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我引起[统觉心],
各种生灭之变化;
敬礼自我此常解,
心之观念[生灭因]。
释: 阿特曼引起统觉机能的各种各样的变化,包括产生和消亡。这是一种恒常的理解,要向这种理解、向阿特曼作为统觉机能发生变化的观念的生灭原因敬礼。本颂其实已基本上明白地点出了本章的全部中心思想,就是要讲述清楚阿特曼对人的认识(统觉机能等)的控制,以及人的认识的发生及其过程与阿特曼的关系;摆正了关系就能使人清楚地了解阿特曼作为三位一体的意义。
2.
雷电支持剑之语,
破除圣典数百敌;
保护吠陀如宝物,
敬礼大智者祖师。
释:伟大的智者,借助于像战神因陀罗的武器“雷电”(金刚杵)一样的理论的支持,用剑一般的语言,把数百吠陀的敌人打败,保护了宝物一般的吠陀圣典的精华。于是,向苦行者的王、老师的老师(祖师)敬礼。
因陀罗是印度《梨俱吠陀》中的两大神之一,他是司雷电的雷神,具有不可思议的神奇力量。在吠陀神话中,因陀罗他手持金刚神杵(Vajra雷电),畅饮苏摩神酒,醉后闪电行雷,劈杀黑魔弗栗多(Vrtra)。他是天、空、地三界的空界大神,他在天上地下纵横腾越,杀敌降魔,制恶护善,所向披靡。商羯罗在这里用因陀罗的武器雷电来形容吠陀理论,意在宣传其理论威力无比,无论有多少敌人都能打败。
最后一句提到向“祖师”敬礼,可以认为这里指的是商羯罗的老师哥宾达的老师乔荼波陀。“guror garIyas”也可以认同于“paramaguru”,就是祖师之意。印度传统上都认为乔氏为商羯罗的祖师。在此处可以认为商羯罗是在赞扬他的祖师。
3.
我常解脱仅为有,
如若不是这样解,
为何圣典像母亲,
如此热心来教授?
释:“我常解脱,仅为有”这是天启圣典的名言,如果不这样来理解的话,那圣典为何要像母亲那样热心地来教授[汝即那]的道理呢?
4.
“我”所确立[阿特曼],
理论以及“汝即那”;
否认“汝等”类属性,
犹如绳蛇之观念。
释:此颂语句较为简洁,补充出来如下。由“我”这样的语言表达出来的、仅仅为此而确立的认识主体阿特曼,用理论以及“汝即那”之类的教导,来对“汝等”这类认识的对象即非阿特曼的属性加以否定,就像否定认绳为蛇那样的虚幻观念一样。商羯罗认为,阿特曼是用“我”来加以表达的认识主体,而“汝等”是认识对象,是非阿特曼,应该对两者加以区别。不能像误见绳为蛇那样,误把非阿特曼的属性认为是归属于阿特曼的,对这些观念要加以否认。
5.
达摩存在[与我在],
圣典根基来知悉;
毒要瞑想来消除,
恶靠[圣典]去掉它。
释:达摩(dharma,法)的存在,是通过圣典的根基而得知的;阿特曼的存在也是通过同样途径得知的。毒的消除要通过曼陀罗瞑想来达到,而恶的消除则要通过圣典的根基来完成。商羯罗在此颂中用了两个比喻,一是法的存在与阿特曼的存在,另一是消除毒与消除恶。其目的是强调圣典的重要性。圣典是一切事物的最重要的根基,它涵盖了一切的知识。在这里当是指吠陀圣典。达摩在这里指的是律法,而不是佛教所说的存在现象。佛教认为法就是存在,可分为心法(精神现象)和色法(物质现象)。恶是针对于现实社会的,那是人在心灵上的缺陷,为了追求完美,必须学习圣典理论。
6.
我为梵有与业行,
二者以我为旁观;
舍弃无明由来因,
如此思来更合理。
释:颂主提出来两个相互矛盾的观念:“我为梵有”和“我做业行”,这两个观念都以阿特曼作为它们的目击者。“我为梵有”这一观念表明了我是存在不动的梵,是不会造业的。而我如果有行动,那这个我就不是本体的我,而只是现象世界中的虚幻之物,根本不同于阿特曼。真正的阿特曼是不会参与进来的,它只是一个旁观者,这表明就连“我为梵有”这一观念也是外在于阿特曼的。只要是人的观念,那就不是属于阿特曼本身的;观念本身是属于现象世界的,只是它的含义是合理的。于是这两个观念就是相互矛盾的。商羯罗更进一步认为,为何这两个观念会相互矛盾,是因为其中一个存在着无明,所以必须要舍弃产生无明的原因,这样考虑才会更合理一些。
7.
