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的贬值是全欧洲的现象,多多少少有些变化的领主阶级为了重新恢复财富而作出各种努力也是全欧洲性的。在德意志、英格兰、波兰,如同在法兰西一样,相同的经济悲剧提出了类似的问题。但是,各国的社会政治条件却不一样,因而为被损的利益作出的行动也采取了不同的形式。
在东德意志,易北河以东地区,如同向东延伸的斯拉夫人地区,整个旧领主制度发生了改变,确立了新的制度,没有了地租。这没有什么关系!小贵族地主自己生产和销售小麦,他们剥夺农民的田地,集中在自己手中。大的农庄经营建立了起来,其周围继续存在着相当多的小农户,他们为大农庄保证了可供征役的众多的劳力。越来越紧密的联系把农民统一到主人的支配之下,使他们为他提供强制的无偿的劳动。领地吞食着并榨干了租地。在英格兰则是另一种显然不同的演变过程。诚然,在那里也同样靠广泛地牺牲农民的土地和公有土地来进行自行经营农田的开发。但是,英国的地主在很广泛的程度上依然是食租者。不过大部分地租不再固定不变。小土地经营的转让最多只能在一定时期内进行,而且经常要听从领主的意志。在每一次改变地租时,再没有比将租金调整得同经济行情相一致更简单的了。因此,在欧洲的两端,基本特征是相同的:构成危机主要原因的终身租地制已被人们所抛弃了。
然而,在这种粗暴形式下,法国却做不到这点。为了简要地说明这一点,我们先把东德意志和波兰撇在一边,那里的社会结构使领主阶级握有许多权力,但与我国的君主制度则迥然不同。我国现在只同英国的情况作些比较。在英吉利海峡两边,总的说,约始于13世纪的起点是相同的,适用于各个领地的习惯法,庇护了农民实际上也就保证了农民有继承权。但是,哪一个统治当局关心过使人们尊重这种习惯法呢?这里,存在着非常强烈的对比,英国君主政体从12世纪起就以特别的力量建立了它的司法权,它的法庭高居于原自由民法庭和领主裁判权之上,整个国家都置于它之下。但这种罕见的早熟现象必然要付出代价。在12世纪时,依附关系还很强,在领主与其直接的臣民之间,人们绝不能容许,甚至设想插入一个外来者,哪怕他是国王。在领主的“采邑”中——在英国,人们这样称呼他的土地——领主在金雀花王朝期间完全不惩办凶杀罪,这是属于公法的罪行。领主的“农民”靠缴纳佃租和服劳役而握有领主的田地,在许多案子中,农民是被送交国家法庭,但所有涉及他们租地的事,就只由领主自己或其法庭进行裁判。自然,按习惯法,领主的法庭是能够作判决的,它常常这样作出判决或相信自己作出了判决。但如果习惯法没有成文,它实际上是什么呢?不就是一条判例作规则吗?当领地的审判官倾向于按有利于主人利益的前例作出裁判时,人们是不会感到惊愕的。在14和15世纪,领主法庭审判官越来越不愿承认农民对租地的继承权,而习惯于由土地证书——土地保有权证书——来确认租地,因为租地只能通过登录簿才能在领主的土地名册中得到证明。诚然,到15世纪末,国王的法官才有机会最终越过古老的障碍,得以干预领地内部的事务。但即使如此,他们也只能在不同的土地惯例的基础上作出自己的判决,而这些原封不动地交给他们的惯例,几乎已经完全变了样。他们承认各地最大多数的农民对土地的占有并不牢靠。
在法国,国王司法权的发展较迟,比英国整整延迟了一个世纪,而且沿着完全不同的道路演变。常常不是在这儿处理一个“案件”,就是在那儿解决这样那样的对土地的要求。从13世纪以后,国王法庭逐渐地蚕食了领主裁判权,尽管没有什么重大的立法措施可同金雀花王朝的“刑事法庭”相比,而且对法律问题很少有全面的看法,但两者之间已不再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了。从原则上讲,领主和佃农之间的诉讼案件从来没有被排斥过。从一开始,国王的人员只要一有机会就毫不犹豫地受理这些诉讼。他们对这些案子进行审判,不言而喻,审判是根据当地惯例进行的,在这种方式下,他们往往作出规定由农民负担诉讼费用,并且一直就沿袭了下来,有时,这种权力的滥用就变成了先例,农民的负担加重了,但是,农民最重要的好处是至少保留了租地的继承权。