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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纨博士《中国古代的食物与货币》注解

作者:杨联陞 字数:30511 更新:2025-06-10 15:10:16

迄止到汉朝末年的中国古代经济史,是一个引人入胜的课题。虽然写于这一时期的著作数量有限,但是晚近的学者们对它们的研究却惊人地卷帙浩繁。较早的记录常常可以允许有各种歧异,甚而是异想天开的解释,但是新发现的考古学材料,尤其是古代的甲骨文、青铜器铭文和汉简,有时却会支持某一种理论或否定另一种理论。因而,间或地审视一下这一领域内的某些问题目前所处的地位,是很有必要的。我要借介绍兰希·李·斯纨博士的新作《中国古代的食物与货币》[1]的机会,试图就某些饶有兴味的问题反省一下近来的研究,而不完全把自己局限于斯纨博士著作的范围内。

《中国古代的食物与货币》是对理解中国经济史的一个重大贡献。在这本令人印象深刻的著作中,斯纨博士这位研究汉代历史的学界名宿对《汉书》卷24“食货志”和两份相关的文献——《史记》卷129和《汉书》卷91进行了翻译和研究。这部书被精心地编排起来,不仅向中国文明的研究者,而且向西方世界的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们介绍这些有关中国古代经济史的早期记录。译文是逐字逐句而又忠实可靠的,脚注丰富而足显博学。在“介绍性材料”(3~90页)的几个纲目中,“对选定问题的评论”(19~70页)尤有价值,因为它提供了一个历史的和制度的背景。在《汉书》卷24的译文之后,是对几个技术性的或几个很有趣味的其他问题的精心研究(360~398页)。两幅地图显示了钱币种类在古代中国的分布(王毓铨[2]为美国钱币学会所作),一张《汉书》卷24的内容年代表(91~105页),十多幅精心挑选的插图,一份准备详细的索引(465~480页),以及三份中国文献的复制本都很有裨益。印刷者应该和作者一样因其精美的工作而受到赞扬。用大号铅字印出来的《汉书》卷24的译文令人尤为赏心悦目。

《汉书》卷24aB,即《食货志》,被称作“从传说中记载的约公元前12世纪到公元25年的现存最早的中国经济史”(页5)。尽管《史记》卷30即《平准书》[3]是更早些的著作,但它只限于前汉的开头部分。事实上,《史记》卷30中的材料几乎全部收入了《汉书》卷24,而且构成了后者约1/3的内容。这里有一个中国史学史上的有趣问题:作为中国古代的一部通史的《史记》,其中经济史的一章却只涉及了一个朝代的一个阶段;而作为汉代历史的《汉书》,倒像是要填补人们本应从《史记》中期望的内容一样,超出了其朝代限制而包含了远古时期。历史研究者们当然极乐意于占有这一材料,而不会去挑剔这种史书编撰上的矛盾现象。

两份相关的文献,《史记》卷129和《汉书》卷91,题目都叫“货殖列传”[“对富人的概览”,或者按瑞·E·布鲁(Rhea E.Blue)博士的说法“对货物增长的记述”[4]),其内容大致雷同。这使得斯纨博士有理由在“一些富商和富有的工业家”的题目下把它们凑成一篇译文(413~464页)。然而必须注意到,两位史家——司马迁和班固对于可以称为商人阶级的态度显著不同。司马迁把对财富的追求看做是“一种自然的效果”(421页)和“与道(自然的方式)相合”(421页)的某种东西。他希望告诉我们“目前这代人中的富人们……是怎样变富的”(452页)。他带着明显的热情描述他们财产的成功积累和他们极高的生活水平。他也许是以一种嘲讽的情绪宣称,要是一个没成为好人的人还不能使自己致富,真是一桩耻辱(451页)。相反,班固对于商人阶级则持严厉的批评态度,他将工商业的发展和周王室的衰败联系起来。他攻击富人们堕入了“目无法纪、豪奢和侵夺的罪恶中”(461页)。他很为“法令没有任何限制”而遗憾(419页)。他写商人和工业家“是为了传达[不同的)各代人中的变化”(以观世变[5]),换句话说,是为了表明衰退。如果我们还记得,司马迁和他的父亲一样是道家哲学的信徒,而班固与他的父亲班彪都是儒者,这种不同就不难理解了。他们的不同态度更深层的原因可以在其历史背景中找到。在写作《汉书》的后汉时期,以牺牲其他方面的追求来强调农业的儒家思想,已经被确立为惟一的正统思想;而前汉时期还为其他观点留有余地,这可以由公元前81年以学者(大多数为儒者)为一方,以官僚(包括一些前商人)为另一方的针对政府对盐和铁的垄断而进行的辩论所证明。除了一些别的问题以外,官僚们还争论说,像盐和铁这样的盈利行当应该置于政府的控制之下。作为答复,学者们坚持认为政府不应该在像工商业这样次要的和不光彩的活动中带头。[6]冈崎文夫从同样的背景出发,解释了为什么班固在《汉书》卷24a中用了很长一卷来讨论农业,而在《史记》中却没有相应的章节。[7]

这本书译出的《汉书》和《史记》中的文献的重要性,大概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可以认为,对于每一位中国历史的高级研究者来说,都必须熟悉这些章节中的某些段落。例如,我们可以看看关于汉朝初年的公共财政的一段文字(《汉书》卷24a.8a~b):

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公元前203年)。而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汤沐邑,皆各为奉私养,不领于天子之经费。

我想着重指出的第一点是,尽管《礼记》[8]中“量入以为出”这句箴言在中国文献上被重复了许多次,而且被看做是掌管公共财政的官员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但我们还是必须记住,它只有在确定预算(宽泛意义上的)的时候才是正确的。一个朝代刚开始时,税率照例是量出以为入地制订的。因而在这样的情形下,这一规则就被颠倒了。有趣的是,“量”这个字在这段话中被用来与对于政府官员薪俸和政府机构费用的考虑相联系(量吏禄,度官用)。同样真实的是,在一个朝代中间,税率需要重新审订。例如在唐代中期,公元780年那次有名的改用“两税法”,就被明确地称为一个“量出以制入”的过程。换句话说,现代这种制定年度预算的程式在传统中国并没有实行。代替它的是,国家有一个打算在整个朝代或至少是在其大部分时期都要遵循的静态预算。官员们作为征税人,职责不过是要完成他们的定额。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把中国的官吏与交税的农民相比照是正确的。[9]

另一个值得注意之处是,皇帝的钱袋与帝国的钱袋早在汉代就已经有了区分。这一点在这段文字中已有明确提示,而且也为其他的汉代文献所证实。日本学者加藤繁有一篇精彩的论文论及汉代的这一区分。[10]在包括唐、宋、明、清的大多数主要朝代,同一区分确实至少在名义上是维持下来了。皇帝的金库和帝国的金库是分开的,并由不同的官员掌管。虽然一个钱袋借用另一个钱袋的事情时有发生,但这种挪借要记录在案。政府官员们会颂扬皇帝从他自己的钱袋里掏出补助金,而反对通过包揽通常属于国家的财用而中饱其囊。例如,1873年户部的一道奏折说,国家财政和皇室财政之间的区分在清代初年就已经确定了。从1821年到1857年,在皇帝的许可下,户部从皇室机构掌握的金库中借用了800万两银子。从1857到1873年之间,皇室机构要求户部拨出越来越多的基金供皇室使用,直到总量超过了800万两。户部在发现不能再继续此类拨款之后,请求皇帝回到维持两个钱袋之间区分的老规矩上来。不过,只是在户部允诺每年拨给皇室机构80万两银子以后,这一请求才被应允。[11]

表明这些文献的重要性的另一例证是《史记》129,3b中的如下段落:

今有无秩禄之奉,爵邑之入,而乐与之比者,命曰“素封”。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户),百万之家则二十万,而更徭租赋出其中。衣食之欲,恣所好美矣。(450页,此处所用为原文。——译者)

在讨论这段文字的意义之前,我想指出译文中的两处错误[12]。第一处是,“那些人被官方命名为‘素封’”一句应为“这些人可被命名为‘素封’”,或者用布鲁博士的译法“他们被命名为‘素封’。”[13]我感觉“素封”一词是司马迁所臆造出来的。另一处是“百万之家”一句,应译为“家中拥有一百万(钱)的家庭这样就(得到了)二十万[钱)”。与《汉书》91.6a的文句相比较,第二处更正就很明显了:

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百万之家即二十万。(432页,此处所用为原文。——译者)

在CYYY10,1(1942).41的一篇文章中,研究汉史的中国专家劳干提供了从每户人家得到200个钱的封君的有趣账目。每个人的人头税(“算赋”)是120个钱,其中封君要支付63个给皇帝作为“献赋”而留下57个。如果一户人家平均有四个成年人,57的四倍就是228,稍稍超出了200。如果平均是三个半成年人的话,那一数目就很接近于200了。

在432页的注103中,作者看到了“《汉书》91.6a/9中20%的利息,似乎在这一时期已经成了一个约定俗成的比率”,并且补充了《汉书》72.5b中约公元前44年达到同样结果的一则材料。从《汉书》91.8a和《史记》129.16a中我们得知,贪婪的借贷者们期望有33.3%的利息,而不太贪婪的则索要20%。这些通常性的利率很有价值,特别是因为在不同的地方都发现利率为20%。这就形成了研究传统中国的还贷利率的一个重要的出发点。

回到“素封”这个名词上来。“素”这个字自然正是汉代注解《春秋》的一个学派分别用来指孔子和左丘明的“素王”和“素臣”中的那个字。[14]用来指没有官衔的富人的“素封”一词,在后来的文献中出现得如此之频繁,以至于一位现代学者甚至提出要把秦汉以降的中国社会标为“素封社会”[15]。当然,中国社会是否需要一个标签是另外一回事。

断纨博士的著作主要是对一些历史文献的翻译和研究,因而为可能涉及有关中国古代经济史的全部问题。不过,作者在对选定专题的评注、脚注和所附研究中,恰当地总结了大部分重要问题,从而使得本书对于中国历史的研究者来说真正成为必不可少的了。然而在好几处,由于已经可以看到中国学者的一些晚近的研究,就有可能对作者在某些专题上的讨论作出补充或修正。这些专题包括争讼纷纭的“井田制”问题(见116~120页)[16]、中国古代税赋名目的问题(366~376页),以及汉代兵役和劳役的问题(49~54页)。

近几年来,三位杰出的中国学者详尽地讨论了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问题。第一位是徐中舒,他的论文《井田制度探源》收入《中国文化研究汇刊》(4(1944),121~156页)。第二位是郭沫若,他的《十批判书》(重庆,1945)是十篇研究中国古代尤其是诸子的论文的合集。其第一篇文章(1~62页)《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或许是最重要的一篇,对井田制提出了一种新颖的见解。第三位是李剑农,他有一篇论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和税制的三个关键词“彻、助、贡”的文章,收人《社会科学季刊》(国立武汉大学,9(1948),25~44页)。李的《中国经济史稿》大概也是一部近著[17],其中有一章(122~138页)研究了孟子对井田制的构想。徐和郭都是研究中国古代的学者中的领头人物,而李是一位资深的历史学家,这些著作和文章显然是三位作者彼此独立地写出来的。尽管在许多观点上不同,但他们的观点和结论并非不可调和。他们一致重申的信条是:古代存在着土地的分配和集体性农业。他们做出新的努力来评估旧有的文献,调和不同的传统见解;他们还提出了新的工作假设来解释不断变化的过程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制度。综合性的和动态的研究给旧问题带来了新面貌。

我们先概述一下李剑农的著作。在他的《中国经济史稿》中,李指出,中国古代在“公田”与“私田”之间,也即在“公有的土地”或毋宁说是领主的领地与“私有的土地”之间存在着区分,这是不可否认的。农民除了耕种作为他们的份地的后者外,[18]还得在领主的领地上共同劳作。至于把一平方里分为九个方块,使领主的领地处于中间一块,而八个家庭的私有份地处于另八块,可以认为是孟子的一种理想化了的政策或者毋宁说是一种构想,它在中国古代从来就没有存在过。李详细地次第比较了有关井田制的各种早期资料,包括《孟子》、《公羊传》、《韩诗外传》、《周礼》、《汉书》卷24、何休(129—182)的《公羊解诂》以及后汉一位佚名作者的《春秋井田记》[19]。他指出了《孟子》中的疑点和各种稍后的记载之间的龃龉之处。最后,李剑农指出了孟子的构想的一个背景:“井地”一词在春秋战国时期经常用来指长方形的土地分界和纵横的灌溉渠。他还指出,孟子倡导的井田制有两个主要目标,也即统治阶级的世袭薪俸和被统治阶级一定的生计。对于实现孟子的理想社会而言,两者都是必需的。

按理雅各的译本[20],《孟子》中说: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三个词中至少有两个——“贡”和“彻”——需要界定。在前面提到过的发表于《社会科学季刊》上的文章中,李剑农回顾了对于”彻”的各种解释,并赞同朱熹的解释[21]:“彻”意味着协力耕作,并依照每个农民耕作土地面积的数目来分享收益(“通力合作,计亩均收”)。除此之外,李还提出一种理论:“彻”、“助”和“贡”对应于经济发展的三个阶段。照他所说,“彻”这种制度存在于原始的氏族公有社会中,那时农民们要在大片土地上劳动,并在彼此之间以及与他们的头领之间分配收获。“助”的制度用于第二个阶段,这时土地被国王分给了封建领主们。农民们在封建领主的土地上集体劳动,并在其领主的管制下为王家领地服劳役。“贡”的制度表征了第三个阶段,这时封建金字塔的各层之间的关系经历了变化。随着王权的式微,国王发现他的王家领地也在缩小;由此而来的收入变得不足了,他只得主要地仰赖于领主们所上缴的“贡”,而不是他们手下的人民的劳役。封建领主们也逐渐地遭到了同样的命运,因为他们的封臣们以牺牲领主的方式来扩展自己的财产。为了弥补这一损失,他们便在国内按土地面积征税,这在封臣的方面,就体现为要上贡给封建领主。大概封臣们以固定比率向其属下的农民征收的土地税也叫做“贡”。

李指出,周人经历了所有的三个阶段。“彻”的制度主要用于周对殷的征服之前,“助”的制度在西周早期逐步开始采用,到“贡”的制度的转变则是在东周时期逐步发生的。因此,这三种制度的顺序恰好与孟子所说的相反。为了将这一解释与孟子的原文相调和,他提出,(被理雅各当作三个朝代的建立者的)夏、殷、周三个名词,实际上指的是种族的或地理的分别,而不是指年代顺序。很可能夏的后裔们进到了“贡”的阶段,殷的后裔们进到了“助”的阶段,而周人在周朝初年仍然处于“彻”的阶段。然而他并没有将这个理论进一步推演下去,因为对于夏和殷这两个朝代或者两个民族的经济史,人们所知甚少。

这整个理论是被当作一个合理的假说而提出来的。李剑农很清楚,他没有足够的文献。不过这一理论中还是有某些很有力的观点。首先,它让我们注意到这一事实:集体性农业在一个公有社会中与在封建秩序中有着不同的意义。其次,最后一个阶段很好地总结了晚周时期各个层次的封建主与其封臣之间对领地和收入控制权的争夺。在我们稍后讨论到春秋时期税制和兵役的某些重大变化时,还要回到这点上来(见下文)。

