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法国革命的农村史只有紧密结合对政治现象及其各不同发展阶段的研究才能写出特色来。尽管有了一些十分优秀的关于各地区农业情况的专题论文,我们对19世纪及20世纪初的农业发展情况还是了解得不够,还不能做到描绘而不走样。我们的论著只能大致上写到1789年为止。但是在终笔之端,有必要指出,以上描绘的农业发展对最近的过去,甚至对现在都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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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革命的国民议会涉及到农业政策时并非面对着一块白板。君主政体已经提出了问题并试图解决它。新制度以一种在许多方面与旧制度十分类似的手法继续该事业。但是,它已不再局限于一种奴性的模仿。从前人的失败中它汲取了有益的教训;它更注意到不同阶层的要求,并且它是在一块已排除了许多障碍的地基上从事这项工作的。
毫无疑问,如果允许自由行动的话,农村中的大部分人愿意回到旧有的集体耕作方式上去。早在1789年,英国农学家阿瑟·荣格就已预料到这点。在许多不同的受到圈地法令触动的地区(在普罗旺斯则是受到更古老变化的触动),农民们在大革命初期的农业混乱过程中企图以武力恢复集体地役权。许多堂区的议会,再后些时期是农村的市镇当局,乡村的人民协会等等,在它们的备忘录中提出了这种倒退的要求。约讷省帕尔利的无套裤汉们提到圈地权时写道:“这个法律只可能由富人制定,只对富人有利,那是在自由仅是一句空话、平等仅是一种幻想的年代里的产物。”另外一些备忘录,另外一些俱乐部,如欧坦的民社,纷纷谴责“自私的耕作者”、“吝啬的地产主”和“贪婪的佃农”的“弑君联盟”,说他们把大部分土地改成人工草场,由此剥夺了人民口中的面包。 [2] 但议会并不由雇农或小农们组成,也不代表他们的观点。议会由受过教育、养尊处优的资产者把持,他们认为私有财产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制宪议会成员厄尔托—拉梅尔维尔不是建议将“土地的独立”作为宪法的一条吗?大革命时期最大胆的国民公会成员可以使这个原则服从于战争的需要,抵御外国军队和大革命的敌人;但在他们心目中,对此原则的忠诚并未有半点减弱。此外,这些人受周围哲学思想的影响,全心全意地相信经济的进步,他们只以生产的提高来看经济进步,只以草场的保护来看农业进步。“没有肥料,就没有收获;没有牲畜,就没有肥料”,国民公会的农业委员会在回答诺让的民社要求颁布法令强迫自耕农采用休耕制时只是重复了这句箴言。 [3] 他们很自然地把昔日陈规</a>看成是“封建”野蛮社会可恼的遗产。共和二年,厄尔—卢瓦尔省的行政官员们说,“休闲田之于农业如同暴君之于自由。” [4]
曾经阻碍过君主政体执行农业政策的许多束缚业已无存。给打击领主利益或搅乱现存制度的措施多次带来障碍的高等法院也早已消亡;同时消亡的还有各省的三级会议。特权阶层的利益本身已不再受到尊重:单独畜群没有了,枯草权没有了,土地大区也没有了。使改革沿着有利于大地产主的方向发展的动机也没有了。大革命并不照顾雇农的利益;但它努力满足普通耕农中最内行人们的愿望。最后,在一个已成为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民族中,法律没有必要像过去那样以一个省为其单位。“总法”这一在旧制度下改革者们掀起巨大冲波的时代中奥梅松曾幻想过,但从来不敢赋予它形式的美好愿望,居然成了现实。
然而,谨慎仍然是个法则。说实在的,强迫性轮作对于新的完全个人主义的自由观念纯粹是南辕北辙,人们不能设想再将它保留一分钟。制宪会议通过争取地产主“根据自己的意志,在自己土地上改变种植和经营”的权利,宣判了强迫性轮作制的非法性。至于强制性公共放牧权,人们同样也作出计划予以彻底废除。不过,这些建议从未被十分严肃地对待过。制宪会议满足于继续实行圈地法政策:它声称在全法国都有圈围土地的绝对自由。然而它在这项命令之外增补两条新的规定以取消以往法令中最严重的缺陷。从此后,地产主对公共牧场的使用权便遭到限制或废除,其程度与他们圈围的土地恰成比例。此外——根据在旧制度末期已争论多次,并最终就要获得成功的计划(如果旧制度再延续下去并且消除它最后阶段行为中表现出的胆怯,这些计划恐怕就会实施), [5] ——人工草场从此就将全年禁止放牧。这就向广大农民打开了农业进步之门。同时,对领主贡赋的取消使他们解除了后顾之忧,而每当增加产量时,他们都担忧地认为这只是在“为征税官”而干活。 [6]