租地继承权经由法官的保证得以巩固,并到了16世纪成为一种富有美德的习俗,从此后不容再有争议。自从在学院中教授查士丁尼 [28] 法典以来,法官们十分关注一个严重的术语问题。领主庄园组织以及在它之上的封建制度把一种建立于习惯或契约上的重叠的物权等级制强加在所有的土地上,在这种物权范围内一切都同样得到遵守,没有任何一项法权对平民财产具有绝对的居支配地位的性质。实际上,在许多世纪中,所有有关土地权的诉讼或有关土地收益的诉讼都是以“法定占有”为依据,而从来不是以所有权为依据,也就是说,土地占有的合法性受传统习惯保护。但是罗马的法类法专横地束缚住了学者们。究竟谁是封地的所有者?是领主还是附臣?究竟谁是租地的所有者?是领主还是平民?必需不惜一切代价地去了解这一点。这里我们只谈及租地,不谈封地,而且把多年中拼凑而成的所有混合制度也暂撇一边(它们可分为两个“部分”:“直系的”和“使用的”)。在探索真正所有者的研究中,各种学说长期来犹豫不前,但从13世纪起有一些实践家,从16世纪起有一些著作家,如著名的迪穆兰,他们认为份地佃农是租地的所有者。到18世纪这已成为公认的看法。 [29] 土地由领主管家分类登记以便于征收田租,经常是按人头排列登记,记上承担负担的土地持有者的姓名,这是决定“所有者”的字。这也是实际意义重大的字,它确认和加强了永久性这一概念,即佃农对房屋和田地行使固有的物权。由于奇怪的历史反常现象,法国司法权的缓慢发展较之英国人的诺曼底和昂热诸王的大胆革新建筑对农村居民更有好处。
由于经济转变带来的严重后果,法国的领主在法律上已不能独占土地,然而他们是否因此而放下武器呢?谁若相信这一点,那他就是没有理解到,耕地占有者还在资产阶级处境中就已形成的精神状态,已在他们新进入的阶级中扩散,只是他们的方法变得更狡猾和更灵活。真正的领主权远没有失去其全部价值,只是领主权的收益已大大下降。不能通过更吝啬的管理来取得较好的收益吗?使领主很少变成经营者而更多地变成食利者的制度,已在长期中显示是前途不佳的制度。为什么不试图开倒车呢?既然暴力已不可能,为什么不在没有暴力的情况下顽强而机智地去努力重建庄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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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原来的佃租,恰恰由于收益不多以及由于动乱经常波及许多贵族,到中世纪末期已经逐步地停止了征收。领主不仅失去了通常价值不大的年赋收入,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失去了一种希望,当有一天由于死亡或让与土地需要易手时,他们就不能证明自己征收财产转移税的权力,这种转移税,在一般情况下按习惯法是固定不变的,但要征收较高的税率。人们有时已搞不清某块小田块究竟是属于哪个领主庄园。在16世纪,这已不是个别情况,在以后的几个世纪中也能碰到这种情况——“领地从属关系”错综复杂到如此程度,因而很难确切地说明它们的界线——但已越来越不经常出现了。会计、清点财产等正确的事务办理法渗透到了庄园的管理工作中。无疑,自从领主庄园存在以来,人们就懂得不时进行阶段回顾和把权利写入条文是很必要的。可能继承了罗马传统的加洛林王朝的“记事摺”首先表明了对这一点的注意。同样,10世纪和11世纪的极度骚乱过去之后,出现的许多“征税人员”和“税吏”也证明了这一点。但是,自从百年战争之后的巨大的重建工作开始以来,这类文契就大大增加,同一块地就重复订约,而且期限越来越短,形式越来越细致和有系统。说真的,这种情况有一点不足之处,就是花费太昂贵。谁支付这些花费?