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 首先,就笔者的心理准备或这样分析适当与否的感觉来说,这项研究的的应用的有效约束。尤其在劳动这一我们特别关注的问题上,人的个体就是非常有效的单位,其作用不仅在于他可以作为一个单位讨价还价,而且他实际上也不能在不同的企业间进行分割,他在任一较短的时间间歇内所能从事的职业范围,也受到了非常严格的限制;他也可能是一个身处高位、相当独特的人;他并不总是会为满足完全竞争的归属需要、从一种类别转到了另一种类别所造成的微小差别而失色。他的人数(与异类者的人数相比)远远未到足以使一个个人成为一群同类中微不足道的一部分的地步。 [3]
由于自然要素的规模是可估量的,所以经济组织的灵活性从总体上受到了约束,J. A. 霍布森先生和威塞尔教授对生产力理论所做的批评,在很大程度上确实是许多单个情况下的实情。现在有许多只由使用单一要素的少数企业组成的生产组织,这些企业可以非常有效地互补不足,但不能非常有效地满足任何地方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竞争并不能提供一种可以在集团成员之间分配这一群体全部收益的方法;因为收益中极为可观的一个部分无法自行分配,属于一种协作产品,这种情况取决于特殊组织的实际作用。许多合伙企业的经验都说明了这一点。就这一群体的价值估算而言,虽然这一收益是这一群体的正当收入,但却无法在群体内部准确地对其进行分配。假如是一个合伙企业,那么,成员之间的这种分配通常是依据道德基</a>础,或“议价能力”,即绝对的个人力 量。在行业中,一般来说超过凭借竞争而分配给其行业成员的组织之特殊产品,起码多数都到了企业家手中,尽管议价能力或策略一直在这一过程中起着极大的作用。
在分析收益递减规律的过程中,同样的因素引出了一个特殊的难题。当任何要素出于其物质属性或在任何特殊情况下都只能大批量使用才合适时,那么,在一个单个的竞争性组织中只能使用一些或只能使用一个的情况下,这种特殊组合物的技术性特征在某些点上可能导致了明显的“规律”之外的情况;也就是说,出于简单的原因,这些例外对曲线的某些部分的影响可能是明显的,这个原因即如果一种要素不受递减规律的支配,那么最佳组合比例只有依靠另一种要素的增加才能得到保证。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铁路的情况,即作为通行权(right of way)的主要的关键“要素”。如果对运输的需求大到足以需要更多的铁路道轨,该曲线将会平滑展开,并将最终在设备中的其他要素上,显示出成本的增加。煤气和水网管道,还有许多例子可以说明,在达到一定的规模之前,情况都是这样。有限可分性(limited divisibility)这一事实才是不同规模的企业在经济运营中具有差异性的原由。在企业经营中,某些要素的量并不是持续可变的,其他要素必须与它们成比例地投入才能达到最佳比例,因而要对企业的整体规模强加上一些限制。最终,如果不说是大多数,那么,也有许多这类规模问题让我们回到了作为一个相对不可分割的人的身上。
要对掠夺性活动(predatory activity)或非生产性的获取进行初步讨论,我们必须再次涉及生产力分析中的伦理含义问题。在对经济现象的科学解释中,纯粹意义上的生产力因果含义,非常容 易与属于完全不同领域的社会或道德问题相混淆。我们主张,具体的生产力分配理论中的“生产”一词,与一般科学讨论中“原因”(cause)一词的用法完全相同。但“原因”一词本身在日常语言中的含义是含糊不清的,在经济学同义异名方面出现混淆,也是自然而然的。比如说社会主义者,由于从非社会主义学派经济学家对语词的宽泛使用中不乏建议和解释,因此一直强调,所有的财富都是由劳动“生产的”。这里,我们甚至没有必要提出亚当 · 斯密和大卫 · 李嘉图的名字,在当代作者中,陶西格教授即是一例,他就明确说过,劳动生产出所有的财富,但可能却无权得到所有的财富。 [4] 我们认为,反过来说或许更为准确,即劳动并不“生产”所有的财富,但从理想的立场说,劳动可能有权得到全部财富。
鉴于具体事物之间任何因果关系的断言,都是(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以某种具体的人类利益或“嗜好”为基础作出的,因此采取这种用法有很多理由,但这只能要求我们更有必要清楚地区分这种“科学上的”使用和因果术语意义上的使用。在平常的说话中,这样说是适当的,即烹调是“准备”饭食,而火车司机拉开了机车的阀门,就是火车启动的“原因”,火车司机没能看见信号,就是火车失事和乘客死亡的“原因”。类似地,人们出于某种目的,将一个大企业的几乎全部产出都归于少数要素;“在其他条件同等的情况下”,产出取决于它们的协作。
