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伦威尔的革命没有留下任何可以同150年后更为自觉的法国资产阶级立法的丰碑相比。克伦威尔护国时期的立法尽管对于资产阶级来说算是前进了一步,然直到20世纪才被集成一卷,而且甚至直到今天还几乎无人承认其为立法。
《拿破仑法典》的草拟者坚称,他们继承了罗马法的契约自由和财产自由概念。他们其实有欠诚实,因为他们想强调封建制度 —— 1789 年的革命派发明了这个词——乃是法国社会法律和生活中一段偏离正道、并无连续性的插曲。这态度不仅对于必须消灭封建特权的要求赋予重要性,而且也使得早期比较弱小、尚未充分发展的工匠商人资产阶级对封建秩序的种种妥协成为不可依赖。那些妥协一直——到它们在 1789 年被扫除为止——以行会特权、城市特许状和习俗志等等形式继续存在,正是它们对城市居民赋予布尔乔亚这一正式身份。它们也存在于许多老年资产阶级个人身上,这些曾进行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以求能在其中获得一席之地的人包括:较保守的长袍贵族(孟德斯鸠之流较新式的法学家不在其内),以及住进从破产贵族子弟手中购得的大庄园的资产阶级。同时有很多并非源出于罗马法的法规,也被写进《拿破仑法典》;例如家庭法和财产继承法的许多内容只不过是来自习惯法。
英、法两国的革命所形成的鲜明对照 ——且不谈另一重大事实,即英国资产阶级由于种种原因能够早 100 年开始产业革命——实在是思想方法的对照。 17 世纪和 18 世纪在英国发生的资产阶级法律革命,曾将最封建的文献《大宪章》公然认作老祖宗。在贸易方面可能采纳过一些罗马制度和观念,但它们最具拉丁色彩的名称却都已被清除,有所提及时均称之为“商人法”,而其他罗马法或公教法制度,则都被看作会助长专制主义、或者会导致否定各种基本自由权利,而一律排除了。
英国法律,即 “英国普通法”,在当时一如在今天,对连续性,或者至少是对连续性的假象表现出坚定不移的崇奉。 18 世纪时,斯威夫特曾经写道:
在这些律师中间流传着一句格言:凡是从前有人做过的事就可以依法再做;因此他们特别注意将先前有违于普通公理或人类一般理性的裁决统统记录下来。他们将这些所谓判例拿来尊为权威使用。
最近霍布斯鲍姆( Eric
Hobsbawm)曾评论说:“这种对激烈对抗的回避,这种对新瓶贴上旧标签的偏爱,是不应与无所变革混为一谈的。”
当然斯威夫特惊叹英国普通法律师特别喜爱援用先例( Precedent)是很有道理的。但是,如果如他所相信,无所批判地列举旧例可能等于对当前的不公正沉默,那末,那样做也可能有助于使新制度合法化,一如今人是从古人衍生出来。
对英国法律意识形态加以改造,其目的是在于剥夺君主特权、限制政府职权使之充当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的保护者。资产阶级原曾依仗都铎王朝的绝对专制,取得地产利益和一定程度的经济权势。在克伦威尔当政下,它解除了都铎王朝国家机器的君主专制权力。在复辟时代斯图亚特王朝君主力图重建早期的公法,大金融势力便迅速敦请奥伦治的威廉进行干涉,威廉根据他妻子的王室继承权利并依靠自己军队的实际协助登上了王位。
我们可以从17世纪和18世纪时发展出来的三个主要原则,极其清楚地看出先例和自觉地塑造法律意识形态的效用。这三个原则是:拒绝自认犯罪的特权、与作证不利于己的人当面对质的权利、以及由陪审团审讯的权利。
近代方式的拒绝自认犯罪特权是普通法刑事诉讼程序中讨论得最多的部分。它的基本信条是:不得强迫任何人充当不利于其自身的证人。这一原则又衍生出其他一些原则。一个人在受到当局传唤或被治安人员审讯时有权对究问保持缄默。在刑事审判中,这项特权可作为采用一种特殊的对抗程序( adversary
procedure )的依据:政府必须根据别人的作证来证实被指控的罪行,而被指控者毋须亲口提供可用以反对他本人的任何证明,或者甚至根本毋须作证。
在英国法律中确立此一原则的斗争,可一直追溯到古代的法典。强迫作证 ——以处罚相威胁——和向治安和司法当局举报的责任,甚至直到今天也都还是欧洲大陆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主要特色。这种“宗教审判式”制度,正如我们已在 对任何人,除经由其同等地位之人合法判断或依据本土法而外,均不得加以拘捕、监禁、剥夺其财产或法律保护,亦不得亲手加害或遣人加害。
据论辩称, “本土法”(Law of
the
