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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本的利息_经济发展理论

作者:熊彼特 字数:16673 更新:2025-01-07 15:12:21

前言

经过慎重考虑之后,除了作一些无关紧要的词句改动外,我按原样——节俭。然而不幸的是这种解释并不能令人满意,因为这样一种独立的要素并不存在;这一点庞巴维克早已加以说明,这里就不必作进一步的讨论了。

已经生产出来的生产手段也可能构成一个独立于节俭的 为此,基于“自动”增加的情况下,困难才会发生——例如,谷种和进行繁殖所用的牲畜。难道它们不会保证它们的所有者在未来得到更多的谷物和牲畜,并且增多的谷物和牲畜不会比原来的谷种和牲畜必然有更大的价值吗?熟悉这些想法的每个人都懂得,大多数人该是如何确信上述例子就是价值增加的证据。但是,谷种和进行繁殖的牲畜不会“自动”增加;相反,必须从它们的“收益”中扣除人所共知的费用项目。无论如何,这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即使作了这种扣除之后所剩下的部分,也没有表示价值的增加——因为作物和畜群无疑取决于谷种和进行繁殖的牲畜,因而后者必须根据前者的价值来估价。如果谷种和进行繁殖的牲畜被卖掉,那么(假设没有替代的可能)作物和牲畜群的价值,在扣除了尚需发生的费用并考虑了风险因素之后,就会通过它们的价格而得到充分的表现。谷种和种畜的价值,将会等于应归属于它们的产品的价格。谷物和家畜将会在再生产过程中不断地使用,直到它们的使用不再产生利润,它们的价格仅够支付工资和地租等必要费用为止。因此,“它们的”产品的边际效用,即应归属于它们的产品的份额,最终将趋近于零。

2 .这里,如果把我们在现阶段讨论中所出现的情况描述如下: “我们不能从这方面解释产品价值与生产手段价值之间的差额。但是,实际上差额是存在的。为此,我们必须试作其它的解释。”如果是这样来看,那就是不正确的,或者说是不明智的——因为它意味着囿于一定的成见。与此相反,我根本就否认这种永久性差额的存在。我们面临的只是一个未加分析的事实,所以我宁愿怀疑它——因为我相信只要看一看现实,就会使我们明白——它是资本的利息所产生的一种后果,这是应该完全另作解释的,而不是独立解释利息的一个基本事实。人们对生产手段的估价可能低于对产品的估价,因为在从前者转化为后者的过程中,他们必须支付利息;但是,如果他们根据其它理由对生产手段的估价低于对产品的估价,他们也不一定被迫支付利息。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在这里,我仅仅希望把注意力集中到这个事实,那就是我的全部阐述所面临的困难在利息问题上显得特别严重——这个困难就是,除了某些基本原理外,我们已经习惯于简单接受一系列未加分析的事实,并且我们不是更加深入到事物内部的本质,而是习惯于把许多事情看作是要素,而实际上它们倒是复杂的组合体。一旦养成这种思维习惯,那么我们就只能勉强地对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并且我们总是倾向于把这些事实看成是反对意见。节俭就是一个这样的事实。主张资本价值只是收入价值的资本化,是又一个事实。因为在陈述</a>这种主张时,人们总是根据经验采取自己的立场,而经验并不能提供足够有力的反驳理由。尽管如此,但在目前还必须保留“差额”这个概念。

现在有必要提出几点意见,以便精确地阐明计算过程。迄今为止,我们常常谈</a>到归属的过程,并且从产品价值的落脚点追溯到劳动和土地的服务。现在看来,归属还能采取另一种步骤,可以把价值的源流更推后一步,即推到劳动力( Labor-power)和土地本身。既然在交换经济中人们没有理由意识到劳动力这样的价值,即使有理由,那同样也应意识到土地的价值,我们在这里只谈土地的价值;而关于劳动力、我们唯一要再次强调的是,如果我们认为劳动力(我们现在并不这样认为)是劳动者及其家属作为维持生活手段的产品,那么这就只会提出另一个特殊的问题。现在,人们可能首先设想土地的服务是土地的产品,进而认为土地本身就是真正的原始生产手段,土地产品的价值最后必须全部归属于土地。在逻辑上,这是荒谬的。因为土地不是独立的商品,不能同自己的服务相分离,而仅仅是这些服务的总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还是根本不谈归属问题为好。因为归属问题必然包括价值不断向更高层次商品的转移。这样进行下去,最后绝不会有什么残余的价值悬在那里找不到归宿。可是,在确定土地价值时,还要包括其它因素,即从经济上“构成”土地的要素的特定价值中派生的价值,而这些要素的特定价值又是由归属决定的。在这里称为计算,更为合适。

至于每件商品,不论是消费品,还是生产品,这两个过程都要区别开来。只有商品的服务才具有一定的价值,或直接由需求量决定,或间接由归属决定,从中一定会导出商品的价值。就已生产出来的商品来说,其归属过程是极为简单的,同时通过迟早要发生的再生产的必要性,就变为固定的,众所周知的规则;但谈到土地,这个归属过程就复杂了,因为在土地上存在着它所固有的无限系列的用途,这些用途自动地而且在原则上不需要成本就能再生产它们自身。因此,问题就发生了,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已经着手讨论:难道土地的价值不是一定要无限大,从而作为纯收入的租金不是要通过计算而消失,我将以与庞巴维克不同的方式,对这个问题作如下的回答。