留下的问题是自然草场,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二茬草。在这问题上,有可能制定一条普遍法令,在二茬草长高之前严禁任何公共放牧。制宪会议领导下的农业法起草委员会曾一度有此打算,只是没有结果。面对所涉及的各阶层利益的复杂性,人们只得长期采取旧制度下那种摸索性的政策:由各镇、区、省,甚至还有驻军的特派代表——因为共和国的骑兵队和国王的骑兵队有着相同的饲料需要——制定地方性的规定;草场的收获有时在地产主和公家之间分配,有时则全部拨为公用。在某些地方它也有可能全部归地产主所有;但是雅各宾时期的国民公会更尊重无牧场的小农们的意愿,认为这些决定明显地太不公平。热月党人的想法则相反。1795年更新的救国委员会通过一项法令,在全国保护二茬牧草,收获权只属草场主人。从 除去那些在最激烈的斗争中认识到依靠下层人民的必要性的人,大革命中的大部分人对雇佣劳动者的估价并不比18世纪的改革家们更高。国民公会议员德拉克鲁瓦认为,如果给雇农以土地,就会剥夺工业以及农业本身的劳动力来源。热月党期间的救国委员会剥夺了他们所有的二茬草权,让他们在需要牧草喂养牲畜时为牧场主们提供劳役。它像旧制度下某些统治者一样,怀疑在农村有一个贫穷阶级的存在: “贫困的居民(不知是否仍存在着)……。”事实上,集体劳役的取消对农村无产阶级的打击十分沉重,致使他们再也爬不起来。无疑,依靠某些国王的敕令和革命政权的法律,农村无产者从公有地的分割中获取了一些好处,并且得到了一部分国有财产。但这些收益经常是虚幻的;在贫瘠的土壤、小面积的产地上,众多的挫折正等待着开垦者。大弗勒内勒地方的耕农们在1789年预料,公有地分配后,会出现一个生育高峰,随之将带来贫穷的危机,看来,他们的预见并不完全错误。城市工资职位的引诱,原来供养农业工人的农村工业的衰落,适应新经济方式的困难,公共道德意识的变化(不如过去那样紧密依赖于传统的劳动方式),新的追求舒适生活的兴趣,对农庄工人悲惨生活状况的不满,这一切都使农村雇佣劳动者处在艰难困苦之中。梅斯高级法院院长缪扎克的预言得到了证实,短工和小农们纷纷抛弃了田地。农村人口外流,在七月王朝时就已成了十分敏感的问题,从19世纪中叶起以持续加快的节奏进行着,外流的人主要是雇佣劳动者。大约从1850年起,出现了出生危机,以后由于大规模战争带来的流血牺牲,劳动力来源短缺,人口外流又促进了某些技术变化:如农业机械的改进,人工培植牧草。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上半期充满血腥味的法国乡野,是一个不见人影的农业社会,——空荡的旷野,一片荒土,但是这样一个农业社会也许更适合于实行一种既摆脱了传统意识又摆脱了永恒的饥饿威胁的农业经济,而过去饥饿的威胁曾长期地给耕作实践压上了沉重的负担。
要对法国当代小型或中等水平的农业经营体(包括产地、租佃或分成制租佃)的命运作出精确的估计是十分棘手的——说实话,就我们现有的知识状态而言,是几乎不可能的。它遭受到种种严重的危机:无休止的信贷困难的危机,进口谷物的竞争(约在1880年以后,俄国和美国的小麦开始进口),由雇佣劳动者外流和人口出生率下降引起的劳动力短缺,农民日益需要的工业产品的涨价。在某些相当数量的小农为佃农或分成制佃农的地区,小农经济还受大地产主束缚,几乎在所有地区,它还受资本主义经营者束缚,后者往往是贷款人,又是转运商,可以对生产者强行规定产品价格,并更巧地利用行情赚钱。小农们的经济地位在许多方面很不稳定。不过,总的来说,它无疑还是胜利渡过了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在最近的大战和战后最初岁月中,小农经济经历了粮食危机以及随后的金融危机(跟百年战争及战后的情况完全相同),依靠法律条文的力量,在相当部分土壤上维持了统治,并征服了数目惊人的耕地面积。小农在今天仍然代表着一股强大的经济力量和社会力量,尽管这么说有些平庸,但这是一个毋庸置疑的真理。