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国,城市自由在封建制度崩溃后依然存在。当领主已不再治理乡村时,城市仍保持自治权。直到17世纪末,还能遇到这种自治城市,它们继续组成一个个小型民主共和国,行政官由全体人民自由选举,对全体人民负责,公共生活活跃,城市为自己的权利感到自豪,对自己的独立无比珍惜。
直到1692年才首次普遍取消选举制度。城市的各种职务从此可以鬻买,就是说国王在各城市向某些居民出售永久统治他人的权利。
这就把人民福利和城市自由一起牺牲掉了;因为,当问题只涉及法官时,卖官鬻爵往往是有益的,因为好的司法的首要条件即是法官完全独立;但是当涉及行政制度本身时,卖官鬻爵却始终是十分有害的,在这里需要的是责任心、服从和热忱。旧君主制政府很了解这一点,因此它倍加小心,避免将强加于城市的制度用于自身,总督和总督代理的职务绝不出卖。
值得历史大加蔑视的是,这场伟大的革命在并无任何政治目的情况下完成了。路易十一之所以限制城市自由,是因为它的民主性使他感到恐惧;路易十四之所以摧毁城市自由并非出于恐惧,真实情况是他把城市自由出售给所有能赎买的城市。其实他并不想废除城市自由,而是想以此为交易,即使他实际上废除了城市自由,那也决非本意,而仅仅是基于财政目的的权宜之计。奇怪的是,这套把戏一成不变,竟然持续了80年。在这期间,曾向城市其次出售选举城市官员的权利,当城市重又尝到其中的甜头时,这种权利又被收回,以便重新出售。这种做法的动机始终如一,人们对此通常直言不讳。1722年敕令的前言说道:“财政上的需要迫使我们去寻找减轻负担的最稳妥的办法。”手段是很稳妥,但是对于承受这奇怪捐税的人来说,却是毁灭性的。1764年,一位总督致函财政总监道:“历来为赎买城市官职而付的钱,其数额之大使我震惊。这笔财政总数用于有益的事业本当为城市谋利,然而结果相反,城市只感受到政府的压迫和这些官职享有的种种特权。”在旧制度的整个面貌上,我看没有比这更无耻的特征了。
今天要准确说出18世纪城市管理情况是很困难的;正如刚才所说,不管城市政权的根源如何不断变化,每个城市仍旧保留着古老体制的某些残余,而且还有各自的运用方式。也许在法国不存在两座绝对相同的城市;但是这种差异性产生一种错觉,它掩盖了相似性。
1764年,政府着手制订一项治理城市的普遍法规。为此,各省总督须就各个城市当时行事方式写成奏文。我找到了这次调查的部分文献,读过之后,我确信几乎各个城市都是以同一种方式进行管理的。差异只是表面的,本质则处处相同。
最为常见的是,城市政府被委托给两个会议。所有大城市和大部分小城市都是如此。
的确,居民一般有权通过普选选出他们的官员;但实际上常常是总督替这小小的选举团指定候选人,而这位候选人从来都是以全票通过。另有几次,总督撤销了自发举行的选举,亲自任命收税员和理事,无限期中止一切新选举。这种例子数以千计。
不可能想象比这些社区官员的命运更严酷的了。中央政府最下层的代理人,即总督代理,逼迫他们百依百顺,并常常处以罚金,有时还将他们下狱;因为,其他地方仍然执行的保障公民不受专横侵害的制度,在这里已不存在了。1750年一位总督说道:“我把私下抱怨的几个村社负责人关进了监狱,我强迫这些社区支付骑警队骑兵巡逻的费用。这样一来,他们就被轻易地制服了。”因此,教区的职务不被视为荣誉,而被看成负担,人们千方百计地想摆脱它。
不过教区旧政府的这些残迹对于农民来说还是珍贵的,甚至在今天,在所有的公共自由当中,唯一为农民所理解的,便是教区的自由。真正使农民感兴趣的唯一公共事务,就是教区自由。有人将全国的政府置于一个主子之手而心安理得,却因不能在村政府中畅所欲言而大为不满:最空洞的形式竟然还有这么大的份量!
我刚才所述有关城市和教区的情况,差不多可以延伸到几乎所有独立自主、具有集体属性的团体。
在旧制度下,像今天一样,法国没有一个城市、乡镇、村庄、小村、济贫院、工场、修道院、学院能在各自的事务中拥有独立意志,能够照自己意愿处置自己的财产。当时,就像今天一样,政府把全体法国人置于管理监督之下;如果说这个蛮横字眼当时尚未造出,至少它在事实上已经存在了。