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生产出来以后,必须在消费之前进行交换和分配。很明显,它们或者可以首先进行交换,然后以交换得来的东西再进行分配;或者可以在交换之前进行分配。由此看来,本文以何种顺序来论述交换与分配是无关紧要的。然而,由于在所有发达的社会中,职业的分离已确立之后,工业产品总是用来交换已经分配在各阶级成员之间的某种一般等价物,以代替原来的商品的,所以在这样的社会状态里,如果事先没有了解交换的一般理论,就想去探索财富分配的简单原理的作用,那将是不可能的。
那么,我就来开始论述这个问题。在此之前,我必须指出,通常还没有把交换列为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基本部分。一般说来,有时把它和生产混杂在一起,有时又把它与分配相混淆,尽管它在事实上与两者都有着本质的差别。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由于把交换与商业相混淆,有时便会对后者的性质产生错误的看法,它一直被草率地认为带有前者的一切性质。但把商品从一地运送到他地,同集中在一起互相交换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只有前者属于生产,而后者则完全不属于生产。说实话,如果妄言商业就是交换,那么说农业和工业是一回事也同样是正确的了。我充分意识到,人们通常喜欢使用这种含糊的语言。这样,在我们谈到商业的时候,我们是指某种生产性的职业。但当我们说到商业繁荣的时候,应理解为商品销路广,出售快,换句话说,交换或流通活跃。 [9]
交换也不同于分配。因为,比方说一个农场,在工人、农场主和地主之间分配产品,与不管在产品分配之前还是在分配之后把这部分产品交换成货币或其他商品,是完全分开的两桩事情。 [10]
但本学科的这一部分,不仅根本不同于其他部分,而且具有重要性;而其研究范围,事实上包括了与流通有关的每一个问题。这就足以证明,它具有独立的地位是完全正确的。它包括了货币和作为它的工具的信贷的全部理论,特别是通常所说的交换学说和银行原理。因此,完全可以肯定,它构成了这门科学的一个主要部分。我确信,这些理由将足以证实我的分类是准确的。
交换大致上可通过三种途径:
我以为,同时拿出两个毋容置辩的事实便可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所生产的商品价值并不是完全由劳动量来调节的。它们是: 假定有两个相等价值的资本,每个资本都是由100人在一定时间内生产出来的。但是,其中一个完全是流动资本;而另一个则完全是固定资本,并且也许是由为了改进质地而保存着的酒所构成的。正如我们所知,这个由100人的劳动生产出来的流动资本将雇佣更多的人手,比如说150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来年年底的产品将是150人劳动的结果,但它的价值绝不会比在同一时期结束时酒的价值多一点,尽管在酒上仅使用了100个人的劳动。显然,这是一个极端的例子,而且是以最强有力的观点来说明价值可能在多大程度上背离劳动量的。
现在让我们再举另一个例子,它是更为经常发生的实例之一。
像上面一样,我们假定有两个价值相等的资本,每一个资本都是由100人的劳动在一定时间内生产出来的。在这两个相等的资本中,我们设想一个是由50人劳动所生产的固定资本和50人劳动所生产的流动资本构成的。另一个资本是由80人制造的固定资本和20人生产的流动资本构成的。由于这两个资本的价值相等,依据上述原理便可推断:假定固定资本都同时完全消耗掉,那么它们产品的价值也一定是相等的。但这些产品会不会是等量劳动的结果呢?像我们先前所看到的那样,流动资本,即50人劳动生产的食物和其他生活必需品,可雇佣50个以上的人手。我们假定它可雇佣75人。在这个例子中,固定资本为50人劳动的结果,因此用于完成该产品的全部直接和间接的劳动量为125人的劳动,其中流动资本占绝大部分。