看来,李对三个阶段的假说和他对名词的解释可以是彼此独立的。尽管对名词的解释可能是不成功的,阶段论仍然可以成为一种工作假说。他在文章中指出,古代文献中的“彻”的含义总起来可以分为三类:“征收、索要(什一)税,”、“修补、管制”以及“总的来说,通行”。就我所见,这些含义单独地或是合在一起都不足以支持朱熹的解释。即使我们接受朱的观点,也不能证明“彻”就对应于原始的氏族公有的阶段。在涉及“贡”时,李试图调和下述两种传统解释:其一,“贡”指的是贵族们上缴给其上层领主的贡赋,这种含义常常为古代文献所证明;其二,“贡”指的是以固定比率征收的土地税,这一含义只有在《孟子》中才能找到(理雅各译本,2.240),而且相当可疑。

接下来,我们就可以看看徐中舒在他论井田制的起源时提出的几个论点了。首先是他在语言学上的提示:在《说文》中,“田”字的原意是“猎取或打猎的场所”,而不是“耕作或耕地”。据他说,田字的方框指猎场的边界,而十字指的是猎手们的队列。这一新颖的解释有其合理性,但并不能完全令人信服。要判定一个词真正的“原意”往往很困难。就“田”字而言这样做也许是不必要的,因为两种界定都可以在远古的文献中找到证据。真正的问题在于去判明在一个特定的文献中“田”意味着什么,明智的办法是把两种定义都记住。举个例子,在甲骨文中经常可以看到涉及到“焚”的卜辞。从《说文》中把这个字定义为“烧田”以及《左传》的一种注释中也把它定义为“火田”[22]出发,好几位中国学者一下子就得出了结论:它的频繁出现表明了“火烧农业”,也即在耕种前先烧掉灌木和杂草的方法的盛行。[23]而胡厚宣却在他的以甲骨文为基础研究商史的论文合集[24]中明确指出,“焚”是为了打猎而不是为了耕作做准备。“烧田”和“火田”中的“田”字应该由此得到解释。这一更正当然并不排除中国古代有“火烧农业”的实践的可能性。

一个有趣的论题是徐对在他看来是殷周制度的有关它们的计数方法的对照。在像《周礼》和《左传》这样的古代文献中,我们可以辨别出在计量上和内政及军事组织上的两套单位。一套以4或8的集合为基本单位,其更大的单位是4的倍数。另一套的基本单位是5或10,进到更大的单位是5的倍数。[25]徐指出,前一种主要是殷的办法,而后一种主要是周的惯例。有了这种计数单位和组织单位的假说性的分别以后,他试图证明孟子和后来的注释家们的传统说法,即8户家庭在9块地上劳动的“助”的制度是殷人所习用的,而收取什一税的“彻”的制度是周人所实行的,因为8和10分别是两套单位中的基本数字。

在回答滕国统治者关于土地改革的询问时,孟子说道(理雅各译本,2.244。此处引用了《孟子·滕文公上》中的原文——译者):

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

徐中舒把这段话中的第二句理解为:“而在城市和郊区地区,让人民缴纳他们产品的l/10,并且他们自己要服兵役(或者缴纳兵役税)。”他指出,孟子的主张可能来自于大概产生于周朝初年旨在巩固对商的征服的一种构想。按照这种假说性的构想,在新征服的地区,获胜的周人要居住在城市和郊区地区(“国”),而商人则被限定在乡下(“野”[26])。周“民”们要在他们的地区采纳“彻”的制度,缴纳什一税并服兵役(“赋”)。商人被允许维持他们的“助”的制度,在领主的领地上协力劳作,但不服兵役。这种将军事力量保留在统治氏族手中的现象当然在历史上是很普遍的。徐举出北朝时鲜卑族的士兵和中国(汉族)农民作为一个例证。

据徐所说,这种情形并非一成不变。到春秋之末,商人和周人的混杂已经进行了很长一段时期。由于需要更多的财政收入和更强的军事力量,鲁国和郑国开始采纳了新的措施,这记载在《春秋》和《左传》中。公元前594年,鲁国初税亩(理雅各译本,5.327)。公元前590年,它又从每“丘”征收兵役税(“作丘甲”,1丘=64井,即64平方里,见理雅各译本,5.336)。最后,在公元前483年,它又征收附加的兵役税,或许还有按亩征收的其他税种(“用田赋”)。这是为了比以前按“丘”征税得到更多的财政收入(理雅各译本,5.828)。照徐的解释,公元前594年的土地税是从城市和市郊地区征收,而公元前590年的兵役税则是在乡村地区推行。公元前483年的最后变化是取消了领主的领地,并使周人和原先的商人同样缴纳兵役税和土地税。到这个时候,“国”和“野”之间的分野就可以忽略了。

李剑农在其《中国经济史稿》第114~120页中,也讨论了公元前594年、590年和483年的三次变化。他认为,在公元前594年鲁国的改革中,鲁国发布的第一个规定要求地主们按亩缴纳土地税。而在此之前,封建诸侯们仅只依照其身份而不管其地产多寡来向他们的领主进贡。公元前590年的改革是要按照作为土地单位的“丘”来征收兵役税,它因而就代表一种类似的从身份基础到地域基础的转移。公元前483年推行的新措施,或许是按比“丘”更小的单位来征税,因此等于是增加了税率。李并没有推论在郊区和乡村地区所可能出现的不同效果,而是谨慎地将自己限定在新措施表明了征税对象的变化这一点上。

根据《左传》的记载,子产于公元前543年在郑国进行了一些土地改革,包括规定要按5的倍数来计算和编排家庭和土地。改革起初遭到了强烈的怨怒,随后又受到颂扬(理雅各译本,5.558)。公元前538年,这位政治家推行按“丘”(64“井”)征收兵役税(“作丘赋”),这一定是加重了负担,因为他被批评是“作法于贪”(理雅各译本,5.598)。这些变化可能与鲁国的变化属于同样的性质。

井田制问题的研究者们都知道,《周礼》[27]中有两种不同的土地制度:一种以十个农民所耕作的土地为其基本单位,而另一种则以“井”或九块各为100“亩”的土地为其基本单位。据注释家们说,它们应用于王室领地的不同部分(封国不在内)。前一种应用于王室直接控制的土地(“乡遂”,大概是中心地区),后一种则应用于赐给王公大臣和显贵们的封地(“都鄙”,大概是外围地区)。学者们传统上把这两种制度分别等同于夏和商的“贡”和“助”,并把周的制度“彻”解释为“贡”与“助”的混合,以获得什一税的平均数。[28]徐中舒提出不再把《周礼》中的两种制度等同于周和商的“贡”与“助”,而给旧有的文献赋予了新的意义。尽管他各个论点的证据并非决定性的,但他的一般理论仍可被认为是从征服和教化的有趣的角度所提出的一种工作假设。

徐中舒还讨论了“爰田”(又作“辕田”)这一有趣的名词。传统上认为那是在土地比较低劣的情况下所附加的份地,以使得一部分土地可以休耕。据《汉书》24b、20b的记载,公元前4世纪中叶的商鞅[29]就在秦国设立了“爰田”。这显然鼓励了新土地的开发,而这正是他的土地政策的目标。一份有关“爰田”的更早的材料表明,“爰田”也是一个国家的贵族们从其统治者那里得到更多土地的一种办法。从《左传》(理雅各译本,5.168)和《国语》[30]中我们得知,当晋国的统治者于公元前645年的一次战败后被秦国扣押时,在他本国推行了“爰田”制,以取悦于城市和市郊地区的人们,换句话说,也就是“民”或者贵族们。贵族们同意提供“州兵”以为回报[31],这必定意味着附加的兵役。这一讨论之所以极其有趣,不仅因为它表明了政治与经济事务之间的密切联系,也因为它指出了在像中国古代的土地所有权这样复杂的问题上达到健全结论的正确方法。我们不能使自己局限于明显地与土地制度相关的几则材料上,而要对也许仅仅是间接地与这一问题相关的所有背景材料进行审查。最好的答案是能够解释每一则证据的答案。