直到17世纪初期,高级调查团和星室法庭的诉讼程序问题才招致汇成一伙 ——大部分来自资产阶级——的反对者,他们充分坚强有力,足以对此问题发动正面攻击。虽然他们深信都铎王朝的国家应当充分强大,能保护和扩大本国贸易,并摧毁土地占有和特权享有的封建形式,但粉碎了封建制度之后,正在上升的贸易利益集团对于保持意识形态一致或君主专制政权就没有兴趣了。普通法律师既然是在努力奋斗,以广招徕商人诉讼委托者,于是便发动了一场不仅反对高级调查团和星室法庭,而且反对普通法法庭以外一切司法机构的运动。
普通法法庭乐于采纳有利于商人的法律,普通法律师在经济方面有其自身利益,在政治方面对国王的特权抱有敌意,这些就成为律师和资产阶级之间结成上述同盟的主要意识形态基础。
作为 然而,议会的历史论证尽管不足其信,却决不会遮蔽该法令的重要性。废除官方的起誓要求和宗教审判式对付煽动暴乱和异端的诉讼程序,乃是对人自由权利一个最重要的肯定。拒绝自认犯罪的特权在英美法系中,至今仍是对付政府权力的重要保证,至少在这一特权能发挥其原定作用的地方是如此。
而且这种特权,是在新得势的阶级和旧秩序之间进行了一场真正斗争才得以确立的。它并非仅仅是确立一项原则以代替另一项原则。取消君权法庭,乃是走向扫除都铎王朝国家机器的一大步,那国家机器落到斯图亚特王朝君主手里既劳民伤财,又固步自封,无助于贸易增长。都铎王朝制度曾被用作资产阶级打退封建势力顽抗的铁锤,但契约性经济关系的广泛扩展,以及产权关系在宗教改革的解决中获得的保护,意味着1600年以后已不再需要都铎式制度了。正如在稍后时期的法国一样,资产阶级已经觉得为自由起见政府大可放下一切职能,只须保留国防、维护国内外交通体系和维持治安等功能就够了。
君权法庭被取消,是普通法律师与贸易商人的新联盟在 “爱作乱而胆大妄为”的工人支持下得到的一次胜利,但却并非全面胜利。不过,建立新刑事诉讼程序的道路已打通了,民众对起诉和定罪过程的监督因此可以成为制度,作证方式也将更合理化。确立大陪审团制度,重申小陪审团的独立性,严格尊重与证人对质的权利,这些乃是三项重要改革。
要改订刑事诉讼程序,须将官方程序的附带作法废除。“我凭基督慈悲之心请求你们想一想,你们可能是弄错了。”但是,当时他是掌握着军队的。
与英国的连续性这一神话很相似、而同样十分错误的,是某些法国学者硬要说法国法律史在1789年以前和以后,存在根本性的不相连续 ——仿佛法国革命完全摧毁了过去,一切都是自那以后新建立的。事实上在英、法两国,都是由一个获得胜利的阶级,用武力强制实行了一种新的法律意识形态,而且正因为两国资产阶级的利益实际相同,两国的私法体系才终于有了值得注意的相似之处。然而,这两个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却各有其不相同的历史,而且在革新的方法,以及在用以倡导社会变革的言辞方面,也可以发现有所不同。在狄德罗旧偶像倒塌的比喻,和柯克的老田生新谷的隐喻之间,有一个很深刻的差别。英国和美国的普通法法官和作家,一直都是保持柯克的观点的。美国最高法院法官霍姆兹(Oliver
Wendel Holmes,Jr.)曾在本世纪写道:“为了懂得它〔法律〕是什么,我们必须懂得它曾经是什么和会要变成什么。”这里的形象并不是立法者正在革旧创新,而是法官和律师正在从历史性惯例里面,形成新制度以适应新需要。
我们不是在宣扬法律规章的改革是客观理性、自然、上帝或事物不断好转的趋势所造成的神话。我们是在论述产生这种神话的机制。一种体制,它在无间断连续使用的情况下,能为裁决私人相互之间和私人与国家之间的纠纷发展新法规,正由于显然与过去有逻辑性联系,因而表现得可靠而且合理。这样一种体制便使得调解、改革和通权达变都成为可能。相对于民法治理地区,在普通法国家有这样解决争端的体制存在,对其改革集团的策略是产生过很大影响的。20世纪最显著的例子,就是在美国一再运用司法诉讼程序,来保护和扩大居于17世纪公法革命核心、后来在美国宪法中得到体现的各种权利。
我们在这一章里着重讨论了英、法两国资产阶级所取得的胜利,因为这两个国家的法律意识形态对于我们自己的生活有最直接的影响。后来的每一次资产阶级革命,都吸取了这两个国家的经验。而许多受过民法传统训练的律师,深信法规汇编具有自明的正确性,他们为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编纂了一些民法法典,因而在那些国家的私法制度留下了引人注意的资产阶级印记。
从英国和法国革命,以及早先遍及欧洲各地的市民起义,产生了我们今日生活于其中的法律体制。在本书的最后章节里,我们将试行对西方法律意识形态和社会变革之间的关系作出一些普遍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