为封建国家的秦国就常有这类事情的记载。理论上,采邑在继承时要重新呈请,王则有权自由地决定继承人选。根据史书的记载,如果父亲所指定的继承人与王所指定的不同时,王要让步。骑士的采邑,大小差别甚巨。据史书上的一条注[20],每一个采邑可包括一万亩到五万亩不等(一亩等于5.26公亩,因此这是从526公顷到2630公顷之间),附有一百到五百个住民。另外,每千人提供一辆战车,则是常规[21]。另有一处记载(前594年),四个聚落(大小无法确定)共计出144个战士[22]。后来又有以一定的聚落单位(后代往往是相当大的聚落单位)来供应定量的战车、甲士、马匹、粮食(家畜)等[23]。后世的租税、徭役、征兵等分配,明显的是继承此种封建时代的惯例而来。较早的时代是征发战车与武士,后来则开始为军队征补兵员、召集徭役劳动者、赋各种实物租税,最后则是货币税,我们将在下面提及。

此外,还有在长子统率之下的共同采邑,亦即共同遗产(Ganerbschaften)[24]。至于皇室,则长子继承权(Primogenitur),和由统治者或最高的官吏在诸子及血亲之中指定继承者的办法并存。有时,由于舍长子与嫡子而代之以幼子或媵妾所生的庶子,会招来封臣的反叛。后世,直到君主制实行的最后时代,基于与祖先祭祀相关联的仪式上的理由,继承者必须在较死去的君主年轻的一辈里选出[25]。在政治上,宗主的权利被缩减到丝毫不存的地步,因为仅只守备国境的边防封臣纵横沙场,展现出军事的势力。或许也就是因为这个缘故,王逐渐成为只是个和平主义的教主。

作为最高祭司长的王,拥有仪式上的特权,成为惟一能供奉最高祭祀的人。封臣对王发动战争,在理论上是一种仪式上的触犯,并且可能因此招致巫术性的灾厄,不过,这并不能防止军事叛变的发生。就像罗马帝国的主教声称在宗教会议上具有主座的地位一样,中国的王,或其特使,也要求他们在诸侯的集会上的主座地位,这在史书的记载上频频出现。当个别的大封臣成为强而有力的宫宰(保卫者,按即霸主)时,对此权利则视若无睹——在经典理论上,这是一种礼仪的冒犯。此种诸侯的集会颇为频仍。例如在公元前650年举行的那一次(按:指公元前651年的葵丘之会),相互约定不可剥夺真正嗣子的权利,不反对官位的世袭与官职的兼任,不对高官处以极刑,不采取“曲防”政策,不禁止谷物贩卖(给邻国);孝行、敬老、尊贤等,都受到称扬[26]。

帝国的统一,与其说是在那些时时举行的诸侯集会里见其端倪,倒不如说是在“文化的统一性”(Kultureinheit)上实际地展现出来。如同西洋的中世纪一般,文化的统一性是由三个要素表现出来:1. 骑士身份性习尚的统一性;2. 宗教、礼仪上的统一性;3. 士人阶层的统一性。

就礼仪与身份两点而言,车战、骑士封臣与采邑封地所有者在身份上的统一性,与西方类似。在西方,“蛮族”与“异教徒”被视为同类,同样地,礼仪上的不端正,在中国则被视为夷狄或半开化的特征。较晚之后,秦侯在献牲上祭时犯了错误,即被指为半野蛮人。对一个礼仪上不端正的诸侯发动战争,则被认为一大事功。后世,中国许多来自北方之异族所建立的征服王朝,若是举止能确切地符合礼的规则(因此也配合士人阶级的权威),则他们在礼仪传统之拥护者的眼里,就是个“正当的”(legitim)王朝。至少在理论上表现出文化之统一性的“国际法”之要求——要求各诸侯遵循,部分是起源于礼仪上,部分则起源于骑士的身份团体。其间,也有过以聚合诸侯来共谋国内之和平的努力。理论上,若是邻国诸侯处于丧服期或贫困的状态,特别是遭受饥荒之时,对其发动战争,就是违反礼仪。饥荒发生时,邻国必须义不容辞地担负起救济同胞的义务以安鬼神。凡是危害自己的领主,或是发动不义之战者,不论是在天上或是在祖庙里,都不会有容身之处[27]。明告会战的时日与地点,是一种骑士的作风;不过,一旦开战,必决胜负,“不可不知谁者胜、谁者负”,因为此乃神判[28]。