税收条例希望份地佃农也同处于较高社会阶层的封地附臣那样,在一定时候进行的情况调查时,也对领主“供认”他的财产和债务状况。税吏能够很简单地综合一系列效忠书,那么由纳税人来承担费用有什么不好?然而,在份地上,效忠书通常是一种特殊的例外的方式,税吏常常再次誊抄这些效忠书,并大胆地更加加重负担。事实上,人们依照古老的法律准则抽取新的负担。法学上的解释似乎是犹豫不决的,这种解释从来都没有统一过,同时,在法国大革命前旧王朝时代一次次最高法院的裁判中,极少见解释一致。但是,从17世纪以来,在王国的大部分地区,法学的解释决定承认领主有权向他们要求收回——每30年,有的地方是每20年——那些令人可怕的规定他们隶属地的契约的更新所花费的全部或部分费用(比例多少按省份的不同而异)。 [30] 从此,面对着一种毫不值钱或只值微不足道的钱但却肯定能带来好处的劳动力,人们还会退却吗?完整的技术方法被创造出来了。在18世纪,人们写出大部头的专题著作并编辑成册,同时,出现了善于在多如牛毛的税收中开辟道路的专门人员:“特派员”。很快,没有一个领主城堡图书馆和修道院图书室中,人们不看到架上成行地排列着用羊皮或仿羊皮封面装帧的各种登记册——“土地赋税簿籍”、“土地丈量册”、“市场录”,这些名词无休止地变换,方式也千差万别——最古老的登记册照例是不幸地潦草涂划,而最近的登记册则是用鹅毛笔以雅致而清晰的书写体书写的,自17世纪末以后,人们越来越经常地同时放入“几何平面图”或地图集,因为数学方法已直接应用于测量土地,为经济服务。多亏一代又一代的连续清查,领主庄园的网络又较快并有力地收紧起来,没有任何一种权利哪怕是十分细小的权利,会因时效问题而丢失。
还有,在对旧的数目进行核对中,在搜集领主抽屉里的所有现钱的工作中,人的欲望是那么强烈,这里,要使已经被废除的旧的权力重新恢复,那里,又应把权力运用于一直逃避了该地区一般义务的土地上;在另外的地方,要从始终处于是暗中的法律结局中获取某些好处,甚至简直要在像一束乱麻的法律中塞入完全新的负担。对研究封建法律的专家或领主庄园的司法人员,这是多么的光荣!对一种好的职业名声,这在根本上是多么的有用!这如同给雇主送了一份同样的礼物!还加上直接的利润。因为,那些特派员们照常收取“发现”的欠款,“他们发现得很多”。 [31] 1769年孔泰亲王的代表写道:“在布略勒(Brieulles),一切都大大变了样。”那时这位代表刚完成这块土地的“清单”。人们曾向他显示一份较旧的资料,显然不太有利于“他尊贵的殿下”:“没有丝毫收益,一片乱七八糟”,今后他必需谨防转让给“任何人”。 [32] 惯例变化不定就可以做手脚。确实,在这一片乱如密林的紊乱中,最真挚可靠的人也可以不再总是需要了解哪一步才算是开始滥用权力——因为考虑到现存的社会秩序,要抹掉旧的负担有损于权力,此外,当领主指控农民——一位奥弗涅的夫人说道:“这是些极其狡猾的人。” [33] ——时,领主们并不总是有错。每一次他们都能躲避公认的明摆着的债务:在相互斗争的社会力量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法律上的异解。缺乏白金和恒范钢,还有什么比计量标准更难以确定、更摇摆不定的事吗?修改一下装量实物地租或什一税的量器就能多赚几袋粮食,18世纪时布列塔尼的某个修道院就是这样做的。通过巧妙的表现增加并满足新的经济需求的是附加税,而不是土地的收益。罗昂公爵领地的农民一年四季都向领主庄园的谷仓缴纳税粮。但是在17世纪,布列塔尼的领主庄园则进入到或回归到了交换经济的周转中。一切都如波罗的海沿岸的小贵族地主那样,公爵贵族摇身变成了谷物商。从此,按照雷恩省高级法院的一系列法令,农民们必须用马车来运输这些商品一直到海港,甚至常常到更遥远的地方。在洛林,从中世纪起,一些领主就为自己规定了“单独畜群”法。要知道,当休闲田或公有地开放作集体牧场时,他们可以不遵守义务放出自己的牲畜混入村庄的公共畜群,这样做,实际上也就是逃避了他们认为令人讨厌的对牲畜数量和牧场面积的监督。