另一个资本是由80人劳动所生产的固定资本和20人劳动所生产的流动资本所组成的。按上面的比率来计算,如果由50人生产的流动资本可雇佣75人,那么20人劳动生产的流动资本可维持30人。但80人的劳动是花费在固定资本上的,因此,从整体来看,该产品使用了110人的劳动,其中花费的流动资本只占较小的部分。我已说过,由于两个产品都是由相等价值的资本产生的,并假定它们都是在同一时间内完全耗费掉的,因此这两个产品必将具有相等的价值。但一个是由125人的劳动生产的,而另一个则是由110人的劳动生产的。这样,110人劳动的产品将可交换125人劳动的产品。
由此,我们已明白无误地证明了:依据在产品上所花费的固定资本的相同或不同比例,两个等价的物品可能是或可能不是等量劳动的结果。
除非断言流动资本雇佣的劳动量仅仅等于先前花费在它上面的劳动量,否则就无法回避这个结论。但我们已经知道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倘若果真如此,这种资本就不会产生利润了。事实上这等于说,所花费的资本价值等于产品的价值,这是根本不可能的。
如果后一个例子中的固定资本的比例更大一些,那就会证明价值将会更少地取决于劳动量。
我确信,现在我们将毫不犹豫地承认劳动量调节价值这个一般原理,是在很大程度上受着所使用的固定资本限制的。让我们来看一看关于流动资本是怎样一种情况吧。
为了弄清流动资本是否在限制这个一般原理方面有任何影响,就必须比较两种产品:一种是利用流动资本生产的,另一种则完全没有流动资本,即劳动者为自己生产的。后一种情况不仅仅是可能的,也不只是社会初期所特有的,而且目前在欧洲的许多国家里还实际存在着。在那里,许多土地是由小所有者耕种的,他们除了自己的家庭成员之外,没有任何人的帮助。这样的小所有者,在法国、瑞士和萨瓦非常普遍。毫无疑义,用这种方式生产的产品比在使用流动资本的条件下生产的产品具有较少的价值,因为为自己耕种土地的农民,并不把他个人消费掉的东西而仅仅把他的劳动看做他生产费用的一部分。他认为他个人所消费的东西只是直接满足他需要的基金,并不期望它带来收益。但雇佣劳动者的资本家不单单要把资本的价值收回,而且还要取得与其资本相应的利润,所以他不能像靠自己来劳动的人一样出售的那么便宜。例如,假定某一个国家的谷物是以上述方式来生产的,而制造业的产品则是通过流动资本的介入来生产的。假定100个乡下人100天的努力劳动能生产价值500镑的谷物。为了在100天的相同时间内,以同样的费用雇佣相同数量的制造业劳动者,资本家必须为此垫付一笔同样的金额。但如果他的产品所值不超过500镑,而这一数额恰好等于他的支出,他当然就不能获得任何利润。因此,他的商品必须具有比这一数额更大的价值,即在价值上要高于完全等量的劳动所生产的谷物。如果利润为10%,那么前者也将比后者高出这么多。因此,流动资本的使用,看来也影响着价值的一般原理。 [16]
但是,这里必须看到,在普遍使用流动资本的任何一个地方,人们并不会感到这种影响,因为对所有企业都有影响也就好像对谁都没有影响。为了在结果上使人感觉到任何不同,就得在先前应有所不同。举例来说,如果所有商品都是通过流动资本的媒介生产出来的,它们都提价10%,那么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就不会有任何变化。事实上它恰恰证明了普遍 提价这一假设是荒唐的。所以在那些一直使用这种资本的国家里,它作为限制更为一般的价值原理的一个原因的这种作用可能完全被忽视了。
总之,我们知道,在社会未产生和使用资本以前的最初阶段,价值完全是由劳动量调节的。
在某些固定资本积累在那些辛勤工作的人的手上以利于他们的生产活动之后,我们又进一步知道了价值开始部分地由直接使用的劳动量,部分地由资本的价值直接 决定的。我们也谈到了这种资本本身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 是由生产它的必要劳动量决定的,因此这一资本的产品的价值可最终 追溯到同一个来源。但与此同时,由于在产品完成以前固定资本被占用的时间不同,这一原理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无论如何,这样占用的资本最后必须连同利润一起被收回,而这种利河可能构成整个价值中一个不小的部分,结果是等价的产品所花费的劳动量可能有很大差别。关于这一点,我们已用窖藏年数不同的酒作为例子加以阐明了。这样,我们便可得出结论:资本是一个独立于劳动之外的价值源泉。