列国政治实际所显示出的当然不是那回事,而毋宁是大小封臣间残酷的斗争。小封臣随时伺机争取独立,而大诸侯则一心一意地想趁机吞没邻国,结果,据史书所载来判断,整个时代是个空前的血腥战斗的世纪。不过,理论终究并非了无意义,它毋宁是文化统一性的一种相当重要的表现。此种统一性的代表者是士,亦即具有文字知识的人,诸侯利用他们来理性化行政以增强国力,这和印度的王侯之利用婆罗门、西方的诸侯之利用基督教的教士,如出一辙。

公元(前)七世纪的诗歌里,所称颂的主要乃是战士,而非圣王与士人。中国古代高傲的斯多噶主义(Stoizismus),以及全然斥拒对“来世”的关怀,可说是此一军国主义时代的遗产。不过,(公元前)753年,秦国曾有任命宫廷史官一职(他们同时也是宫廷天文学者)的记载[29]。诸侯的“典籍”——礼仪之书与史书(往事的集成),成为掠夺的对象,而士人的重要性也明显地提高[30]。他们保管文献,并处理诸侯的外交文书。史书上保存了许多这类书信(或者是将之作为范例而收集起来)。其中往往显示出诉诸武力与外交以打倒邻国诸侯的“马基雅维利式”(machiavellistisch)手段。他们策动结盟并从事战争的准备——主要是通过军队的理性组织、仓储政策及税收政策。以此,士人俨然是诸侯的财政预算专家[31]。诸侯互相干涉对方的取士,并离间士人与敌对者的关系。士人则反而互通讯息,互换职事,往往造成一种游历仕宦的局面[32]。他们就像西方的教士和中世纪后期的俗世知识分子一样,遍历于各个宫廷,并犹如后者,自觉为同一个阶层。

战国诸侯在政治力量上的互相竞争,导致经济政策的理性化[33]。士人就是政策的执行者。商鞅</a>,士人的一个代表,被认为是理性化的内政之创始者;另一个士人魏冉[34],则创建了理性的国家军队制度,使秦国后来得以凌驾于他国之上。在中国,与西方一样,大量的人口,尤其是财富——无论是诸侯的,还是人民的——都成为强化国力的政治目标[35]。和西方一样,诸侯及其士人(即其礼仪上的顾问),首先必须面对的是其家臣的顽强抵抗,此种受家臣威胁的命运,和他们自己以前的封建领主所遭受的一样。诸侯间相互协议不因私恩而随意分封;士人也确立了如下原则:官位的世袭是有悖礼法的,而怠忽官职则会招来巫术性的灾厄(早夭)[36]。其中所显示出来的特征,是以官僚体制的行政来取代家臣及具有卡理斯玛资格之强宗大族的行政。

相对应(行政)的变革,在军事的领域里所反映出来的是:诸侯创设了亲卫军[37],置于职业军官的统率之下,由政府来装备与给养(与租税及仓储政策配合),而取代了招募家臣组成的军队。存在于庶民与具有卡理斯玛资格的强宗大族之间的身份性对立,是贯穿整部史书的一个基本前提。这些强宗大族,驾着战车、带着随从,随诸侯俱赴战场。服制上也有明确的身份规定[38]。“强宗大族”通过婚姻政策以确保他们的地位[39],这种身份的障碍,即使是在商鞅理性行政改革下的秦国,都还存在。“贵族”与庶民总是区分开的,此处所说的“庶民”,并非农奴,而是指被排除于封建等级制、骑士战斗与武士教养之外的自由平民氏族。我们发现,庶民所采取的政治立场与贵族有异[40]。不过,正如我们下面所要说明的,农民大众的处境是朝不保夕的,只有在家产制国家开始发展时,诸侯才会与毫无特权的阶层结合起来,以对抗贵族。

