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院长及审判员,最高检察署检察长及检察官;省长;
在行使监护地以外之省从事公职之人。
第九目 监护的计算
第469条 一切监护人在其监护终了时,均应为管理的计算。
第470条 父母以外的一切监护人,虽在监护关系继续中,负责于亲属会议认为适当的期间,向监护监督人提出管理状态报告书。但亲属会议不得强使监护人每年作一次以上的报告。
管理状态报告,作成于不须加贴印纸的纸上,无须任何费用,亦无须经任何裁判上的方式,其提出亦同。
第471条 监护的确定计算,在未成年人到达成年,或解除亲权时,得以未成年人的费用为之。监护人应预支此项费用。
监护人所支出的一切有益费用,经充分证明后,应承认之。
第472条 监护人与到达成年的未成年人间所为的一切约定,非经事先作成详细的计算书并交付证明文件,均属无效;上述各项,应至少于约定前十日,以计算书审核员的收据证明之。
第473条 如计算发生争执时,此项争执的审理与判决,和其他民事争执的审理与判决同。
第474条 监护人所欠的余额,自计算终了日起,无须请求,应即加算利息。
未成年人对监护人所欠款项,仅自计算终了后催告支付之日起,加算利息。
第475条 未成年人对监护人关于监护行为的一切诉权,自其到达成年后,经过十年时效期间而消灭。
第三节 解除亲权
第476条 未成年人依法当然因结婚而解除亲权。
第477条 未成年人虽未结婚,年龄满十五岁后,得由其父,无父时,得由其母,宣布亲权的解除。
此种亲权的解除,经治安审判员,由书记员协助,接受父或母所为的声明而生效力。
第478条 无父母的未成年人年龄满十八岁后,如亲属会议认为其已具有能力,亦得宣布亲权的解除。
在此情形,解除亲权,经亲属会议决议,并经作为亲属会议主席的治安审判员在该证书中宣告“该未成年人已宣布解除亲权”而生效力。第479条 关于前条规定未成年人的解除亲权,如监护人未作声请,而未成年人的嫡堂或亲表兄弟姊妹或亲等较近的血亲或姻亲一人或数人认为未成年人具有解除亲权的能力时,此等亲属得请求治安审判员召开亲属会议,以便对此问题进行讨论。
治安审判员依此请求,应召开亲属会议。
第480条 监护计算书,应提交于经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该未成年人并由亲属会议所选任的男或女财产管理辅助人协助之。
如女财产管理辅助人已结婚时,该财产管理辅助人须得其夫的许可。第481条 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得缔结不超过九年的租赁契约;得受领其收益并交付受领凭证及进行一切纯管理性质的行为;关于此等行为,在成年人不得请求回复原状的一切情形,未成年人亦不得请求回复原状。
第482条 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未经财产管理辅助人的协助,不得提起有关不动产的诉讼,亦不得对此种诉讼进行防御,且不得受领动产原本及给与受领凭证;在后一情形,财产管理辅助人应监视受领原本的利用。
第483条 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除根据第一审法院于听取王国初级检察官意见后所认许的亲属会议决议外,不得以任何借口借入金钱。
第484条 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不遵守对于未经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所规定的方式,不得出卖或转让其不动产,亦不得为纯管理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
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依买卖或其他方法订立契约所生的债务,如有过重的情形,得减轻之:关于此问题,法院应斟酌未成年人的资力,契约相对人的善意或恶意,其所出代价有无使用价值。
第485条 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其债务依前条减轻时,其解除亲权的利益得予取消;取消解除亲权的方式与准许解除亲权的方式相同。
第486条 自取消解除亲权之日起,未成年人再次交付监护,直至成年时为止。
第487条 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经营商业者,关于商业的行为视为已达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