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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否定_示教千则

作者:商羯罗 字数:630 更新:2025-01-09 12:18:43

1.

[自我]不能否定说,

非此非彼仍残留;

如若君念“我非此”,

依此方法达[自我]。

释:阿特曼是不可否定的,天启圣典中说</a>:“非此也,非彼也。” [14] 这实际上并不是对阿特曼加以否定,而是通过一种否定来达到肯定,使阿特曼保留来下来。如果人也口念“我非此,我非彼”的话,肯定就可以达到阿特曼。“我非此,我非彼”主要是要把真实自我(阿特曼)与非自我区别开来。

2.

[我即]“此”念生于谁,

言词表述[非自我];

源于否定阿特曼,

再难重为正确识。

释:我即“此”(idam),这个“此”不是别的,只能是非阿特曼。根据圣典,只能认为“我非此,我非彼”,而不能把我认同于“此”或“彼”;我是认识的主体,而不是认识的对象。在这里的“此”就是认识的对象,所以应该用“我非此,我非彼”的言语来否定它。这个非阿特曼是在言语的领域里出现的。而真正的阿特曼是不能用言语来表述的,因为阿特曼是非类(j?ti)的,是非业(karman)的。由于这一错误认识来自于对阿特曼的否定,所以它不可能再像以前那样成为正确的认识。

3.

前述误解如不除,

后面正念难于生;

“见”为唯一自正立。

此种结果难否定。

释:此颂的前两偈易于理解。 [2] 参见《歌者奥义》Ⅵ,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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