“我在”来自正确知,
它者则是误识生;
感觉之类由误来,
类似方向应否认。
释:“我在”(即我为有)这种观念,是由天启圣典这种正确的知识所产生的,其它的错误观念则是由错误的知识根基所产生的。更进一步讲,对于直接知觉(也即感性知觉)这一类的由错误的知识根基所产生的观念,应该像对待类似于方向问题这样的谬误那样加以否认。在商羯罗看来,直接知觉即感性认识是非常不可靠的,因为它的认识主体是人,认识对象是虚幻不实的现象世界,而只有梵知才是正确的知识。商羯罗认为直接知觉是虚幻的认识,相对于梵知来说是下智。真正的认识是来自于天启圣典的,那是一种神秘的直觉,它是由修行者在出神状态下直接领悟到或亲证的一种认识。所以,因为认识产生的根基不一样,认识也就不一样。直接知觉的根基是虚假的现象世界,于是它便是虚假的。梵知的根基是正确真实的天启圣典,所以它是真的。同时还应该认识到,商羯罗承认知识根基的意义,并且他还很强调天启圣典这种知识根基的唯一性和重要性。
8.
圣典言说业主时,
顺从世间之理解;
“我在”观念出圣典,
别的观念由此否。
释:天启圣典在言说“我为行为主体”和“我为经验主体”时,这是顺应着世间对阿特曼的一般的理解,也是开方便之门。其实是不能这样来理解的。因为阿特曼并不是这些,不能说它是这样或那样的主体,它只是一种“有”或“存在”;因为这才是天启圣典讲的。这个观念之外的任何观念都是应该否认的。或者说,由这个观念来否定其它的一切观念。阿特曼从哲学本体的意义上讲,它与梵是同样的,都是存在,是有,一种纯粹的精神。甚至它就是世界产生的一种质料因,商羯罗认为它就是世界的种子,是本质相异的未展开名色的展开者。行为的主体或经验的主体,只是为了解释现象世界为何存在而作的权宜之计,可以说人是这些的主体,而阿特曼是人的控制者,于是顺理成章地便成了主体了。商羯罗认为有这些看法都是无知识的表现,是无明所造成的。
9.
[反诘]:
“汝为真有”言说时,
虽固自我难解脱;
因此理论与冥想,
二者都应考虑到。
释:由此颂开始至[157] 这种冥想实际上是一种叛逆的观点,因此商羯罗要否定它而提倡巴利商羯那冥想。
10.
知道句子意思者,
一次也难把握它;
因此需要有它物,
实为如述之二者。
释:不管是谁,哪怕是懂得“汝即那”这一句子意思的人,也不能说他一次就把握住了它。因此,人还是需要一些别的东西的,就像上述所讲的,实际上就是那两者(指理论和婆那商羯莎冥想)。此颂意为:“汝即那”是很难真正懂得的,因此还是需要理论和行动二者的。
11.
因为[直接]理解难,
吠陀应有行为令;
同样虽然难理解,
它与[知识]不矛盾。
释:这是反对派对实行“知行合并论”的辩解。他们说,如果对圣句进行直接理解的话,那是不可能的,因此吠陀圣典应该有进行祭祀行为的命令。同样,对实行婆那商羯莎冥想的命令尽管在理解上难以确认,但它与知识却并不矛盾。
12.
得到[自我]如意般,
实践便会无意义;
当是瞑想来实行,
直到对我加直观。
释:当然,如果就像心意那样地得到阿特曼的话,那实践就会变得毫无意义。此句含义为:如果把阿特曼看作如同心那样的话,那要得到它是很容易的,于是祭祀行为等实践行动便会变得毫无意义。所以,要实行婆那商羯莎冥想,直到直观到阿特曼为止。商羯罗对这些看法是持反对意见的。他认为对阿特曼的认识是通过一种高级的领悟,这种领悟是建立在知识的基础上,也是心灵上的直觉。祭祀行为当然是无意义的,因为那是经验世界的活动,是虚假的。
13.
感性所生强印象,
确能否定圣典识;
因为具有多缺点,
于是吸引外在物。
释:由感性认识所产生的强固的印象,可以对天启圣典所说的“我为有”的认识加以否定。只是因为有诸如贪欲、憎恶等多种缺点,所以才引发出外在事物。就前两句来说,他们是用经验世界的虚假现象来对我的宇宙本体地位加以否定,承认假象的存在,而看不到梵我的本体存在。商羯罗认为这是无明所造成的。后两句的观点正好与商羯罗的观点相反,商羯罗认为是外在虚假现象引发人们产生各种各样的缺点。
14.
