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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地所成物_示教千则

作者:商羯罗 字数:4581 更新:2025-01-09 12:19:14

1.

体中硬物地所成,

液体要素水来做;

消化动作与空间,

火风空来如此说。

释:此章商羯罗主</a>要对个人存在的各种构造,以及对可以被称为“内在的自我”(pratyag?tman)进行分析。商羯罗的个我观实际上是在对梵=阿特曼进行心理以及认识论上的考察中显现出来的。梵我同一,那么作为个人存在的本质的阿特曼,就应该与梵为同样,其本质为纯粹精神,同时也为恒常、不变、无畏,永远处于解脱之中。然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之中,我们的阿特曼却又离梵是那么的远,二者怎么是同一的呢?商羯罗认为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要对个人的构造进行分析,对作为内在自我的阿特曼进行考察,以及对一般的阿特曼与它的属性的关系等进行考察。这种考察主要是通过对心理上、认识论上的种种事实进行分析。

此颂说,身体中硬的成分是由地所产生,液体之成分是由水所产生,而消化、动作和空间则是由火、风、虚空做成。

2.

嗅觉及它之对象,

其为地等之属性。

色显缘于光亮故,

感官自有对象应。

释:商羯罗认为,嗅觉以及味觉、视觉、触觉、听觉这五种感觉器官,是由地、水、火、风、虚空五大元素所构成;它们的对象为香、味、色、形、可触物、声音,而这些对象又是地等五大元素的属性。就犹如色显现出来是因为照射它的光是明亮的缘故,于是各感觉器官都有对应的同种类物作为对象。

3.

知觉实为其目的,

行动有赖语与手。

十一就是内在意,

它的目的在分别。

释:可以说,五个感觉器官在传统意义上讲其目的在于进行知觉,而行动是因为有五个行动器官(即语、手等)存在。商羯罗所说五个行动器官是语、手、足、排泄、生殖。作为外在的器官有十,那么内在的意则为 46.

其一如若为它因,

活动拟或有与无;

引起活动必然性,

不属三德或自我。

释:如果说三德之中的某一个属性是其它另外两个的原因的话,那么,它们要么始终是活动的,要么是完全不活动的。发生活动的必然性,既不属于三德,又不属于阿特曼(=神我)。《金七十论</a>》十二长行解释三德内部的不平衡状态有五种:(1)或者其中一个制服其它两个而取得统治地位(“更互伏”),如强大的日光照伏月光或星光;(2)或者三者互相支持和依存(“更互依”);(3)或者一个由其它两个所产生(“更互生”),例如火、油和灯芯三者合成灯火;(4)或者三者互相转化(“更互起”);(5)或者三者互相配合(“更互双”)。 [121]

47.

[唯一原质]其存在,

是为[多数之神我]。

解脱以及束缚[我],

如说有别不合理。

释:根据数论哲学的观点,原初物质是唯一的,神我是多数的;原初物质其存在是为了神我的缘故。具体如《金七十论》讲:“聚集为他故。异三德依故。食者独离(存)故。五因立我有。” [122] 这段文字说明了几点:(1)世界上一切的事物都是为神我的目的而聚集的,只有它才是目的。(2)作为目的者的神我是异于三德的。(3)神我是一切事物的实际控制者。(4)物体是可经验的,其经验者就是神我。(5)这个世界是一切痛苦的原因,它本身是无法使人们得到解脱的,因此必须要有神我存在。由此看来,数论的神我与吠檀多的阿特曼是很相近的,但在形式上也有一些不同。如数论认为神我不是一个,而是多个。但在此颂中商羯罗认为,如果唯一的原初物质为了多个的神我的原因而存在的话,那么得到了解脱的神我与被束缚的神我之间要说有区别的话,那是不合理的。

48.

因为神我为不变,

原质缘它而存在,

数论此说不合理。

如说有变也相悖。

释:数论哲学认为,因为纯粹精神的神我是不变之物,所以原初物质(在此用的是pradh?na,=prakRti)是因为它的原因而存在的,商羯罗认为此种说法是不合理的(在下几颂里商羯罗还会加以说明和批判)。当然,如果再说纯粹精神的神我是有变化的,那就更是不合理的了。布鲁夏(Puru?a)一词在吠陀时代即指人格化的宇宙创造者,在数论哲学中它是灵魂(神我)的代名词。神我在本质上是一种意识的东西,它是无变化的,既无始终,又无时空和因果。神我不是创造者,也不是被创造者。原初物质是由三德所构成,神我则不是。原初物质是认识的客体,神我是认识的主体。

49.

原初物质与神我,

二者关系不相合;

因为原质非精神,

为此存在不合理。

释:原初物质与神我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不相合的,这是因为二者的性质根本不同的原因,原初物质是非精神性的。于是,说原初物质因纯粹精神的缘故而存在是不合理的。

50.

如起作用成可灭,

即便知识也同样;

如若原质无原因,

最终不会得解脱。

释:此颂讲纯粹精神与原初物质是否相互发生作用的问题。如果纯粹精神布鲁夏能起作用的话,那它就变成了可灭之物。同样,如果纯粹精神的神我仅以其知识来起作用的话,它也会成为可灭之物。如果原初物质的作用没有原因的话,那随之而来的结果就是没有解脱。以上 60.