二、统一的官僚体制国家之复兴

战国诸侯的数目,由于战争而锐减到少数具有合理行政的统一国家。最后,于公元(前)221年,名义上的王朝及其所有的封臣都被扫除之后,秦王成功地将中国整体统合于“中央王国”(Reich der Mitte)之下,而成为 四、公共的负担:徭役国家与租税国家

纯粹就社会学的机制观点而言,中国官僚制之精神是与公共负担制度(System der ?fentlichen Lasten)相关联的,而后者则随货币经济的变动而发展。和其他各地一样,中国的部族长或君侯原先是分配到一块田地(公田,相当于荷马笔下的tenemor,按:希腊的公田,字源是“签”)[64],由国人一起来耕作[65]。此即共同的徭役义务之起源,而此种徭役义务,随后又在迫切的水利工程需要上找到更进一步的根源。

通过水利工程管理而来的这种农地“构造”,导致后来一再出现的土地皇权所有的思想,并且在术语上保存下来(有如在英国一般)。然而中国的皇帝,和埃及的法老一样,也不太能避免介于两种土地之间的区分,亦即:出租的王有直辖领地(verpachtete Dom?nen)与课税的私有土地(besteuertes Privand)的区分。根据术语中明显的痕迹看来,租税一部分是由惯例的礼物,部分是由服属者的赋役义务,另外部分则由皇权土地所有之要求而发展来的。土地国有、纳税义务与徭役义务,长久以来即以互为变化的关系并存。以何者为主,端视不同的情况而定,包括:国家的货币经济所达到的程度(如前述,由于币制的缘故而非常不稳定)、国内和平的程度,以及官僚机器可靠的程度。

据闻,(传说中的)“神圣”皇帝禹,排放了洪水,并规划了运河工事; 不过,徭役仍然是用来应付国家需要的正统方法。为充分因应国家的需要,是该采取实物经济政策(赋役),还是该采取货币经济政策(发包),十七世纪时,由于运河要作某种重整而必须在两种制度间择一而行,二者间的关系便可由此一问题在皇帝御前的讨论中显示出来。最后决定以货币支付发包,因为否则的话,重整工程需要十年的时间[70]。承平之时,政府则不断尝试派军队服徭役以减轻一般人民的负担[71]。

除了军事征召、徭役与贡赋义务外,中国早就有租税。诸侯国中的秦国很早(公元前六世纪)就废止了在王领地上耕作的徭役;到了公元前三世纪,秦国君主就成了整个帝国的“ [27]Tschepe, op. cit., p. 54.

[28]Tschepe, op. cit., p. 66.

[29]《史记·秦本纪》载文公十三年(前753年),“初有史以记事,民多化者”。——译注

[30]此处我们无法讨论这些古老“典籍”的技术性质。纸是很久以后才输入的产品,而读与写则很早以前、相信早在孔子以前,就已有了。Von Rosthorn认为(下面会谈到),礼方面的素材是靠口耳相传的,因此“焚书</a>”只是一种传说。de Groot显然并不以此一说法为然,直到他最近的著作里,都还认为“焚书”是个事实。

[31]史书中(Tschepe, op.cit., p. 133)保存了一份同盟计划里各个诸侯国兵力的计算。根据这些数字,每一千平方里之地(一里=537英尺)可提供600辆战车、5000匹马、50000人员(其中40000名为战士,其余为辎重兵)。公元前十二世纪的一份(据称的)租税改革的计划里,则要求从同样的面积征得10000辆战车。由近东地区类推起来,我们认为这发生在战车被应用于战争的数个世纪之后。