因为感性所生识,
是以特殊为对象;
圣典推论说普遍,
所生观念遭排斥。
释:此颂是对上一颂的补充说明。因为感性认识所产生的观念,是以个别或特殊作为认识对象的,而圣典或推论的观念是以必然的、普遍的事物作为对象的,而后者是早已被前者否定掉了。这种说法当然商羯罗是不喜欢的了。因为只有必然的、普遍的存在才是永恒的存在,而个别、特殊的存在只是虚假的现象,会很快消亡的。至于为何讲后者早已被排斥,这不得而知。
15.16.
即便了解圣句意,
也难弃苦得解脱;
如若有谁解其意,
然能去苦得自由,
定是前身行冥想。
[若要否认冥想功],
正行并非出圣典;
非此别无它所望。
释:即便是有谁对圣句“我是有”的意义很了解,也不能就认为他就能从苦海中解脱出来了。如果说看见了谁仅仅是因为了解圣句便能从苦海中得到自由的话,那可以推测他一定是在前世实行了婆那商羯莎冥想。如果对冥想的意义加以否定的话,就不能说我们的正确行为是由于圣典而得来的。如要说是这样的话,那就没有什么希望得到的事情了。此两颂意思一致,故放在一起解说。
17.
“汝为有”即最终果,
即应命令其手段;
冥想之外非它物,
此念目的已明确。
释:“汝为有”这一命题如前早已讲述,这是你们的最终结果;而要达到这一结果的手段的实行是应该加以命令的。这一手段不是别的,只能是婆那商羯莎冥想。在此考虑它的目的,应该是已经得到确立之物即阿特曼。他们的最终目的与商羯罗的其实也并无二致,但是其手段和方法却是不同的。
18.
由此为了直观[它],
舍弃二者矛盾物;
保持内心之平静,
冥想应当努力行。
释:因此,为了能够直观到(或领悟到)阿特曼,应该把那些与其手段和目的相矛盾的东西都舍弃掉,保持内心的平静,从而努力地去实行婆那商羯莎冥想。到此为止,反诘完结。
19.
[回答]:
非也请听圣密教:
非此非彼为终结;
行为目的前已知,
解脱非此已确立。
释:商羯罗由此颂开始对前面的“知行合并论”进行批驳。他认为那些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奥义书的秘密教义“非此也,非彼也”就是最后的终结,它包含了一切,也代表了一切。而行为所应实现的目的,在奥义书的秘密教义之前,即吠陀圣典有关祭祀的那部分里已经看到了。而解脱呢?它并不是行为所应达到的目的,它是已经被确立的东西。商羯罗主</a>要是提倡知识,反对行为。
吠陀在此是指吠陀本集,共有四部:《梨俱吠陀》、《夜柔吠陀》、《裟摩吠陀》、《阿闼婆吠陀》。吠陀主要是关于神的颂歌和祷文的文集。《梨俱吠陀》主要是对自然诸神的赞歌和祭祈祷文。《裟摩吠陀》是把《梨俱吠陀》的大部分赞歌配上曲调的歌曲集或旋律集,是在进行祭事祈祷时用来歌唱的。《夜柔吠陀》则是说明在祭事祈祷时如何应用这些诗歌和如何进行祭祀的集子。《阿闼婆吠陀》与前三者有所区别,它是巫术、咒语的汇集,主要是记录如何驱逐病魔、恶神,避免自然灾害、兽害,以及打败外族、事业发展、家庭幸福、健康长寿等的巫术和咒法。吠陀所讲的行为的结果也就是这些,还没有达到宇宙本体、个体灵魂的地步。它所包含的哲学还处于萌芽的阶段。而这些行为的目的还不是为了达到解脱。
20.
无苦之父附子苦,
似此“我”念之主体,
自身之我并无苦,
然却附托于自我。
释:就像本身无痛苦的父亲,却将儿子的痛苦附托于自身那样;“我”观念的主体(指统觉机能),其实其阿特曼本来是没有苦的,然而他却把自身的苦附托在其阿特曼之上。“附托”(adhy?sa)概念是商羯罗理论的一大特点,这是他对奥义书哲学的补充和发展,也是他自己的创造。他运用这一概念解决了虚假的现象世界与真实的梵我之间的矛盾,为说明现实存在的经验世界开了方便之门。因为在后边(散文篇)要大量地谈到它,所以在此就先不赘述了。
21.
