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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所有权永远不能因时效而取得_什么是所有权

作者:蒲鲁东 字数:5118 更新:2025-01-07 16:42:54

所有权曾经是世间祸害的根源,是人类从出生起就被束缚在身上的这条犯罪的和苦难的长锁链的 ①所罗门(纪元前约973—935年),以色列王,传说他是个极聪明的人。——译者

为了把我自己限制在《法典》所说的民事的时效问题的范围以内,我不打算来讨论所有人所提出的这种陈腐的反对意见,讨论起来太烦琐和冗长了。谁都知道有些权利是不能因时效而消灭的至于那些可以因时间的推移而获得的东西,谁都知道时效要求具备某些条件,缺少其中的一项就会使它无效①。例如,所有人的占有固然是文明的、公然的和不间断的,但它的确缺少正当的名义;因为它所能提出的仅有的两项名义——占用和劳动——能适用于原告的所有人,同样也能适用于被告的所有人。而且,甚至这种占有也是缺少善意的,因为它是以一个法律上的错误作为根据的,而按照保路斯②的说法,法律上的错误阻止了时效的成立(Nunquaminusucapionibusiuriserror—possessoriprodest)。这里,法律上的错误在于:或者是那个持有人以所有权的名义从事占有,而他却只应以用益权的名义从事占有;或者是他所买的东西是谁也无权出让和出卖的。

①法国《民法法典》第2229条:“要使时效完成,应具有以所有人的名义继续、不断、和平、公然并明显地占有。”——原编者

②尤里乌斯·保路斯,罗马法学家。——原编者

说明为什么时效不能被援用作为有利于所有权的主张的另一个理由(这个理由是从法学上最精密的理论中引申出来的)是:不动产的占有权是一个普及权的一部分,这种普及权即使在人类最悲惨的时代也从来没有全部丧失过;只要无产者证明他们始终行使着这种权利的某一部分,他们就可以恢复充分行使这种权利的权力。例如,一个具有那种可以占有、赠与、互易、出借、出租、出卖、改变或毁弃一件物品的普及权的人,依靠那唯一的出借行为,就可以保有这个权利的全部,即使他除了这个出借行为之外,从来没有用别的方式表示过他的所有权。同样,我们将会看到,财物的平等、权利的平等、自由、意志、人格等等乃是同一概念——自保权和发展权——的这么许多等同的用语;总之,就是生存的权利,对于这种权利,在人类还没有全部从地球上消灭以前,是没有什么时效可言的。

最后,关于完成时效所必需的时间问题,如果我们证明一般的所有权并不仅因经过了十年、二十年、一百年、一千年、十万年的占有就能取得,那是多余的;并且,只要世界上还有一个能够理解并能反对所有权的人存在,这个权利的取得时效就永远不会完成。因为法学原理和理性原则是与意外的和偶然的事实不同的。一个人的占有可以对另一个人的占有发生时效作用。但是,正如占有人不能因时效而失去自己的占有一样,理智也永远具有自行修正和改革的权能。过去的错误不能使理智在将来仍犯错误。理智始终是同样的永恒的力量。财产制度是愚昧的理智的产物,它可以由较为明智的理智所废除。因此,所有权不能因时效而成立。这是十分肯定和真实的,所以那个法律上的错误不能使时效成立的原则恰好就是建立在这些根据之上的。

但是,如果我关于时效问题仅仅限于向读者作以上的陈述,那我就没有忠实地遵守我自己所定的方法,读者也就有权指责我是江湖派和说谎者。我曾经首先指出土地的私有化是不合法的,如果认为它是合法的话,那它就决不能同财产的均等分开;其次,我曾证明普遍的承认丝毫不能给所有权作有利的证明,并且,如果这个承认能够证明什么的话,那它也只是证明必须要有财产的平等。我还得说明的是,如果时效是可以被接受的,它也预先要假定财产是平等的。