但是很显然,科学的经济学不能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生产”一 词。出于科学研究的目的,任何生产服务的产出只能是,即我们已经定义的,真正取决于上述那种服务的产出;通过服务的帮助才能 生产的产出,以及没有服务就不能 生产的产出,在实际的社会情境下,还要考虑到随着服务的撤出而使组织发生的变化。由此可知,即使是从一组物质上可交换物的可能合理的意义上使用“要素”一词,我们都不能正确地谈论一种经济“要素”的“产出”。从总体上说,“劳动”、“土地”或“资本”的产出,涉及的是一个更不正当且没有意义的用法。唯一能被人们承认的产出就是一种名副其实的单个要素的产出,一个个体的人或机器,或一块土地的产出(或流动资本的产出),正如在生产过程中实际使用并交换的那种(从完全竞争考虑,规模必须忽略不计)。
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将任何道德含义强加给经济生产力的错误。生产力是一种物质的、机械的属性,它附着在无生命的客体上,也附着在人身上,除了后者有道德活动以外,生产力谈不上道德或不道德。这种抛却了因果关系上的混淆,是一个不可饶恕的大错,因为,虽然生产力理论家并不是无辜的,但现代社会的资产阶级心理学或许最终会因它而受到责难。 [5] 我们必须警惕竞争体系“自然”调节的想法,因为这里面有一定的道德含义,虽然在科学 意义上“理想”当然是稳定的一个条件。称之为“最合理的”安排只不过是回避了问题的实质,或是误用了语词。自然的安排只能是由于物品的供需条件,尤其是现有生产能力的分配都是给定的,没有任何人能在任何诱惑下作出任何变化。如果我们忽略了个人对具体事物的欲望实际上在多大范围内支配人的行为的问题,同样就忽视了对某些社会关系和其他个人利益(不绝对属此)的所有类型的欲望,何况我们又假定了(我们现在将研究这一点),除了与交换有直接关联的那些利益——其结果只能是相互作用的个人私利拉拉扯扯的机械均衡,在任何交换中都不涉及利益。
我们必须记住,蛇类是首尾相连的,这就是说,竞争性体系趋向于皈依的,正是以先天的或后天的或赠与的人的动机和力量的方式置于体系之中的东西,其本身并没有什么道德属性。在现实生活中,拥有财产(或高级技能)被认为代表了对社会进步的储蓄或发明或某些贡献。但在这些服务与对服务的全部成果的永久权利之间,以及将财产授予其继承人和永久性转让之间,不存在技术上(更何况道德上)的等价——尤其是当我们考虑到,在所有这类行为中存在大量纯侥幸因素时,就很清楚了。给服务支付报酬在伦理上的意义和程度仅仅在于,为了实现服务,就必须支付报酬。根据这一观点,对大部分现有体系的唯一辩护,就是难以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替换选择。
现在我们必须简要回顾上文已经提到的观点,即外部利益不能代表受外部利益影响(而不是通过市场上的直接竞争)的各个个人之间的协约的情况。在已知条件下,竞争性自由契约的单纯机械作用要产生出个人之间利益的协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此 问题的回答。很显然,外部人受到的影响,要么就是有益的,要么就是无益的。前一种情况,自发性协议的履行不足以保证最大化的社会(全体个人)利益,而后一种情况,则会走过头。这些事实形成了要求社会干预的最重要的原由。许多服务,像通讯和教育,更不必说审判工作,除了给个人带来具体好处之外,还带给社会一种普遍利益,所以对这些服务要通过津贴的方式加以鼓励,或者由公共机构接管和实施,否则它们就不会被发展到利益最大化之点了。在我们的社会中,我们最熟悉的反面例证与实际上破坏邻里关系、或被认为是破坏邻里关系的土地使用相关。或许几乎同样重要的是,土地的改良和产业的发展通常可能对相邻的地产大有裨益,如果有一些切实可行的评估这些利益的方法,土地的改良和产业的发展会进行得更顺利,涉及的方法也会更加公平。显然,这一点尤其适用于造成了大量未获得补偿的价值转移的公共事业和准公共事业的行为。我们或许会质疑,是否个人之间实际达成的任何协议,除了影响到直接的当事人之外,并没有不分好坏地影响到许多人,以及广泛遍布“社会”的大多数人身上。
在这一简短的描述中,我们只能提出并强调这一事实的至关重要性,即人们的很大一部分欲望都与社会中的其他人直接相关。人终究是一种群居生物(zo?n politikon ),这等于说,他的个人需要就是推动他所赞成之人的计划的各种兴趣,相对来说总是、通常也绝对地妨碍着其他人的计划,沦为萨克雷所谓“他是外人;扔砖头砸他!”或“杀了这黑鬼!”之流。其他相关动机和需求,即不是指向物质,而是形成社会关系的动机和需求的相对重要性,肯定被那些用“科学的”方法分析经济现象的人低估了。