恰如非此非彼句,
[自我]所获任何物,
此种附托遭否定;
基于此者皆无立。
释:恰如圣句“非此也,非彼也”或阿特曼所获得的任何事物一样,这种附托是要被否定的。也就是说,除了圣句或阿特曼,所有它们之外的事物都是要被否定的,因为它们没有存在的依据,是无本之物。于是,基于这种附托而产生的不管什么命令都是决不会成立的。因为附托仅仅是一种假象,它是不能作依靠的。
22.
阿特曼被加附托,
于是对它行否定;
好似无知也否认,
虚空被附以尘埃。
释:在现世之中,往往对阿特曼加以附托,因而要加以否定。就像无知的人对虚空附托以地上的尘埃,所以要加以否定。
23.
如若得到又失去,
解脱便成无常物;
此为未得之否定,
就像空中所见火。
释:如果说实际已经得到的又被否定掉的话,那么解脱就会成为无常之物了。因为解脱被获得以后,怎么又会失去呢?获得了又失去的话,当然就成为无常之物了。因此,对附托的否定,实际上是对并未获得的东西的否定,因为附托只是一种假象,就像在现实生活中对实际上并未有的空中之火的否定一样。
24.
言语观念被运用,
只有对象为可能;
不能是因众自我,
“我”念主体也同此。
释:言语和观念,对于它们的对象而言,其被运用是可能的。言语和观念如果也是对象的话,那就是不可能的。而言语和观念却不可能为非对象的阿特曼所运用,因为阿特曼是它们的自我,同时也是“我”观念的主体(即统觉机能)的阿特曼。此颂商羯罗是想说:言语和观念是被“我”观念的主体所运用的,是用来说明物体对象的,即用于对象的;而阿特曼不是对象,阿特曼是这一切的自我,所以不能用于它。
25.
纯粹精神阿特曼,
“我”念附托主体性;
非此非彼之圣句,
将此一切全否定。
释:纯粹精神的阿特曼,由于“我”的观念,被附托于行为主体性。也即:“我”的观念中的我,被认为是行为主体的承担者和统觉机能的运用者;同时又将阿特曼等同于此,于是“我”的观念中的我便成为了阿特曼。这样一来,附托就使阿特曼变了样,阿特曼成了一切对象,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既是“我”的主体,又是“我”的对象。天启圣典“非此也,非彼也”对这一切包括“我”的观念一起否定。因为阿特曼既非此又非彼,它没有任何属性或规定性,你不能说它是什么或不是什么。
26.
自辉知觉是见者,
无为内在直接识;
内部观察目击者,
永远不二无属性。
释:阿特曼是自己光辉的知觉,是见,内在的有,没有行为。它直接认识,是一切事物内部的观察者、目击者,永远的不二,无任何属性。
“知觉”(upbdhi)一词和“知识”(j??na)一词在印度哲学流派的正理胜论派中与“buddhi”和“pratyaya”是同义词。它们承认知识是自我实体的本质,佛教和弥曼差派则赋予知识一种活动性。商羯罗反对他们的见解,他认为知识或知觉就只能是阿特曼自身或它的性质。因此他说阿特曼是自己光辉的知觉,因为它潜藏于一切事物之中,所以它直接对所有事物进行内部的观察,但它只是一个旁观者,目击者,并不参与其活动,当然就不是什么的主体了。
27.
因在近处生误念,
主体被当阿特曼;
于是由我与我的,
生出自己的二念。
释:因为[关于阿特曼的]错误观念的主体(统觉机能)经常靠近阿特曼,于是会把他误认为是阿特曼。由此而来的是,直接由“我”和“我的”所表示的“自己”和“自己的”这两个观念也就产生出来了。
28.
因有类别与行为,
繁多语言表主体;
然而自我无这些,
任何语言难表示。
释:因为“我”的观念的主体具有类别和行为[的区别],所以会有各种各样的语言来表示它;而阿特曼不具有任何的类别和行为,因此无论什么语言都无法表示自己的阿特曼。“我”的主体是以不同的类别和行为来标志自我,或者说是用不同的类别和行为来区分不同的“我”主体,这是对特殊性的认识。而阿特曼不具有这些特殊性,于是就不能用任何语言来对它加以描述。
29.
