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民族的来源,有利于理解其社会情况和法律——美洲是唯一可以查清一个伟大民族的源流的地区——当初移居英属美洲的一切人在哪些方面彼此相似——他们在哪些方面彼此不同——对于当初定居在新大陆海岸的一切欧洲人的评论——向弗吉尼亚殖民——向新英格兰殖民——新英格兰首批居民在祖国时的性格——他们到达新英格兰——他们的首批法律——社会契约——借用摩西立法的刑法典——宗教热情——共和精神——宗教精神和自由精神的严密一致一个人生到世上来,他的童年是在欢乐和玩耍中默默无闻地度过的;接着,他逐渐长大,开始进入成年;最后,世界的大门才敞开让他进来,使他同成年人往来。到这时候,他才 在不同时期迁居于现今美国境内的移民,彼此之间在许多方面都有不同;他们各有自己的目的,并各以不同的原则治理自己。
但是,这些人之间却有某些共同的特点,他们发现大家都有类似的遭遇。
语言的纽带,也许是能够把人们联合起来的最有力的和最持久的纽带。当时,全体移民都说同一种语言,都是同一民族的儿女。他们出生在一个许多世纪以来一直鼓动教派斗争的国家。在这个国家,各个教派不得不轮番把自己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它们的教徒在这种激烈的宗派斗争中接受了政治教育,他们比当时的大部分欧洲人更熟悉权利观念和真正自由的原则。在移民初期,自由制度的茁壮萌芽即地方自治,已经深深地扎根于英国人的习惯之中,而人民主权原则的学说也随着地方自治被带进都铎王朝的核心。
当时,使基督教世界动荡不安的宗教纷争正在进行。英国也近于狂热地参加了这一新的角逐。英国居民的性格本来是审慎持重的,而现在却变得严厉和喜好争论。人们在这一智力竞赛中大大增加了知识,头脑受到了深刻的训练。在争论宗教问题期间,他们的民情变得更加好了。英国民族的这一切一般特点,也多少反映在前往大西洋彼岸寻求新的未来的英国儿女的身上。
另外,我们以后还有机会回来叙述的一个特点,不仅适用于英国人,而且也适用于法国人、西班牙人和接连前往新大陆定居的一切欧洲人。欧洲人新建的一切殖民地,如果说不是发展了完全民主的萌芽,至少可以说是保存了这个萌芽。造成这个结果的原因有二:可以说移民在离开祖国的时候,一般都没有你比我优越或我比你优越的想法,认为幸福的人和有权有势的人都不会去流亡,贫穷和灾难是平等的最好保障;但是,也有一些富人和大领主因为政治或宗教纷争而被赶到美洲,在那里制定了一些贵贱有别的法律,而人们不久就发现美洲的土壤与领主贵族制度格格不入。人们认为,为了开发这块不易开发的土地,只有依靠土地所有者本人的不断努力和经常关心。虽然有了土地,但土地的出产并未多得使地主和农民可以同时致富。因此,土地自然被分成许多小块,由所有者自己耕种。但是,贵族制度的基础正是土地,贵族只有依靠土地才能生存,而这里既没有贵族赖以存在的特权,又没有贵族赖以继续存在的身分制度。土地一旦依靠继承制度相传,就会出现贵族。一个民族可能有许多富人又有大量穷人,但这种富贵如非来自土地,只能说这个民族内部有贫富不均,而且严格说来,它没有贵族阶级。
因此,英国的所有殖民地,在建立的初期,彼此之间便很象一个大家族。从它们坚持的原则来看,它们好象都命定要去发展自由,但不是它们祖国的贵族阶级的自由,而是世界历史上从未提供过完整样板的平民的(Bourgeoise)和民主的自由。
但在这样的清一色中,也可以看到一些必须加以说明的细微差别。
可以把英裔美国人这个大家族分为两大支:一支在南,一支在北,至今仍是各自发展,没有完全混合在一起。
弗吉尼亚接纳了 读完这段开场白,不能不在心中留下一种宗教的庄严印象,好象从中看到一种古风和闻到一种《圣经》的馨香。
鼓舞着这位作者的信念,加强了他的语言的分量。现在,在读者的眼里,如同在作者的眼里一样,这些人已经不是漂洋过海去撞大运的一小撮冒险家,而是被上帝亲自撒在一片预定的大地上的伟大民族的种子。
作者接着又以这样的方式描述了最初几批移民的去国离乡情景:“于是,他们离开了自己休养生息的这座城市(德尔夫特—哈勒夫特),但他们是心安理得的,因为他们知道自己此生是朝圣者和异乡人。他们不留恋世间的东西,而是眼望上苍,认为那里才是他们亲爱的故乡,上帝已在那里为他们准备了神圣的城市。他们终于到达停着船只的港口。一大群不能与他们同行的亲友,也情不自禁地陪他们来到这里。大家一夜没有睡觉,在倾吐友情、诚恳交心和表达基督徒的真正慈爱的谈话中度过一夜。 新英格兰的建设者们既是自己教派的热心拥护者,又是大胆的革新者。尽管他们的某些宗教见解失于偏颇,但他们却不怀任何政治偏见。
