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这个法律草案只作为附录、作为外加部分提出来,那是因为遗憾得很,现在确实几乎无法建立这样的共和国。
任何一个明理的读者,根据这些无须详加解释的条文,都可以判断这些法律会使人们摆脱多少灾难。我在前面刚证明,最初的立法者们不难使人民不知有其它法律;如果我的证明是充分的话,那末,我就达到了目的。
我没有冒然要求改革整个人类,但是我有充分的勇气宣扬真理,而不顾虑那些害怕真理的人的吵吵嚷嚷。这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欺骗人类,或让人类囿于谬见,而他们自己也受谬误所骗。
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社会的恶习和祸害的基本的和神圣的法律
刑法,渎职现象不多故条文很少,既温和而又有实效
第一条
任何公民,不分等级和地位,即便是全民的元首,如果(令人不敢想象)蜕化到犯了侵害他人生命或使他人受到致命伤害的罪行,或者企图利用阴谋或其他方法废除神圣法律,以便引进可耻的私有制,经最高参议会确认和审判后,应处以终身禁闭,把他作为人类凶恶而疯狂的敌人,关押在市政法第十一条所述的公共墓地的石洞里。他的名字永远从公民的名单中勾消,他的子女和全家也不再使用他的姓氏,他们要被分别编入其他部族、城市或省分,但是,任何人不得歧视他们,也不得因为他们的父亲犯罪而责备他们,违者将逐出社会两年。
第二条
凡敢于为这种罪人辩解者,凡对首长或参议员、家长或父母严重失敬或不服从者,凡以侮辱性的言语或动手粗暴对待自己同辈者,要受一天或数天、数月,或者一年或数年的拘禁处分,押在专设的场所。全民族的最高参议会应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一次把刑期规定出来。绝对不得缩短已规定的刑期。
第三条
犯通奸罪者,受一年拘禁处分;如果通奸事件被揭发,夫妇没有马上离婚,则在刑期期满后,仍可继续为夫妇。犯通奸的人则绝对不得与通奸的对方结婚。
第四条
男方或女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如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则按通奸论处。
第五条
凡受到革除出社会一年或数年处分的人,永远不得担任参议员或族长的职务。
第六条
凡负责教育和照管儿童粗心的人,由于显然的管教不严,使儿童染上某种违反公益精神的恶习或不良习惯时,将根据其情节的轻重,暂时或永远剥夺他们从事这项工作的荣誉。
第七条
凡是被革除出社会和受到终身或有期拘禁处分的人,都无权享受任何娱乐和担当任何工作;他们将得到良好但最普通的同样饮食,也穿相同的衣服。由犯有懒惰、违抗和说谎等小过错的青年人给他们服务,他们要担任此种工作数天,而当这种青年人人数不足时,则从各行业抽出一定数量的年轻徒工,每天轮流担当这项工作。
第八条
对其他一些轻微过失,比如工作中的疏忽大意和漫不经心,由各行业的首长或工长按照合理办法进行处分,或按上条规定处以如上所述的劳役,或禁止犯过失的人在数小时或数日内从事任何工作和娱乐,从而以无所事事来惩治游手好闲。
第九条
因为有损名誉的并不是惩罚,而是过失本身,所以在受过正式处分以后,任何公民不得再就此事稍加责备已经按法律赎罪的人,也不得责备他的任何亲友,也不得向不知道此事的人述说此事,也不得当面或背后对这些人表示丝毫轻视,否则要受到同样的处分。只有首长有权提醒他们履行自己的义务,但也决不要提其他们过去的错误和所受的惩罚。
第十条
一切经法律规定的对某一种罪过的惩罚,任何时候也不得更动或减轻,也不得以赦免和其他理由来取消,但患病的情形例外。
第十一条
只有每个城市的参议会有权根据族长、家长或行业首长的陈述</a>施行逐出社会的处罚。族长、家长或行业首长则有权给予民事处分。
第十二条
诬告他人并使他人受到终身逐出社会的处罚的人,也要受到同样的惩罚。在所有其他情况下,诬告者应受加倍的处分。
第十三条
没有任何民事权或自然权力的人的控告,参议会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任各级职位的人必须亲自照管自己治理下的人员,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申斥或处分他们,要毫不留情地把重大罪犯送交上级处理;如果知情不举,将根据情节轻重,受到暂时或永久的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