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置身于1200年菲利普·奥古斯特 [12] 的法国。此时领主制情况如何呢?
初看起来,领主制此时仍然统治着乡村,从某种角度看,它比任何时期都更强大、更具侵占性,当然在有些地方,比如埃诺也可以看到自由农,但为数很少,他们虽无土地租税的负担,却很难完全逃脱领主们的控制。即使不涉及土地问题,自由农对领主依附的奴役性关系仍然相当紧密。拿法庭来说,自由农所属的法院几乎都是附近领主们的。
领主们独搅法律大权。前一时代实行的公审诉讼的方式此时所剩无几。加洛林王国时代法律关系的核心是两种平行制度,即重大案件掌握在国王的公仆——公爵手中,小案件则留给下级官员或一些领主处理,这种法律制度虽几经转变,但痕迹尚存,它表现在高级裁判权,即需要决定死刑和决斗的案件,以及初级裁判权。查理曼大帝立法规定的三种审判大会——即一年一度的审判议会——仍然在很多地方实行着。至少在法国北部,加洛林时代的老法官、助理法官仍在开庭审判。由于国王大量地让与特权(豁免权),由于职位世袭而使旧官员的后代几乎不能撤换,最后由于对各种权力的滥用与僭越,国家实际上失去了对其原有制度的控制。所以其实是领主根据世袭的、出让的或买下的权力来任命法官,召集公审大会。 [13] 高级裁判权也是一种领主所有的,世袭的,可以让与的权力,领主们可以不受国王控制,在自己的领地甚至在毗邻的不得势的领主领地中行使这种特权。最后是低级裁判权和土地裁判权(即轻罪裁判和有关采地的裁判),它们在每个领地中归领主所有,至少领主可以组织、召集并主持法庭——领主自己主持或通过代理人主持——并宣布判决。法国的情况与英国不同,在英国,郡一级的法庭有百来个,是一种日耳曼传统的旧式大众法庭。法国的情况与德国也不同,德国直到13世纪,国王至少在理论上保留有直接任命高级法官的权力,而且在德国,自由人法庭尚未完全消失。而在法国,裁判权是领主的私有物。在我们谈到的这个时代,一些国王也开始试图通过一些措施(这些措施此处不必详谈)收回这种权力,但比起英国来仍是十分缓慢。
然而在领主手中,法律大权毫无限制地滥用,极大地扩充了经济剥削的力量。它增强了领主统治的权力,当时的语言中称它为ban(通告)。1246年鲁西永地区一个村庄的居民对圣殿骑士团骑士,即当地的长官承认:“您可以约束我们遵守规章(使用领主面包坊),像一个领主可以约束其臣民那样。”到了1319年,皮卡 诺曼底暂时考虑在外。那儿农奴制度不曾有过真正的发展。据最新资料所提到的属于这类阶层的人都不可能晚于1020年以后。如科地方不规则土地一样,人口密度可能是这种反常现象的最好解释。在英格兰的丹纳罗,就是说在英国这块有很深的斯堪的纳维亚痕迹的地方,农村居民都同样保持了自由的特点,这比英国的其它地方都更突出。这种相似的现象还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诺曼底之外,农奴在法国其它地区都十分广泛。农奴人数远远超过单一的维蓝,到处都是如此。在领主制度下农奴人数占总人口的绝大多数。
由于“一个缓慢而不动声色的革命”, [27] 不同的法律阶层的人的后代渐渐融合到这个独特的阶层中来:茅屋奴、隶农、从罗马法或日耳曼解放出来的奴隶,及一些自由地所有者。其中大部分人无疑渐渐改变了地位,这种转变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契约,而是一种不知不觉的过渡,在以先例和变化的传统习惯为准则的社会里,这种过渡是很自然的。其它一些人则是有意放弃自由,教堂与修道院的文件集保存了这种自我献赠的大量的例子。许多旧式的自由农出于惧怕孤立无援的处境、迫于饥饿或慑于威胁,常常自愿承认对领主的义务,与之建立奴役性的关系。实际上这是一种新的奴役形式。那些将奴役一词放在嘴头上的人自己都不明白是怎么回事,这古老的词就已渐渐演变成与其原义相去甚远的含义。蛮族入侵之后,依附关系在各处都急剧增加,但人们并没有创造新的词汇来反映新的关系。复杂的词汇逐渐形成,不过主要是大量借用了奴隶制度的专门词汇。比如当说到非世袭制的对上关系时,人们用vassal(附庸)一词,它来自凯尔特语,后混入罗马语,意指奴隶。附庸的义务被称为“service”(服务),而这后一个词在拉丁语中只代表奴役性义务(自由农民履行的义务只能称为“officium”)。从最充分的理由看,词义的转变在最贫苦的、世袭关系最紧密的庄园中特别流行。加洛林时代,法律用语严格地称奴隶为“servi”,而口语中已把领主所有的臣仆皆称为“servi”。这种词汇进化的结果用“servage”这个贴着古代标记的词,来称呼转变中的社会制度的主要支柱,在该制度下占统治地位的是那种由各集团的习惯调整其内部细节的人身依附关系。
