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裔美国人保留了各国在司法权上通有的特征——但他们使司法权变成了强大的政治权力——怎样变的——英裔美国人的司法制度在哪些方面与其他所有国家不同——美国法官为什么有权宣布法律违宪——美国法官怎样利用这项权利——立法者为防范滥用这项权利而采取的措施根据写作计划,我要专用一章来讨论美国的司法权。美国司法权的政治作用极大,所以我觉得必须着重说明,免得因一笔代过而被读者忽略。
除了美国之外,其他一些国家也有联邦的组织。共和政体不单存在于新大陆的海岸,而且也见于世界上其他地方。代议制已为欧洲好几个国家所采用。但我认为,迄今为止,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还没有象美国这样建立过司法权。
使一个外来者最难理解的,是美国的司法组织。在他看来,简直是没有一个政治事件不是求助于法官的权威的。因此,他自然会得出结论说,法官在美国是很强大的政治势力之一。当他继而考察法院的组织时,他一眼就可以看清司法的特点和程序。他可以看到,法官好像只是偶然干预公共事务,但这种偶然性却是天天出现。
当巴黎的最高法院驳回政府的法案或拒绝为政府的法令备案时,或当它本身传讯一个被控渎职的官员时,人们可以认为这是司法权在发生政治作用。但在美国,却看不到这类事情。
美国人仍然保留了司法权的一切人所共知的特征。他们严格地把司法权局限于有章可循的范围之内。
司法权的 这种情况并非决定于美国人所采用的共和制度,因为同样的情况也可以每天发生于英国。
这两个国家的人民都不曾认为把国家的主要官员置于法院的监督之下,他们的独立就有了保证。他们认为要想确保自由,与其依靠他们从未求助过的或很晚才能提出的大诉讼程序,不如依靠普通老百姓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的小诉讼程序。
在很难抓住在逃罪犯的中世纪,法官逮捕几个罪犯之后,往往要对这些落网的人处以可怕的酷刑,但这并未减少犯罪案件的数目。人们以后发现,审判越是正确和温和,就越是有效。
美国人和英国人主张,应把虐待和专横都视为盗窃,所以他们简化了审讯程序和减轻了刑罚。
法兰西共和国第八年公布了一部宪法,其第七十五条写道:部长级以下的政府官员因职务关系而犯罪时,只有根据行政法院的决定才得被捕。这时,可向普通法院起诉。
”
第八年宪法已经废除了,但这一条并没有废除,至今仍被保留,而且每天都在遭到公民的公正抗议。
我曾多次向美国人和英国人解释,试图叫他们理解这第七十五条的意义,但我很难做到这一点。
他们原来以为,法国的行政法院(Le Conseild’Etat)原来是王国中央常设的一个大法院;而首先要把所有的原告都推到那里去,在他们看来是一种暴政。
但是,当我一再解释,告诉他们行政法院不是一般所说的司法机构,而是其成员直接隶属于国王的行政机构,因而国王钦命他的一个叫做省长的臣仆违法之后,可以钦命另一个叫做行政法院法官的臣仆去使前者免受惩处的时候;当我向他们说明因君主的命而受到损害的公民只能向君主本人要求损失赔偿的时候,他们总是不相信天下会有如此荒谬的事情,指责我胡说和无知。
在大革命以前的法国君主政体时代,往往是由最高法院下令逮捕犯罪的公职人员。有时王权进行干涉,使诉讼无效。于是,专制政体暴露出它的真面目,而人们只是在压力之下才屈服于它。
可见,我们又后退到我们祖先所处的状态,因为今天的法国,依靠暴力而强加于人的事情,在司法权的掩盖下得到了合法的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