首先,即使土地的价值无限大,我仍然把地租看作纯收入。因为这样一来,收益的源泉就不会由于消费而枯竭,不断流到土地所有者手中的商品流也将会得到解释。作为纯收益,单单把它们加在一起,永远也不会失去其特征。只有归属才能消灭纯收入,而计算过程则是永远也不会算掉它的。其次,在实际生活中,一块土地的价格自然从来不会是无限大的。可是不应该责怪我的概念导致这种无限的价值,也就是导致一个荒谬的结论。那也并不是我的概念错了,而是流行的资本化理论的基本观念,即认为产生收入的财产的价值仅仅是由适当打了折扣的收入积累而成这种观念错了。恰恰相反,确定这种价值是一个特别的相当复杂的问题,在本章将加以研究。对这个问题就象对任何事物的评价一样,有必要看一看考察的具体目的。这里没有相加的严格原则,因为价值量通常不是可以简单相加的。在正常的循环流转过程中,完全没有必要知道土地价值本身。机器则不同:机器的每一件产品必须具有一定的总价值,因为有必要决定它的再生产问题。在这里,相加的规则也就适用了。竞争的现象强制了这条规则的执行。如果买一台机器所花的钱低于它所生产的产品的价值,那就会有利可图,这就必然会增加对机器的需求量和提高它的价格;如果买一台机器花的钱高于它的使用所获得的价值,那就会招致亏损,因而会减少对机器的需求量和降低它的价格。反之,土地在正常的循环流转中是不卖的,卖的仅仅是它的用途。因此,只有土地的各种用途的价值才是经济计划中的要素,而土地本身的价值则不是。关于确定土地的价值,正常的循环流转过程却什么也不能告诉我们。只有发展才会创造土地的价值;发展使地租 “资本化”,把土地“动员起来”。在没有发展的一个经济体系中,土地的价值根本不会作为普遍的经济现象而存在。看一下现实,就可以证实这一点。因为任何能够意识到土地价值存在的唯一场合,是在出卖土地的时候。实际上,在经济的各个阶段,经济现实最接近循环流转概念的这种场合,几乎是不存在的。土地交易市场是一种发展现象,并且只有从发展的事实去理解它,我们也只有在发展的事实中,才能找到解决这个问题的钥匙。目前,我们对于这个问题,仍然是一无所知。为此,直到现在,我们只能说我们的概念并不是导致无限的价值,而是一般说来导致土地没有价值。我们还可以说,土地服务的价值不应与其它的任何价值联系在一起,因而是纯收益。如果有人反对说,不管怎样,仍然一定要出现出售土地的刺激;那我们就必须说,这种刺激必然是偶尔发现的,且个人的处境起决定的作用,如忧伤、消散、非经济的目的等等。在这时,就没有什么别的可说了。

无论在哪里只要相加规则产生一种无限的价值,我们就可以象谈论工资一样,谈到一种纯收入。因为在这里我们唯一关心的,是一股持久的商品流流到个人手里,而且并不要求他继续转手给别人。产生一种无限结果的计算,完全不排斥这种商品流的可能性,倒正是商品流存在的征兆。事实上,这是理解下面将要阐述的利息理论的一个基本要素。

3 .要避免 “利息的两难困境”,还有“我们不得不考虑,银行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制造他所借出的货币,……并且他还一般能够以大大低于资本利息率的价格出售这种商品的使用。”这段论述包含几点我们难以感到欢愉的看法。而且,它没有为分析利息的进程提供彻底可靠的基础。最后,也没有得出关于利息理论的进一步的结论。尽管如此,它还是朝我们所遵循的方向迈进了一步,而这一步显然是参照麦克劳德来进行的。达文波特在这个题目上花费了更多的精力;但他的分析也没有得出任何东西。他骑马骑得很好,而且情愿骑到围栏为止,但却不想把它拿下来。流行的理论完全忽视了货币这一要素,而把它作为一个没有理论意义的技术问题留给金融作家。这种态度是如此普遍,以致它可能是建立在某些真理成分之上,并且无论如何是需要解释的。

对于试图否认利息率和货币数量之间的统计联系,可以说没有什么好讲的。R.乔治 ·勒维曾把利息率与黄金生产作了比较,不出所料,他发现二者之间并无重要的相关。且不说统计方法本身存在缺陷这一事实,也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货币数量与利息率之间彼此毫无关系。因为首先,不可能期望有一个准确的时间相关。再者,黄金的供给,甚至银行对黄金的供给,并不是简单地同贷出的信用成比例——而只有信用的贷出才与利息率有关。最后,并非所有的黄金生产都流到企业家那里去。

欧文 ·费希尔试图进行的归纳性反驳(《利息率》, 在我们目前的假定下,唯有企业家是能够把现在购买力估计得高于将来购买力价值的人。只有他们才是那种看重现在货币的市场运动的支撑者,才是那种把货币的价格提升到我们所说的票面价值之上的需求的支撑者。