[32]参见Tschepe, op.cit., p. 67。

[33]战国时期的边境诸国,由于夷狄交侵而激起一股强烈的爱国情操,特别是秦国。当秦王被俘时,便有“2500”个家族起而献纳继续作战的资金。112年,一位汉朝皇帝在财政困难时,也试图诉诸这种“战债”——甚至到了十七世纪,奥地利的李奥波德王朝还作过类似的尝试——但显然并没有多大的成果。

[34]德文原</a>著拼音为Wei-Jan,根据当时法译汉文的发音,Jan应即“冉”字。然英译本转译为Wei-Yang,极易令人误以为即是上面所提的Yong(英译为Shang-yang)。韦伯原指的是Yang(鞅)与Wei-Jan(魏冉)二人,而英译者转译为Shang-Yang与Wei-Yang。英译本的中国读者可能因此怀疑韦伯竟不知商鞅与卫鞅同为一人,此实英译本所引起的误解。——译注

[35]Tschepe, op.cit., p. 142.

[36]两者皆见于某人士的谈辩。译词见Tschepe, op.cit., p. 77。

[37]Tschepe, op.cit., p. 61.

[38]Tschepe, op.cit., p. 59.

[39]Tschepe, op.cit., p. 14.

[40]Tschepe, op.cit., p. 38.

[41]据史书记载(Tschepe, op.cit., p. 261),一块碑文上刻着皇帝的话:“尊卑贵贱,不逾次行。”另一份碑文则</a>明辨“贵族、官吏与庶人”的分别(贵贱分明)。详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42]见Tschepe在其“Histoire du Royaume de Han”(Var. Sinol., vol. 31, p. 43)中所引(马上要讨论到)的一段话(对魏侯而发,时为公元前407年)。

[43]见Tschepe在其“Histoire du Royaume de Han”(Var. Sinol., vol. 31, p. 43)中所引(马上要讨论到)的一段话(对魏侯而发,时为公元前407年)。

[44]传说后来成为权臣的士人李斯,在一份奏议上指陈士人(并且一般说来包括他国士人与商人)对于君侯权势的重要性。Tschepe, op.cit., p. 231. 按:关于秦宗室大臣奏请秦王“一切逐客”的原因,以及李斯(也在被逐之列)上书谏“逐客令”,而后“秦王乃除逐客之令,复李斯官”的内容,详见《史记·李斯列传》。——译注

[45]例如在司马迁的《秦始皇本纪》(Chavannes, ed. vol. V, p. 166)所保存的刻石碑文中,就可见到“凡是违反理性的行为即可加以非难”的文字。其他许多的碑文(上引书)则赞颂皇帝在帝国内所建立起的合理秩序。不过此一“理性主义”并未能使他不去赞助长生灵药的探采。

[46]秦始皇的这句话记载于司马迁的《秦始皇本纪》(Chavannes, ed. vol. II, p. 162)而流传下来。此外,战国时代的士人卿相,甚至连王安石(十一世纪),原则上并不完全排斥这样的见解。

[47]宦官政治显然在公元前八世纪就已出现。

[48]有关苏丹制之定义与内涵,以及宠幸政治与家产制政体的关系,详见《支配的类型》,p. 327, 333。——译注

[49]据闻被迫去筑长城的劳役者为数三十万(?)。若计及整体徭役负担,则尚有更高数字的记载。当然,长城是历久经时才完成的。根据Elisée Reclus的计算,长城是至少约一亿六千万立方英尺的庞大工程,其所必需的劳动力是可以想见的。

[50]其中首要的关注是在供给士兵与劳役囚徒所必需的粮食的问题上。史书上(Tschepe, op. cit., p. 275)的估算数字如下:运粮至消费地点的开销是粮运量的18200%(据闻由于途中的消耗,182份粮运只有一份运送到目的地,当然这可能是偶然的一个例子)。

