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城市居民阶层最初兴盛之日起,罗马天主教会内部就已经有势力集团对贸易抱赞成态度。这个教会尽管宣扬其统一性和普遍性,但在经济利益和社会观点上却存在惊人的多样性。现代作家习惯说,16世纪基督教的大分裂是突然,又认为唯有新兴的新教能有自洽的道德神学,与贪得精神相适应,那都是与事实不相合的。那么天主教会对于商人法律思想的形成,究竟起过什么作用,是很值得仔细考察的了。
1000年时的西欧生活,是被教会阴影笼罩的。不论在农村、城镇、还是在领主庄园,教会都是社会生活的中心:它团结人民,宣讲熟习的种种故事,许诺生活可在来世改善。因此,商人和城市居民的各种秘密社团都采取宗教兄弟会形式,就不是惊奇的事了。连富有城市居民也都对贸易是否合于道德抱迟疑心态,因而加深了新阶级对宗教的关切: “ 1065 年亚马非有一位商人,在君士坦丁堡为主教府邸定制了两扇青铜大门,用他的船队运了回来。”当时还流传着很多故事,叙述有钱商人如何放弃财产进修道院,隐居潜修以度余年。人们可能盼望在位教皇早日死去,可能想使当地主教立即死去,也可能大讲某位神父与其新近情妇的艳史,但仍然归属于教会。
教会对于教育,尤其是对高等神学和法学教育,实际上掌握垄断权;它的教职和俗世官员,大多数都是当时很有学问的人,更无须说是受过教育的人了。没有教会,新兴市民阶层是不可能建立和传播正式的社会意识形态的。
就我们所要探讨的,教会影响市民阶层,主要有四方面:(一)它将行商算作朝圣者一类而予以保护;(二)它动用大量资源来研究包括商北法在内的罗马法;(三)它掀起贸易是否合于道德的争论,其种种结果归根到底大有利于市民阶层;(四)它发展了法庭和诉讼程序体制。
10世纪时各地兴起了和平运动,教会因而开始以穷人保护者的面目站出来。教会震骇于地方当权者的无能,故此制定法律以保和平,并提出法制结构来强制施行。例如989年,波尔多大主教就曾规定,在私人战斗中若有行动损害教会人士和教会商品,或夺取穷人的货物,都算是违反公教法。990年,这 “上帝的和平”的保护扩及于商人及其商品。为了巩固这类立法,贵族领主都受敦促宣誓放弃使用暴力,违反这一誓言可算作对教会的罪行而予以惩罚。
对于血仇,最初是禁止在星期日施行报复,后来扩大禁期,将星期三到星期六也包括进去,以求为星期日 “作准备”。随后又对贵族领主施加了压力,要他们从复活节开始每逢重大的宗教节日,均避免使用暴力。接着又将播种季节和收获季节也包括进去——“从5月“属于另一位伯爵或领主司法管辖之下的人,而且这个受传唤的人在克勒芒郡一无所有,那末,这个人就无须服从这一传唤。”简单地说,选错法庭告状的原告倒运了——一位领主无权发布在另一位领主的领地上具约束力的命令。而且,在封建晚期那种百衲衣式的领主权模式内,要找适当领主法庭来告状可能极困难,使告状变为不值得。相反,在教会法庭体制中,被告是肯定能被迅速传讯到庭的。这一体制还能提供诉讼程序上的便利条件,这将在下一章详细讨论。
教会法庭与领主法庭不同,对审讯和判决均留有书面记录,而且至少理论上要引证一套成文理念以作为裁断依据。因此,同俗世法庭相较它的审讯往往更有可预测性,这可能是那个时期订约的各方,都同意由教会法庭裁决的理由之一。
当然,教会法庭的裁判权限要求,并非没有受到过挑战。博玛诺瓦就曾反映封建和王室等世俗当权者的意见: “好而且有利的事情是……负责信仰司法的人仅仅关注信仰,让俗世司法去管世俗事务。”
但是,博玛诺瓦等王权维护者也都认识到,君主要同教会法庭竞争,就必须向商人提供迅速而且合理的司法,以使 “他们不因延误而丧失其可在诉讼中赢得的一切。”实在说来,教会法庭业已成为人们怀着畏惧的尊崇对象,既招致嫉妒,又引起竞争。教会的成文理念所以受到尊重,不仅由于俗世领主的立法所提出的理念远未被普遍接受,而且由于教会法庭推重证引文献,“因为人的记忆常有错误和遗漏,人的生命又很短暂,所以没有写下来的很快就忘却了。”
教士和律师在当时被视为同一阶层成员。律师的拉丁文一般都习于教会学校,他的法学训练,也大半得自教会机构:他不是在教会大学里念过书,就是曾跟随教士作研究,再不然就是曾到某图书馆去读过教会法学家的著作手稿。
拉丁文特许状,复杂的书面规则,文件、契约和著作的尊崇地位 ——所有这一切都把咨询、代表出庭、订立契约和审判这些事务推送到一个专家阶层的手里。训练和维持这样一个阶层所需要的大量财富只能来自各大机构,卓居其首的便是教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