住于[我体]中映象,
语言把它来表示;
间接表示内在见,
因为直接不可能。
释:住在叫做“我”的观念主体(统觉机能)中的[阿特曼]的映象,用语言是可以表示的;但对于内在见(阿特曼本身)却只能间接地表示。直接表示是不可能的。阿特曼是住在统觉机能之中的,它通过统觉机能会反映出自己的映象,这种映象用语言可以直接表示。而对于阿特曼本身是不能用语言直接表示的,只能是通过对其映象的表示来达到间接的表示。“映象”(?bh?sa)一词在《示教千则》中常常有三种意思:(1)谬误;(2)假象;(3)映象。 35.
轮回主体为独立,
我念主体非他者;
同是我念之连续,
而非别的连续物,
(佛教信徒如是说。)
释:有人认为,轮回主体是独立的,就是叫作“我”的观念的主体,而不是别的什么。同时,轮回主体还是叫作“我”的观念的连续,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的连续,上述为佛教徒的说法。最后括号中的一句本应是在下一颂中出现的,但由于意思上的联系,也是为了叙述方便放在了这一颂中。佛教徒认为,轮回就是个体灵魂的轮回,因此它的主体是独立的;同时轮回又把此世的我与来世的我连续了起来,所以轮回的主体又是连续的。
36.
汝等这些[主张]中,
应用正知来考察;
有关轮回主体事,
现作问题来讨论。
释:对于佛教徒的种种主张,应该用正确的理论来加以考察。但就有关轮回主体的问题,现在这里把它作为映象本质的问题加以讨论(后面本章 41.
古传禁踏影之事,
并非证明其实在;
因为尽管说此在,
然却未讲彼也有。
释:本章 43.
自我映象及住处,
可与脸面相对比;
因此映象非实在,
圣典理论来理解。
释:因此商羯罗认为,阿特曼、其映象及其住处(统觉机能),可以对应于人的脸面、其映象和住处(镜子)。通过圣典及其理论,就可以理解到映象是非实在的。理由如前述的两点:(1)映象既非脸面又非镜子一方的属性,同时也不是双方共同的属性;(2)因此可以断定,映象是非实在的,它仅仅是相对于某一事物而产生的对应的一面(例如凉爽是对应于暑热),其本身非实在,所以就无法把它作为事物的属性来经验。商羯罗的镜子反映论实际上是否认这种反映的内容的客观实在性,仅仅是承认反映的基础是实在的。
44.
[反论]:
见为不变不[轮回],
映象非实[也同此];
我念主体非精神,
什么来作轮回体?
释:反对派以他们的逻辑推理提出了疑问:见(阿特曼)是不变的,那么它就不会是轮回的主体。而其映象呢,也因为是非实在之物,当然也就不是轮回的主体了。叫作“我”的观念的主体,是非精神性的东西,也不是轮回的主体。那么,到底什么才是轮回的主体呢?
45.
[回答]:
轮回因缺识别智,
应是无明所带来;
然因自我常[在]故,
可见轮回在它中。
释:轮回的产生是因为缺乏识别智,这是无明所带来的。因为阿特曼是不变的,所以看上去轮回是常存在于阿特曼之中。为什么这样讲,请看下一颂商羯罗以绳蛇的譬喻来解说。
46.
蛇在识别其之前,
因绳故它也存在;
虽说轮回非实在,
但因我在故[见它]。
释:因为绳是存在的,误识的蛇在对其(绳蛇)进行识别之前,可以认为它是存在的。同此,虽说轮回是不实在的,但因为不变的阿特曼是存在的,所以就认为轮回也是存在的。
47.
有人认为阿特曼,
即是映象之住处;
依己观念来变化,
经验苦乐永轮回。
释:有的人认为,阿特曼就是它自己的映象的住处(统觉机能),反过来讲就是统觉机能成为了阿特曼。它根据自己的观念意愿来变化,是经验着苦乐的永远的轮回主体。
48.
无视天启圣典者,
难以充分去认识;
迷于自我与映象,
认为“我”即阿特曼。
释:无视天启圣典的人,对于阿特曼和它的映象,并没有充分地去认识,因此非常迷惑,把叫作“我”的观念的主体当作了阿特曼。
49.
对他轮回为实在,
二主体性是特征;
不具识别入轮回,
自我及它无知故。
释:持上述 63.
人见自脸如此思,
实与镜中所见同;
因为所见之映象,
带着本身脸面形。
释:此颂意思比较简单明确。
64.
然因映象宿于[心],
两者于是难识别;
所有世人自然会,
说出“他知”的动词。
释:然而,由于在统觉机能中宿着阿特曼的映象,所以阿特曼与统觉机能二者是难以识别开来的,于是世人们自然就会说出“他知”这样的动词来。
65.
