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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章 教育行政机关的组织

作者:陈青之 字数:2725 更新:2025-06-10 15:15:23

第一节 概论

清廷关于教育行政机关的组织,原来没有完备的制度。除了中央礼部以外,地方没有管理教育的正式机关。礼部也不是专管教育的,它是掌管五礼的主要机关,对教育方面所负的责任只有科举考试一事。国子监虽为专管全国教育的主要机关,但在礼部隶属之下,所管只有关于国学或乡学一方面的事情,对于科举毫无过问之权。现在学堂一日发达一日,教育的设施比较科举时代烦重多了,从前不完不备的教育行政制度当然不能适用了,此本期所以有新的教育行政机关之组织。

稽考全省生童的提督学政,由京官出使,是一种巡视的体例,并无正式机关之组织。

严修塑像

近代教育家,南开大学的创始人。

本期新教育行政机关之组织,萌芽于光绪二十四年,完成于光绪三十二年。在萌芽之初,中央设管学大臣一员,一方面主持京师大学堂,一方面统辖全国各学堂。这种办法,好似以京师大学为教育部,以管学大臣为大学校长而兼教育部长的一种性质。到了光绪二十九年,《奏定学堂章程》颁布以后,由鄂督张之洞等人的建议,改管学大臣为总理学务大臣,其大学堂方面另派专员管理;在学务大臣之下,设立六处属官,分掌各项教育事宜。这样办法,好似中央已有了统辖全国教育行政的正式机关,但此仍是临时性质,且地方除了依旧提督学政以外,毫无设施。再过二年,到了光绪三十一年,自科举制度经明令取消以后,由山西学政宗熙的建议,乃取消学务大臣,于京师六部之外另成立学部,设有尚书侍郎等长贰官员,与旧有六部同样组织,于是统辖全国的正式教育行政机关始产生了。到三十二年,又由直督袁世凯、云南学臣吴鲁等人的建议,将各省提督学政一律裁撤,另设提学使司,专管全省教育事务,于是统辖全省的正式教育行政机关又产生了。同年,由学部侍郎严修的建议,于府厅州县治所设立劝学所,统辖并督率各府厅州县教育之进行,而地方也有正式机关了。自此以后,掌管国家教育的行政机关,依照普通行政区别也分着中央、省会及府厅州县三级,层层相属,统系分明,数千年久不完备的教育行政机关至此才有完备的制度之制定。

第二节 中央教育行政机关

一 学部

学部位在礼部之上,掌管全国各项教育的政令,最高长官为尚书,其次则为左右侍郎,均为政务官。在尚书侍郎之下,设有各项事务官,如左右丞、左右参议、参事官及郎中员外郎等等。部内的组织,分为五司十二科,每司设郎中一人,每科设员外郎一人,分掌本部事务及全国各项教育。此外设有视学官。轮流出京视察各省教育,没有定员。其他编译图书、调查学制以及督理京师学务,皆设有专局,由部派员兼理。礼部所辖的国子监及天文台,亦拨归学部管辖。我们将五司十二科的名目开列于下,便知它们职掌的性质:

(1)总务司,内分机要、案牍、审定三科;

(2)专门司,内分专门政务、专门庶务二科;

(3)普通司,内分师范教育、中等教育、小学教育三科;

(4)实业司,内分实业教务、实业庶务二科;

(5)会计司,内分度支、建筑二科。

二 视学官

在学部官制初次颁布时,即拟有视学官的名目,到宣统元年始将视学官的章程规定出来。当时分全国为十二视学区域:(1)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2)直隶、山西二省;(3)山东、河南二省;(4)陕西、四川二省;(5)湖北、湖南二省;(6)江苏、安徽、江西三省;(7)福建、浙江二省;(8)广东、广西二省;(9)贵州、云南二省;(10)甘肃、新疆二省;(11)内外蒙古;(12)青海、西藏。每区派视学官二人,按年分往各区视察,限三年以内视察一周,但在新教育尚未发展的区域如青海、西藏等处,可以暂缓视察。此项视学官不设定员,以部中人员或直辖学堂管理员、教员职份相当者派充。

第三节 地方教育行政机关

一 省教育行政机关

在提督学政裁撤以前,自光绪二十九年至光绪三十一年二三年之间,省会地方有一临时教育行政机关——学务处或学校司,专管本省学堂的建设及进行,隶属于督抚之下。自学政取消改设提学使司以后,前项临时组织即行取消。提学使司设提学使一员,统辖全省学务,位在布政使之次,按察使之前,归督抚节制。该司机关设在省会,内置学务公所,分设总务、专门、普通、实业、会计、图书六课。公所设议长一人,议绅四人,辅佐提学使参划学务,并备督抚咨询。议绅由提学使延访本省学望较崇的绅士充选,议长由督抚咨明学部奏派。各课设课长一人,副课一人,由提学使派充。此外另设省视学六人,承提学使的命令,巡视本省各府厅州县的学务。

天津劝学所

二 府厅州县教育行政机关

此级的教育行政机关取名“劝学所”,但它的历史却有两个时期:一是在地方自治章程颁布以前,为第一期的劝学所;一是在地方自治章程颁布以后,为第二期的劝学所。我们按照时期先后分述于下。

第一个时期,自光绪三十二年至宣统元年,共计四年。劝学所为各厅州县的教育行政机关,它的职权不仅掌管各本厅州县的教育行政,并有诱劝地方人士建立学堂推广教育的责任。每所设总董一人,由县视学兼充,受本地方官的监督。在总董之下,设劝学员若干人,由总董禀请地方官劄派。每厅州县划分若干学区,每学区由总董选择本区品行端正、热心教育的绅衿充任劝学员,负责推行本区的一切学务。

第二个时期,为宣统二年至三年,共计两年。这一期的劝学所有两种变更:一是设立所在的推广,即厅州县之外加了一个府设;二是职权范围的缩小,即将从前独立机关变为地方官辅助的机关。后者变更的原因是:自地方自治章程颁布以后,关于地方学务由地方自治职权办理,劝学所既为政府机关,当然不便管理地方自治的事。所以旧日章程就不适用了。此次新订章程,只规定劝学所为府厅州县教育行政辅助机关,辅佐地方官办理官立学堂及其他教育事业。但对于地方学务并非完全无权过问,当时也有两类的规定:(1)在自治职未成立的地方,对于自治学务,有代其执行之责;(2)在自治职已成立的地方,对于自治学务有赞助监督之权。劝学所的职权既然缩小了,其长官的名称也随着改变——改总董为劝学员长,以劝学员长兼充县视学。

本章参考书举要

(1)《学部官报》

(2)《学部奏咨辑要》

(3)《奏定学堂章程》

(4)《光绪政要》

(5)《大清新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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