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和责任
意图和福利
善和良心
补充(良心观点的界限) 当我们谈到良心的时候,由于它是抽象的内心的东西这种形式,很容易被设想为已经是自在自为地真实的东西了。但是作为真实的东西,良心是希求自在自为的善和义务这种自我规定。这里,我们仅仅谈到抽象的善而已,良心还不具有这种客观内容,它只是无限的自我确信。
补充(道德的诡辩)一般观念可以再进一步把恶的意志曲解为善的假象。它虽然不能改变恶的本性,但可给恶以好像是善的假象。因为任何行为都有其肯定的一面,又因为与恶相反的那种善的规定同样是属于肯定的方面,所以我可以主张我的行为在与我的意图相关中是善的。因此,不仅在意识上,而且在肯定的方面,恶是与善相结合的。如果自我意识对着他人号称自己的行为是善的,那么这种主观性的形式是伪善。但是,如果它竟主张它的作为本身是善的,那么这是自命为绝对者的那种最高峰的主观性。对这种主观性来说,什么绝对的善和绝对的恶都消失了,它就可随心所欲,装成各种样子。这正是绝对诡辩的观点,这种诡辩俨然以立法者自居,并根据其任性来区别善恶。至于伪善,尤其例如宗教方面的伪君子(塔尔丘夫 [20] 之流),他们遵循一切宗教仪式,外表上也十分虔敬,但是另一方面,他们为所欲为。关于伪善最近谈得很少了,这一方面由于非难伪善似乎失之过酷;另一方面因为伪善或多或少不再以直接的形态出现了。这种露骨的谎骗,这种善的伪装今天已经变得太透明了,谁都能把它拆穿,另一方面,自从人们教养得到提高,而把善恶的对立削弱以来,一手为善一手作恶的这种分离现象已不再见。反之,现在伪善采取了更精巧的形态,这就是盖然论的形态。它的含义是:行为人根据自己的良心企图把犯规行为设想为一种善行。这种学说,只有当道德和善由权威来决定时才会发生;其结果,有多少个权威,就有多少个把恶主张为善的理由。精于良心学的神学家们,尤其是耶稣教会教徒,曾经加工精制诸如此类的良心事件,并使这种事件的数量无限增加。
现在这些事件已被加工精制得十分细腻,于是难免产生许多冲突,善恶的对立已成为极不分明,以致在个别场合出现善恶颠倒的现象。人们所要求的,只是盖然的东西,即接近于善的东西,它可以得到某种理由或由某种权威的证明。因之这种观点所具有的独特性质是:它仅仅包含着抽象的东西,至于具体的内容则被主张为某种非本质的东西,因而倒是一直被交托给单纯意见。这样,谁都可以犯罪,而谁都是立志为善的。例如,恶人被杀时,就可从肯定的方面来说,杀他是为了反抗恶,是想减少恶。现在,从盖然论再进一步,就不再是他人的权威和主张的问题,而是主体本身即他的信念的问题了,因为只有通过他的信念某种东西才能成为善的。这里的缺陷就在于一切但凭信念,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法已不复存在。然而对后者来说,这种信念只不过是形式而已。我在做某事时,我还是依据风俗习惯,还是因为我受到风俗习惯中所含的真理的驱使,这当然不是无足轻重的。但是客观真理跟我的信念仍然是不同的,信念并无善恶之分。信念始终是信念,只有我所不确信的东西才算是恶的。现在,这种观点是一种抹煞善的最高观点,人们承认这种观点也会犯错误的,在这种情况下,它又不免从高处下降而变为偶然的东西,并且看来没有资格受人尊敬。但是这种主观性的形式就是讽刺,就是这样一种意识,即这种信念的原则不值一文,而在这种最高标准中占支配地位的只是任性。这种观点严格地说是导源于费希特的哲学,费希特的哲学宣称自我是绝对的东西,即绝对确信,普遍的自我性,由此进一步发展而达到客观性。关于费希特本人,严格地不能说他在实践的领域中把主体的任性作为原则,但是后来费里特里希·封·施雷格尔在特殊自我性的意义上,把这个特殊物本身在美和善的方面奉之为神,其结果,客观的善仅仅变成了我的信念的产品,只从我那里得到支持,而且我作为主人和主宰者,既可使它出现也可使它消灭。在我与某种客观的东西发生关系时,这种客观的东西就会马上在我的眼前消失。这样,我凌空飘荡,俯瞰广阔无垠的空间,唤出各种形态,而又把它们消灭。主观性的这种最高形态只有在高度文化的时期才能产生,这时信仰的诚挚性扫地以尽,而它的本质仅仅是一切皆空。
从道德向伦理的过渡
[3] 《精神现象学》,道德的世界观,虚矫,拉松版, [6] 巴斯卡尔在同处又引证着十字架上的基督对他的敌人所作的祈祷:“父呵!赦免他们;因为他们所作的,他们不晓得。”(见《新约全书》,路加福音,εìδωs〔由于无知〕的和αγιοων〔出于不知〕的。在前者即由于无知的场合,行为人不是本于自由意志而行动(这里的无知是与外部情况相关的)(参阅同上第117节),所以他的行为不能归责于他。但关于后者的场合,亚里士多德说:“所有的恶人都不认识什么是应为和什么是不应为的,正是这一缺陷(àμαρτíα)使人成为不公正的,一般是恶的。不知在善恶之间有所抉择,并不使其行为成为非出于其自由意志(不能归责于他),相反地,只意味着其行为是恶的。”亚里士多德对于认识和意志的关系,当然要比当前流行的那种肤浅的哲学具有更深刻的见解,因为这种肤浅的哲学是把无知、心情、灵感说成伦理性行为的真实原则的。
[7] 诺克斯英译本照本书第1版指为第114节,但在附注中仍谓第120节似更适合。——译者
[8] “他感到完全具有信心,对这一点我是绝不怀疑。但是世间多少人不是开始都由于这种确信的感觉而干出了罪大恶极的勾当!所以,如果一切都根据这种理由而得到饶恕,那么对于善与恶的决定、荣与辱的决定,不再可能有任何合理的判断了。于是疯癫将与理性具有同等的权利,换句话说,理性将不再有任何权利,不再有任何效力和威信;理性的呼声变成了空谷之音,而真理就在完全不怀疑的人这一边了!
