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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财产权与法律 [1]_财产·法律与政府

作者:巴斯夏 字数:1446 更新:2025-01-08 15:12:00

我的同胞们对我充满信心,给了我议员的头衔。

如果我像卢梭那样理解这个头衔,那我当然会拒绝这种荣幸。

他说,“不管是谁,如果斗胆许诺创建一个国家”,那肯定是觉得“自己具有改造人性的能力,也就是说,要把每个就其自身而言完美无缺、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而存在的个人,改造为一个更大的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个人由此而获得其生命和存在,要改造人的肉体结构以使之更为强壮,等等……如果伟大的君主已经很少见了,那么,伟大的立法者恐怕会更罕见吧?君主只不过是遵从他已创立的规制而已,后者则是造物主,是他发明创造了这台机器,前者只不过是操作这台机器之启动、关闭而已。”

卢梭相信,社会是人的某种创造物,因而他觉得必须把法律和立法者置于极其崇高的位置上。他认为立法者和普通人之间存在着一道鸿沟,或者更像是一道不可逾越的深渊,就相当于机器的发明者与他所创造的没有自己生命的机器之间的关系一样。

在他看来,法律应该改造人,应该创造或者消灭财产权。而在我看来,社会、人、财产权都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尤其是对于财产权。我要说,并不是由于有了法律才有财产权,恰恰相反,是因为有了财产权才有了法律。

这两种认识之间的对立具有重大意义。由于我们一直在回避正视由此而得出的结论,因此,我希望大家允许我更为准确地说明这一点。首先,我想声明,我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财产权”一词的,而没有使用其特定的含义,即土地财产。我很遗憾,或许所有经济学家都跟我一样觉得遗憾,因为这个词让我们不知不觉地联想到占有土地这种想法。我理解的财产权,是指劳动者对他的劳动创造的价值所拥有的权利。

如果大家都接受我的这种用法,那么,我就要问,这种权利是由法律创制出来的?还是恰恰相反,它不是法律创制出来的,而是先于并高于法律;是否得先有了法律,然后才出现了财产权利?或者是相反,财产权利是一个先在的事实,是这种权利导致了法律的出现?如果实情是 * * *

[1] 本文发表于1848年5月15日的《经济学家杂志》(the Journal desé conomistes )上。——法文版编者注

[2] Félicitéde Lamennais(1782—1854),法国哲学家,天主教神父,改革家,工人阶级的热情洋溢的捍卫者。试图把天主教理论与自由主义结合在一起。——中译者注

[3] 原文为拉丁文jus utendi et abutendi。——中译者注

[4] Gaius Luscinus Fabricius,古罗马著名的将军和执政官,非常诚实正直。公元前280年,他受命出使古希腊伊比鲁斯城邦,准备用赎金交换罗马在赫莱克莱亚(公元前280年)和奥斯库卢姆两战役中被俘的罗马将士,结果,他的品德感动了其国王皮洛士,没有付赎金就换回了俘虏。他一生清廉,没有积蓄,去世之后,只得由国家出面为其女儿提供嫁妆。——中译者注

[5] Lucullus(大约110—56BC)罗马大将,曾担任财政官、行政长官等,以其豪宅、华宴著称于当时。——中译者注

[6] 前者指卢梭,后者指罗伯斯庇尔。——中译者注

[7] 原文为the Luxembourg,指法国国民议会所在地。——英译者注

[8] 1848年2月22日爆发的巴黎民众推翻七月王朝、建立。——法文版编者注

[15] 参见本书 和 。——法文版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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