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4条 “动产家具”一词,仅包括供房屋使用或装饰用的动产,如:毛毡、床、椅、镜、钟、桌、磁器以及其他同一性质的物件。构成房屋家具一部的图画与雕像,亦包括在“动产家具”之内;但搜集的图画贮藏于陈列室或特别室者,不在此限。
关于磁器亦同:仅作为房屋装饰的磁器包括于“动产家具”的名称内。
第535条 “动产”一词,一般指前数条规定视为动产的一切财产。关于家具的出卖及赠与仅包括“动产家具”。
第536条 房屋连同屋内物件出卖或赠与时,不包括保管于屋内的现金、债权及其他权利的证券;一切其他动产包括在内。
第三节 财产与其占有人的关系
第537条 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
不属于私人所有的财产,依关于该财产的特别规定与方式处分并管理之。
第538条 国家管理的道路、巷、市街,可以航行的河道、海岸、海滩、港口、海港、碇泊场以及一般不得私有的法国领土部分,均认为国有财产。
第539条 一切无主或无继承人的财产,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财产,均归国家所有。
第540条 要塞和堡垒的门、壁、壕、垒,亦构成国有财产的一部分。
第541条 现已不作为要塞的地方所有土地、城堡和壁垒亦同:如国家并未将此项财产合法转让,或其所有权未因时效而丧失,仍归国家所有。
第542条 区、乡公有财产,为一个或数个区、乡居民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出产物有既得权的财产。
第543条 对于财产,得取得所有权,或取得单纯的用益权,或仅取得土地供自己役使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