这些享有特权的人在当时是极少的。17和18世纪,在羊毛和肉类贸易发展的同时,一句话,领主庄园几乎也就同时立即参与商品流通的一般系统,这种贸易能够提高更令人奢望的利益。参与贸易活动的人数大大增加,包括所有有高级审判权的领主和大多数其他领主。按照法律,他们只是在自己从事这些活动时才有权,然而,除了极其明确的法律条文外,梅斯和南锡的法庭非常热情于承认把这种好处给予要求这种好处的人,给予大畜牧业经营者。同时,在王国的另一端,在贝阿恩、波城的高级法院却同习惯相反,泰然自若地准许许多拥有采地的人握有类似的权力,那里的人把这称之为“死草地”。 [34]
所有这些例子中——人们还可以举出无数其它的例子——没有一个例子不显出最高法院这一字眼,这几乎并非偶然。具有官职的资产阶级大量地进入贵族行列,通过继承权和捐官纳贿的作用,司法人员构成了一个真正的社会等级集团,这些情况使得国王的法庭在各级都充斥着领主。从此最廉洁的法官也只能透过阶级精神的眼镜去看事物了。在德国,选举产生的代表大会和统治着“邦”的小贵族地主,以及在英国主要代表绅士地主的议院和统辖乡村警察的治安法官来源于同一阶层,他们最坚决地维护领主庄园制度。在法国,则是大法官的裁判所、司法总管辖区法庭、初等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支持着它们。如果说它们没有达到能剥夺份地佃农的所有权——没有人敢于要求这种真正的难以想象的法律革命——至少,它们容许大量的进行小块的蚕食,这种蚕食在长时期中终于形成了一个很大的数目。
对于农民来说,幸而法国的领主阶级的控制只伸展于司法等级制上,缺乏像英国绅士地主在大革命以后所拥有的那种完全的操纵杆,也不像德国的容克地主那样直到重建君主制前都强有力地把政治权力和领导管理机构的自由掌握在自己手中。从17世纪起,在每个省份,都有国王的直接代表总管老爷——这些人虽然由于自己的出身而属于领主阶级——由于他的职务的需要,同王家官员进行着无休无止的争夺。此外,杰出的收税官员不得不防止领主过度地剥削农村共同体,以保护共同体继续成为可以征税的对象。更普遍的是,他有着要为君王维</a>持其庶民的任务。在英国,专制制度的衰落,有利于绅士地主阶级,它促进了著名的“圈地”运动的蓬勃发展和技术方法的改变,但实际上,这一运动本身及其后的发展,毁灭或剥夺了无数的佃农。在法国,通过类似的现象(但其方向却相反),绝对王权的胜利限制了“封建反动”的规模。它仅仅起了限制的作用。王权的忠臣们总是把领主庄园制度当作国家和社会秩序的主要支柱之一。他们不理解在现时代门口已经被福蒂斯丘隐约发现的这种反常情况的危险:一个农民承担的国家捐税越来越多,而他向领主(在一个君主政体的国家中领主仅仅是一个个人)所尽旧的义务负担并未被取消,甚至也没有得到足够的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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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单独畜群和“死草地”,我们看到了领主努力采用畜牧方式直接地从土地中获取部分的利益,他还通过重建领地更为有效地达到了同样的目的。
重建首先是靠牺牲公有土地。在后面我们还将描述有关大量开垦荒地的历史变迁情况。现在我们仍回到这一时期来,对现时代来说,这是非常艰苦的一个时期,它终于使许多领主得以在旧日的草莽中开辟出广阔的牧场,并保护它不受外人侵入,或者是开辟为良田,带来收获。