[51]Tschepe, op.cit., p. 363,这宦官出身于一个被没入宫中的贵族家庭。

[52]此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赵高言:“今时不师文而决于武力……明主收举余民,贱者贵之,贫者富之,远者近之,则上下集而国安矣。”——译注

[53]史书,尤其是《史记·秦始皇本纪》(Chavannes, ed. vol. II, p. 178),记载了有关此种企图的一些资料。“卢生”(一名方士)显然是此一计划的主谋者,秦始皇曾委任他去探求不死的灵药。其所谓“真人隐而不现”,这是对老子</a>的某些原则(于后文讨论)的一种特殊应用。然而秦始皇实际上是躬自亲政的,各家的“贤者”所抱怨的是他没有适当地咨询他们(loc. cit., p. 179)。继承者二世皇帝如“朕”——即在其宠幸(赵高)监护下的“隐居者”(译按:赵高曰:“天子称朕,固不闻声。”)——一般地过活,因此不接见官吏(loc. cit,p. 266)。在道教徒与宦官掌握权势时,此乃儒教徒典型的指责。前二者的结盟,将于下文讨论。甚至在汉高祖治下,“随从”,亦即封建领主,于皇帝死后便重掌权势。虽然秦始皇的整个官僚体制仍然维持着,甚至连士人都已恢复踞有影响力的地位,此一情况仍然发生。

[54]陈涉,军队暴动的首领,原是个劳动者(译按:农民);刘邦,农民的领袖,也是汉朝的创建者,原是农村的农事监作人。其势力的核心是由自身的氏族及其他农民氏族所构成。

[55]Tschepe, op.cit., p. 159 f(据碑文所记).

[56]Tschepe, op.cit., p. 267 f.

[57]当然,此一原则的进展异常缓慢,甚至在理论的层面上还时遭退挫的命运。其实际情况,我们下面会谈到。

[58]儒教徒与封建家臣之间的敌对,从史书里封建家臣对前者的怨恨及对游走于列国间的学者的责难即可清楚看出(Tschepe, p. 67, 以及前引诸处),亦见商鞅与封臣在孝公廷前的辩论(Tschepe, p. 118)。

[59]尤可显示特征的是马端临</a>所记录的国库总收入数字。中国著述者认为这些数字之所以有如此巨大且完全没有道理地变动,原因即在于此(亦即本文中所说的:官吏少报土地面积与人口)(参见Biot, N. J. Asiat., 3, Ser. 5, 1838, p. 329)。因为,如果甚至在1370年时就有840万顷(等于4800万公顷)的课田登记,不过到了1502年却只有420万,1542年430万,等到了1582年又有700万顷(等于3950万公顷)计入。1745年,施行固定税额制后三十年,据说即有16190万公顷登记额。

[60]在1879年底的《京报》上载有已被授予der Kaiserlich Russischen Gesandtschaft, trans. Abel & Meckenberg(Berlin, 1858)。根据这些数字,北京及其他两个地区出身的(因此,未被任命于当地的)文、武官,于1845年约26500人;1846年,员额内的现任官为15866人,待命者为23700人(两个难以核算的数字)。显然不只是 [62](这些主事)通常最多不过六人。不过,实际上即使像副总督那样重要的官方人物底下,也只有知事、地方判事以及地方财政长等人。地方财政长官原先是惟一的最高行政首长,而知事则由按察使(从前往往由宦官担任)转为常置的治理者。除了这两名负责财政与司法的官员外,其他各部门都是非官方的。甚至官方名衔带有“牧者”之意的最下级官吏(县),也有两名秘书——负责司法与财政。其上司,“府”的首长,掌理林林总总的、至少可具体举出的各项治事(水路、农业、种马饲养、米谷输送、兵员宿营、以及一般警政),然而其本质上被认为是个向上级官府传达政情的中介性监督官职。反之,最下一级的县官则具有百科全书式的功能性格,因为他实际治理且负责一切。在较大的州省中,特别有道台一职,负责盐税与道路工程诸事;此种特任官的委派任命,一如所有家产制国家所发生的情形。至于中国对于“法律专家”(熟知判例者)与辩护人的概念,参见baster, Notes and Commentaries on Chinese Criminal Law(本人至今仍无从取得此书)。