站在供给一方的资本家与站在需求一方的企业家相对立。让我们从以下假定开始,即进行一项新组合所必需的支付手段一定要从循环流转中抽出来;同时没有信用支付手段的创造。而且,由于我们所考虑的是一个不具有以前发展结果的经济体,故此不存在闲置的购买力这些庞大的蓄水池,因为如上所说,这些蓄水池只有在发展中才会被创造出来。因此,一个资本家必须是这样的人,他在一定的条件下愿意将一定的金额,从其惯常的用途中,也就是从限制他的生产或消费支出中抽出来,转移给企业家。我们还假定,这个体系中的货币数量不会通过其它途径,例如金矿的发现,而有所增加。

企业家和货币所有者之间的交易将会发展下去,并且和其他任何场合一样,也将会继续进行下去。我们已经为所有参加交换的个体,确定了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企业家的需求,取决于他利用一定金额开拓那些盘旋于他面前的生产可能性所能取得的利润。尽管对企业家来讲,一小笔贷款,比如说少量的货币单位,没有什么用途,而在使重要创新成为可能的一些点的位置上,这些个别的需求曲线事实上都是不连续的,但我们还是象对待其它商品的需求曲线一样,认为这些需求曲线是连续的。超过了一定点,即超过为了施行企业家曾经想到过的所有的计划所必需的金额以外,他的需求曲线将会急剧下降,也许会绝对下降到零。可是在考虑总的经济过程时,或者说考虑到很多很多企业家的时候,这种情况就会大大失去其重要性。因此,我们将设想企业家可以从零到实际需用钱的最大限度之间,确定每单位货币所取得的企业家利润,就象每个人对任何商品的一系列单位确定一定的价值一样。

在“价格斗争”。

作为一个出发点,我们假定在货币市场上,可以视同证券交易所一样,有人对购买力开出一个价格作为一种尝试。在我们当前的假定下,这个价格必然非常高,因为借出者不得不严重打乱所有私人的和业务的安排。假设用未来购买力所表现的现在购买力的价格,以一年为期,是 140。在40%的贴水下,只有那些有希望获得至少40%,或者更确切地讲,高于40%的企业利润的企业家,才会发生一定的有效需求;而其他人则都会被排除在外。假定前者有一定的人数存在。根据“薄利多销比一点不交换为好”的原则,这些企业家将真正地愿意按这样的利息率支付而取得一定数量的购买力。在市场的另一头,也同样存在着甚至在这样的利率下也不愿出借的人。让我们再假定,有一些人认为这一补偿是合算的,他们考虑的是应该借出多少。40%只是在一定金额限度内才是足够的补偿;因为对于每一个人来讲,都存在着这样一个限度,如果超过此限,在本经济时期内所做的牺牲就一定会超过下一时期所能增加的效用。但是贷款额实际上仍然会达到这样的高度,如果再增加一点,就会得不偿失。因为只要贷款额小于这一数量,按这个利率继续借出货币单位,得失相抵,总会产生一点剩余利得,根据一般原理,任何人都是不会放弃它的。

所以,供给与需求是明确无误地取决于每一个这种 “暂定”价格的场合。如果它们偶然地恰好是同样大,那么,在我们的例子中,这个价格就表示为40%的利息率。可是如果在这个利率上,企业家想要得到的货币比贷款者提供的要多,企业家之间就会出现抬价竞争,从而有些企业家就会被挤掉,同时会出现新的出借者,直至达到均衡为止。而如果在这个利率上,企业家想要得到的货币比贷款者提供的要少,贷款者之间就会出现降价的竞争,从而有些贷款者就会被挤掉,同时会出现新的企业家,直至达到均衡为止。因此,在货币市场的交易斗争中,正象在其它市场上一样,对购买力就会建立一个确定的价格。并且,一般说来,既然双方都对现在货币的估值远远高于未来货币——对企业家说来,是因为现在货币对他意味着更多的未来货币;对借出者说来,则是因为在我们的假定下,现在货币使他能以有条理地安排经济活动,而未来货币则只会增加他的收入——实际上价格总是高于票面价值。

到这一点为止的讨论结果,象其它任何价格决定过程一样,可以用边际理论来表示。一方面,利息将等于那个 “最后企业家”的利润。所谓最后企业家就是这样的企业家,他预期从他的事业项目中所能获得的利润,只是恰好足以支付利息。如果我们根据企业家所期望得到的利润大小时他们进行排队——适当考虑各种不同的风险因素——,使得企业家的“借款能力”在排队中由大到小逐渐下降,并且,如果我们把这个排列看成是连续的,那么总会有这样一个企业家,他的利润正好等于利息,这个企业家也就处于那些能够获得较大利润的和那些由于所获利润小于要付的利息而被排除出货币市场交易之外的企业家之间。在实际中,“最后的”或“边际的”企业家也可能留有一个小小的剩余,但有时会有这样的一些企业家,对他们来说,这个剩余是如此之小,以致使他们只有按照实际流行的利率才会产生对购买力的需求,利息率的任何微小的上升,都会使这一需求消失。这些企业家处于与理论的边际企业家相当的地位。因此,我们可以说,在任何情况下,利息在每一场合必然等于实际中所实现的最微小的企业家利润。通过这样的阐述,我们又接近了通常的解释。