因此,出现了两种各不相同但又互不敌对的趋势。无论是在民情方面,还是在法律方面,这两种趋势到处可见。
人们出于宗教观念而抛弃了自己的朋友、家庭和国家。我们尽可完全相信,他们为了追求这种精神上的享受,确实付出了相当高昂的代价。但是,我们又可以看到,他们几乎又以同样的狂热去寻求物质财富和精神享乐,认为天堂在彼世,而幸福和自由却在此生。
在他们看来,政治原则、法律和各种人为设施,好象都是可以创造的,而且可以按照他们的意志加以改变和组合。
在他们面前,社会内部产生的束缚社会前进的障碍低头了,许多世纪以来控制世界的旧思想吃不开了,一条几乎没有止境的大道和一片一望无际的原野展现出来。人类的理性在这平原野上驰骋,从四面八方向他们涌来,但在它到达政治世界的极限时便自动停下,颤抖起来,不敢发挥其惊人的威力,甚至开始怀疑自己,放弃改革的要求,控制自己不去揭开圣殿的帷幔,毕恭毕敬地跪倒在它未加争辩就接受了的真理的面前。
因此,在精神世界,一切都是按部就班,有条不紊,预先得知和预先决定的;而在政治世界,一切都是经常变动,互有争执,显得不安定的。在前一个世界,是消极然而又是自愿的服从;而在后一个世界,则是轻视经验和蔑视一切权威的独立。
这两种看来互不相容的趋势,却不彼此加害,而是携手前进,表示愿意互相支持。
宗教认为公民自由是人的权利的高尚行使,而政治世界则是创世主为人智开辟的活动园地。宗教在它本身的领域内是自由和强大的,满足于为它准备的地位,并在知道只有依靠自己的力量而不是依靠压服人心来进行统治的时候,它的帝国才能建设得最好。
自由认为宗教是自己的战友和胜利伙伴,是自己婴儿时期的摇篮和后来的各项权利的神赐依据。自由视宗教为民情的保卫者,而民情则是法律的保障和使自由持久的保证。
英裔美国人的法律和习惯的某些特点的产生原因在最完备的民主政体中保留的某些贵族惩治制度残余——何以会有这些残余——应当仔细区分哪些东西是来自清教派的和哪些东西是来自英国人的到世上来,他的童请读者不要从上述的一切得出过于一般化和过于绝对化的结论。初期移民的社会条件、宗教和民情,对他们新国家的命运无疑发生了巨大的影响。但是,新社会的建立并非起因于这些东西,因为社会的起点只存在于社会本身。任何人都不能同过去完全脱离关系,不管他们是有心还是无意,都会在自己固有的观念和习惯中混有来自教育和祖国传统的观念和习惯。
因此,要想了解和评价今天的英裔美国人,就必须仔细区分来源于清教派的东西和来源于英国人的东西。
在美国,人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法律和习惯与周围的事物并不适应。一些法律好象是根据一种与美国的立法主旨完全相反的精神制定出来的,一些民情又仿佛与社会情况的总体格格不入。假如这些英国殖民地是在遥远的古代建立的,假如它们的起源已随岁月的流逝而不可考,那么问题就无法解决了。
我只引一个例子来阐述我的想法。
美国的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对被告人的处置只规定两种办法:收监和保释。诉讼开始时首先要求被告人交付保证金,如被告人拒不交纳,则将他收监关押。然后,再审理被控告的事实或罪状的轻重。
显而易见,这样的立法是敌视穷人,而只对富人有利。
穷人并非总是有钱可交保证金,即使在民事案件中也是如此。假如他不得不在狱中等候公道,那他的被迫关押很快就会给他带来不幸。
相反,富人在民事案件中总是可以逃脱监禁。更有甚者,他们虽然犯了罪,却可轻易逃避应受的惩罚,因为交了保证金以后,他们可以躲藏起来。因此可以说,法律上规定的惩罚,对于富人来说只不过是罚款而已。还有什么立法能比这种立法更具贵族立法的特点呢?
然而在美国,立法的正是穷人,而他们在这方面通常总是考虑社会的最大利益。
只有在英国能够找到对于这种现象的解释,因为我所说的这些法律本来是英国的法律。尽管这些法律与美国立法的主旨和美国人的基本思想相抵触,但是美国人还是把它们照搬过来。
在一个民族最不容易改变的事物当中,仅次于习惯的,就要数民法了。只有搞法律的人熟悉民法,也就是说,只有那些学过法律、能够找出理由把法律解释成好法或坏法、从维护法律当中可以直接获利的人,才熟悉民法。民族的大部分成员不解其中的奥妙,只能从个别的案例中看到这些法律的作用,很难识别它们的倾向性,而是不加思索地予以服从。
这只是一个例子,我还可以举出其他许多例子。
美国社会呈现的画面(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覆有一层民主的外罩,透过这层外罩随时可以看到贵族制度的遗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