1930年,郭沫若在他反响强烈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中,否定了井田制在中国古代的存在。而15年之后,他的立场又反过来了。在《十批判书》的第531页,他谈到了这一修正的理由。首先,他指出“田”字本身就是一个绝好的证据。这个字在甲骨文和青铜器铭文上的字形,虽然略有差异,但和后来的字形大体相同,而它作为一个表示土地规则地划分为几块的象形字是很有价值的。其次,在西周的青铜器铭文中,有许多关于赠送土地和为着交换或赔偿而将土地转手的记载,其中土地被说成是多少“田”——比如说,1田、2田、10田或50田。把“田”作为一个计数单位表明了土地的标准尺度的存在。按照郭的解释,1“田”就是100“亩”。再次,《诗经》和《左传》[32]中所出现的“东亩”和“南亩”等词,也证实了方形的土地划分,因为这些名词表明乡村的主要道路是东西向的还是南北向的。最后,对晚周时期一些改革的记载,或者是提到了,或者是暗示了井田制。在公元前548年,楚国司马掩为了管理兵役税,而把富饶的平原划分为“井”(理雅各译本,4.517),[33]这是其各种措施中的一项。李悝在他为魏文侯(前403—前387)制订的土地政策中,“把一百平方里的土地算成总共是九万‘井’”[34]。商君据说是“废除了古代划分土地的井田制,开辟(也即打通)了南北向和东西向的交叉道路(前350)”[35]。这些就是相信井田制——它作为中国古代的一个标准惯例而把土地划分为方块——曾经存在过的主要理由。

郭沫若把孟子将领主的领地置于九块地的中央的构想,视为一个乌托邦式的理想。在这里他提出了一个很有趣的观点,令人信服地反驳了对《诗经》中两句话的传统解释。《韩诗外传》[36]发挥了孟子的构想,认为8户家庭的茅屋是位于中间那块地上的。这些家园共占地20亩。因此这八户家庭所要劳作的领主土地只有80亩,而不是100亩,这恰好等于是他们的800亩土地的1/10。为了证明这一天才性的安排,《韩诗外传》引证了《诗经》(理雅各译本,4.375。此处系用中文原文——译者)中的话:

中田有庐,

疆场有瓜。

郭沫若说,如果我们研究整段诗,就会发现传统的解释并不圆满。他提出“庐”(茅屋)应该作“芦”,即芦菔或萝卜。[37]这里我们可以采取高本汉(Kavlgren)的译文[38],以“萝卜”来代替“茅屋”:

在田野的中央有着萝卜,在边上和分界线旁有瓜;我们把萝卜和瓜收割起来,腌制起来,奉献给尊贵的祖先;后代们也就会得到长生和上天的保佑。

在《诗经》的其他诗作中也能看到类似的把植物进行比照,显著者如“南山有台”[39],就在像如下这样的句子中出现了至少五次:

南山有台,北山有莱。

失去了《诗经》的支持,《汉书》卷24[40]和其他地方所依循的整个传统说法就愈加可疑了。

郭沫若进而指出,九块地的构想还是可能有一些历史依据的。它显然地与《周礼》中《考工记》的部分相吻合。《考工记》原本是与《周礼》分开的一部独立的著作,它的时期还未能确定。根据它提及了除齐国外几乎所有春秋时期的主要国家的出产和工艺品,以及它的计量方法与齐国的一致,郭断定《考工记》是春秋时期齐国官方编纂的作品。九块地的制度可能在齐国存在过,而孟子也许听说了。郭把《考工记》的时代定在春秋时期似乎过早,不过他将此书与齐国联系起来却很有意思。这一理论还可以用来支持徐中舒关于在东部有殷制、在西部有周制的论点。[41]

按郭沫若的说法,井田制主要是一种促使农民劳动的土地分配制度。另外,他还断言商代和西周时期的农民是奴隶,尽管他也承认这些奴隶农民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可以比做中世纪欧洲的农奴。[42]在有关某些农业器具的早期使用的问题上,郭和胡厚宣一致认为脚犁、甚或还有牛拉的犁在商代时的中国就已经使用了。认为牛拉的犁在春秋甚至是在战国时期才开始使用的传统观点,似乎是太保守了。[43]在《十批判书》的姐妹篇《青铜时代》[44]的一篇文章中,郭把《诗经》中的十首农业诗歌译成了中文白话文。把他的译文与理雅各、韦利和高本汉的英译文做个比较,是很有意思的。总的来说,郭的这两部著作中充满了具有无与伦比之价值的新颖而富于启发性的观点。

在斯纨博士的著作中,有一部分是《论<食货志>中税的名目》(366~376页),这一部分的开头就是下面这段话:

在翻译有关汉代早期的史书的一些章节时,不断地会出现(原文如此)要应付不仅有着一般性的含义,而且还有着特殊性含义的名词和字句的令人头疼的问题。在译到经济部分(《汉书》24aB)的汉代税的名目时,看来历史学家在它们出现的每一实例中都遵照了它们的特定含义。这部汉代史书的其他章节中这些税的名目的含义是否无一例外地遵循这一模式,对此的研究只能有待于暇年了!但在《汉书》卷24中看来是没有例外的。

倒数第二句话表明作者极其谨慎而又极为谦逊,很可能给读者一种作者并没有利用《汉书》中许多其他材料的印象。实际上,正如导论中所明确说过的,“在研究和翻译这两份对经济学的技术性讨论时,频繁地参考了这两部史书(即《史记》和《汉书》)的其他章节。”整体上看,对于税名目特定含义的讨论是极为完整的。

然而,我不能同意作者所说的,“历史学家在它们出现的每一实例中都遵照了它们特定的含义。”正如罗伯特·B·瓦伦(Robert B.Warren)教授在他的前言中所正确指出的,《汉书》卷24“根本上是以剪刀加浆糊的办法从同时代的或大致同时代的记录中拼凑而成的”(页Vi )。在这一卷中,班固不仅几乎采用了《史记》卷30的全部,而且还长篇幅地引用了李悝、贾谊、晁错和董仲舒的著述。除非这些作者们和司马迁、班固这两位历史学家都奉守同样僵硬的准则(而这是不大可能的),而仅仅按其技术性含义来使用税的名目,作者的假定就很难说是合理的。

我注意到,《汉书》卷24中的“赋”一词,在用于周代时被译为“兵役税”,而在用于秦汉时被译为“人头税”。无疑,“赋”在各个时期有着这些特定的含义。然而,也基本上可以肯定它又用于像“税,敛;征税,敛取”这样的一般性的含义。比如,复合词“赋敛”中的“赋”明显地就是一般性的含义。认识到它也可以是一个一般性的名词后,作者还强调“它看来更包括两种特定的税——二者都是为着军事上的目的而收入帝国国库——的名词或术语”(373页)。因而“赋敛”就被译成或者是“兵役税(赋)和其他政府税项”,或者是“人头税(赋)和其他政府税项”。

我们来看看大约公元前100年董仲舒的奏折中的一句话:“减少人头税(赋)和其他的政府税收(等于是或者就是他们的财政负担),减轻劳役”(183页)。这一中国“薄赋敛,省徭役”的教条令读者想起孟子对梁国统治者的类似告诫——“省刑罚,薄税敛”。尽管理雅各译本(2.135)中把这六个字译为“减少惩罚和罚金的使用,使赋税更轻一些”,在一个脚注中他还是说:“‘刑罚’简直是不能分开的”,而且“‘税敛’并用就表示了所有的税”。很可能董在写他的这句话时想起了孟子的话。在两句话中,都各自有两个平行的动宾结构,而且动词都是一样的。如果有三个宾词是一般性的名词——“税敛”、“刑罚”和“徭役”——为什么要把第四个宾词的含义限定为“人头税(赋)和其他的政府税收(等于是或者就是他们的财政负担)”呢?