[63]关于合议制支配与“专管部门”,详见《支配的类型》, [64]此解据日译注。此外,原意为“签”的希腊文kléros,一般说法认为:最初的共同体系以抽签来分配其所有土地。详见《支配的类型》,p. 374。——译注

[65]“井田制”——八块正方形田地围绕着一块位于中央的国有田地——亦由此而起。

[66]官方的名称是“转输贡纳的运河”。参见P. Dom. Gandar S. J.,“Le Canal Impérial,”Variétés Sinologiques, 4(Shanghai, 1894)。

[67]关于这些经营的记载与(拓地)受领证,部分保存于Aurel Stein收集自中亚出土的文件(约当基督公元前后)。在某些地方,干地的开垦,每日只有三步的进度,参见Chavannes, Les Documents Chinois découverts par Aurel Stein dans le sable du Turkestan Oriental(Oxford, 1913)。

[68]参见Chavannes, loc.cit., p. XI ff.。徭役往往几乎长达一生,为人妻者思其夫,儿女似乎最好不要有。

《水经</a>注</a>·河水》引晋人杨泉</a>的《物理论</a>》,其中可见相关史料。“秦始皇,起骊山之冢,使蒙恬筑长城,死者相属。民歌曰:‘生男慎毋举,生女哺用饰。不见长城下,尸骸相支柱。’”(《太平御览</a>》卷571引)——译注

[69]虽然假定是如此,但我们无法确定气候的变化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无论如何,徭役制度的崩坏就足以解释了,因为只要不发生“经费”问题的话,这个地区仍然可以维持耕作的。劳动者虽可食用在此地栽种的一种特殊谷物维生,但若要完全赖此生存则是不可能的。显然之所以要使土地保持耕作的状态(即使必须大量地补助),只是为了要供应守备军与使节不易运达的必需品。

[70]P. D. Gandar, S. J.op. cit., p. 35.

[71]一直到明朝的1471年之前,还规定输往京师的米粮,一半由军队运送,一半由一般人民运送。1471这年,则下令由军队单独负责输运米粮的工作(Yu-tsiuan tung kian kang mu, op. cit., p. 351)。

[72] [81]以此之故,有力人士莫不倾向实物租税,并且总是如愿以偿。

[82]这个方式类似于美国的党老大向执政党党魁所任命的官员课收租税一样。他之所以如此做,乃是为了他个人及其政党的收益,其间(与中国)的差异是,这些税额往往是固定的。

关于党老大(party boss),请参阅钱永祥编译,《学术与政治》。——译注

[83]Jamieson & Parker. 参阅后者的计算与估量,Trade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Chinese Empire, p. 85 ff.。

[84]此一概念明白地显露于《京报》(1895年1月11日)所登的训令中。其中指责某些(低等)官吏把住俸禄三年以上,因而阻挡了其他人的“机会”。

[85]就像许多诏令所指出的。根据1882年3月23日的《京报》所载,广东的一名官吏,在数月之内就积敛了比惯常的数额多出(注意!)十万两的银子。福建的一名受雇的书记,也能买到江苏地方首长的职位。负责关税的官吏每年则能取得十万至十五万两的收入。

[86]关于坐食者心态,可参见E. H. Parker, China, Her History, Diplomacy and Commerce(London, 1901)。“他是个二十万石者”,意即他每年坐收此一数额的租金;是否为富人,往往依此来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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