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确定性是生活中的一个基本客观事实。就像我们无法从商业决策中消除不确定性一样,我们也无法消除其他领域中的不确定性。然而,如我们所知,我们可以用若干方法来减少不确定性。首先,我们可以通过科学研究以及对所需数据的积累和研究,增加我们对未来的知识。这样做涉及到成本以及资源耗费,而这些资源必须从其他用途转过来。另一种方法就是通过不同形式的大规模组织,将不确定性聚合到一起。这种做法也含有成本,而且不只是资源支出意义上的成本。这里也要考虑到与任何可能的组织计划相关的个人自由的丧失,尽管少数人可能从权力的集中上获得更大的权力和更大的行动范围,但受损失的是绝大部分人。
[2] 自由归于或应该归于一个人可以做出选择的范围,从广义上说,它与“权力”(power)几乎同义。另一方面,契约的自由只不过意味着人在“个人自己的”(one''s own)处置方面,不存在形式上的约束。事实上,从有权按照人的欲望和理想来安排人的生活的意义上说,这或许意味着与自由的完全对立。契约自由的实际内容完全取决于人拥有 什么。
如我们所知,所有权实质上是由控制权 和使用收益权 所组成。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在一个基于纯粹的 契约自由的社会制度中, 所有权和控制权是可以换用的术语; [3] 没有其他的控制形式。无疑,必须要有某种“政府”,即一种官方组织,来维持这样一种制度,但政府的唯一职能就是强制执行合约并制止非合约关系的产生。政府之必要性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合约的双方常常不是同时履行合约,进一步说,人们可能会相互欺骗。换言之,在这种制度下,政府的作用仅仅是把人际关系限定为相互自愿 的关系,或契约关系。再者,在这种制度下,那些一无所有的人根本不可能生存,除非拥有财产的人对他们宽容并慷慨解囊,而任何人所拥有的自由的多少会与其所拥有的财产所有权的大小相等。
在理想的简单条件下,一个人所拥有的是三个因素的共同结果。 [4] 我们没有对自然要素和生产设备物品作出区别,因为我们已经表明,在竞争条件下,我们无法在强取豪夺和生产之间作出最终的区别。(见 [5] 有意思的是,我们观察到,通过赔偿法而引出的在管理上对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关注,尤其是在削减事故方面,“安全 [7] 《风险与保险的经济学理论》, [15] 霍利有时候认为利润是负的(《经济学季刊》,第十五卷,第609页),有时候又认为是正的(参见第79页)。
[16] M. 波特在《企业家和企业利润》(巴黎,1905)一书中指出,这一结论根据马萨诸塞州企业倒闭的具体数字得出。纽约州立农学院对农场会计数据的研究结果也表明,通常,农场主获得的收益少于公平工资和对投资的公平回报,对公用事业投资的调查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W. I. 金博士对美国的收入分配进行研究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美国每位企业家的平均利润,大约是每位劳动者平均工资的1/10~4/10倍。(参见《美国人民的财富和收入》,第165页。)作出这样的假设似乎非常保险,企业家能力大于劳动者的能力之比,要大于这一收入比例,尤其是,人口调查报告中的大部分工薪人士是妇女、年轻人和孩子。然而,金博士将收入分成几个份额,并且,对各类收入收受人人数的估计,充满了大段的推论和假设,这样漏洞太多,所以其结果不能令人信服。
[17] 坎农的引证,见《生产与分配理论史》,第369页。
[18] 《帕尔格雷夫政治经济学词典》“利润”条。
[19] 《财富的分配》,第283页。
[20] 对这一观点进行正确而全面彻底的讨论,必须要对企业家的动机和财产拥有者的动机进行区别,财产拥有者是将自己财产的使用权以一个固定回报转交给企业家的人。
[21] 亦可参见阿尔文 · S.约翰逊:《遗产税的公有资本化》,载《政治经济学杂志》,1914年2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