“赋”字也以“税,敛;征税,敛取”这种一般性的含义单独出现在其他古代文献中。要证明这一点,我们将不采用《书经》中著名的《禹贡》一章的例证,也不采用《周礼》中的例证,因为这些材料本身还很成问题。[45]对于周代,我们可以援引《左传》中的如下例证:

(公元前513年)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

理雅各译本5.732

(见《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译者)

(公元前484年)夏。陈辕颇出奔郑。初,辕颇为司徒,赋封田以嫁公女。有余,以为己大器。国人逐之,故出。

理雅各译本5.824——825

(见《左传·哀公十一年》——译者)

李剑农在其《中国经济史稿》的第117~121页中引用了相同的段落.证明在春秋时期“赋”并不必定就用于指军事的用途。

降至战国时代,已经有了将“赋”(本意是兵役税)和“税”(本意是土地税)互相换用的趋势。为了证明这一点,李剑农指出了《孟子》(理雅各译本2.304~305)中提及春秋时期孔子的门徒冉求时所用的“赋粟”一词。他还让我们注意到《史记》中有关一位精明而严厉的收税人赵奢的故事,在其中“租税”和“赋”看来是同义词。

关于汉代,我们可以提出公元前167年文帝的一道圣旨(《汉书》4.14a)中有趣的名词“租税之赋”。这段话中的“赋”字被德效骞译为“征税”[46]。斯纨博士认为这里的“之”意思是“与”,这种看法并不令人信服(372页)。据《汉书》卷24,公元前178年,当晁错催促皇帝赏赐荣誉性的官衔和赦免罪行以换取粮食时,他说这一措施的结果会减轻穷苦人民的“赋”。10年后,当他的政策被采纳而政府储存了大量粮食时,晁错所要求的是要豁免农民们的土地税“租”。由于在公元前178年到公元前168年之间没有关于减少人头税的记载,而且没有足够的理由假设晁错在最初提出减少人头税没有成功以后,又改为要求免去土地税,因此最有可能的解释就是他的前一份奏折中的“赋”是一个一般性的名词,而且晁错从一开始心里想的就是要减少土地税。

还有两份文献,可以进一步证明“赋”字在汉代是一个一般性的名词。在公元前12年,当儒家学者谷永反对增税的提议时,他说道:“黎庶穷困如此,宜损常税小自润之时,而有司奏请加赋,甚谬经义,逆于民心,布怨趋祸之道也”(《汉书》85.19b)。显然“税”和“赋”是同义词。在公元前7年的一道圣旨中,皇帝指责他的宰相翟方进“奏一切增赋、税城郭坝及园田,过更,算马牛羊”(《汉书》84,10b)。显然至少翟方进就是谷永所批评的“有司”之一了。由于要对沉重的税敛和其他的过失负责,这位宰相自杀了。“赋”的一般性的或含混的意义大概还可见之于《汉书》24a.8a/10,24b.11b/6,14a/6,17b/8,17b/9和18a/6。[47]

汉代兵役和劳役的问题非常复杂。《汉书》24a.15a中载有董仲舒关于秦汉时期兵役和劳役的话,不幸的是这一重要材料模糊难懂。在讨论斯纨博士对该段的翻译之前,回顾一下几位现代学者在此问题上所持的一般立场或许是有益的。

王毓铨在他的《前汉时期中央政府概观》(载HJAS12(1949).141~142页)一文中写道:

皇帝要求那些已经成年的人服役一年进行军事训练,承担一年的戍守任务,并且每年要在本乡本土服役一月。

这种一言以蔽之的总结,概括了王同意滨口重国和劳干的主要之点。日本权威滨口发表了几篇论秦汉时期的兵役和劳役的论文。[48]劳干借助汉简而写了一篇论汉代军事制度的重要论文。[49]王本人则多年从事于中国古代的研究。

这样一种简要的总结自然需要详尽的阐述。首先,正如滨口所指出的[50],在汉代,成年的年纪似乎经历过一些变化。汉初时,征兵年龄大致是始于23岁。[51]在公元前155年之后[52],降到了20岁。昭帝(前86—前74)时,据《盐铁论》4.8b[53]所说,又改回到了23岁。为了说明这最后一次改变一直维持到了两汉的剩余时期,滨口征引了1世纪的王充《论衡》12.16a中的话:

问之曰:“古者封侯各专国土,今置太守令长,何义?古人井田,民为公家耕,今量租刍,何意?一业(应作“岁”)使民居更一月,何据?年二十三儒(应作“傅”),十五赋,七岁头钱(即“口钱”)二十三,何缘?”

向15岁到56岁的成年男女征收的“赋钱”或者说成年人的人头税为120钱。“口钱”是向7至14岁的男女孩童征收的。[54]然而这些类别的名称在任何汉代典籍中都没有记录,从汉简中,尤其是从那些涉及到对驻守军队及其家人之供应的汉简中[55],我分出了如下几类:

A.“未使男”[56]和“未使女”——6岁及6岁以下。

B.“使男”和“使女”——7到14岁。

C.“小男”和“小女”——14岁及14岁以下(即A类和B类)。

D.“大男”和“大女”[57]——15岁以上。

除了年龄类别之外,汉简还向我们提供了驻扎在中国西北边疆的部队的详细材料,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守卫烽火台和耕种土地。正如劳干所指出的[58],在边境主要有两类常规性的士兵:“骑士”和“戍卒”。前者主要来自于边界地带,而后者中多数来自其他地带,特别是帝国的东部。“田卒”和“河渠卒”可能是被分派来承担农业任务的“戍卒”,因为他们和后者来自同一地区。此外还有犯人以及由私人或政府雇佣的士兵。瞭望台的长官(“燧长”)和更大的驻扎所的长官(“侯长”)则来自边界地带。

官兵们从政府那里得到食物、衣服和武器。军官们和他们的副手每个月还有几百钱的薪俸。正如我在《中国经济史上的数目与单位》一文中所指出的,供给是以两种稍有不同的标准支付的。“一种是每天6升碾过的谷子(也即30天的足月中是1.8石碾过的谷子或3石未碾过的谷子),另一种是每天62/3升碾过的谷(也即30天的足月中是2石碾过的谷或3331/3升未碾过的谷)。看来较高的标准是给那些驻守瞭望台的官兵们的,而较低的标准是给屯田的犯人和士兵以及在边境短期服役的官兵的。”[59]从事特别艰苦的工作(“剧作”)的士兵还得到约为10%的额外供给(“加食”[60])。

