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精神》(Mind)杂志编者寄给我布拉德莱《真理与实践》一文的校样,我认为这是一个暗示,要我参加最近似乎已认真开始的关于实用主义的争辩。既然我的名字已与这运动分拆不开,我觉得我应该接受这暗示,特别因某些方面曾对我过多地奖借,而另些方面可能也有不应有的诋毁。
首先,关于“实用主义”这名词,在我只曾用来表示一种进行抽象讨论的方法。皮尔斯说:一个概念的重要意义是在于:它的真,能够对某人产生具体的差别。只要把一切在争论中的概念都拿这实用主义方法来考验,人们就不致犯无谓的口角:如果两个陈述,此真或彼真,都是一样而不产生实际的差别,这两个陈述就不过是说法上的不同;如果一个陈述,其真其假都是一样而不产生实际的差别,这一陈述也就没有真实的意义。遇到这两种情况,就都不值得争辩;我们尽可不徒费唇舌,而另外谈更重要的问题。
所以,实用主义方法的意义不过是:真理必须具有实际的②效果。但是在英国,这名词就应用得更为广泛,而包括这样的观念:任何一个陈述,它的真理就在于它的效果,特别是好的效果。这里的意义就完全超出了单纯方法的范围。既然我的实用主义和这更广义的实用主义彼此这样不同,而又都很重要,须予以分别命名,我觉得席勒的建议,把这广义的实用主义叫做“人本主义”,就非常适当,应加以采取。至于这狭义的实用主义,则仍可叫做“实用主义方法”。
①本文原载《精神》杂志新号 ①原书 这里,反对者会问,“难道真理的认识,除了它可能给我们带来的附带利益之外,就没有任何独立的真实价值吗?如果你承认有理论性满意存在的话,它们不就把那些附带的满意都挤净了吗?如果实用主义也承认它们的话,实用主义不也就破产了吗?”但是,只要我们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用这些字眼,只要我们站在真正实用主义者的立场来问,“究竟这些著名的理论性需要指的是什么,这些理智性满意在乎些什么,”他们这些破坏性言论也就不攻自破了。
因为,所谓理论性需要和理智性满意不都只是“一致”的问题吗?而且肯定地不是在“绝对实在”和它在我们心里的副本之间的一致,而是在我们本身可经验的世界里,在我们的判断、客观事物和我们的反应习惯之间的实际感觉到的一致吗?我们的需要这种一致和爱好这种一致,不都可想象为这样一个自然事实——我们是发展理智习惯的,而习惯本身,在一个凡是同类事物都按一定规律经常发生的环境里,乃是一种适应环境而有利于自己的反应——这样一个自然事实的结果吗?假使是这样,我们所首先知觉到的,将一定是习惯的附带利益,而我们的理论性生活则是后来产生而辅佐这些附带利益的。事实上,也很可能就是这样情况。在生命之初,任何暂时的知觉都可能是“真”的,如果那时有所谓“真”字的话。以后,人类的反应逐渐组织了起来,那时,反应的是真是假,就看它们能不能满足我们的期望;能满足我们的期望的,就是“真”的反应,要不就是“假”的。但是因为同类事物都要求同一类反应,因而也必然逐渐建立起一种“一致”反应的要求;凡是结果是违背我们的期望的,我们就感到失望。对于我们一切更高级的“一致”,这是一个完全说得通的基本道理。在今天,如果某一事物所要要求我们的一种反应,在我们习惯上只是适用于相反一类事物的话,我们在思想上就不能顺利地加以接受。这一个情况也就是我们在理智上所认为不满意的。
因此,理论性真理是属于我们思想内部的一种东西,是我们思想上的某一些过程和事物与另一些过程和事物的“一致”——“一致”在这里是很可加以明确的一些关系。假定我们在理智上真是高度组织起来的话,只要我们感觉不到这种“一致”的满足,尽管我们觉得在我们所相信的事物中有些怎样的附带利益,也都是微不足道了。但事实是,我们的大多数人都没有在理智上真正地高度组织起来;对他们来说,只要在他们习惯的思想和陈述与他们所接触到的有限的感觉世界之间没有剧烈的冲突,这样的一致也就足够使他们满意了。因此,大多数人所认为应该达到的理论性真理,不过是获得一套与它们的主辞并不显著矛盾的宾辞而已。我们往往就通过不管旁的宾辞和主辞的办法来保存这种理论性真理。
但有一些人却就是癖好理论,一如另一些人的癖好音乐一样。他们追求内部统一的形式,远远超过附带利益的范围。他们尽是立系统,作分类,制简图,划一览表和发明那些理想的事物——一切只为了癖好“统一”。他们的结果,对这些发明家来说,固然似充满着真理,但是从旁观者看来,往往是“人为,做作”得可怜。这也就是说,在真理问题上采取纯理论的标准,和采取旁的标准是同样靠不住的;那些绝对主义者,尽管他们自吹自擂,事实上也正同他们所攻击的人同样处于困境。
我很感到这篇文章太杂乱了;但这整个题目是归纳的,严格的逻辑并不适用。最困难一点,是我的反对者竟没有一人提出具体的方案。这里,在结束本文以前,把我所认为人本主义的几个要点重复介绍一下,也许对读者有所帮助。这些要点包括:
(一)一个经验,不论是知觉的或者是概念的,要成为真的,必须与实在相符。
(二)人本主义的所谓“实在”,只是指某个目前经验所可能与之实际上混合的旁的概念性经验或知觉性经验。①
①这定义的用意,只是为排除那种“不可做的”,不能用知觉的或概念的名词来解释的实在;当然,它仍包括独立于认识者以外的一切经验的实在。所以“在认识论上”实用主义的叙述是现实的。
(三)所谓“符合”,乃是指这样地加以考虑,而使我们在理智上和实际上得到某种满意的效果。
(四)所谓“考虑”和“满意”,因为实际上达到这些要求可有各种各样的方式,所以难下确切的定义。
(五)笼统地说,所谓“考虑”一个实在,乃是指予以保存而尽量地不改变它的形式。但要这样而又使我们满意,必须还不抵触这一实在以外的旁的实在,这些实在也同样地要求我们加以保存。所以,尽可能地保存一切经验,并在所保存的经验里尽可能地减少一切矛盾,这大致可算是“考虑”和“满意”这两个名词暂时最好的定义。
(六)一个与实在相符合的经验,它所包含的真理可能对这原来的实在是个确定的增加;我们未来的判断可能就必须与它符合。但至少从实际的意义上说,我们这增加,可能原来就是真的。按照实用主义的看法,实际的真理和现实的真理是同一回事;也就是说:答案只可能有一个,只要有人问起这问题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