附托心之业主性,
即说主体是为知;
同样附托纯知性,
心为识主世间说。
释:此颂是对上一颂的进一步说明。把统觉机能的行为主体性附托于阿特曼,那阿特曼(认识主体)就可以说“知”。因为这样一来阿特曼由于具有了统觉机能的“认知”的行为,它便成为了认识主体,当然就可以说它“知”了。同样,反过来说,如果把统觉机能附托于纯粹精神性,那统觉机能便成为了认识主体。世间的人们就是这样认为的。
66.
认识即为我本性,
圣典说它永恒光;
无论是心或自我,
还是它物决难造。
释:认识是阿特曼的本性;天启圣典《广森林奥义》(Ⅳ,4,16)说它是永远的光明。所以,阿特曼、统觉机能或者别的什么事物都不可能造出认识来的。
67.
世俗之人识身体,
“我”之观念相关起;
统觉机能与自我,
二者随此成认识。
释:世人们的看法是很浅薄的:由于“我”的观念的产生是与身体相关的,即“我”的观念是由于有了身体才造出来的。于是,就如认为身体也即是“我”那样,会认为统觉机能或者阿特曼都是造出认识的主体。
68.
论辩学者如是说:
心之观念所迷惑,
看似造作之纯知,
于是知识为造作。
释:论辩学者(即逻辑学者)认为:就像上一颂所讲的那样,一般的世俗人们会把“我”的观念与身体混为一谈;在这里,被统觉机能所造作出来的各种观念所迷惑,使它看上去也像纯粹精神一样,实际上知识也是被造作出来的。
69.
因此“他知”之言语,
随其观念和记忆,
源起缺乏识别智,
即对识主心与相。
释:因此,“他知”等的言语,以及其观念、其记忆,是由于缺乏对认识主体、其映象和统觉机能进行识别的智力。
70.
镜中映象之性质,
是由脸面所附托;
心中识主之映象,
性质也是它附托。
释:在镜中看见的脸面的映象的性质,是由脸面本身所附托的。也就是说其性质是由其所反映的事物本身来决定的。同样,在统觉机能的属性中,所见到的认识主体(阿特曼)的映象的性质,也是由认识主体所附托的。由这一点看,商羯罗的反映论是合理的。因为他认为事物的映象的性质,是决定于所反映事物本身的内容。
71.
心中各种之观念,
自我映象来发光,
看似认识之主体;
就像看似松明燃。
释:此颂是在对上一颂加以补充说明。根据上一颂所认为的,那么统觉机能的各种观念,因为阿特曼的映象而发出光辉,所以看上去就好像是认识主体似的。举例说,就好像看上去是松明在燃烧,但实际上是松明内在的火在燃烧。统觉机能是沾了阿特曼的光,实际上的认识主体并不是它。
72.
佛教徒们加否定,
心体显现为识主;
只能如此来认识,
[心外]识主不存在。
释:佛教徒(在此当是指佛教唯识宗)认为:统觉机能的各种观念完全是自我显现的,自我就是认识的主体;而统觉机能的各种观念之外别无认识主体存在。因为唯识宗认为,心识是一切的根源,所谓“万法唯识”,“三界唯心”。阿赖耶识是识之最高,它既是能识的认识主体,又是所识的认识客体;在识之外,别无认识主体。商羯罗不承认这一点。
73.
如果这些[观念等],
不为他者所看见,
请问如何批佛教?
他者不识有与无。
释:如果像上面所讲,这些统觉机能的各种观念不为他者所见的话,也即不可认识的话,那么又如何来对佛教徒们加以批判呢?比如说吧,对于佛教徒们的统觉机能的各种观念,它们是有或无,其他人是无法对此认识的,即自身之外无法对统觉机能加以认识。此颂话还未说完,接下一颂。
74.
它载连续认识体。
它们等同[其观念],
因为其他认识体,
与其皆为非精神。
释: 76.
经历痛苦求解脱,
听者是否即见者?
如说见者是这样,
你非产生如此思。
释:正经历着痛苦而欲求解脱的听者,你是见者或是别的什么吗?要说见者在经历痛苦而欲求解脱,这不会是你的思想。
77.
我为业主与存在,
此非正确之理解;
圣典言说汝为有,
说此有误不合理。
释:如果要说“我是行为主体,我是监视者,我是有(存在)”,这种说法从来就是不正确的。那么,对天启圣典的陈述</a>“汝为有”要说是有错误的,这也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下一颂接着解释。
78.
