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大部分根据《研究录》 我们现在必须讨论到另一类的性象征了。这一类的性象征现象与物恋现象很有几分相像,所不同的是,恋爱的对象或恋物虽也和人体不无关系,通常却是和人体不相连接,这显然和上节所论的品性或衣着一类的对象颇有不同。这一类的现象里包括凡对人足以激发性欲的一切动物身上的产品,例如带毛的皮或不带毛的革,以至于动物的活动,特别是交尾行为的景象等等。这些现象是建筑在相像的联想之上的;交尾使人联想到人的交合。动物成为人的象征,所以也不妨总括在性的象征现象之内。
这一类现象又可分为若干小类。 社会与法律对于兽交的态度大抵反映出两种事实,一是当时当地兽交现象的普遍的程度,二是一种复杂的心理的存在,即憎恶的心理之中和上一些神秘与亵渎神明的恐怖心理。法律的态度既有不同,处罚的宽严的程度也大有不齐,最轻的罚锾而止,最重的是人与兽一并受荼毗的极刑。在中古时代及中古时代以后的欧洲,兽交的案子是相当多的,这一点我们从教士或神父讲道时常用的题目里很可以看出来,一直到第十五、十六两世纪还是如此。关于这一层,我们还有一些更有意义的旁证,就是当时教会的法律也认为在这方面有规定各种处分的必要,主教、神父和会吏犯兽交的罪名的都得经过相当时期的忏悔,大抵职位愈高,那时期就愈长。
对于兽交的处分,有的民族里是极严酷的,这无疑的是因为这种民族把兽交、兽奸或鸡奸看作一种滔天的罪孽,而从宗教的立场看,更是罪孽里最最可怕的一种,至于它对于社会与个人的实际的损害,还是另一回事。犹太人是最怕兽交的[霭氏原文中用到sodomy一字,可译为“所多玛现象”,所指大概是兽交一类的行为。所多玛是犹太经典里记载着的一个古代的小国,因多行淫乱,而终于被上帝用天火烧毁,说详《旧约·创世记》第十三章第十三节,第十八章第二十节至第三十三节,及第十九章第一节至第二十八节。所多玛所行淫乱的方式,《创世记》中不详,大约兽交也是方式之一。无论如何,犹太人的生怕兽交的心理是从这段故事来的。],所以主张凡是犯者和被侵犯的动物都要受死刑的处分。在中古时代的欧洲,特别是法国,这种严刑峻法也流行过一时。犯者和母猪或母牛或母驴,一并被判处荼毗的例子,记载上都见过。在法国图卢兹(Toulouse),一个女子因和狗交而被焚死。即降至第十七世纪,有一位很湛深的法学家还认为这种判决是合理的。即在今日,社会与法律对于兽交的态度还没有完全革新,还没有充分地参考到上文所已讨论的事实,即,凡有这种反常的行为的人,不是精神上有病态,便是智力上缺乏到一个程度,往往和低能的人没有很大的分别。还有一点我们得参考到,就是,有少数的例子,或者对动物身上有残忍的伤害,或者和下文所要讨论的施虐恋的现象有连带关系,除此之外,兽交在事实上并不是一种直接反社会的行动,德国性心理学者沃瑞尔(Forel)说得很对,只要没有残忍的成分在内,兽交“是性冲动的最没有妨害的一个病态的歧变”。[见沃氏所著《性的问题》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