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人口的关系
把有子女的人所享有的特权赠与维丝塔童贞女是合理的[45],因为宗教要求她们永保处女的贞洁;同时把夫权给予士兵也是合理的[46],因为士兵是不能娶妻的。免去某些民法对皇帝的限制,这是习惯的做法。因此奥古斯都可以免受限制解放奴隶权和限制遗赠权这两条法律条款的约束。所有这些在当时仅是特殊例外而已。而后来各类宽免的给予没有了尺度,规章制度反而成为例外了。
某些哲学流派把已脱离世俗的思想带人了帝国。而这种思想意识在共和制时代是根本无法流行的,因为那时人们思考的仅是战争与和平的艺术。这种思想意识使人们产生了追求“至善尽美”的观念。而这一观念又同导致产生思辨的生活的东西密不可分。这种思想意识令人们抛弃了家庭观念,脱离了家庭的关照和家庭的麻烦。可以说随后而至的基督教则把这一经过哲学家们精心设计的思想观念确定了下来。
基督教把其性格给予了法学,因为帝国与圣职有着密切的关系。我们清楚地看到《提奥多西乌斯法典》只不过是一部信奉基督教的帝王的各类命令口谕的汇编而已。
一位君士坦丁颂词的作者对皇帝说:“陛下制定的法律旨在革除邪恶,整肃风气。而古法总是为天真之人设置陷阱并无他用。陛下已将古法的诡诈加以剔除。”
一定是基督教建立所带来的观念或是“至善尽美”的思想意识使得君士坦丁搞了变革。基督教的观念产生了赋予主教们极大权威的法律。这些法律从而构成了教会司法权的基础。从此,这些法律削弱了父权,并剥夺了父亲把子女当做是自己财产的所有权。为了扩大一种新的宗教的影响,就必须消除掉子女极端的依赖性。而子女们对业已存在的东西并不十分依恋。
以达到基督教“至善尽美”思想境界为目标而制定的法律主要是删除掉了《巴比恩法》中的惩罚条款,使未婚的人或已婚但未生育子女的人免受惩罚。
一位教会史学家说:“制定这些法律仿佛是凭借我们自身的努力人类就可以繁衍,而没有看到人口的增减完全取决于上帝的旨意。”
宗教的原则极大的影响了人类的繁衍。时而它鼓励生育,如犹太人、穆斯林、格伯尔人、中国人等民族的繁衍就受到了宗教的鼓励;时而它又攻击生育,如罗马人信奉基督教后其生育就受到了宗教的压抑。宗教不停地到处宣传禁欲观点,也就是说宣传一种更为完美的品德。因为在本质上没有多少人奉行这种品德。
君士坦丁没有删除关于“十进制”的法律。这些法律曾经使得夫妻之间可以根据孩子的多寡尽最大限度地把财产留给对方。小提奥多西乌斯把这些法律也给废除了。
查士丁尼宣传,凡《巴比恩法》禁止的婚姻均为有效婚姻。《巴比恩法》希望人们再婚,而查士丁尼却赏赐那些不再结婚的人。
根据古法,人类结婚生育的自然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因此当有人以不再结婚为条件接受遗赠时,当保护主要求他的那些已经获得自由的奴隶们发誓他们将永不结婚,永不生育时,《巴比恩法》就认为这种条件和这种誓言是无效的。我们所制定的寡妇不再嫁的法律条文是同古法相违背的,是从皇帝时代的宪法中流传下来的。这些条款也是建立在“至善尽美”的思想观念之上的。
没有一条法律明令废止不信教的罗马人享有婚姻和生育子女的特权和殊荣。但是既然人们把独身放在十分优越的地位,那就用不着再继续给婚姻以殊荣了。而且既然已经通过取消对未婚和已婚未生育的人的惩罚迫使税吏放弃了那么多的好处,那么取消给予婚姻的奖励也就不是一件难办的事了。