那么,领主们从该机构中获得了什么好处呢?无疑他们获得了很大的权力,此外还有不可忽视的利益。但从劳动者来源方面论,领主却没得什么便宜。农奴就是佃农,从事的生产劳动以在自己田里为主,此外,根据地区的不同习惯,像其它居民一样为领主服役。奴隶制度能为主人提供充分的劳动力,但农奴制只为领主提供了极有限的劳动力。
* * *
12世纪末期出现的两个特点深深触动了法国自身的领主制度。这两种特征既不同于中世纪前期高卢—法兰克时代的领主制,又不同于当时英国或德国的大多数领主制。这两个现象,一是份地地块(不可再分的纳税单位)的变小;一是徭役的减弱。我们先将[30] 这样最多的每年服役10天。过去,那些免受领主随意支配的受保护佃农一年要替领主耕作156天。事实上这种对比并不完全正确,因为一个份地可以包括好几个家庭。1250年时正相反,徭役明显地针对每个家庭的户主。不过即使假设平均一个份地上有两个家庭,这种差别也是够大的了。
有时这种转变进行得过了头。12世纪时,香槟地区的博蒙和加蒂奈地区的洛里斯广泛实施的两个宪章逐条写明了已成为当地习惯的条文,但都没有规定任何农业劳务。然而,确有某些地方习惯法仍要求在社会阶层的另一端保留“任人剥削”的、如同加洛林时代的servus 一样的农奴;这种习惯法极为罕见,至于它们除了肯定一种在实践中相当空洞的原则之外是否还起到什么作用,就不得而知了。领主究竟将这些众多的劳动日作何用途呢?我们将看到,一般情况下,再也没有多少活可干了。蒂艾的例子无疑可以代表一般的、通常的情况。田间劳作彻底消失了。劳役日仍保留下来,不过也已没有多少内容。这一阶段开始于1200年左右,此后几乎得以确立。菲利普·奥古斯特时代通常的徭役制度就是如此,路易十六时代的情况大致上也是如此。
对农业劳役这种奇迹般的减弱,首先似乎可以从两点上得到解释:或者领主为自己领地的垦殖找到了一个新的劳动力来源;或者他已经将领地本身缩小到了极点。 [31]
[4] 叙述的必要迫使我在后面( [5] Capitria , t. II, n°297, c.14.
[6] S.F.Grant, Every day in an old Hignd farm , 1924, p. 98.
[7] 义务劳动、徭役并非总是无偿劳动,有时领主要负责给农民提供膳食,例如 Polyptyque de Saint-Maur des Fossés , c.10,载 B. Guérard Polyptyque de l’abbé Irminon ,t. II, 1844. 还有许多例子。
[8] 生活在卡奥尔地区的旧高卢民族。——校注
[9] 在早期罗马帝国,庄园中的徭役是不重的,但如前一样,我们缺乏高卢地区的资料:——假如我们哪怕只有像非洲发现的saltus 那样的材料也好啊。参见 H. Gummerus,Die Fronden der Kolonen , 载于 Oefversigt af Finska Velenskassocietatens F?rhandlingar ,1907—1908.
[10] Fustel de Conges, Recherches ,1885,p. 125. 参见 Henchir-Mettich 的描绘,C.I.L. t. VIII,n° 25902. ex consuetudine Manciane .
[11] 塔西佗(约55—约120年),古罗马历史学家。——译注
[12] 又称菲利普二世(1165—1223年),是路易七世的儿子,1180年登基。——译注
[13] 12、13世纪时很多城市甚至一些村庄的居民获得了任命法官或参与指定法官的权力。但这是一种新的现象,是向集体自治过渡的新现象。
[14] B. rt, Privilèges et titres...du Roussilon , t.I,p. 185; A.J.Marnier, Ancien Coutumier inédit de Picardie , p. 70, n° LXXIX.
[15] 根据同样的命令权,领主有时强迫居民求助于一些手工业者——如理发匠、掌马蹄匠——领主给予这些手工业者以一个真正的垄断地位,并借此为自己谋取各种利益。参见 P. Boissonnade, Essai sur l’organisation du travail en Poitou , 1899,t. I,p. 367,n. 2 et t.II.p. 268 et suiv.
[16] 关于什一税,参见 P. Viard 1909年、1912年、1914年的法律研究论文和 Zeitschrift der Savigny-Stiftung ,K.A. , 1911 et 1913;Revue Historique , t. CLVI, 1927. 关于人头税,见 F. Lot ,L’imp?t foncier...sous le Bas-Empire ,1928,以及 Carl Stephenson 的研究文章,在本书149页有所提及;很容易看出,我和这些作品之间的观点分歧;还可参见 Mém,de Soc. de l’histoire de Paris ,1911.