这种宽容完全对于无理性有利,结果所届,殊属不堪设想。”
雅可比给霍尔麦伯爵的信,论斯托尔堡伯爵改变宗教信仰,1800年8月5日于奥依丁(载《布伦奴斯》,柏林,1802年8月号)。
[9] 参阅柏拉图:《理想国》,第337节α;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54—57页。——译者
[10] 我的同事已故索尔格尔教授(K.W.F.索尔格尔,1780—1819年。——拉松版)从弗里德里希·封·施雷格尔那里采用了讽刺这一个词。施雷格尔在其著述生涯早期就已使用它,并把它提高到指上述那种知道自己是至高无上的主观性的原则而言。但索尔格尔教授所见则异于这一规定,他采取了较好的意义,他具有哲学的识见,他抓住并强调主要是施雷格尔的观点中真正辩证的一面,即思辨考察的运动脉搏这一面。但是我不能完全明白他,也不能同意他在他最后的内容丰富的著作中所阐明的概念,这部著作是对奥古斯特·威廉·封·施雷格尔的《戏剧艺术和文学的讲演》的详尽批判(《维也纳年鉴》,第7卷,第90页以下)。索尔格尔在该《年鉴》第92页上说,“真正的讽刺是从下述观点出发的:人既然生活在现在这个世界中,他只能在这个世界中完成他的使命,而且也是从这个词的最崇高意义说。如果我们相信可以超脱有限的目的,那么所有这种想法都是虚无而空洞的妄想。就算是最高的东西,对我们的行为来说,也只是采取被限制的和有限的形态而存在的。”如果我们没有理解错的话,这是柏拉图的学说,并且为了反对他在同处已经提到过的、企图达到(抽象)无限而作的空虚努力,他的话说得真对。但是,说最高的东西是跟伦理性的东西——而伦理性的东西本质上是现实生活和行为——同样采取被限制的和有限的形态这一句话,与说最高的东西是有限的目的这一句话,其间大有区别。外部形态,有限的东西的形式,未曾丝毫从伦理生活的内容中夺去其本身所固有的实体性和有限性。索尔格尔继续说:“正因为这个缘故,它(最高的东西)在我们内部是和最低的东西同样无价值的,而且必然会同我们和我们无价值的感官一起消灭的。其实最高的东西只有在神那里存在着,当它在我们内部消灭时,它就转化而成为神的东西,这种神的东西如果没有它的直接现在——这正是在我们的现实消灭时显示出来的,——那我们就对它没有份儿。但是,直接用人世事件本身来说明这种过程的那种心情就是悲剧的讽刺。”关于随便用讽刺这名词的问题,姑且不管,但是说最高的东西跟我们的虚无性同归于尽,又我们的现实消灭时神的东西才显示出来,这些话却不大明了。又如同上《年鉴》第91页上说:“我们看到主人公们,不仅在成就方面,而且在它们的来源和价值方面,错认了在他们的情绪和感情中最高贵和最优美的东西,甚至最好的东西本身毁灭了,我们才提高了自己。”最高的伦理性人物的悲惨下场之所以能使我们发生兴趣(骄矜万恶的流氓罪犯的公正下场,如现代悲剧《罪过》——缪尔纳作品,拉松版——中的主人公就是一个例子,虽然是刑法上一个有兴趣的问题,但是我们这里所讨论的真正艺术对它丝毫不感觉兴趣),使我们提高,并使我们与所发生的事调和,只是因为这些人物作为具有同等权利的各种不同伦理力量在彼此对立中出现,它们由于某种不幸而发生冲突;又因为其结果是这些人物由于跟伦理性的东西相对立而获有罪责。于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双方的法与不法,从而真正伦理理念,经过纯化并克服了这种片面性之后,就在我们心目中得到调和。所以所毁灭的不是在我们内部最高的东西。我们并不是在最好的东西的毁灭中,而是相反地在真的东西的胜利中得到提高的。正是这一点构成古代悲剧真实的、纯伦理的旨趣(在浪漫派的悲剧中这一规定受到若干修正——参阅黑格尔:《美学》,全集,第10卷,第2版,1843年,第542页以下。——拉松版)。以上这些论点,我在《精神现象学》中业经详加论述(第404页以下,并参阅683页)(《精神现象学》,即哲学丛书,第114卷,第305页以下,第47页以下。——拉松版)。但是,伦理理念之现实地和现存地存在于伦理世界中,就没有那种冲突的不幸,也没有个人由于这种不幸而遭到毁灭的事。这种最高的东西并没有在它的现实中作为无价值的东西显示出来,这一点正是实在的伦理性的实存即国家所企图达到的目的,并予以实行的,也是伦理性的自我意识在国家中所占有、直觉和知道的东西,以及能为思维的认识所理解的。
[11] 《精神现象学》,拉松版,第419页以下。——拉松版
[12] 莫里哀的名著“Tartuffe”喜剧中的主人公。——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