这个说明既不冗长,又不困难。我只需使读者注意为什么要采用时效制度的缘由就够了。

“时效”,杜诺①说,“似乎是自然的公平观念所不取的,按照这种观念,不应当违背一个人自己的本意并在他不知不觉的状况下剥夺他的财物,也不许一个人损人利己。但是,如果时效制度不存在的话,那就往往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一个诚实的取得人在长期占有之后,随时会遭到剥夺。而且,即使这个取得人的财物的确是他从真正的物主那里得来的,或者他已经通过合法的手续解除了一切义务,那么他在失去他的权利以后,也随时有被剥夺或再度承担义务的危险。所以公共利益要求规定一个期限,期满之后,任何人不得侵犯实际占有人的权利,也不得再对放弃已久而不行使的权利有所要求……。所以民法在规定时效的时候目的只在于使自然法臻于完善,并对国际公法有所补充,并且,由于时效是以永远应比个人利益优先考虑的公共利益为基础的(Bonopublicousucapiointroductaest),所以当它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应当得到赞许。”

①弗朗斯瓦·伊格纳斯·杜诺·德·沙尔纳日,法学家和历史学家,生于圣克劳德(1678),死于贝桑松(1752),著有《时效论》(1730)和《永远管业论》(1733)。——原编者

杜利埃在其《民法论》中说:“为了使财产所有权的问题不致过久地迁延不决,从而妨害公共利益,扰乱家庭的安宁和社会事务的稳定起见,法律规定了一个期间,超过了这个期间,法律就拒绝受理恢复财产所有权的请求,并通过使占有和所有权结合起来的办法,把占有那种由来已久的特权归还给它。”

卡西奥道尔①在谈到所有权时说,在诉讼狂的暴风雨中,在贪欲的汹涌的浪潮中,所有权是唯一可靠的港口(Hicunusinterhumanasprocesportus,quemsihominesfervidavoluntateprterierint;inundosissemperjurgiiserrabunt)。

①卡西奥道尔,罗马百科全书派,大约生于480年,死于575年前后,他的著作见米尼的《神学通论》第69、70册。——原编者

所以,按照这些作家的说法,时效是保持公共秩序的手段,在某些场合是恢复取得所有权的原始方式的措施,是民法上的一种拟制,这个拟制的全部力量是从解决争端的必要性中产生的,不然的话,这些争端就无法解决。因为,如格老秀斯所说,在本质上,时间是不能产生任何效果的;一切事物都是在时间中发生的,但没有一件是由时间造成的;所以,时效或由于时间的推移而取得权利,是一种相因成习地采用的法律上的拟制。

但一切所有权必然是从时效,或者是从罗马人所说的那种长期占用开始的;也就是说,是从持续的占有开始的。所以我首先要问,占有怎能由于时间的推移变成所有权呢?你可以随意假定占有期间多么长久;你可以几年和几百年地继续占有,但你永远不能使那本身什么也创造不出来的、什么也改变不了的、什么也更换不了的时间把一个用益权人变为一个所有人。至于民法承认一个多年保持其地位的诚实的占有人可以有权不被一个突如其来的人所剥夺,它这样做也只是证实了一个已经受到尊重的权利;这样采用的时效制度也只能说明占用人可以保持二十、三十或一百年以前就开始的那种占有。但是,当法律宣称时间的推移可以把占有人变成所有人的时候,它就认为一种权利可以没有产生的原因而被创造出来;它毫无理由地改变了对象的性质;它用立法手续把一个不容立法的问题规定了下来;它越出了它的职权范围。公共秩序和个人的安全所要求的只是保障占有。为什么法律却创造了所有权呢?时效曾经是一种对于未来的保证;为什么法律把它变成一个特权的问题呢?

因此时效的根源和所有权本身的根源是相同的;既然所有权只能在严格的平等条件下得到合法化,时效也不过是为了确保这种宝贵的平等而必须采用的成千种形式的另一种。这并不是无谓的归纳,并不是牵强附会的推断。一切法典的条文都可以证明这一点。

的确,如果所有的民族由于一种正义的和自保的本能都已承认了时效的效用和必要性,如果它们的宗旨是借此保护占有人的利益,那么它们能对那种因外出经商、战争或被俘而不通音讯的远离家庭和祖国的无法执行任何占有行为的公民不加照顾吗?不能。所以,在把时效引用到法律上去的候候,人们就承认所有权可以仅凭意愿(nudoanimo)而得到确保。可是,如果所有权仅凭意愿就能得到确保,如果它只能由于所有人的自愿行为才能丧失,时效有什么用呢?既然所有人只要表示有此意愿就可确保他的所有权,那么对于因时效而消灭的所有权,法律怎么就敢推定所有人是有过抛弃它的意愿呢?什么样的时间推移能承认这种推测呢?法律根据什么权力用剥夺他的财物的方法来处罚所有人的不在场呢?啊,刚才我们已经看到时效和所有权是同一的东西,而现在我们又发见它们是互相破坏的!

