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在导言一章中阐述了利润与理论经济学的关系,以及经济学者心中对基本假设的模糊认识这些事实,因此,对利润理论仍然是经济学说中最不令人满意且存在争议的部分,我们就不再感到奇怪了。然而,考虑到竞争有消除利润的“趋向”已获广泛的认同,那么,本书只将利润问题当成一个重要的特例 [2] ,没有直接对利润问题本身进行直接抨击,并探究一下事实上已获充分认识的完全竞争失灵的缘由,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会引起人们注意。其实,也就是在最近这几年,利润作为一种真实确切的份额的存在,已经逐渐得到确认,也由此提出了对利润进行解释的问题。
与多数研究对象就是人类活动的某些领域的科学一样,经济理 论也一直受到现实的很大影响,尤其是不严谨地使用日常生活中的语词,已经造成了术语学上的严重混乱。利润的概念与工业组织的某种形态有关联,即一种在不同的时间与不同地点、在不同程度上已实现的形态,一种一直在发生变化和发展的形态,有密切的关联。正当英国古典经济学派的经济学家们从事写作的时候——18世纪晚期和19世纪初期——股份公司相对来说并不重要,实际上,它只局限在一些银行和贸易公司的范围内。当然,也存在一些以获利为目的的贷款,但是,产业主(industry men)使用自己资本的主要形式还是雇佣劳动和从别处租来土地。管理的功能主要集中在资本家手中。此外,英国的工业是新兴工业,扩展极其迅速,竞争并没有得到高度的发展。在这种条件下,资本似乎是,也确实是占据了支配地位的因素。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资本的积累和金融机构的完善以及竞争的增长,才将利息的重心转移到了经商能力(business ability)上,这才使人在不直接拥有资本所有权的情况下,很轻易地或至少是普遍可能地,可以凭保证资本增值的能力而营利,绝大多数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借来的资源也就很普遍了。
在这些早期的条件下,将产业经理人的收入与资本的所有权联系在一起,是很自然的事。在所有经典著作中,我们发现“利润”一词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混乱的深层根源就在于概念的含混以及早期作家思想中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观念的使用。触及经济科学的性质和方法论的基本问题核心的一个区别,在研究的初期阶段,虽然不可能完全弄清楚,但当然而且必须搞明白。直到晚近,马歇尔才对长期规范价格作了分析,克拉克和熊彼特则分析了“静态”价格,也向经济学家们提出了一个更清晰的与什么是“自 然”或正常条件的真实含义相关的概念。对于早期的古典作家来说,这种含混的含义隐藏着资本家经理人的全部收入与合同固定利息之间的根本差别。在解释分配时唯一需要区别加以考虑的是,对用商业经理人收入理论来解释被认为是基本与合同固定利息相等的“正常利润”,要加以限定。另一个对利息与利润之间关系的系统阐述的障碍,就是缺乏对资本生产力的恰当理解,这些作者没能掌握资本生产力,也是最近几年才首次弄明白的。
然而,就古典的分析而论,对正常利润和利息的“近似的”或“实际的”性质进行确认,是很有必要的。甚至亚当 · 斯密及其追随者都认识到,即使在正常情况下,利润也包含一个不是出自于资本利息的因素。人们对工作的酬金和监管企业活动的酬金一直是有区别的。这里也涉及到了风险,但却是不能清楚地将利润与利息区别开来的资本损失的风险。 [3] 亚当 · 斯密对这些因素非常清楚,马尔萨斯和麦克库洛赫(McCulloch)则更是如此。穆勒则试探着指出,管理工作的工资决定方式与其他工资的决定方式完全不同,他还指出,所谓利润,也包含为风险进行支付的 * * *
[1] 在论述利润的几部专著的导论部分,可以找到精彩的利润理论史,所以我们无需详细深入利润理论的这一方面。请特别参见以下各书:
H.V.曼戈尔特:《企业家利润论》(Die Lehre vom Unternehmergewinn ),莱比锡,1855年。
J.皮尔斯托夫:《企业家利润论》(Die Lehre vom Unternehmergewinn ),柏林,1875年。
V.马塔加:《论企业家》(Der Unternehmergewinn ),维也纳,1884年。
G.格罗斯:《企业家利润论》(Die Lehre vom Unternehmergewinn ),莱比锡,1884年。
M.波特:《企业家和产业利润》(Entrepreneurs et profits industriels ),巴黎,1901年。
[2] 例外是指克拉克教授的完全竞争理论,这是与“静态”理论以及作为进步结果的利润的“动态理论”相对应的理论。这一观点现在已得到人们的注意和评价。
[3] 对英国作者的观点更为全面的讨论,可以参考E.坎南的《生产与分配理论》 [4] 参见de l’Academie des science morales et politiques ), [17] 《租金法则决定的分配》,载《经济学季刊》, [31] 有人或许反对说,就某些变化而言,设想企业家能进行预测是荒谬的,因为预测会使这种变化立即发生。这种说法无疑是认为,就某些事实的发现来说,预测到哪个事实就会使哪个事实马上出现。但许多动态经济的变化并不属于这种情况。实际上,资本的积累和人口的增长,相对来说是可以预计的,欲望增长的主要特征也是可知的,知识对于变化本身也没有什么影响。我们甚至可以预言自然资源的发现,只是说不出将在哪里发现这些资源,我们实际上也可以在没有写出详细的规划说明书的情况下,作出一项创新。事实上,在商业政策的评估和决策中,常常需要考虑到将会出现的发明和可能作出的方法改良。假设所有的变化都可以预见,显然有悖于事实,但也并不自相矛盾,我们将在以后的讨论中证明这一问题的有用性和合法性。
[32] 这里有必要规定,波动的程度一定要充分且无规律可循,这样,在一个与人类生活期相比的一个短暂时段里,波动就不会抵消而变成始终如一(uniformity)或有序的周期发作。
[33] 《经济学季刊》, [39] 威利特前引书,参见 [42] 霍利先生曾尝试以最简洁的形式陈述</a>他的理论要点,其中某些方面较为出色,值得引述如下:
“最终消费者不得不把他对所有产品的支付都列入价格之中,其支付不仅足以涵盖企业家的所有成本项——在这一价格之中,成本项是一笔总额足以涵盖精算的或平均的损耗,并附带有企业家及其保险人所假定的所有不同的风险的损失——而且更有一笔作为激励的数额,没有这种激励,企业家及其保险人将不愿经受或忍受经历风险时的烦恼。”
“通常,我们将消费者的耗费超过企业家耗费的剩余,视为利润,根据常理,企业家(entrepreneur)或企业主(enterpriser)设想,这笔预先不确定的剩余,是无论属于何种性质都为生产过程所必有的所有风险的诱因。由于这种对任何给定行为的激励和报酬
是同一回事——两者的差别不在于事情本身,而只在于看问题的不同的时间——一笔
预先不确定的剩余,作为任何业务自开始之日就必须具有的对风险承担的奖励,一旦在业务结束时被兑现,就被当成是承担风险的一种结果和报酬。”(《经济学季刊》, [52] 《利润的风险理论》,载《经济学季刊》, [54] 《企业和利润》,载《经济学季刊》,第十五卷,第88页。
[55] 见前文,第42页。
[56] 我们必须了解,关于规律和“已知的”概率,我们的意思是,它们一般 是已知的,对所有关注它们的人来说是可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