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根据《研究录》 窃恋而外,性冲动与偷窃行为的混合现象还有,这些虽和窃恋不无连带关系,却不应与我们所了解的窃恋混为一谈,并且这些现象的发生,事实上也比窃恋为少。这些现象之一,斯特克尔(Stekel)在一九○八年曾经特别地叙述过。[见斯氏所著《行为的怪癖》一书。]这现象里的偷窃行为是不属于性爱性质的,易言之,偷窃并不成为获取性满足的一个方法,所窃取到的东西也不是一种恋物,而是任何表面上可以供给性的兴趣或性的暗示的物件。窃取到了这样一件东西,当事人,大抵也是女子,算是聊胜于无地得到了一些性的满足,这种女子大都因丈夫阳事不举而平时情绪上感受着多量的抑制的;一种有性暗示的事物的窃取对她多少有望梅止渴的用处,此外别无意义。斯氏用这个现象来解释一切“窃狂”的例子,不过假若我们不再承认“窃狂”的存在,这解释也就根本用不着了。至于这现象既不是物恋,又不是窃恋,是显而易见,无烦多事解释的。
性的情绪与偷窃行为的另一混合的现象,曾经美国犯罪心理学家希利(Healy)叙述过,并且还有过实例的证明[见希氏所著《内心的冲突与犯罪行为》一书。]。春机发陈年龄前后的青年男女,一面受了性的诱惑,一面又深觉此种诱惑的罪大恶极,不敢自暴自弃,于是转而从事于罪孽比较轻微的偷窃行为[这种青年窃犯的例子是不少的,在近代都市里也特别容易发觉。记得七八年前上海就有过这样一个例子。一个十五六岁的青年,不知犯了多少次细微的窃案,也不知进过多少次捕房,终不悔改,当时各报的所谓“社会新闻”都拿他做了好题目,译者在《华年周刊》星,曾根据希氏的见地,写了一篇短评,替他开脱。据希氏说,此种例子,但须有适当的关于性知识方面的开导,把他所谓内心的冲突调解开了,偷窃的行为便可立即停止,永不再犯。]。这现象的背景里的心理过程可以说恰好是窃恋的心理过程的反面,因为一样是实行偷窃。在窃恋,其目的是在性欲的真实的满足或象征的满足,而在希氏所述的现象,则为此种满足的闪避。[霭氏此说恐不尽然。希氏所述的现象貌若为性欲的闪避而发,事实上又何尝不是为性欲的满足而发(当然是童年与春机发陈年龄的一种暗中摸索的满足,与成年人所谓的满足不同)。在全部性爱的象征现象的讨论里,霭氏承认凡是象征性的满足都是替代的满足(vicarious satisfaction),希氏所述的现象,在一度偷窃之后,又何尝得不到一种替代的满足呢?因为可以得到一种满足,所以经过相当时期以后,总须偷窃一次。因为替代的满足究不如从性知识的开导所得的满足那般实在,所以一经开导,偷窃行为就从而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