二者圣典如无别,
即能如此作理解;
然而我却有区别,
如果说到了汝时。
释:圣典如果说过二者,即“我”(阿特曼)与“汝等”(非阿特曼)是无区别的,也就可以照此(上一颂)那样来理解。但是,天启圣典在讲到“汝为有”时,“我”与“汝等”是有区别的。
79.80.
[汝]为连续观念时,
上述缺陷附随起;
“汝”如表为监视者,
“我”念之间何关系,
“汝”应间接来表[他]。
如为能识与所识,
观者不作活动时,
为何如此[之关系]?
释:于是,如果“汝”(你)表示各种观念的连续的话,那么在 171.
[二词]不弃多种义,
表示[相互]作限定;
最终理解为内我。
并无别样之意味。
释:“汝”和“那”这两个词并没有舍弃其本身的多种含义,并且表示双方相互作为对方的限定,但最终表示的是对内我的理解。除了对内我的理解之外,并无其它别的或相矛盾的意味。
172.
心中只有九人念,
自为 177.
永恒圣句单词意,
传达知识意味故,
[借助方法]得明确,
此时并未答疑问。
释:永恒的圣句指的是“汝即那”,此圣句中单词的含义,为了将这些知识的意味加以传达(对弟子),要用一致与矛盾的方法来明确。但是,商羯罗又认为,在讲“汝即那”的圣句时,却并没有对“我为什么是梵”的疑问作出回答。或者说,“汝即那”的句子并不对应于“我为什么是梵”的句子,两个句子讲的内容并不是完全一致的。“我为什么是梵”的句子并不囊括在“汝即那”的句子之中。
178.
此两方法得叙述,
欲知单词含义故;
谁人不知单词意,
理解圣句难以成。
释:一致与矛盾的方法为何能得以叙述呢?这是为了理解单词含义的缘故。因为一个人在并不理解单词含义的情况下,他是难以理解句子的意思的。
179.
“汝即那”等圣句中,
如若不解“汝”之意,
定难理解如下句:
“我常解脱”之意味。
释:在“汝即那”等等圣句中,如果不能对“汝”这个单词的意思加以识别的话,那对于“我常得解脱”一句的意思就不会明白。
180.
识别其意之目的,
运用二法而非它;
“汝”之意味识别时,
犹如掌中维瓦果。
释:为了识别“汝”这个单词的意思,使用一致与矛盾的方法,而不是其它的方法。因为识别了“汝”的单词的意思时,就像把维瓦果握在了手中。维瓦果(Vilva)是印度的一种植物结的果,在它未成熟时可入药。商羯罗在这里用此譬喻是想说明,懂得了“汝”这个单词的含义之后,对这一圣句也就了如指掌了。
181.
句子意思得明白。
如此意味绝对者,
“我”之含义排除苦,
确定其为内在我。
释: 190.
“汝即 197.
无论何时初中尾,
行为[命令]有矛盾;
难以认可未曾述,
应弃因为无意味。
释:此颂是针对上一颂而讲的,颂主认为行为是不正确的,无论是在初时、中间或结尾,行为的命令都是与圣句相矛盾的。所谓初时、中间和结尾,这是指事物发展的全过程,行为的命令都是与圣句的含义相矛盾的。因此,不能对此加以认可。另外,此事在圣典中未曾讲述,而在圣典中已讲述的事情则应舍弃,因为是无意义之事。 [177]
198.
[反论]:
进餐即能得满足,
句子却难体验此;
如对句子加分析,
犹如牛粪煮乳糜。
释:反问:只有吃了饭人才能有满足感,读句子是不会有此体验的。对句子进行分析,就像用牛粪煮乳糜一样。这样说是形容其作用是间接的,产生的效果是相反的。
199.
[回答]:
确实生出间接识,
出自非我事物句;
然而内我得实知,
犹如获得[少年]数。
释:论主回答:确实像你所说那样,从有关非阿特曼的事物的句子中,能够生出间接的认识来。但是,有关内我的句子却确实能够生出直接的认识(也即对最高阿特曼的认识),就好像在前面( 200.
应知内我为自识,
也为自体识手段;
己见自我之直观,
我念止息时确立。
释:对于内我,应该认它是“自身认识”(自己对自身的认识),另一句同义语是:“自体作为认识手段”。以自己(商羯罗)的见解来看,自己对自身阿特曼的直观,是在有关“我”的观念被消除之时得到确立的。这个“我”的观念,是俗世的,也是虚假不实的。那么什么时候能够将它消除呢?也就是在领悟到自身的阿特曼之时。
201.