我们还进一步展示了,在流动资本也像固定资本一样积累在一个特殊阶级成员的手中、劳动者不再为自己而劳动之后,生产中使用的这两种资本的总价值便完全成了决定价值的唯一直接 原因。
各个资本的总价值相同,但构成它们的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比例不同,如果它们同时完全被耗费掉,则也会导致产品的价值相等而所费劳动量却有很大的差别。固定资本愈大,劳动就愈少。因此,又可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固定资本是一个与劳动截然不同的价值来源。
最后,我们考察了流动资本的情况。我们发现,与其他独立劳动者生产的产品相比,流动资本确实会提高那些用它来生产的商品的价值,但在普遍使用流动资本的情况下,它的作用变得难以觉察了。
但是,这些结论绝不能证明劳动量已不再是价值的一个来源。它们仅仅表明劳动量不是价值的唯一来源。正像我们已看到的那样,在发达的社会状态里,价值的直接来源是使用的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总价值。但这些资本的价值量是由什么来决定的呢?显然,生产所需的资本的总价值必须由两个东西来决定:所需固定资本的价值和必要的劳动量。在必要劳动量这一方面的任何增加或减少必然会扩大或缩小为此目的所必需的流动资本,并通过流动资本的媒介,必然相应地影响到产品的价值。此外,固定资本本身的价值至少在很大程度上必须取决于一切时间内花费在它上面的劳动量。因此,产品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 必将最终 由自始至终施加在该产品上的劳动总量来调节。
我们已经知道,资本的引入在三种特定的情况下限制着价值的这一最初来源。这三种特定情况是:
[5] 过去,我出去买一些白兰地。各种样品都摆在我面前,它们原先的质量和价格全都一样,即一法郎半瓶。但现在按照它们贮藏的年数,已分别涨到四、五法郎甚至六法郎半瓶了。
[6] 一位颇有声望的作者,试图用宣称在地窖里的那桶酒的劳动为发酵的劳动来把这种情况和他特别喜爱的原理调和起来!也许没有地方能够找得到比之强迫自然过程闯进钟爱的制度更为伟大而果断的例子了。可是,它对哲学家又是这般平常。只要说一下(如果真是值得一说的话,因其诡辩是这样明显)他的谬误就在于给了劳动这个词以完全不同于迄今为止的政治经济学家普遍接受的新含义。劳动,真的!除了上面提到的这位作者之外,所有作者都用这个词来指人的劳动而不是指酸和碱的劳动。在提到了这一点之后。我们难道不想再一次惊呼:唉!逻辑,你要飞到哪里去啦!
[7] 托伦斯先生在《论谷物的对外贸易》中,提出并运用了这一原理。
[8] 根据这里所说的情况来看,土地由小私有者耕种必定具有阻碍另一个阶级的成员——具有农事经验的资本家——经营农业的倾向。因为前者的售价可以比后者低。
[9] 见“生产”一章。
[10] 有关成本的更为详尽的论述,见“论毛利润”一章。
[11] 见马尔萨斯《政治经济学的定义》 [12] 有些作者把实际价值与相对价值区分开来,看来前者是指生产成本。但是把同一个词运用在原因和结果上究竟会带来什么益处,我承认,对我来说是费解的。这只能使一个已够复杂的问题变得更加混乱。另一种更好的分法是分为自然价值与市场价值。前者表示生产成本所决定的价值的通常状态。而后者的意思是指,无论何时何地,根据供给和需求的变化或多或少地不同子通常水平的商品实际价值。不过,商品的实际价值还是经常趋向于它的通常水平的。当然,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与自然价值和市场价值之间是相互关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