修行的理由使得独身生活得到了人们的认可。过了不久,还是这一理由使得独身生活变成了必要的制度。但愿上帝不要因为我在这里发表反对宗教所认可的独身生活而感到不悦。但又有谁能对由放荡淫邪而构成的独身生活缄默不语呢?在这种独身生活中,两性甚至用自然的情感相互腐化。他们抛弃了可以使他们更为幸福的结合,而使自己生活在越来越堕落的境域之中。由此我们得出一条自然规律,缔结的婚姻越少,结婚的人就越腐败;结婚的人越少,对婚姻的忠诚也就越少。这就好比小偷越多,盗窃案也就越多一样。
但是当整个国家贫穷时,普遍的苦难也就演绎出了个人的贫穷。也可以说个人的贫穷也就是普遍的苦难了。世界上任何一家济贫院都无法解救个人的贫穷,相反它只会刺激懒惰心理的产生。而这种懒惰心理会加大普遍的贫穷,也会更进一步加剧个人的贫穷。
亨利八世要想改革英国的教会,就要把僧侣都消灭掉。僧侣本身是一群懒鬼。他们把懒惰传给他人。因为他们十分好客,于是无数游手好闲的人、绅士和自由民成天奔走于寺庙之间以打发时光。亨利八世还取缔了济贫院,因为老百姓在这里生活就像绅士们在寺庙里悠哉游哉的生活一样。教会改革后,商业和工业的意识在英国建立起来了。
在罗马,除了那些劳动的人,那些有创造力的人,那些钻研技艺的人,那些有地产的人和那些经商的人以外,其余的人都认为救济院使人们感到舒适。
我曾说过,富裕的国家需要救济院,因为他们的命运要受到无数突发事件的支配。然而人们已经感受到临时性的救助要比永久性的救济院广类的机构好得多。困难是暂时性的,那么救济也应是暂时性的,并且还应该用于特殊的突发事件。
[1] 由爱斯诺译自《鲁克莱斯》诗的开端部分。译者注。
[2] 这个民族是迦拉曼人。
[3] 正是因为这一缘故,在有奴隶的国家,子女总是继承母亲的身份。
[4] 见杜亚尔德《中华帝国志》 [8] 参阅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9] 托马斯·盖热《西印度群岛航行游记》 [12] 见唐波弗尔的著作中关于日本美阿果(京都)户籍调查的报告。
[13] 见《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游记》 [26] 见《政治学》 [27] 大约60英镑。
[28] 参阅《关于道德的论著》、《关于神谕停止》。
[29] 见《地理》 [35] 罗马神话里祭拜维丝塔女神时看守祭坛上不灭圣火的处女。
[36] 此演讲记载在迪奥《罗马史》 [42] 参阅普利因的《颂词》。
[43] 塞维路斯推迟了巴比恩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他重新规定的结婚年龄男子为25岁,女子为20岁。参阅乌尔边《断篇》 [44] 官贝·斯基比恩向人民做关于风俗的演说,就抱怨已经发生的弊端时说,私生子竟然享有同亲生子一样的特权。见奥路斯的著作 [45] 根据巴比恩法,奥古斯都把给予母亲的特权给予了这些童贞女。见迪奥《罗马史》第56卷。奴玛也曾把旧时给予有三个孩子的母亲才能享有的特权给予了这些童贞女,即不受他人监护。
[46] 罗德给予这些士兵这一特权。见迪奥《罗马史》第60卷。
[47] 见《罗马古代史》第2卷。
[48] 见《罗马古代史》第2卷。
[49] 见《罗马古代史》第9卷。
[50] 见《法律》第3卷。
[51] 见《日耳曼人的风俗》。
[52] 《罗马法典集》里没有遗弃子女的条目,《法典》里也没有提及,《新法》也没有。
[53] 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围绕在欧洲的四周。
[54] 见1666年鼓励婚姻的上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