另一方面,利息也必须与最后的或边际的资本家对他的货币的价值估价相等。这个边际资本家的概念,经过必要的修改,可以采取与获得边际企业家概念同样的方法而得到,我们可以容易看出,从这一点出发,利息必须与最后的借款者(即最后的资本家)的估价相等,而后者又必须与最后的企业家的估价相等。同样明显的是,这个结果如何能够进一步发展 ——这在经济学文献中也屡次做过。只有一点还必须提到。最后一个出借者对其借出货币的估值,依赖于他对经济生活习惯看重的程度。对此我们可以用这样的说法来表明:贷款包含着牺牲,并且,对于边际资本家,确实是一个“边际牺牲”。而这个边际牺牲则相当于他对于由利息进款所引起的收入增加的估价。于是利息也等于为满足在一定利率上市场对贷币的现有需求所必须作出的最大的或边际的牺牲。为说明这一点,我们以下来研究节欲论的表述方法。

12 .如果产业的发展实际上确实是依靠这种来自循环流转场合的资源所通融的,那么,利息就必须以上述方式决定。但是,我们看到,对于特地创造出来的购买力,即信用支付手段,也是要支付利息的。这就把我们带到本书 虽然这种信用支付手段的介入改变了我们以前对现实的描述,但在主要方面并没有使它变得无用。我们关于货币市场的需求方面所说的话,暂时不会改变。现在如同以前一样,需求仍然来自企业家,并且的确是用和上面所讲的例子同样的方式。只有在供给方面才有较大的变动。供给现在是处在另一种基础之上;一种在循环流转场合不存在的、具有不同性质的、新的购买力源泉出现了。现在,供给也来自不同的人,来自不同含义的 “资本家”,依照以前所说的,我们称之为“银行家”。在这种情况下,产生利息的借贷交易,同时依据我们的解释,它也带有现代社会其它一切有关货币交易的典型特点,就在企业家与银行家之间发生了。

因此,如果我们能够给予支配信用支付手段的条件,我们就将会掌握利息现象的根本情况。我们已经知道这种供给由何种力量来调节:首先要考虑到企业家的可能失败,其次要考虑到信用支付手段的可能贬值。我们可以不考虑 但是,这些获取利润的可能性,如果没有企业家人格的支持,就会是无能为力和不现实的。到目前为止,我们只知道在经济生活中,获取利润的创新是 “可能的”;我们还不知道,是否这样的机会总会被具体的个人所利用,并且达到这样的程度,那就是当利率为零时,他们对购买力的需求总是大于供给。我们还可以更进一步。一种没有发展的经济体系有可能存在的这一事实告诉我们,那种能够并且乐意实现这种创新的个人甚至可能根本不存在。由此我们是否可以说,这样的个人在现实中可能是如此之少,以致购买力的供给不能全部被吸收,而不是不能满足所有的需求,因为如果没有对购买力的需求,或者仅有一个微不足道的需求,那么就根本不会有任何购买力的创造,信用支付手段的整个供给也就完全消失了。但是,只要有一点点企业家对信用的需求还存在,那么在利息率为零时,这个需求就不可能小于供给。因为一个企业家的出现会促进其他一些企业家的出现。在 这就必将把利率提高到零之上。只要有高于零的利率存在,就会有许多企业家被淘汰;而且,随着利率的上升,被淘汰的企业家会越来越多。这里因为,虽然在实际中获取利润的可能性是无限的,但这些可能性却是大小不同的,而且其中大部分当然是很小的。利息的出现会再次增加供给数量(它不是绝对不变的),但利息一定会而且仍然继续存在。一场价格斗争会在货币市场上掀起来,对此我们就不再描述了。并且,在经济体系的所有要素的影响下,对于购买力的一个确定的价格会建立起来,其中必然包括利息。

13 .现在,我们必须把到目前为止我们排除在外的一些经验事实,来同有关利息的基本原理衔接起来。首先,我们必须列举所有现存的而不是新创造的购买力的来源,它们实际上正在填充着那个庞大的货币——市场蓄水池;其次,我们必须说明,利息是如何由其相当狭小的基础,扩散到整个交换经济,也仿佛渗透到整个经济体系,以致使利息实际所占的地位,似乎比人们根据我们的理论所预料的要重要得多。只有当这两个方向的利息问题的全部领域,都能用我们的观点得到详尽无遗的探究,我们才可以说我们的问题已经解决。

第一个任务没有什么困难。首先,正象我们以前所说的,发展的每一个具体阶段,都是在继承先前阶段的基础上开始的。购买力的蓄水池可能已经由前资本主义交换经济所创造的某些要素所形成,因而在经济体系中,总会有较大或较小数量的购买力,可供新企业永久地或在一定时间内支配。而且,当资本主义的发展正在进行时,就会有一股不断增加的、可供使用的购买力流向货币市场。我们将把这股购买力,区分为三个不同的分支。第一,企业家利润的绝大部分是这样来使用的;利润将转为 “投资”。这里,企业家是把利润投资于本企业,或者,这笔钱将会在市场上出现,原则上都是无关紧要的。第二,在企业家或者他们的继承人退出工商业活动时,如果这会引起企业的清算,那么就会使或大或小的款项成为游资,而不一定总是有其它款项同时被占用。第三,也是最后,那些所谓由发展带给企业家以外的其他人的、以及基于“发展反响”而产生的利润,将会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直接地或间接地进入货币市场。这里我们要注意,这一过程之所以是附带的,不仅是因为有了发展才有这笔钱,而且还由于有利息存在,由于有可能从这笔钱得到利息收入,这就把那种可供使用的购买力吸引到了货币市场上来。获取利息是购买力所有者提供其购买力的唯一动机——如果没有利息,购买力就会贮藏起来,或者用于购买商品。