经济制度的道德特性问题的一个极端方面,实际上与掠夺性活动相关。在凡勃伦之后,达文波特也强调指出,(私人)获得和(社会)生产之间的对立,使雇用打手、刺客和杀人放火者,以及强盗与强盗手段及诸如此类的生产能力,成了劳动需求的一部分。在大多数情况下,对那些喜欢做这些事的人来说,要在偷盗或抢劫行为与自由契约间做出区别,实际上并不很困难,或许,我们在对合约组织理论的讨论中,有必要谈到它们,因为它们明显是合约之外的问题。评论家对现有制度的指责,大部分可归纳为对个人想要他所缺乏的东西,而不是想要对他来说的好东西提出异议,这些批评家想要做的是法官的事,他们甚至没有觉得,除了要给自己据之做出判断的偏好建立标准外,还有责任为批评建立一个标准。如果我们少做一些这类事情,多一点努力去阐明一种标准,并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自由契约可以或不可以和谐地促进个人利益并实现社会理想,这对科学的进步是大有裨益的。另外,有些努力是值得做的,即分辨组织形式中多少理当指责的恶行与自然和人性中固有的、或组织本身——不考虑其形成——的缺陷,以及在交换制度的评价中,牢牢把握住是否有其他任何能想得到的制度,为变化或改良提供任何可能机会的问题。 [6]
经济秩序的道德方面与垄断的问题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这一观点在利润理论中显得尤为重要,其原因正如我们在麦克文和克拉克学派的例子中已提及的那样,利润常常是全部或部分地归因于垄断利益。“垄断”是用来涵盖这样一种状态的一个语词,即为了眼前的利益而与人保持区别的一种状态,我们必须首先搞清楚这段话的含义。垄断通常被定义为是对一种商品供给的控制。一个常见的但却是灾难性的错误就是将这种控制混同于供给 的自然局限性。我们不必多费时间来叙说比如将土地地租描述成一种垄断收入的错误用法。甚至J. S. 穆勒也犯了将垄断定义为有限性的错误,极端形式的例证还可以举出F. B. 霍利先生,他差不多把所有的收入都称为是由于生产资源的“短缺”而来的垄断回报。因此,从分配的角度看,因为所有收入都取决于生产收入的投入要素的短缺,而且所有收入都完全是以同样的方式决定的,所以,这种描述显然毫无意义。当然,不论这种收入称为垄断收入还是其他,一般都同样适用于“稀缺性收入”。在自由竞争条件下,无论在质上还是量上,都不存在其他种类的收入,这一指称既不能辨别,又不能以任何有意义的方式描述任何事情。
对垄断进行全面而彻底的讨论,不是我们眼下的目的,我们可以非常简略地浏览一下常见的现象。垄断一词的最初含义意味着生产或销售一种具体商品的专有权,原本这是一个法律概念。在现代产业中,这一类型的“合法”代表就是用于消费的专利品一而不是稍后将会考虑的专利的生产过程(包括机器等)。垄断也可能仅仅是基于财力,基于地方低价竞争、联合抵制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的形式的威胁;这实际上等同于是对属于别人或其法人的财产拥有一种发言权;也就是说,把所有权分开了。当然,自由竞争涉及的是对每一生产要素或自然单位的完整的、独有的所有权,以及利用每一个人来保</a>证所有权的价值收益最大化的方式。对竞争的任何形式的强力干预都明显与这种假设相违背,大致上也可以称之为垄断。
在同一范畴的垄断范畴(对消费品的控制)中,我们可以找出在现代经济世界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两种变体来加以考察。 [2] [3] 人并不一定就是某一具体企业的生产力的一个微小部分。通过企业对不同要素的竞争,价值估算过程(imputation process)证明了自身的有效性。如果若干企业中的某种类型的要素都存在无差异边际,那么所有相同要素的收入都可以准确确定下来。
[4] 会议论文,题为《工资理论概要》,美国经济学联合会H. 黑尼《社会的视角》,载《经济学季刊》, [15] 除了依靠通过增加交易单位的规模所获得的收益来提供合并的动机以外,另一种趋势也在向同一方向运行。在许多情况下,对一个大型生产要素集团的所有者来说,虽然不能做到对一种重要的生产服务提供全部供给,但限制其使用并因此而增加产品的价值,或许是有利的。部分供给的所有者能否通过扣押部分供给而获利,主要取决于他所持有的供给的份额,以及可从竞争性资源获得的供给弹性和产品的需求弹性。由于实际上每个企业都存在部分垄断,所以值得引起注意的是,经济学的理论分析只是与完全垄断和完全竞争相关联。
我们的注意力现在可以转到对假设条件下的自由竞争非常关键的另一种趋势上。这就是信用膨胀的问题。由于所有形式的摩擦都已消除,用作为交换媒介的任何种类商品来作为信用的替代品,几乎不存在限制,而且,稳定的价值标准显然也不可能确立。
[16] 关于某些作者,尤其是霍布森所提出的“经济剩余”,前面所做的评论(第188页注释)是合适的。为保证服务工作而必需的支付,取决于对此服务有多少需求。由于人终有一死和遗产继承这一事实,这一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了,但一般来说,如果不减少服务的份额,就不会有剩余。这种情况不太适用于被垄断的或高度专门化的要素,毫无疑义,确实有许多报酬过高了,如果能减少的话,就可以有效地增加它们所支付的服务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