[17] demande 在法语中作“要求”讲。——校注
[18] exactio 也就是“强求”之意。——校注
[19] 例外的例子是,在普罗旺斯几个学院中可能还有罗马法的讲授,但范围不广。教会法的教育一直保持,但与社会结构无甚关系。
[20] 从一些个人对农奴制的研究中我得到了一些启发,可从下列最新发表的研究文章中看到一些迹象, Revue Historique , t. CLVII, 1928,p. 1. 关于农奴制,参照 Annales d’histoire économique , 1929,p. 91; Revue de Synthèse Historique , t. XLI, 1926,p. 96,et, t. XLIII, 1927,p. 89;除此之外,还有 R. Livi, La Schiavitù domestica nei tempi di mezzo e nei moderni,Padoue ,1928.
[21] Arch. Nat. , S 50101 ,fol. 43 v°.—Bibl. Nat. ,ms.t. 5415,p. 319(1233年5月15日);L. Merlet et A. Moutié,Cartire de l’abbaye de Notre-Dame des Vaux-de-Cernay , 1857,n° 474(1249年6月);B. Guérard, Cartire de Notre-Dame de Paris ,t. II, p. 291.
[22] 中世纪卢瓦尔河以南通用奥克语,这些地区就称奥克语区。——校注
[23] 可以比较一下近代波兰实行土地依附规章时所碰到的困难,见 J.Rutkowsk,Histoire économique de pologne avant les partages ,1927,p. 104,以及 Le régime agraire en Pologne au XVIIIe siècle (摘自 Revue d’histoire économique ,1926 et 1927),p. 13.
[24] R. Merlet, Cartire de Saint-Jean en Vallée , 1906,n° XXIX(1121).—B. Guérard, Cartire de Notre-Dame de Paris , t. I, p. 388(1152).—Arch. Nat. ,S 2110,n°23(1226年2月).
[25] E. Mabille, Cartire de Marmoutier pour le Dunois ,1874,n°XXXIX(1077).
[26] 布列塔尼地区的“Mottiers”和“quevaisiers”属于一种与农奴大同小异的社会地位,M.H. Sée 已经明确指出了这一点。鲁西永的homines de remensa 无疑就是农奴;人们避免称这些人为servi,是因为这个称呼在兽西永一直用来指原来意义上的奴隶,直至中世纪末期,鲁西永地区始终保留着相当众多的奴隶,参见后文第111页。
[27] 我在此借用历史学家B. Guérard 的说法,尽管他的论文形式上学究气极浓,它还是深入到了中世纪社会进步问题的核心,见 Polyptyque d’Irminon ,t. I, 2,p. 498.
[28] E. de Lépinois et L. Merlet: Cartire de Notre-Dame de Chartres ,t. I, n° LVIII (1116年—1149年1月24日).
[29] 佩尔什是法国长度单位,各地不一,相当于18.20英尺至22英尺。——译注
[30] 加洛林时期的蒂艾对自由人份地和奴隶份地还要加上3天杂务劳作,称为“h?tises”。关于奴隶解放,请看 Polyptyque d’Irminon , éd. Guérard,t.I,p. 387.
[31] 领主同时还可能以不同于徭役的办法从采地抽取某些劳动力,比如强迫采地佃农的子弟到他家中服役一段时间:如“仆役制度”在某些日耳曼庄园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中世纪末期以后的东部地区)。但是在卡佩王朝统治下的法国,尽管人们可以恢复某些领主权力,至少迫使农奴从事家务劳役,这些试图总是孤立的,并且在实践中没有多少效果。
[32] 指西班牙中世纪驱逐伊斯兰教徒的战争。——译注
[33] Ménges d’histoire du moyen-age offerts à M.F. Lot, 1925.
[34] 这个观察所得应归功于M. Deléage,他研究过中世纪勃艮第地区的农业发展。
[35] Arch. Loiret, H 4bulle d’Alexandre III, Segni,9月9日〔1179年; cf J.W. 13467 et 13468〕;参照 A. Luchaire Louis VI, n° 492.
[36] Etablissements de Saint Louis , éd. P. Viollet, I, c. CLXX; cf. t. IV, p. 191.
[37] Guérard, Cartire de Notre-Dame de Paris , t. II, p. 339, n° IV. -Arch. Nat. , L 846, n° 30.-Paris, Bibl. Ste Geneviève, ms 351, fol. 132 v°.
[38] 请对照 Arch. Nat. , LL46 号资料提供的关于13世纪圣莫代福塞修院的领地和皮埃尔一世(1256—1285年)修道院长的产业的类似图表。最大块的可耕产业田地——几乎属反常情况——有148阿尔邦,相当于50到75公顷,按照今日官方的区分法,这是一个转大的产业,而不是“很大”,因为它还远不到100公顷。绝大部分新兴城镇的产业也是在这个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