另一个要素的情形是相似的。我们看到,在一个没有发展的经济体系中,储蓄的意义相对地讲是很小的,而所谓现代社会的储蓄规模,不过是那些从发展得来的利润中没有变成收入成分的那些货币额。现在,甚或在有发展的社会中,要是没有那种在无发展体系中不存在的新型储蓄 ——并且确实是“真实的”储蓄——的出现,真实意义上的储蓄的重要性,也许不足以大得对产业的要求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一个人如果借出一笔钱保证可以获得一笔持久的收入,这就成了储蓄的新动机。由于一笔储蓄额的自动增加会引起其边际效用的下降,储蓄有时反而比没有收取利息时更为减少,这一点也是可以想象的。可是从大多数情况来看,利息的存在为使用节省下来的钱开辟了一个新的途径,显然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储蓄活动的大幅度增加——这当然不是说利息的任何增加都一定会引起储蓄量按同一比例增加,或者总是会增加一点。由此可见,现实中所观察到的储蓄,部分地是现存利息所造成的一个结果;并且在这里,也还有一个“附属的购买力流量”进入到货币市场。

第三个供给货币市场的源泉是那些长期或短期内闲置的资金,若能获得利息,也会借出。它包括暂时可以自由使用的工商企业资本等项。银行把这些金额收集起来,而一套高度发达的技术则使得每一个货币单位,即使它是为即将发生的支出而准备的,也能为购买力的增加起到一份作用。这里还有另一事实需要说明。我们看到,信用支付手段的本质以及对它的存在的解释,不是为了节约金属货币。当然,利用信用手段进行一项交易,要比仅仅使用金属货币为少。但这些交易只有依靠信用支付手段的帮助才会出现;并且,对于假若未曾有过信用支付手段而同时也会发展起来的那种对货币的需求来说,迄今还未出现货币的 “节约”。不过我们现在还必须认识到,除了由发展所带来的信用支付手段之外,其它的交易量在以前也许是用金属货币手段进行的,这时银行由于迫切希望增加生息购买力的数量,也能提供信用来结算;也就是说,信用支付手段同样也是由一套银行经营的办法创造出来的,结果,可供支配的货币量就从这个来源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加。

所有这些要素,会增加货币市场的供给;也会比在没有这些要素的情况下,大大降低利息率的水平。并且,如果发展不能持续地创造新的就业可能性,这些要素就会很快地使利率降低到零。一旦发展停止了,银行家就很难知道怎样利用这些可支配的资金;并且,货币的价格除了包含资本本身加上风险贴水和对劳动的补偿外,是否还有别的,也常常成了疑问。为此特别是,而且尤其是在非常富裕的国家的货币市场上,购买力的创造这一要素常常会失去其重要性,人们也很容易形成这样的印象:银行家只不过是借资双方之间的中介而已 ——这一点不论对经济理论还是对金融实践,其代价都是十分昂贵的。从这个观念看来,它只是用企业家所需要的具体商品,或者用那些把必要的生产手段转移给企业家的人们所需要的具体商品,来径直代替贷款者的货币的一个步骤。

这里可以进一步提请注意一下,庞巴维克曾强调指出,在有些情况下,人们之所以要求利息和支付利息,只是因为有可能要求和支付利息。银行余额的利息就是一例。没有谁想以这种方式进行投资,而把购买力转移给银行。相反,货币之所以存储起来,只是由于这样存储有利于提供购买力来用于企业经营或个人打算。有时即使要为此付出代价,这种事情也会发生。但实际上,在大多数国家,存款者可从银行家利用该款所获得的利息中分到一个份额。这种情况一旦变为正常,人们就不会在一家不付利息的银行里保留存款余额。这里,存款者不需要做任何事情,利息就会到手。现在,这种现象已深深渗透到整个经济生活。每一份微小的购买力都可以获取利息的这一事实,就在这笔购买力上面造成了一种贴水,而不管这笔购买力服务于什么目的。这样,利息也就强行进入了那些本身与新的组合毫无关系的人们的经营事务中。每一个单位的购买力似乎都必须和那股企图把它吸引到货币市场去的潮流作斗争。更有甚者,显然在一切场合,不论何人以何理由需要信用通融,贷款交易 ——公债及诸如此类等等——都将与这一根本现象密切关联起来。

14 .用这种方式,利息现象逐渐扩展到整个经济体系,从而在观察者面前展现了一个比单纯从利息的内在本质进行猜想时远为广阔的前景。因此,正象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时间本身在某种意义上成为成本的一个要素。结果这个被流行学说当作根本事实的现象,说明了——同时也提出了根据——为什么我们的解释与流行学说之间有所差别。然而,我们还有一步工作要做,那就是我们还需解释为什么利息最终变成除去工资以外的所有报酬的一种表现形式。

在实际中,我们常说土地产生利息,同样地,专利权或其他任何可获得垄断收益的商品也产生利息。甚或有些非持久性的收入,我们也说它生息;例如我们说一笔用于投机的钱,或甚至一批用于投机的商品,产生了利息。这不是和我们的解释相抵触了吗?这不是说明利息成了一种商品占有的收入,成了一个与我们的解释全然不同的范畴吗?