自我识光所照射,

思量自身是知识;

别的识主不存在,

心之错乱实如此。

释:上颂讲统觉机能发生了错乱就会引起束缚,本颂解释为什么会发生:受着阿特曼的知识之光的照耀,统觉机能误认为自己就是认识主体,别无其他的认识主体存在,于是便产生了认识上的错乱。

61.

自我本性为认识,

心却常作比喻用;

无始欠缺识别智,

此即轮回非它也。

释:认识是阿特曼的本性,认识对于统觉机能来说,它常被用来比喻(为自身的本性)。(统觉机能的)识别智的欠缺,这是无始之事;这就造成了轮回,这也只是轮回。识别智即为对无明的识别能力,辨别出虚假的附托。此处商羯罗借用了一个佛教的概念“智”,它即是指人们对是非的判断能力,也即智慧,但佛教认为智与慧是有区别的。按《大乘义章</a>》卷九的解释:“言智慧者,照见名智,解了称慧,此二各别。”佛教认为一切众生因为无明而流转轮回,受诸烦恼逼迫身心;而断除无明烦恼得到解脱便是智慧。佛教还认为智有二种:胜义智和世俗智。前者为观察真谛之智,后者为观察世俗世界之智;商羯罗所说识别智,当为前一种。

62.

解脱即为得止息,

非此就为不合理;

区别之见[持有者],

思量解脱破坏事。

释:解脱正确讲来就是对识别智欠缺的去除,不如此理解就是不合理的。那些主张解脱不是恢复自己本性阿特曼而是其它的人们,应该被认为是对以解脱作为自己本性的阿特曼的破坏。

63.

状态之说也不对,

因为[自我]并不变;

如若有变成部分,

故当消亡如瓶般。

释:同上一颂一样,这一颂也讲解脱之事。那种主张解脱只是状态的变化的说法也是不正确的,因为阿特曼是没有变化的。如果说阿特曼有变化的话,那它就是有部分或分有之物;如若这样,它就会像瓶子一般消亡。

64.

有关束缚与解脱,

非此理解为错乱;

数论胜论与佛教,

缺乏正确之考察。

释:此颂是对由 * * *

[1] 参见商羯罗《梵经注》Ⅱ,2,28;Brahmasūtrabh??ya,vol.I,?nand??rama?a?skRtaGranth?vali?,Granth??ka? 21,Khrist?bd??,1900,pp.579~581。

[2] 法称:《量评释论》Ⅱ,354。参见本书韵文篇 [3] 这是古典胜论的看法,在《胜论经》(约50~150年)中出现的,再后的《胜宗十句义论</a>》(唐贞观二十二年,玄奘</a>译出)又提出有十个性质,增加了可能、非可能、亦同亦异、非存在等四种。

[4] 唯识宗关于认识的作用有安慧的“一分说”,难陀的“二分说”,陈那的“三分说”和护法的“四分说”。在此处,唯一的“识”被分为了“认识对象”(所取分)、“认识主体”(能取分)、“自意识”(自证分),看来商羯罗是在批判陈那、法称的三分说。

[5] 耆那教是印度同佛教一样古老的宗教,耆那(?aina)的意思是“胜者”或“修行完了的人”,在汉译中被称为尼乾外道或裸形外道。其祖师是佛祖同时代的尼乾陀?若提子。耆那教哲学最有名的是其原子理论以及逻辑理论的七支论法。

[6] 佛教把一切具有质的规定性、可认识的事物和现象称为“法”。根据小乘说一切有部的分类,由因缘和合而产生的有生灭变化的现象为“有为法”,非由因缘和合而产生的无生灭变化的现象称为“无为法”。

[7] Cf.Brahmasūtra bh??ya,Ⅱ,2,20,vol.I,?nand??rama?a?skRtaGranth?vali?,Granth??ka? 21,Khrist?bd??,1900,p.565.

[8] 《歌者奥义》Ⅵ,1,4;汉译引自徐梵澄译《五十奥义书》 [13] 此句可参照《阿跋斯檀婆法经》(?pastambaDharmasūtra )1,8,22,2。

[14] 陈真谛译《金七十论》是学术界公认的目前保存的《数论颂》释本中最古老的一种。我国的传统说法认为《金七十论》是频阇诃婆沙造,约公元三世纪的世亲</a>之前。

[15] 《金七十论》十七。

[16] 《广森林奥义》Ⅲ,9,26;汉译引自徐梵澄译《五十奥义书》第599页。

[17] 《伽塔奥义》Ⅱ,2,11;汉译引自黄宝生译《奥义书》,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277页。

[18] y?ny atony?ni ??str??i pRthivy?? vividh?ni vai/?ankanIy?ni vidvadbhir dharm a?uddhim abhIpsubhi?//据前田教授考证,对本书做注解的?nandaj??na、Bodhanidhi和R?matIrtha引用的为上段梵文,而这一段经典出处不明。

[19] 在此R?matIrtha把信爱解释为对此的tatparat?。

[20] 前田教授认为,商羯罗在《梵经注》里提出,只有毗耶莎(Vy?sa)才是《摩诃婆罗多》的作者,而不是跋达罗衍那(B?dar?ya?a)。甚至认为毗耶莎是《梵经》除跋达罗衍那以外的另一作者。同时他还是别的一些古传书的作者。见前田专学:《示教千则》梵文版,第40~41页,日本北星堂出版社,197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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