他们把自己关闭在土地中,拒绝改变土地的结构,很少对突如其来的革新感兴趣,——老奥利维埃·德·塞尔早就说过:“庄严以古老的方式侍弄土地”,——他们很难摆脱祖传的习惯方式,他们接受进步的新技术十分缓慢。尽管人们对各种形式的机器越来越熟悉,尽管新的革命已经引入了集体意识中,而且对它无疑可抱极大期望,小农经济至今仍未将土地改良推进多远。不过,农业的变迁至少还没把它压碎。法国仍是一个土地属于众多农民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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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日之事,今日之师。今天法国农村面貌中几乎没有一个特点不能从对过去时代演变的研究中得到解释。农业无产者人口的外流吗?这是雇农与耕农旧的对立的结果,而这种历史一直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在当时的文献中,就有关于劳力徭役与耕犁徭役的对立的记载。土地形状上的传统主义,共同耕作方式对新精神的长期抵抗,农业技术进步的缓慢,这一切的原因不都在于小农经济的顽固性吗?远在王家法庭最终批准法律承认自由租地耕种者的权利之前,小农经济就名正言顺地建立在领主的习惯法基础上,并且从地多人少这一现象中找到了它经济上的存在理由。但是小农并非唯一持有土地的人;大地产主同他们过去进行过、现在仍进行着激烈的竞争。没有大地产主,农业革命将是不可能的,它正是从大地产主那儿寻到了出发点;大地产主还创立了现代的领主兼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农业经营。在长形的敞地地区,小块分割的土地与我国最古老的农业文明同样古老;从家长制份地过渡到以后年代的默认公地的家庭变迁过程,可以为我们提供研究这种进步的钥匙;小块土地的集中,在农村生活中新经济制度的实行则解释了例外情况。至于长形敞地、不规则敞地和圈地的基本差别,至于北部、东部与南部乡村、西部小庄在风俗习惯上,在集体心理状态上不同程度(北部、东部较强烈,而南部、西部较弱)的平行差别,则需要从土地占有的各插曲阶段中、从社会结构的特点上来探知答案,遗憾的是,各阶段的特点并未留下文字记载的资料就消失在往昔的浓雾之中了。在具有思索精神的人看来,这些观察中包容着农村问题研究的浓厚趣味。确实,哪里能够找到一种更急切地竭力抓住历史真正本质的研究方法呢?在人类社会进化的不断过程中,震动波也由一个分子到一个分子传播到遥远的远方,而发展阶段任何一个时期上的智力水平不论多么高超,都不能只以它对最近阶段历史的考察来达到这样遥远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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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革命,对照 G.Lefebvre 的文章,载 Annales d’histoire économique , 1929(配有一份文献索引可使我免去其他的文摘);G. Bourgin 的文章,载 Revue d’histoire des doctrines économiques ,1911.
[2] Arch. Nat. , F10 284 (1793年8月29日)。
[3] Arch. Nat. , F10 212B .
[4] 〔L. Merlet〕, L’agriculture dans Beauce en l’an II , 1859, p. 37.
[5] 改革在阿尔萨斯已部分实现,至少在官方已实现:见上文第252页注1。
[6] 1670年10月26日苏瓦松总督的信,见 Vierteljahrschrift für Sozial-und Wirtschaftsgeschichte , 1906,p. 641. 关于新耕作法是否应保留什一税制度,在18世纪经常争论不休;这个问题似乎以一种有利于什一税征收者利益的方式解决了。
[7] 牧草、粮食和葡萄收获同样仍有法律保护,但是其中唯有葡萄种植似乎具有真正实践上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