这种表示报酬的方法,在美国经济学家的理论中,已经产生了确定的成果。其推动力来自克拉克教授。他把来自具体生产资料( Producers’goods)的收益称为租金;而把来自生产力的耐久的经济基金(the

enduring economic fund productive

power)的相同的收益——他称之为“资本”——叫做利息。因此,利息在这里仅仅是作为收益或报酬的一个特殊方面而出现的,而不再看作是国民收入流量中的一个独立部分。费特教授也得出了同样的见解,但更为有力,其所用方法也有所不同。然而这里我们最感兴趣的还是费希尔教授在其《利息率》一书中所阐述的理论。费希尔教授仅仅用人们对未来满足的低估来解释利息的事实。最近,他这样表述他的理论:“利率是缺乏耐性凝结而成的市场比价”。相应地,他把利息与一切在时间上同最终消费相脱离的商品联系在一起。由于后者所获得的全部报酬可以被“资本化”,结果可以用利息形式来表示,所以利息就不是总收入流量的一部分,而是其全部:工资是人力资本的利息,地租是处于土地形式的资本的利息,而所有其它报酬都是生产出来的资本的利息。每一种收入都是用对未来满足低估的比率折现后的价值产品。很明显,我们不能接受这种理论,因为我们甚至不认可其中有基本要素的存在。而对费希尔教授来讲,同样明显的是,这个基本要素(即对未来满足的低估——译注)会变成经济生活的中心因素,从而必须用它来解释几乎每一种经济现象。

这里所考虑的一条基本原理,以及它将使我们了解为什么人们普遍以利息形式来表示收益或报酬,可以表示如下。根据我们的解释,具体的商品从来不是资本。可是,在一个充分发展的体系中,任何人有了这些具体商品,都能够通过卖掉它们而获得资本。在这种意义上,具体商品可称为 “潜在资本”;至少从商品的主人看来是如此,因为他们可以把商品换成资本。在这一点上,只有土地和垄断地位需要考虑,原因有二:第一,如果我们不考虑奴隶制的情况,那么,很明显,一个人是不能卖掉自己劳动力的。可是也不存在消费品存货和流行理论所说的生产出来的生产手段——因此,原则上,我们立即走回到土地和垄断上来。第二,只有土地和垄断地位是直接产生收入的。由于资本也能产生收入,因而它的所有者不会用它来交换那些不能取得纯收入的商品——除非这些商品的价格可以让一个折扣给他,使他在现行经济时期内能够用此商品实现利润,并且完整无损地重新投下他的资本。但是这样一来,出售者将会遭受损失,只有在出售者处于不正常的情况,特别是不幸的情况下,才会这样决定。下面我们将紧接着说明这一点。

这样,若有发展存在,垄断者和 “自然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就有充分的理由,把他们的收入与出售他们的自然生产要素或垄断权换取资本而可能得到的收益相比较,因为这种出售可能是有利的。同样,资本家也有理由把他们从利息中所获得的收入与租金或持久的垄断收入——这些他们都可以利用资本换来——相比较。那么,现在要问:这类收入来源的价格会有多高呢?只要是具有求财多得的观点,任何一个资本家也不会把一块土地的价值估计得高于这样一笔钱,如果用这笔钱获得的利息足以和那块土地获得的地租一样多。同样的道理,任何一个资本家也不能把这块土地的价格估计得更低一些。如果对一块土地索价高了(不考虑那些明显的次级的要素),那么它就卖不出去:因为没有资本家愿意买它。相反,如果开价低了,资本家之间就会出现竞争,从而把价格又提高到那个水平。除非陷于穷困,任何一个土地所有者都不会把他的土地轻易脱手,如果卖价所产生的利息还够不上他这块土地所取得的纯地租。但他也不可能卖得更贵,否则马上会有大量土地卖给这个愿出此价的资本家。这样,持久收入来源的“资本价值”就毫不含糊地被确定下来。而那些众所周知的、在大多数场合造成的多付一点或少付一点的现象,却并不影响这个基本原理。

在对资本化问题的这种解答中,中心的和基本的因素是付予购买力的利息。所有其它持久性收入来源的收益或报酬都和它相比较,并以它为依据 ——这是由于有利息的存在——其价格是如此由竞争机制所决定,以致把潜在资本的收益或报酬设想为真实利息,也不会造成实际的错误。因此,事实上,每一种持久性收入都与利息相联系;但这仅是就外表的,就每种收入的大小都由利息水平决定而言的。实则这些持久性收入并非利息;在实际上相反的表示方法只是一个简化的表达。它们也并非象应该做到的那样,直接依赖于利息,如果利息的性质可以正确地由“时间贴现”来表示的话。