痛苦作为心对象,
内我对象应是心,
思量也即见对象。
与苦有关因何在?
释:痛苦是统觉机能的对象。这些痛苦的统觉机能,又是内我所见的对象(此处请参见本书散文篇 202.
见者自体来直观,
因为直观是本性;
心入见之映象中,
生起直观得描述。
释:见(内我)其自身是自我意识的(即直观自身的内在),因为它的本性就是自我意识。这种直观,就是统觉机能进入见的映象中时才得以被描述。这句话可以这样来理解:内在自我的直观,是借助于统觉机能来完成的;因为直观是发生在统觉机能进入见的映象后,然后才对自身进行直观的。
203.
汝等现今无饥饿,
[于此]确立得解脱。
汝等讲述[它]能听,
如此矛盾为何述?
释:你们现今没有了饥饿,仅以此确立得到了解脱。尽管如此,你们又讲阿特曼为能听等等,为何这么矛盾的事情还在天启圣典中叙述呢?此处所说圣典,是指《广森林奥义》,原文为:
“唯然!是性灵,乃当见,当闻,当念,当思者!诚然!弥勒薏!以性灵之见,闻,念,思,而此世界一切皆知矣!” [178]
此颂似为诘问,下一颂作答。
204.
也许[解脱]将来成,
听闻之事应实行;
如此解脱成无常,
否则言语变矛盾。
释:如果你说最终的解脱将会得到,这是可能的事;但听闻之事却是必要的,应该实践的,对于达成最终解脱来说。但是如此一来,解脱就成了无常之事了。不然就与圣典的言语(所讲)相矛盾。在商羯罗看来,解脱之事是通过对梵我的最高领会来达成的,是以心灵的虔诚和精神的净化来完成的,并不仅仅是靠听闻阿特曼的实践。如果不是这样来理解的话,那就与圣典的精神不一致了。
205.
听者对象如有别,
听闻则为必要行;
那与意旨相矛盾,
圣言则无一贯性。
释:如果听者与被听的对象(=阿特曼,或最终的解脱)之间的区别被承认的话,那么这种听以及其它就被认为是必要的。但实际上不是这样的,商羯罗不承认事物之间在实质上有什么区别存在,那么听闻这类业行并不会有助于最终的解脱。如果说听</a>闻是必要的,那么,在那种情况下,就会与天启圣典中有关梵我同一的意旨相矛盾了。而天启圣典的圣句也就会成为缺乏一贯性的了。
206.
“我确解脱”如是思,
欲作业行知自身;
此人本性为愚痴,
天启圣典来背叛。
释:如果有谁认为[仅此]便可以“确实地得到解脱”,并且这样来认识自己,同时欲施业行,那么这个人在本性上就是愚痴的,是对天启圣典的背叛。
207.
得确立者无义务,
行义务者难确立;
两种见解执持者,
实在就是自欺自。
释:因为,[仅此也即已得解脱的观念]而得到确立者没有应尽的义务,而应尽义务者却[仅此]难得确立。然而这两种见解都持有者则是自欺自。如何理解此颂的意思呢?首先,认为“仅此”(某一行为)即能自我确立,这是一种错误的见解;这种人是没有什么义务要实行的。这里说的义务,是指对梵我同一的理解。其次,有应尽义务者,仅仅是“仅此”也是不可能得到确立的。最后,那些持这两种见解的人,也就只能是自己欺骗自己了。
208.
[反论]:
说汝确已得解脱,
以此教导实在事;
然知实在如此相,
听者应该怎样做?
释:从此颂到 [6] 参见《广森林奥义》Ⅲ,5,1。
[7] 参见前田专学:《吠檀多哲学》,日本平乐寺书店出版,1980年, [9] 《广森林奥义》Ⅳ,3,9;汉译引自徐梵澄译《五十奥义书》 [15] 龙树:《中论</a>》观四谛品 [20] 参见本章 [22] 《广森林奥义》Ⅱ,4,5;汉译引自徐梵澄译《五十奥义书》第560页。
[23] 《由谁奥义》Ⅱ,3;汉译引自徐梵澄译《五十奥义书》第257页。
[24] 《广森林奥义》Ⅱ,4,14;汉译引自徐梵澄译《五十奥义书》第562页。
[25] 《广森林奥义》Ⅳ,4,23;汉译引自徐梵澄译《五十奥义书》第6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