职责为守卫瞭望台的官兵家属也得到政府的供给,并存在着两套标准。按较高的一套标准,家中的成年男子每月可领到3331/3升未碾过的谷子,换句话说,是和军人同样的数量。年幼的家属特别是妇女,要按比例领得少些。这样,一位“大女”或一位“使男”每个月同样领到2162/3升未碾过的谷子,一位“使女”或一位“未使男”领到1662/3升,一位“未使女”领到1162/3升。较低的一套标准适用于“见署用谷”或“省茭用谷”,大致意思分别是“用于(士兵们驻扎在)官署时的谷物”和“用于(士兵们)整办草秣时的谷物”。照这套标准,一位“大男”每月可领到3石未碾过的谷子,与军队中较低的标准相同。一位“大女”或“使男”可领到2091/3升未碾过的谷子,一位“使女”或“未使男”可领166升,一位“未使女”可领161升。[61]从标准上的不同,我们可以看出,除了决定赋税的数量和征募服役以外,年龄的类别对于按人头分发的供给也非常重要。在整个中国历史中,年龄类别以同样的方式成为在饥年分发赈济的基础。

根据汉简,戍卒、田卒和河渠卒大都是三四十岁的年龄,因而就处于传统上被当作汉代大部分时期的征兵年龄的23至55岁之间。[62]没有关于骑士年龄的材料。劳干根据王国维的看法,认定他们在总体上比之其他常规军队要年轻些。[63]劳干发现了一个年仅20岁的戍卒的例证,按劳的解释,他可能还在昭帝的统治——那时的征兵年龄是20岁——之前就应征服役了。[64]我还注意到,在三个别的例证中戍卒为22岁,还有大约公元14年的一个例子说明,一名燧长是在21岁时被任命的。[65]后一个例子表明,尽管滨口对汉代征兵年龄的结论得到劳干的赞同,还是需要进行修正。或者是昭帝之后的某一时期再次降低了年龄,或者是从23岁开始服兵役的规定没有得到严格遵守。

“骑士”一词在《汉旧仪》中有很好的解释[66]:

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而以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67]骑驰战阵。……水处为楼船,亦习战射行船。材官、楼船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为庶民。

因此这一名词指的就是这三种正在训练或已经训练过的士兵中的一种。很可能这种士兵在其退役年龄以前,要在任何紧急情况下应召。我们在《汉书》中看到很多处都记载着,材官、骑士和楼船应召去征战,或者是应召去执行别的任务。

《汉旧仪》中的这段文字明确地表明,一名成年男子要服两年兵役,一年是接受军事训练,另一年是做“卫士”。按劳干的说法,做“卫士”和戍边的战士都被称作“外徭”,很可能一个人在这两种兵役中只需要服其中一种。[68]王毓铨接受了这一解释,使用了更有弹性的说法:“一年戍守之责”。

至于每个成年人要在本乡本土服一个月劳役的说法,早期学者和现代学者都普遍同意这一点。然而与此劳役相关的还有两个问题尚待解决。

首先,是后汉的注释家如淳所界说的一组名词——“卒更”(要求服的兵役)、“践更”(受雇服役)和“过更”(转让边境服役)。他在《汉书》7.8b末尾的注释,德效骞译本中有其译文(2.176~177)。滨口重国和其他现代学者有力地指出,如淳所作的界说是错误的。[69]按照这些名词在汉代文献中的用法和另一位后汉注释家服虔[70]的界说,我们可以把“卒更”界说为指一个月劳役的一般性名词,“践更”是实际上服这一个月的劳役,“过更”是为此而雇用一个替身,或者至少在后汉时期是要向政府缴纳的替身费用。前面所引《论衡》12.16a中的“卒更”一词和“践更”是同义词。

其次,按如淳的说法,雇用一个替身服一个月劳役的费用是2000钱,而雇用替身在边境服役三天的报偿是300钱。滨口、劳干和王毓铨一致认为,汉代时在边境服役应该是一年而不是三天。滨口再度依据服虔的说法,认为300钱是一个月“卒更”的报偿。[71]劳干则指出,由于汉代的货币并不稳定,很可能在一个时期要300钱,在另一时期要2000钱。[72]

有了这一背景,我们就可以进而审查斯纨博士对《汉书》24a.15a中所载董仲舒一份奏折中的如下引文的翻译了:

另外,还增加了一个月的服役(三年中有一年在本乡本土)和随后的常规性的(两年中每一年有一个月服役当“卒”,一次在京城,另一次是进行应征戍边的训练)一年在边境的营地,还有或者一年(或数年)的劳役,(这些要求),是古时的三十倍……(181~182页)[73]

这主要是对秦制的讨论,但董仲舒还加上了一句“汉兴,(政府)循(秦代的制度)而未改”(182~183页)。因而现代学者试图借助别处所能找到的有关汉制的材料来解释这段文字。显然斯纨博士进行了同样的尝试,因为那些加上了插入词句的译文与她对汉制的描述是一致的:

公元前155年后,从理论上看,登记为20岁(中国的算法)的青年有三年要在他的本县本郡或本封国内一年服役一个月;23岁那年他有一个月要应召戍守京城,次年有一个月他得回到本乡本土进行戍边的训练。在以后的25岁到56岁之间,除了战争时期要应召之外,他还得每年戍边达三天之多。[51页)

很明显,这里没有利用《盐铁论》4.8b和《论衡》12.16a中有关征兵年龄的材料。斯纨博士把“更卒”或“卒更”限定于登记后的头三年中每年服役一个月,并把一年的戍守之责和一年的训练解释为仅仅是随后两年内每年有一个月。这些解释不幸是缺乏材料佐证的。三天的边境服役是基于看来并非靠得住的如淳的注解。如淳确实还引用了《汉书》24a.15a中董仲舒的话,德效骞把这段话翻译如下:

(秦朝……在政府的要求上又增加了每个人)必须以“更卒”的名目服兵役一个月;当(这一时期)结束后,他又依次成为一个正规的(服役士兵),一年戍守边境,还有一年服役于公共工程(“力役”)——(这种服役)比古(时候)要(多)三十倍。(2.176~177.)

“当(这一时期)结束后”一句的译法是有疑问的。不然的话,就是这一翻译代表了一种传统的解释[74],这种解释和斯纨博士的以及滨口、劳和王的解释都有很大的不同。按照后一种解释,这段文字应该译为:

此外,(每年)有一个月他要服劳役(“更卒”),而且另外他还得服役一年当正规士兵(“正卒”),又当一年的戍卫兵。这些服役是古时的三十倍。

在三种译文中,我倾向于赞同最后一种,但对董仲舒的原话是否像学者们所设想的那么具体还抱有疑问。比如,颜师古的注解就是也讲得通的。[75]按照他在《汉书》24.15a中的注解,这段话也可解释得与滨口、劳和王的发现相一致:

此外,(每年)他要服劳役一个月,并且另外还得(一生中有两年)当正规士兵。一年的戍守之责和一年的劳役是古时的三十倍。

这一译文甚至与前面所给出的《汉旧仪》的译文更为相符。实际上,《汉旧仪》中的原文也可以有另一种译法,见德效骞译本1.80~81:

(生活于公元25—27年前后的卫宏所著的)《汉旧仪》第二部分5b中说,人民在23岁时先要当正规士兵(“正卒”),一年后做“卫士”,又一年后做“材官”或“骑士”。他们要训练射箭、驾战车、骑马、使马飞驰、战斗和阵法。到56岁时,当士兵已经年老体衰后,就解除服役,成为平民,回到自己的田野乡村。

这一译文没有说明士兵在第一年服役时要干些什么。而且如果说只在到征兵年龄的第二年才做卫士的话,看来过于刻板了。我的译文以滨口、劳和王的研究为依据,避免了这些异议。

上述的长篇讨论大概充分地表明,在中国古代经济史上有许多错综复杂的问题。只有在更多的学者进行必要的研究以提供进一步讨论的基础后,我们才能够得到更加清晰的图景。像斯纨博士这种勤思好学的著作当然是富于启发性并且因而是备受欢迎的。在结论中,我想扼要地讨论如下几个小问题:

(1)轻重。在第222页中我们看到:“当管仲(死于前645年)成为桓公(前685—前643,齐国国君)的宰相时,他使(钱币)的标准重量和衡量通行了。”这句话中的后半句看来是错误的。我建议改为“他掌握了供需之间的平衡。”前面在第25页中,斯纨博士把“轻重”理解为供应与需求,而在第226页中,她把“权轻重”一语译成了“平衡轻与重(的货币)”[76]。

(2)五分和三分币。德效骞(1.119)和斯纨(378页)都按照一种传统的解释,把公元前182年的“五分”币的名称看做是指半寸的直径。清代的钱币学权威蔡云[77]指出,“五分”可能指的是它的重量,大约为它的面值半两或十二铢的1/5。他指出,公元前136年发行的四铢币也称为“三分”(《史记》22.14b),即它的面值半两的1/3。这看来比传统的解释更加可取。

(3)王莽的“错刀”币。在第324~325页有一段对错刀的描述:“在第二种面额即‘错刀’中,(用于)镶刻其字样的真金读作‘一刀价值五千(单位)。”’《汉书》24b.19b中的原文作“一刀直五千”,而所刻字样为“一刀平五千”,其中只有“一刀”两个字是用金镶的。(参见关于第379页的插图)考虑到这些事实,我们可以把译文改为“在第二种面额中(用来)镶刻其字样(的头两个字)的真金读做‘一刀’,它价值五千(单位)。”

(4)王莽的圆形币。《汉书》24b中所描述的钱币与王莽的钱币的实际样本之间的不一致,并不仅限于镶金的刀币,王莽摄政时于公元7年发行了一种价值五十钱的圆形币。在他两年后成为皇帝时,另外五种分别价值一、十、二十、三十和四十的圆币进入了流通。按《汉书》24b.19b~20b,第一种圆币的铭文为“大钱五十”,其他五种圆币也有按“描述词加‘钱’再加上价值”的模式的类似铭文。然而,在已知的样本中,都有“泉”字而不是“钱”字。“泉”和“钱”是两个同义词,它们一般性地指钱币或者特别指圆币。由于“泉”字出现在《周礼》中,而且大概要更为古老,因而复古主义者王莽就有足够的理由采纳这个字。这六种面额和公元14年的“货泉”是他所发行的全部圆币,它们的铭文中都有“泉”字。在斯纨博士的书中,图九“王莽钱币图谱”里有“大泉五十”的图样,其尺寸可能被缩小了。

(5)王莽的“货布”。公元9年,王莽发行了十种面额的“货布”(布币,或者不如说是铲形币)。作者以对样本的考察和以往的钱币学研究为依据,把第六种大面额的“厚布”的名称改为“序布”(329页)。这是对《汉书》24b.21a的原文的精辟的更正。在有关第379页的图版中,有一种王莽的铲形币上的字样不幸被辨认错了。作者说这个钱币“刻作‘布货’”。实际上铭文中包括“大布黄千”四个字(价值一千钱的大铲形币)。“黄”字显然通“衡”,因此应读作“衡”。这与对最大面额的“布货”——“大布”的描述相吻合(329~330页)。

(6)“非也”或是“非邪”。在464页上,斯纨博士把《史记》129中结尾部分的最后一句话译为:“他们(仅仅)是所谓的‘素封’吗?他们不是。”而布鲁博士[78]把原文中的“非也”理解成“非邪”,译为:“这是不是所谓的‘素封’呢?”[79]后一种译法更为可取。

* * *

【注释】

[1] 斯纨:《中国古代的食物与货币,直到公元25年的中国最早期的经济史,<汉书>卷24,<汉书>卷91与<史记>卷129中的相关文献》,斯纨译注,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50,Xiii+482页。

[2] 又见他的论文《中国古代钱币种类的分布》,美国钱币学会,《博物馆通讯》3(1948),131~135页。

[3] 沙畹在《司马迁的史记》中翻译了该卷。

[4] 布鲁:《对汉、魏、隋史书中“食货志”篇目的讨论》,HJAJ11(1948),1~118页,特别见26页。

[5] 比较布鲁博士对“变”一词的讨论,同上,16~17页。

[6] 埃松·盖尔:《盐铁论》(莱登,1931),又见JNCHRAS65(1934),73~110页。

[7] SG3(1922).20~31。胡适博士也讨论过这一经济思想上的问题,见《胡适近学论著》(上海,1935),1.570~576。

[8] 《旧唐书》118.14a;《新唐书》145.14a。

[9] 《经济通史》,赖特(F.H.Wright)译(纽约,1927),59页。

[10] TG8(1918),159~206页,9(1919),62~69页,195~245页。

[11] 《皇朝政典类纂》160.1a~2a。

[12] 此处对英译文的讨论对中国读者意义不大,故不再用中文译出英译文。——译者

[13] HJAS11(1948),36~37页。

[14] 见杜预给《左传》作的序(“十三经注疏”本)9 d~10a。《论衡》(“四部丛刊”本)13.17a,27.14b中提到了“素王”和“素相”,后一个词“素相”指某些儒家学者。

[15] 孙道升在《东方杂志》(42.5(1946)24~29;42.6,26~36)上的文章。

[16] 对较早的研究的概括,见冯(H.D.Fong)《中国土地问题书名录》,《南开社会经济季刊》,8(1935),325~384页。又见齐思和《孟子井田说辨》YCHP35(1948),101~127页。

[17] 第一卷讲到汉末,出版日期不详。哈佛燕京学社的中日图书馆于1949年2月9日收到。

[18] 总的来说,在战国时期之前,农民们仅仅有使用权,因为土地所有权在贵族。在理论上,只有国王才对天下所有土地有不受限制的权利。贵族越少,他们对土地的所有权就越不完全。而在实际上,这当然是一个实力问题。

[19] 《玉函山房辑佚书》第39册。

[20] 《中国经典》2.240~241。在引用理雅各时,我把他的音译换成了威妥玛—翟理斯式的拼法。(此处采用《孟子·滕文公下》中的原文。——译者)

[21] 《论语集注》(“四部丛刊”本)6.12a;《孟子集注》(同一版本)3.4a~b。

[22] “十三经注疏”本,7.1a。

[23] 包括李剑农的《中国经济史稿》,7页。

[24] 《甲骨学商史论丛》第一辑,1.1a~3b。

[25] 但是这两套制度并不是完全没有混合起来。例如,在一套容量的计量中,乘数就是4,4,4,4,10(《左传》43.4b)。有两套个人和家庭组织中,乘数都是5,5,4,5,5,5(《周礼》10.9b~10a,11.1b)。高名凯在他的《汉语语法论》(上海,1948)229~336页中也指出,中国古代有两套计数方法,分别是8或16和6或12的倍数。

[26] 傅斯年有与此类似的看法,并把《论语》(理雅各译本,1.237)中令人困惑不解的一段文字中的“君子”与“野人”解释为分别指周人和商人。见CYYY4(1934),288~289页。又见韦利(Arthur Waley)译《论语》(伦敦,1938),153页。

[27] “十三经注疏”本,10.7a,11.3a,15.7a~b,42.1a。

[28] 王鸣盛:《周礼军赋税》,见《皇清经解》436.10a~9b。

[29] 参见《中国古代的食物与货币》,118~119页。关于商君,见戴闻达(J.J.LDugvendak)所译《商君书》(伦敦,1928);又见齐思和《商鞅变法考》,载YCHP33(1947),163~194页。