我们的结论还可以扩展到非持久性纯收入,例如准地租。不难看出,在自由竞争之下,一笔临时性纯收益,可以按这样一笔货币额买和卖,如果把这笔货币额在交易结束时进行投资以获得利息,那么在纯收益停止时,利息额会积累到与一切纯收益借出时所能积累到的相同数量。这里,也是在实际上,购买者资本( buyer''s

capital)被说成是生息的——并且与持久性收入有同样的权利——尽管购买者不再拥有资本,并且已从资本家转化为租金收入者。如果例如说,有一座高炉不能带来持久性的——也许是垄断的——或暂时的纯收益,而是一种循环流转的经营(抽象掉我们这儿忽略不计的租金),是无利可图的,那么,高炉的所有主将会从高炉中获得多少钱呢?现在,可以说没有任何资本家情愿将他的资本“投资”于这种业务。无论何种交易,只要它一旦发生,都必须不仅使他在工厂报废时收回他的资本,而且也必须在工厂的经营期间,获得与这笔投资在其它用途下能够获得的利息相当的纯收益。结果,假若购买者除了简单地从循环流转中收取高炉的利得外,没有打算把它派上其他用场,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设法使高炉在新的组合中发挥作用,那么,它就势必要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卖掉。出售者必须下决心承受损失,因为只有这样,买主才能获得与他的这笔购贷款可取得的利息相等的利润。

在所有这些场合中,工商业者的解释和表达倒都是不正确的。但是,在所有这些场合中,这些不正确的表达却不会有实际的影响,而且,工商业者之所以要使用这种不恰当的解释,其原因也是相当明显的。在现代经济体系中,利率已成为这样一种决定性因素,而利息又是如此地成为整个经济的晴雨表,以致对它的注意,在每一个实际的经济活动中都是必需的,从而它已进入了每一项经济考虑之中。它导致了自古以来理论家所观察到的现象,那就是经济体系中所有的报酬,从某个方面来看,都是趋于相等的。

15 .从事实际工作的人常常会谈到所谓具体财货的利息,这一简略语言,当然会把理论引向歧途。但现在我想表明的是,那种常常把利息概念延伸到它真实基础之外的理论错误,也会带来实际工作的错误。

只有在持久性报酬,即租金和持久性垄断收益的情况下,而不是在其它情况下,报酬或收益的这种 “利息方面”才是可以采取的一个无害的观点。为了表明这一点,让我们首先考虑上面提到的高炉例子。在我们的假定下,高炉的买主在高炉的使用期内,可以获得足够的收入,使他可以收回其购置货款,外加利息——这个我们假定他作为收入而花掉。现在,如果所有的经济条件不变,那么当高炉报废时,他就可以花费同样的成本建造另一座完全同样的高炉。但是,如果花费比原来大,那么他就必须在提取的折旧基金上添加一笔钱,以补足所需的重置费用。这样,从此以后高炉就不再为他提供纯收益。现在,如果高炉的买主清楚地意识到这一点,他就不会重建高炉,而是把所收回的资金投到其它地方去。如果他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如果他让自己被利息的外表所蒙骗,那么他将遭受损失,尽管在他这方面的卖方或许也已经受到损失,而当时买主也正确地相信他已做了一笔合算的交易。乍看起来,这种情况颇为费解。但我们仍不准备另作说明,因为只要读者加以适当注意,问题应该是清楚的。这种情况在实际中也不少见,那是把持久性纯收益与那些并不产生它们的商品相联系的结果。当然,其它错误也会带来这种失望。另一方面,这种失望在特殊有利的环境下也许不会变为现实。但是我相信,每个人都可以为上述情况,在经验中找到足够的证据。

如果纯收益的确存在,但并非持久性的,例如一个企业仍然可以分期获得少量的企业家利润,或者获得暂时的垄断收益或准地租,情况亦复如此。如果有人依然称之为生息,那么只要他意识到这些报酬或收益的暂时性,也就没有什么害处。但是,一旦人们把它们解释为利息,那么就很容易把它们看成是持久性的;的确,有时这种表达就已经是这个错误的一种迹象。于是人们自然会感到最不愉快的诧异。这种利息有一种难以克服的递减趋势,甚至可以突然中止。固然,工商业者遇到这种情况,常常抱怨日子不好过,而且叫喊要实行保护关税,政府援助等等,或者认为自己成了特殊不幸的牺牲者,或者 ——理由更充分些——是新竞争之下的牺牲者。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它有力地证实了我们的解释。可是,我们的讨论又明显地回到了原来的基本错误上来,这些错误,在实践中会导致不正确的措施和更为痛苦的失望,在理论上则会导致我们正在批判的有关利息的种种解释。

常常可以听到这样的说法,譬如说某人的生意 “获利”达30

%。这当然不仅仅包括利息。在大多数情况下,其所以得到这样的结果,是由于没有把企业家的活动视为一种支出,因而没有把对这种活动的付款或报酬算在成本之内。如果不是这样来解释,那末,收益就不可能是持久性的。工商业的经验完全证实了我们的解释的这种结论。为什么工商业会持久地“生息”呢?的确,工商业者常常认识不到收益的这种暂时性质,并对其不断减少做出了各种不同的假设。而且,买主还常常为期望所诱惑,以为这种收益能持续下去——他至多也不过认识到,先前的所有主的经验也许和这种收益的大小有些关系。于是他自动地运用利息公式,而不是应用正确的计算方法。如果他严格从事,如果他按现行利率将收益予以“资本化”,那么失败将会随之而来。每一种企业的收益,经过一段时间之后都会消失;每一项企业,如果它保持不变,不久也就会失去其存在意义。