作为牺牲品的还有采地,这可能是主要的牺牲品。有时,对习惯法的巧妙运用,会给领主以有乘之机。从前,领主享有永久管理权的土地和财产几乎总是被出售,经常是卖给死者的近亲,以致在13世纪的某些领主庄园中,这种最后使用土地权具有了法律效力。现在,仅在还存在奴役状况的地方,领主仍保留着永久持业权这已成为经常的事情,一般情况下,允许领主有权将一切无主财产并入领地。在战争以后他们就乘征收田赋或合并小块地之机,对份地佃农的小块地进行丈量。总有那么一些地会显出其面积超过原来名义上的面积,这或是因为土地非法地扩大了,或是原始的丈量方法太粗略,或是丈量标准在这段时期中有了变化。这一部分多出的农田是无主的,正好就被占有。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过期未付款,按照“巧妙运用”的规则,它也被占有。17世纪一位伦理学家就这样说过,有一位领主热心于“分散”自己的领地,在整整29年中没有要求收取租金(通常时效可达30年),在末了,他说话了,而在骗人的安全中昏睡的“穷汉们”,自然不会一下子有一大笔钱放在身边,但是突然之间,这样一笔钱变得必不可少了,这些无清偿能力的人的土地就被没收了。这样,我们的这位老兄,在他死时已成了“他堂区里几乎全部土地的所有者”。 [35]
但是,领主们重新创建的巨大的土地经营农庄主要还是通过比较正常的途径——购买、交换——经过长期合并而成的。在这点上,他们的事业不可以同完全类似的、同一时期富裕阶级的其他许多成员如资产阶级所作的努力相脱离,他们这时仍然还处于分割贵族与平民或大农的变动不定的界限之外,同时他们正在准备采用资产阶级的生活方式。
现在我们来看一看从17世纪以来大量绘制的农村土地图中的一幅图吧,它为我们留下了农村社会外壳及其自身活力的一幅生动的景象。我们假定是在土地分成小块的地方,而且是在长条形田块的地区——这一例子更具有意义——所有的土地都呈通常的长条带状分割。但各处都有一些较宽的或非常宽的长方形地块,它们在一束束杂乱的细线条中,构成了宽阔的大白块,这些地块是由许多形状正常的小地块逐步地合并而成的。在布雷特维尔—洛格约斯村的四周的卡昂平原上,1666年绘制的地图显示出许多这样宽阔的田地同教会辖区的其它部分形成强烈的对比,清晰可见(见图16)。幸巧,在近两个世纪前,1482年的一部《演变录》提供了非常准确的方位标志点,通过这部纪录——或宁可说是通过18世纪的一位熟悉这一地区历史的博学者,他具有幸运的灵机而将这两个文献进行了比较——我们知道,在1666年,是四块大田地的地方,在1482年,人们所见到的只是附图标志的分别有25、34、42和48块小块地的四块大田块。这里,这一现象是非常清楚的,很易于了解,而且,在其它典型地区也重现千万个类似情况。现在从地图再转而看看领主的税赋册籍,查阅一下这些宽广的田地的幸运握有者的身份与资格。由于不可思议的规律性,我们看到的常常是下列四种情况的一种:领主(最经常的);附近的贵族乡绅,而且最经常是任官职的贵族,并已半资产阶级化;附近城市或小镇的资产者,商人,小官员,司法人员,一句话,是一位“先生”(一般情况下,税赋册籍非常注意只对乡村职业以上的有社会身份的人才赏赐这个可尊敬的头衔);有时(但是很少见)是一个纯粹的耕种者,而他在占有土地上已是一个大地产主,他常常在经营自己的本业——农业——以外,还像一个从事某种职业的人,如银矿业、商人、小酒店老板,他们通常同这种职业相联系,更赚钱的但他们不太乐于承认的行当是做短期高利贷者(参见图7、13、14)。
同时,所有这一社会类别的人往往只有相同的上升阶梯:富裕农民是“先生”的始祖,而这些“先生”可能就是贵族的始祖。载Annales de Bretagne ,t. XV, p. 43。其他地区如北部平原、皮卡第、博斯,真正存在着大农庄取代小农庄的情况。
[50] A. Petit,La métairie perpétuelle en Limousin ,载 Nouvelle Revue Historique de Droit ,1919.
[51] J. Donat,Unemunauté rurale à fin de l’ancien France ,1926, p.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