[30] “四部丛刊”本,9.7b~8a。

[31] 一个“州”有2500户人家。

[32] 理雅各译本,4.374。又见韦利译《诗经》(波士顿与纽约,1937),158~159页。

[33] 郭错误地把此事与子产联系起来。

[34] 《中国古代的食物与货币》,136~137页。斯纨博士或许是出于笔误,把魏文侯写成了魏文公。

[35] 《中国古代的食物与货币》,144~145页。作者按照另一种传统解释,把“开阡陌”译为“(公元前350)开始以南北向和东西向的交叉道路来划分耕地”。“阡”和“陌”原来也许分别指沿着1000亩和100亩(或者,可以想像是“夫”)土地的边界而纵横的大小道路,并且因而就可以作为所有权和耕作的界线。程瑶田的《沟洫疆理小记》(载《皇清经解》541.43a~44a)指出,阡和陌既可以是南北向的,也可以是东西向的。参见齐思和,YCHP33(1947).183~185页。

[36] “四部丛刊”本,4.7b~8a。

[37] 关于芦菔,见劳费尔(Laufer)“论《诗·雅》中的文字”,TPl7(1916),83~86页。

[38] 《诗经》(斯德哥尔摩,1950),164页。

[39] 《诗经》,116页。

[40] 《中国古代的食物与货币》,124页。

[41] 依照汉代学者的注解,我发现《考工记》中有三个地方(《周礼》39.5a中有两处,41.9b)用了齐国方言的表达法。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方言表达法都可以归于齐国。有一处(39.8a)用了一个蜀词,在另一处用了一个楚词而不是齐词(40.12a)。如果《考工记》是一部代表了齐国之远古传统的著作,人们便可以推想它对于沟洫(灌溉渠)的详细描述是否有可能并未表明中国东部对灌溉的早期利用,以支持翁文灏在《庆祝蔡元培先生六十五岁论文集》(1935,2.709~712)中所提出的观点。

[42] 不同的观点见胡厚宣的《殷非奴隶社会论》,收入他的《甲骨学商史论丛》第—辑,1.1a~4b。

[43] 《十批判书》13~15页;《甲骨学商史论丛》第二辑,1.1a~124b,尤其是77a~81b。又见徐中舒,CYYY2(1930),11~59页。

[44] 收入了12篇研究中国古代的文章(重庆,1945)。译文在86~102页。

[45] 参见布鲁博士的讨论,载HJAS11(1948),106~107页。

[46] 德效骞译《前汉书》(巴尔的摩,1938),1.255。

[47] 荀悦(148—209)在他的《汉纪》(“四部丛刊”本,8.3a~b)中,以“赋”字指付给地主的田租,他说:“(在汉代有时)官收百一之税,民(即地主)收大半之赋。”参见白乐日(Etienne Balazs)《汉末的社会危机与政治哲学》,TP39(1949),83~131页。除了有关税和租的含义以外,“赋”在古代典籍中还有“分派、给予”的意思。也许是作为一种警诫,段玉裁在注解《说文》6b时特别提醒了这一含义。一个例证是《汉书》7.8a中的“罢中牟苑赋贫民”,德效骞正确地译为“废除了中牟的园林,并(把它的土地)分给了贫民(同上,2.168)”。我也在汉简中发现了许多将“赋”用于这一含义的例子。

[48] TG19(1931),84~107页;20(1932),140~146页。《市村博士古稀纪念东洋史论丛》,1933,1025~1045页,SZ46(1935),851~871页。

[49] CYYY10(1942),23~54页。

[50] SZ46(1935),851~871页。

[51] 这一说法的根据是颜师古给《汉书》5.3b所做的注解。李源澄在他的论文《汉代赋役考》(载《国立浙江大学文学院期刊》1(1947),26b)中,怀疑这是犯了年代错误。

[52] 《汉书》5.3b,德效骞译本1.312。

[53] 盖尔译《盐铁论》,97页:“现在陛下在劳役一事上放宽了限制,显示了他对百姓的怜惜之心。满23岁的人要缴税;56岁时就得到豁免,其目的是帮助老者而让上了年纪的人得到歇息。”“税”一词应作“兵(和劳)役”(即“赋”)。

[54] 有关人头税的详情,见《中国古代的食物与货币》,366~376页。

[55] 劳干《居延汉简考释》(此后简称《汉简》,“释文”,2.43b~59b。

[56] 关于“使”,可比较斯纨博士在54页对“事”的讨论。

[57] “大男”、“大女”、“吾子”(或者更多的是“余子”)等名词在《管子》(“四部丛刊”本,22.5b)中就已出现过。斯纨博士把“吾子”和“余子”等同起来译为“男子”。那些不再缴人头税的57岁或57岁以上的人被称为“老男”和“老女”。在《汉书》69.5b所记载的一条诏书中,我们看到提及了“大男”、“女子”和“老小”。我在《中国史专题》(剑桥,1950,7页)中小心翼翼地把他们归人了“老男”和“老女”的类别,尽管在汉简中老人只被分人成年人中。参见陈槃《汉晋遗简偶述》,载CYYY16(1947),319~321页。

[58] CYYY10(1942),23~37页。

[59] HJAS12(1949).224,注31。

[60] 《汉简·释文》2.32a,2.50b。

[61] 这些标准是对《汉简·释文》2.43b~59b中的记录进行数学运算而得出的。还发现了一些错误,可能是原来抄写者的错误。例如,43b页的第13行上,1662/3升应为1162/3升,45b页,第16行,总数3332/3升应为3331/3升。50b、53b和59a页上也有类似的错误。

[62] 似乎尽管一个人在56岁退役,但在那一年中他还得交人头税。

[63] 《汉简·考证》2.63b。

[64] CYYY10(1949).37页。

[65] 《汉简·释文》3.42b,3.54a,54b。这名“燧长”是在“始建国天凤元年闰月”任命的。天凤元年是公元14年,但在公元13年即始建国五年才有闰月。

[66] “平津馆丛书”本,B.5b~6a。《汉书》1a.33b中也引用过。可比较德效骞译本1.8~81中的译文。(参见中华书局版孙星衍等辑《汉官六种》,81页。——译者)

[67] 在周代时极为重要的战车,到了汉代被逐渐地丢弃了。见CYYY10(1942),26~28页。

[68] CYYY10(1942),36页。

[69] TG19(1931),84~107;20(1932),140~146页。《国立浙江大学文学院期刊》、(1941).26b~29a。CYYY10(1942),42~45页。

[70] 《史记》106.3a~b;《汉书》35.5b。

[71] TG19(1931),87~89页。

[72] CYYY10(1942),45页。

[73] 这段话在《汉书》中的原文为:“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译者

[74] 钱文子:《补汉兵志》(“知不足斋丛书”本)1b~2a。

[75] 斯纨博士对这段模糊难懂的文字的最后一部分的翻译也依据了颜师古的解释。

[76] 关于“轻重”,又见布鲁,HJAS11(1948),102~104页。

[77] 《癖谈》(“校经山房”本)4.10a,5.1b~2a,《古钱大辞典·下编》208a~b,209a中也引用了。蔡云在他的《癖谈》5.3a~5b中提出了一个有关公元前140年的三铢币的问题。加滕繁在SZ43.6(1932).59~73页中也讨论了这一问题。两位作者都认为,刻有“三铢”字样的那种钱币——“三铢”是其重量——在武帝时是发行了一个短时期,而不是两个短时期。而斯纨博士认为实际情形是后一种(377~382页),劳干在《汉简·考证》1.63b~65b中也表示了同样意见。然而这一问题仍有待探讨。

[78] HJAS11(1948).25,27,注释。

[79] 这句话在《史记》中的原文为“岂所谓‘素封’者邪?非也?”“素封”一词斯纨译为untitled nobility(没有名号的贵族),布鲁译为Pseudo—enfe of fment(假封侯)。——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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