个人的工业经营只是工资和地租的持久性源泉,而不是任何其它收入的持久性源泉。在日常实践中,最容易忽视这一点并遭受上述不愉快经验的人,要算是典型的股票持有者。也许有人认为,一个股东甚至用不着定期地改变投资,就可以得到持久性的纯收入,根据这一 “事实”,可以制造一条反对我们利息理论的意见。按照我们的看法,资本家必须首先把钱借给一个企业家,然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借给另一个企业家,因为第一个企业家不能持久地处于支付利息的地位。由于我们认为股东的特点仅仅在于提供资金,并从同一个企业中取得一份持久性收入这个反对意见似乎很有力。然而正是股东的情形——以及每一个把自己的命运永远和一家企业联系在一起的贷款者的情形,表明了我们的解释是多么的和现实相符。因为这一“事实”是非常可疑的。公司能永恒存在下去吗?它们能永远支付股息吗?这种情况当然也有,但一般说来,只有两种情况。第一,有些产业部门,比如铁路,即使没有永远的垄断权,至少在长期内垄断是靠得住的。这里,股东干脆就是坐享垄断收益。第二,有这样一类企业,按照它们的性质和计划,总是在不断地别开生面,它们实际上不是别的,而是持久的新企业的形式。这里,企业的目标经常在变,领导人物也随之而变,从而事物的实质就是使那些具有相当才能的人总是出现在领导位置上。新的利润总在出现,如果股东失去他的收益,这实际上并非必然,而只能作为个别情况下的不幸来加以解释。但是,如果撇开这两种情况,也就是说,如果一家公司只在不处于垄断地位上经营一种确定的业务,那么至多也不过存在有作为自然要素的租金的持久性收入,除此而别无其它。现在,实践经验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尽管实际上竞争不能立刻起作用,因而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企业可以继续保持剩余。没有任何上述这种工业企业,能够保持经常用金钱来塞满股东的口袋;相反,它会很快陷入象泉水干涸那样的可悲境地。因此,资本的偿还总是隐藏于股息之中,尽管机器的磨损等等总是小心谨慎地由折旧帐户给予照应。因此,推销到成本中去的数字常常要比实际磨损大得多,许多公司都在设法尽快地摊销掉其全部资本,这是十分恰当的。因为到了一定时期,当收益仅足以抵消成本时,这种企业实际上也就毫无价值了。因此,想从同一企业的利息中得到一种持久不断的收入,那是不可能有的事。任何不相信这一点并按此行事的人,只有在遭到损失之后才会明白过来。所以,股东收取股息这一事实并不能说明我们的解释是错误的——而倒是适得其反!

16 .这一理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成为分析统计资料和考察有关利息问题的有效工具,还有待分晓。当然,比起其他解释来,它似乎把货币、信用、银行业务等方面的事实,同纯理论结合得更为紧密。作者期望在不远的将来,能够把这方面的某些研究成果写成专著,其中对例如黄金储蓄与利息的关系、货币制度对利息的影响、不同国家利率的差异,以及汇率与利息的相互关系等问题,将一一加以讨论。

我们的论点也应该能够说明利息率的时间变动。其实主要倒是从这类事实可以证实我们的根本思想。如果经济生活中的利息 ——通常称为“生产性信息”——的根源在于企业家利润,那么两者就应该密切地一起变动。事实上,短短的波动正是如此。在较长时期,我们还可以发现新组合的流行与利息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但涉及因素太多,而且一旦超出(比如说)十年的界限,所谓“其它情况”也并非完全不变,以致要证明这种关系是极为复杂的事。因为那就不仅必须考虑政府的举债、资本的转移、一般价格水平的变动,而且还有许多更为棘手的问题,这里不可能加以讨论。

有一种陈旧的观点,认为利率必然显示出一种从长期看来下降的趋势;这种观点对古典经济学以来的许多人已经几乎成为教条,而我们的理论中则没有任何东西支持这种观点。其实这种强烈的印象主要是由于那种说明了中世纪利率数字的冒险因素;而真实的利率并没有任何明显的长期趋势因而利息的历史倒是证实而不是否定了我们的解释。

这些意见已经说得够多了。无论我们的论点多么不完善,也不管它是多么需要更精确的阐述和更好的修正,我相信,读者无论如何可以从中找到一些要素,有助于理解经济现象中迄今显得困难最大的那个部分。这里我只有一件事需要补充:我只希望说明利息现象,而不是证明其合理性。利息不同于利润,比如说,它并不象利润那样,是给予成就的奖赏意义上的一种由发展带来的直接结果。相反,利息不如说是一个对经济发展的制动闸 ——在交换经济中是一个必要的制动闸,是“对企业家利润的一种课税”。当然,这样说并不足以谴责利息有罪,即使人们把谴责和赞同也包含在我们这门科学的任务之内。面对那些谴责性的审判,我们要宣扬这个“经济体系的ephor”的重要功能,并且,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利息只是从企业家那里拿走了否则是属于他的东西,而不是来自其他任何阶级——除去消费性信贷以及生产-消费性信贷”的情况。尽管如此,可是这一事实,与利息现象并非所有经济组织的必要因素这一点结合在一起,总会使对社会条件的批评家在利息中,比在其他任何事物里面,找到更多可以反对的东西。因此,重要的是要表明,利息只是进行新组合的一种特殊方法所带来的结果,而且这种方法比竞争制度中的其它根本性的体制惯例,更加容易改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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