格老秀斯觉察到了这个矛盾,他对此所作的解答是这样的奇特,所以值得把它摘录下来:“哪里会有这样一种缺乏基督教徒精神的人,”他说,“他为了一点无关紧要的东西,就愿意永久成为一个侵占性的占有人呢?如果他执意不放弃他的权利,这种情况是必然会发生的。”(Benesperandumdehominibus,acproptereanonputandumeoshocesseanimout,reicadausa,homi-nemalterumvelintinperpetuopatoversari,quodevitaris-pènonpoteritsaliderelictione.)天哪!我就是这样的人。哪怕会有一百万个所有人在最后的审判以前要在地狱中受炮烙之刑,我还是要责备他们从人间的财物中抢去了我的那一份。对于这个有力的理由,格老秀斯回答说:与其进行诉讼、扰乱各民族的和平和煽起内战,还不如放弃一个发生争执的权利。只要我得到赔偿,我可以接受这个论证,如果人们愿意的话。但是,如果人们拒绝给我赔偿,那么富人的宁静和安全与我这样的无产者又有什么相干呢?我对公共秩序也像对所有人的安全那样毫不关心。我要求过劳动者的生活,否则我宁愿战斗到死。

不管我们走向哪一方面,我们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时效是所有权的一个对立面;或者毋宁说,时效和所有权是同一原理的两种形式,但这两种形式是用来互相纠正的;新的或旧的法学主张要把这两者调和起来,这是一个不小的谬误。的确,如果在所有权的规定中,我们只能看到一种要保障每个人都有一份土地和劳动权利的愿望,在虚有所有权与占有的分离中,只能看到一种对于外出的人、孤儿以及所有不知道或不能保护自身权利的人们的保护;在时效制度中,只能看到一种或者是为了驳斥那些不正当的请求和侵占行为或者是为了解决那些因占有者的更替而引起的争论的办法;那么,在人类正义的这些各种不同的形态中,我们就会察觉到人们为了援助社会本能而作出的自发的努力,我们将在这种对于一切权利的保护中看到平等的思想感情和趋向平均化的恒常的倾向。并且,在更深入地观察的时候,我们甚至可以在那种对于这些原理的夸张中证实我们的学说,因为,如果地位的平等和普遍的结合没有早日得到实现,那是由于在一个时期中,立法者和法官的愚蠢使人民不能作出合理的判断;同时也由于在原始社会时期,虽然曾经闪耀过真理的光芒,社会领袖们的初期思考却只能产生黑暗。

在原始契约成立之后,在表明人们的原始需要的法律和制度最初订定之后,立法者的责任是改正立法的错误;补充不够全面的部分;用较好的定义使那些似乎有矛盾的问题趋于协调。可是他们没有这样做,却停留在法律条文的字义上,满足于注解者和学究的低贱工作。由于他们把那时人们必然有缺点和错误的想法当作是永恒的和毫无疑问的真理的不易之论,他们就被舆论所左右并受制于对教条的崇拜,总是按照神学家的榜样,从下列原则入手:凡是在各个时代到处被普遍承认的东西,就一定是真实的;好像一种普遍的但自发的意见所证明的,不是一个概括的表面现象,而是别的东西似的。让我们不要误解:各民族的意见可以用来证实对于一个事实的察觉、对于一条规律的模糊的感觉;但它却丝毫不能使我们对于事实和规律有所认识。人类的一致同意是自然的一种迹象,而并非像西塞罗所说的那样,是自然的一条规律。真理隐藏在迹象之下,对于这个真理,通过信仰是可以相信的,但只有经过思考才能加以认识。人类的思想在一切有关物理现象和天才创造方面经常得到的进步都向来是这样的:至于良心上的事实和我们行为上的法则,又怎么会有所不同呢?象,而并非像西塞罗所说的那样,是自然的一条规律。真理隐藏在迹象之下,对于这个真理,通过信仰是可以相信的,但只有经过思考才能加以认识。人类的思想在一切有关物理现象和天才创造方面经常得到的进步都向来是这样的:至于良心上的事实和我们行为上的法则,又怎么会有所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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